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黑煤生产联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检查的通知(黑煤生产联发〔2013〕7号)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龙煤控股集团:为认真贯彻12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调度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贵州省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情况。
主要包括:1、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专业防突队伍是否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了“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前是否已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采取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卸压被揭煤层瓦斯,达到消突指标;采掘工作面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是否做到了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区域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在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3、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及防突专项设计;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是否按规定编制瓦斯地质图,并及时补充完善。
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标准

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标准一、采掘部署案签字。
2、制定采掘接替计划;需报审、报批;接替关系要合理;支护、通风、防突要符合要求;运输要匹配。
3、实行后退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实行支护改革;不得采用落后淘汰采煤方法和工艺、穿巷开采等非正规采煤。
二、通风可靠1、实现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生产水平和采区实现分区通风。
2、主扇、局扇、通风构筑物、通风断面符合规定要求。
3、调整通风系统必须编制设计安全措施,且需报审;每半年报审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格图。
4、必须计算需风量;同时进行测风和计算供风量;绘制通风网络图。
三、抽采达标1、抽放系统正常运行。
2、建立机构、人员配齐;每个机构建立制度;人员责任要落实。
3、制定抽采计划,实现“四区平衡”,抽、掘、采平衡。
4、瓦斯抽采达到吨煤8m以下,瓦斯压力在0.74MPa以下。
5、按时上报交换防突工程计划设施图表,井下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6、开展瓦斯利用。
四、监控有效1、瓦斯监控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值班纪律性要严格;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落实专人连续监控,及时发现突出征兆,果断迅速进行处置。
3、监控设备装备齐全,采掘工作面按照要求设置。
4、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运行正常。
完善调校、测试记录。
五、管理到位1、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必须经批准,工作面防突到位、支护到位、特殊地带安全措施到位。
2、掘进头无突出危险;巷道位置符合设计;支护不得使用木材,特殊巷道地段安全措施到位。
3、矿井实现双回路;风机、抽水设备实现独立供电。
4、电器设备严禁失爆,设备安装符合要求;主要设备实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有设备运行正常。
5、矿井运输实现连续和匹配;运输安全装备齐全。
6、有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五大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6大系统建设完善。
3。
井下瓦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等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矿井。
第三条井下瓦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瓦斯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处理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设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瓦斯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矿井瓦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瓦斯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措施;(三)审查瓦斯防治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四)监督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五)组织瓦斯事故的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组织开展瓦斯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设立瓦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瓦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瓦斯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瓦斯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处理措施的落实;(二)负责瓦斯浓度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上报;(三)负责瓦斯事故的现场处理和后续调查;(四)负责瓦斯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五)负责瓦斯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瓦斯监测与预报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瓦斯监测设备,确保瓦斯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瓦斯监测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网络,实现瓦斯浓度实时监测。
第十二条矿井企业应当制定瓦斯预报制度,对瓦斯浓度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瓦斯预报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一)瓦斯监测数据;(二)地质构造;(三)采掘作业情况;(四)气象条件;(五)其他可能影响瓦斯浓度的因素。
瓦斯分级管理办法

矿井瓦斯分级治理规定一、总则1、矿井采掘区域的瓦斯治理划分为一、二、三级。
各级瓦斯治理区域确实定应以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突出危急性评价报告、瓦斯地质图为根底参考资料,同时结合井下现场实际状况综合进展判定。
2、全部高瓦斯矿井必需托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展全矿井 X 围的突出危急性评价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
突出危急性评价报告与参数测定报告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3、高瓦斯矿井必需编制煤层瓦斯地质图,结合井下实测数据与时对有关数据进展修订、完善。
4、各高瓦斯矿必需按规定成立由矿长担当组长的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领导组,设置特地防突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领导。
5、资源整合煤矿的防突与瓦斯治理由主体矿井负责监管〔无主体矿井的由本矿负责〕,整合矿井的防突领导组组长由主体矿井矿长兼任。
主体矿井矿长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到整合矿井现场办公,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监视检查各项瓦斯防治措施、防突措施的执行状况。
6、各矿每月必需召开一次通风例会,通风例会由矿长主持,对本矿与整合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进展安排部署。
会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7、高瓦斯矿井必需编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响应程序与处灾措施。
8、高瓦斯矿井以与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当开采水平、采区、或垂深增加到达 50m 或采掘X 围扩大时,必需至少进展一次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测定。
高瓦斯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在生产前必需进展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
9、高瓦斯矿井要制定完善的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动力现象记录档案,安排专人进展记录,具体把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展分析总结。
10、消灭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工作面必需马上停产,停电撤人,并同时向公司调度、通风处汇报。
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矿长〕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专项防突安全措施,待防突安全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前方可恢复作业。
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

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矿行业发展迅猛。
然而,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瓦斯治理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矿工和矿山安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应运而生。
一、瓦斯治理范围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瓦斯治理的范围。
我们需要规定瓦斯治理所针对的矿井类型、瓦斯爆炸的临界浓度、矿井的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能够为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案提供基础,使得矿山的治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瓦斯测量和监测标准瓦斯测量和监测是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环节。
该部分应当详细规定瓦斯测量的方法、仪器设备标准、测量频率和位置,以及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分析。
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推动煤矿瓦斯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三、瓦斯抽放和利用标准瓦斯抽放和利用是瓦斯治理的重要手段,对煤矿瓦斯治理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中,我们需要明确瓦斯抽放的方法、设备标准、抽放量的要求以及抽放后的处理方式。
同时,关于瓦斯的利用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以便将瓦斯资源有效利用,降低环境污染。
四、瓦斯排放和处理标准瓦斯排放和处理是瓦斯治理的最后环节。
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中,我们需要规定瓦斯排放的标准,如瓦斯的浓度要求和排放的方式,并指导瓦斯的处理方法,包括燃烧、转化和回收等。
这些标准能够确保煤矿瓦斯排放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降低瓦斯对周围环境和工人健康的影响。
五、瓦斯灭弧与防爆标准煤矿瓦斯的爆炸性极强,因此灭弧与防爆措施至关重要。
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中,我们需要明确瓦斯灭弧的方法、设备标准和灭弧区域的划定。
此外,还应规定瓦斯爆炸防护设施的要求和规范,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标准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保证矿工瓦斯安全的关键。
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定标准中,我们需要规定矿工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方法和周期。
这些标准将帮助提高矿工对瓦斯安全的认知和应对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
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措施

信息沟通
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确保救 援队伍、矿方和相关部门之间的
信息畅通。
现场急救与处理
现场急救
在事故现场进行初步急救处理,如止血、包扎、 固定等,以稳定伤员病情。
医疗救援
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确保伤员 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 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03
CATALOGUE
矿井瓦斯事故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预防瓦斯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包括制定和完善瓦斯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针对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 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瓦斯浓度监测
05
CATALOGUE
矿井瓦斯治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概述
某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主要包括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积聚 未及时处理、电气设备不规范使用等。
经验教训
应加强通风管理,合理设计通风系统,确保通风设施完好 ;加强瓦斯监测,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加强电气设备检查 和维护,防止电火花引燃瓦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瓦斯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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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瓦斯抽放设备
在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安装 瓦斯抽放设备,通过负压 作用将瓦斯抽出并输送到 地面。
定期检查抽放设备
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 运行,防止出现故障和泄 漏。
加强瓦斯抽放管理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管理 制度,对瓦斯抽放设备的 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 记录。
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基本规定

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基本规定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基本规定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第一条总则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设计。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规定第三条采煤工作面概况(一)采煤工作面参数采煤面上、下顺槽标高,始采、收作位置,采煤面走向长度、工作面长度、煤层厚度、采厚、煤层倾角,可采储量。
(二)邻近采掘状况本煤层周边采掘活动现状,邻近煤层采掘活动现状。
(三)生产安排采面投产、收作日期,采煤工艺及预计日产量。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计(一)瓦斯参数地质勘探和本块段或相邻块段实测的瓦斯参数,包括测定点标高,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吸附常数等;本煤层邻近已采块段的瓦斯涌出量,涌出量梯度,涌含比。
(二)瓦斯涌出量预测分析瓦斯来源,预测方法有模拟法和分源预测法,一般要求采用分源预测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体方法见附件一。
(三)预测结果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
第五条瓦斯综合治理设计(一)类似块段情况本矿本煤层邻近已采典型类似块段的瓦斯治理情况。
(二)瓦斯治理方法选择根据预测的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并结合矿井瓦斯治理实际效果,选择相适应的瓦斯治理方法。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且现场具备条件的,选择Y型通风治理瓦斯。
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Q10m3/min的,采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
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Q为:10~20m3/min的,采用顶板走向钻孔为主,倾向钻孔、上隅角埋管等为辅的综合抽采措施。
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Q为:20~50m3/min的,采用以高抽巷、底抽巷(穿层钻孔)、上下顺槽倾向穿层钻孔、顺层钻孔等为主,上隅角埋管为辅的综合抽采措施。
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Q50m3/min的,除采用以上抽采技术措施外,还应考虑采用地面钻孔进行抽采。
(三)通风设计通风方式(Y型通风必须明确充填工艺、材料,钻孔布置参数等),巷道断面,风量计算(按集团公司已下发的风量计算方法计算),进回风路线。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瓦斯排放治理制度一、启封密闭,恢复因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区域时,必需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实行二级治理:1、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 3.0%时。
在一级排放瓦斯时,必需实行安全措施,掌握风流排放瓦斯。
现场必需有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和电钳工等有关人员值班。
2、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
必需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瓦斯排放工作中,必需由通风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科现场监视。
翻开永久密闭或特别区域时,排放瓦斯措施要报总工程师进展审批。
三、因停电等缘由造成主扇停转后,如井下瓦斯超限,重新启动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若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有可能到达2%以上,必需先翻开风硐检修门、风井口防爆门,采纳风流短路的方法进展排放,当主扇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
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展掘进巷道的逐级瓦斯排放。
四、排放瓦斯时,排放人员要与瓦斯检查员亲密协作,严格掌握风量,使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 1.5%,,但凡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需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展戒备。
排放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五、排放瓦斯必需落实掌握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
当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纳解开风筒接口或掌握三通(预先安装)进风,来掌握排放瓦斯所需风量。
当排放已密闭区、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挂接风筒并掌握风量。
六、采纳分段排放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瓦斯浓度下降到1%以下和二氧化碳浓度下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展下段排放工作。
七、排放瓦斯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对临时停风的掘进面,瓦斯检查员负责排放瓦斯时,要先向通风科汇报,由通风科通知矿调度、安全科后,按预先贯彻学习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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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2010年1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黑安发〔2010〕2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的通知》,印发了《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现将全文登载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煤矿通风安全质量升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井工煤矿(以下简称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按照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核准的等级执行。
本标准中国有重点煤矿是指龙煤公司、沈煤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公司所属煤矿,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矿。
第一条各类煤矿必须实行机械通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主备扇能力(型号)相同,矿井系统反风设施、消音装置和防爆门齐全可靠,灵敏达标。
在用主扇必须在特性曲线安全可靠合理稳定范围内运行。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井下采区必须分区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全风压通风,不允许自然通风、扩散通风或采空区回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进、回风均不得经过采空区。
第三条采区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通风安全措施。
应遵循分级审批和执行的原则,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国有重点煤矿由矿总工程师进行审批,地方煤矿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或以上行管部门总工程师审批;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严格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贯通瓦斯不明巷道时,应由矿山救护队实施,并预先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每一矿井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要求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后的风量不低于正常风量的40%。
第四条矿井主要或备用通风机必须同时满足井下用风需要,保证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质、风速符合规定。
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用风需要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重新核定矿井采掘队组和产量,严禁超能力生产;井下采掘工作面、硐室配风必须满足稀释瓦斯、二氧化碳、爆破后有害气体,作业地点气温、风速和作业人员耗氧等规定;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必须齐全达标,杜绝设施拖欠。
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合理可靠,质量符合要求。
不能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永久设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采区内通风设施数量。
第六条掘进通风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明确局部通风机、导风筒选型和掘进工作面配风量。
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井下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要上齐防护罩、消音器、过渡节和末端专用抗炮崩风筒。
第七条井下消灭不通风的独头盲巷。
掘进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一次掘送到位置,如确需停工,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制定停工通风安全措施;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栅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封闭完毕;禁止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第八条各类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
龙煤集团各分公司、沈煤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公司及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矿每月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并形成审查存档资料。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挂牌督办。
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九条各类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检仪、一氧化碳、温度、氧气检测仪、高中低速风表、沼气氧气两用便携仪、红外线远距离测温仪和全尘、呼吸性粉尘测定仪等),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瓦斯鉴定、日常检查和“一炮三检”制度。
矿井每年要在气温最高月份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重点瓦斯工作面,要制定专项措施并建立档案进行严格监管。
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0.4 m3/min、炮后瓦斯浓度达1.5%;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5 m3/min、上隅角瓦斯浓度达1%,机组割煤回风侧10米内瓦斯浓度达1%。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必须按高瓦斯矿井规定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不允许存在体积大于0.5 m3、瓦斯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超限现象。
第十一条配足配齐瓦斯检查员。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重点瓦斯工作面、全煤上山工作面要配齐专职瓦检员。
三八制作业的专职瓦检员,要按采掘工作面个数1:3.5比例配备,四六制作业的按采掘工作面个数1:4.5比例配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巡检瓦检员备用系数不低于1.3。
低瓦斯矿井瓦检员按分区瓦检点任务量配齐、配全,每个瓦检员承担的瓦检任务不得超过两个采掘工作面,矿井瓦检员备用系数要达到1.25—1.3。
瓦检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时间分别填写在井下记录牌版和手册上,做到井下记录卡、瓦斯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井下瓦斯检查点的设置: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隅角、回风巷、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巷道高顶及空穴处、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前、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站、移动抽放泵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处、尾排巷道距风道汇合口10-15米、局部通风机处;分区风道、总排风道、测风站;机电硐室、井下水仓、火药库、检修硐室、消防材料库等。
第十二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㈠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㈢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年度、季、月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对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区域实施防突措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突出矿井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编制防突专项内容。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严禁使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和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第十三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编制年度防治突出计划、制定防治突出措施,检查防治突出措施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记录卡片。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㈠1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
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⒈大于或等于40m3/min;⒉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⒊年产量0.6-1.0Mt 的矿井,大于25m3/min;⒋年产量0.4-0.6Mt 的矿井,大于20m3/min;⒌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 的矿井,大于15m3/min;㈢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㈣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五条产量较大,多煤层开采的矿井,要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临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
积极采用大流量抽放泵、大直径抽放管路、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
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突出层的预抽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第十六条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
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采用抽采达标的先进技术、钻孔封孔设备和最佳工艺参数,建立抽采效果考核标准和导向激励机制;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的抽采率要达到30%以上。
第十七条矿井应制定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规划。
建立或改变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县(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分公司)审批,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瓦斯抽采要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以及瓦斯抽放系统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建立抽放钻孔施工、封孔器封孔验收、抽放管泵安装工程验收、维护、检查及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及时填绘并存档保存矿井(或采区)瓦斯抽放平面图、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
第十八条全省各类矿井必须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监测灵敏稳定。
监测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限期更新或者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