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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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18(0)4
【摘要】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价局;监督管理;工作环境;有效化;印发;百姓;居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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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第224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第224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第224号1997年7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生活工作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普通住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管交通工具、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非住宅房屋以及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以及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由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意义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治理,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于2007年5月联合制定出台《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物业服务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物业服务收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放开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部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实施办法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房地产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群众和企业迫切希望通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居住、营商环境。

但与此同时,围绕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收费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合作信任关系。

三是近年来,各地围绕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物业服务需求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实践,有了一些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如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度等等,需要以适当的形式加以细化、固化和提升,也为制定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与良好居住环境需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在深入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鄂建办〔2016〕31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312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宣贯培训《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开展行业宣贯培训。

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重点组织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

宣贯培训要实现四个“全覆盖”,即政府部门全覆盖、街道(乡镇)和社区全覆盖、物业服务企业全覆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全覆盖,确保《条例》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宣传工作要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进家庭,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促进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实施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北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湖北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湖北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的确定。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服务项目。

湖北省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后确定。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且要与小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二、物业管理费的项目和范围。

1. 物业管理费的项目。

物业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保洁、绿化、安保、水电费、物业维修基金等。

这些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业主了解自己需要缴纳的费用项目。

2. 物业管理费的范围。

物业管理费的范围应当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如道路、楼梯、电梯、绿化带、健身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同时,也应当包括小区内的公共水电费用和安保费用等。

三、湖北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湖北省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后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在湖北省,物业管理费的调整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小区内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项目的变化,避免因费用过高或过低而引发业主的不满和纠纷。

五、物业管理费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服务项目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六、结语。

总之,湖北省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与小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将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服务项目的维护和管理,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房管局):现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8日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武发改价格〔2019〕298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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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06月27日 15时42分 1705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计划物价
“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7]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利益,我们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根据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诚信履约,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硬件配套设施因素,并进行服务成本监审,兼顾业主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及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停车服务费: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交付使用前及以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其中,服务成本构成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
酬金。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不论采取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都应兼顾双方利益,诚信履约。

对物业服务收费中产生的纠纷或违约问题,属政府指导价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二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由业主额外负担。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ang=“EN-US“>15分钟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

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后,有关物业收费服务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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