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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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各类企业在坚持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联动的基础上,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中一项重要参考因素,注重提高工资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各市管(属)国有企业在编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时,要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政策依据,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符合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

2024年8月26日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 闽人社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 闽人社文[

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10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精神,现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价格限额标准有效期暂定1年,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吉人社办字〔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现将我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8%;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要求以及《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结合我省近5年来地区生产总值、就业人数、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非私营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统筹考虑全年经济发展增速预期、经济持续恢复、就业增收压力等因素,测算出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发布如下:一、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

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为鼓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薪酬增长幅度,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预警线(上线)时,可参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预警线(上线)。

三、为保障企业职工收入不因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而降低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最低线(下线)时,可参照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最低线(下线)。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桂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11%,下线为1%。

企业以2022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可参考本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2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2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类企业: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经人社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17年福建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但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可以高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但不宜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低于工资指导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关要求(一)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要参照全省及本地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

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时,要注重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苏劳薪〔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薪〔1996〕15号各市(含常熟、泰州)劳动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劳动部的工作要求,并学习深圳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6年起在各市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定全省性的工资指导线还不具备条件,今年可首先在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试行,省里同时下达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附件:《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三章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工资指导线的管理和发布第五章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探索新型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模式,根据劳动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及其他宏观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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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8.10
【实施日期】201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2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类企业:
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经人社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7年福建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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