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11月23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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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机电产品的进口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下面将介绍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进口许可证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进口机电产品时,必须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产品的用途、目的地国家、销售条件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申请者应当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进口产品质量检验为了保障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要求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前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外观、性能、安全等方面。
进口产品质量检验要由符合我国质检法律法规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证明。
只有通过质量检验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许可,并允许进入我国市场。
三、环境保护要求随着环境意识的增强,我国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环境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
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前,必须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能效要求、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当对产品进行环境保护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只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许可。
四、进口关税和税收我国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征收关税和税收。
进口商需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进口产品的税种、税率等税收相关信息,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费。
逾期未缴纳税费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知识产权保护机电产品通常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我国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
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当确保产品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进口商也要求合作伙伴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文件,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售后服务和质量投诉处理进口商在向消费者销售机电产品时,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进口商应及时处理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
进口设备采购办法管理规定

进口设备采购办法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进口设备采购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进口设备采购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合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对进口设备采购活动的管理。
3. 进口设备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之前,企业应确保对所需设备的规格、性能和数量有清晰准确的了解,并形成书面采购需求确认。
3.2 供应商选择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评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基于供应商的信誉度、企业所需设备的质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3 报价和比价与供应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设备报价,并进行比价。
比价结果应当充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3.4 采购合同签订企业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3.5 设备验收和付款企业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进口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设备的数量、质量、外观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合格后,企业应及时进行付款,并记录相关支付信息。
4. 进口设备采购管理要求4.1 采购文件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进口设备采购管理文件体系,包括采购需求确认文件、供应商评估文件、比价记录、采购合同等,以便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和审计。
4.2 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合规性、质量控制能力、交货准时率等。
并与供应商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协作。
4.3 风险管理企业在进口设备采购过程中应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设备质量、供应商信誉度、交货期限等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并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4.4 审计和监督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进口设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审计结果应及时整理和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电外[1999]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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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7日国电外[1999]504号)为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向银行购汇、国内贷款外汇、其他外汇等采购国外设备。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设备国际招标及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电力部电外[1997]3号文件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内贸方式采购进口设备,采用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并附情况说明的方式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作为国家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的二级机构,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系统进口设备招评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一次进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并附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文件。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关系须采购一台进口机电设备,该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请问: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招标活动受哪个部门监管?答:预算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受财政部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因此,预算单位从境外采购货物需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除详细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的相关材料、论证要求和检查要求以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预算单位在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活动审核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其采购程序遵从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商产发[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10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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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
规定试行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渤海石油装备公司
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以下简称进口采购)管理,规范进口采购行为,保障进口采购物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采购是指从国(境)外采购机电产品的行为。
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条公司进口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四条进口采购应以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清单和下达的计划或财务预算为依据。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生产运行处物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管理中心”)是公司进口物资采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进口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公司进口采购需求建议计划,组织或协调公司进口采购实施;
(三)办理公司进口采购代理委托,负责向集团公司申办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进口减免税;
(四)负责公司进口采购统计工作和对进口物资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规划发展处负责设备引进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
第七条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列入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及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进口物资,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管理范围以外的一次采购产品和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美元以下的进口机电产品由公司负责。
第十条公司进口采购由公司委托集团公司内部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授权采购;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委托授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章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进口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公司物资管理中心根据规划发展处下达的设备引进计划及各单位编制的进口物资计划,对进口物资采购进行审核。
进口采购计划编制和报批按《渤海装备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进口采购一般采用国际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招标的,应由公司委托进口代理机构,在国家商务部指定的招标网站履行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采购,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供生产配套用或产品维修用零件及部件;
(二)旧机电产品;
(三)进口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涉及的机电产品;
(四)供研究开发用样品样机或供生产用模具;
(五)已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单次追加采购量一般不超过原采购量的50%,价格、品种不变或单价降低的;
(六)潜在供应商是唯一的,或者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产品的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其他规定,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
第十七条采用谈判方式,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应提交谈判采购方案报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进行审批。
谈判采购应根据需要选聘技术、经济、法律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和审查把关。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要、性
价比最优的原则,推荐拟成交供应商,同时形成谈判总结,报公司物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进口采购必须委托集团公司系统内有资格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和对外贸易经营机构代理。
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按集团公司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进口采购过程中,因价格原因造成采购金额高于采购预算并引起项目超概算的,采购单位应重新按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批准前不得实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新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资质或变更资质的,应经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进口证件和进口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进口采购涉及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和进口减免税手续报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统一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到其他地方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办进口证件的,各单位应通过书面和网上申请,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物资管理中心报物资采购管理部审核后,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减免税确认。
各单位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确认书,在当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各单位按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分配的减免税进口额度,填写审核汇总表、审核表和清单联,经公司物资管理中心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审核后,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口贴息资金的,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会同财务资产部审核后,分别报送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
根据国家财政部审定的进口贴息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收拨。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进口采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进口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监察。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进口采购的;
(二)规避或违反国际招标规定的;
(三)擅自委托地方代理机构采购的;
(四)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进口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证件或者其他进口证明文件的;
(五)骗取进口免税,或者以特定地区或特定项目免税进口的机电产品,未经核准移作他用的;
(六)规避进口监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