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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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l 总则1. 1 编制目的1. 2 编制依据1. 3 适用范围1. 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 1 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2. 2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2. 3 其他部门的职责3 预防预警3. 1 预防预警机制3. 2 预防预警行动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4. 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4. 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4. 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5 应急响应5. 1 I级响应5. 2 Ⅱ级响应5. 3 Ⅲ级响应5. 4 信息报送6 后期处置6. 1 善后工作6. 2 评估与总结6. 3 责任追究6. 4 检查与审计7 应急保障7. 1 通信保障7. 2 文电运转保障7. 3 技术保障7. 4 安全保障7. 5 人力资源保障8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处置柳州市内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柳政办[2010]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柳政办[2010]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柳政办〔2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办对政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规范使用,现将修订的《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一、工作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柳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柳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柳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柳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柳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柳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柳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柳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柳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柳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柳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广电局)柳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柳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柳州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柳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柳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柳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柳州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柳州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柳州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柳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柳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监察局与纪律监察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人民政府机构个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柳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8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柳政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坚持以改革创新引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巩固“一支队伍管执法”成果,更加自觉在法律体系框架下创新改革思路和方法,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柳政办〔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3日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强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推动城市建设计划顺利执行,确保完成2021年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管理五大领域共14个专项。

计划实施项目426个,其中新建146个,续建172个,竣工108个,总投资2729亿元,2021年度计划投资427亿元。

城市建设计划推进的总体目标是:新建项目争取年内启动建设;续建项目完成投资计划,力争部分建成或竣工;竣工项目确保基本竣工。

《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详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各专项计划牵头推进部门,要按照各专项计划组织项目推进,具体如下:(一)综合交通专项。

安排项目12个,总投资438.8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62.3亿元,牵头推进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

(二)市政公用专项。

安排项目94个,总投资466.9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110.6亿元,牵头推进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防洪工程专项。

安排项目10个,总投资152.7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4.3亿元,牵头推进部门为市水利局。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停车场包括地面、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道路车辆临时停放区或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1第二章价格管理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㈠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1.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2.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包括由社会资本代建的,以及产权属社会资本方,但规划为城市道路的停放区或停车泊位;3.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4.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民政、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6.行政执法部门停放拖移、查封、扣押、证据登记保存交通事故、违法和违章车辆的停车场;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日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了由孤军作战向齐抓共管转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仍处于高发状态,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三江县“7·20”重大交通未遂伤亡事故和融水县“8·26”特大事故,说明当前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的隐患还很多,形势仍比较严峻。

为贯彻落实“7·27”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7·31”、“8·22”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及自治区吴恒副主席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态势,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柳政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管理五大板块共14个专项。

计划实施243个项目,其中新开工58个,续建105个,竣工80个。

项目总投资1976.2亿元,2023年度计划投资196.6亿元。

一、补短板—基础设施领域着力于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内外开放通道,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具体包含综合交通、市政公用、防洪工程3个专项,共47个项目,项目总投资463.9亿元,2023年计划投资48.7亿元。

(一)综合交通专项以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为契机,提升柳州交通枢纽地位,拉开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布局,重点实施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二期工程,推动梅林航电枢纽工程开工建设。

安排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166.8亿元,2023年计划投资29.2亿元。

(二)市政公用专项着力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管廊、停车场、排水、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有效解决交通拥堵、街区内涝、“拉链马路”等“城市病”,保障新开发居民小区出行顺畅,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实现城市建设有序、开发适度、功能完善、运行高效。

安排项目37个,项目总投资131.5亿元,2023年计划投资12.3亿元。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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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8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
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
市民出行时停车。

(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前应分析路内停车的交通特征,根据客观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汽车停放点。

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发掘现有道路的潜力,合理利用支干道路,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

(五)系统性和动态性综合考虑的原则
综合考虑交通网络和交通系统的问题,采用最佳解决方案,并根据市区道路网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六)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原则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市容市貌的要求。

第五条下列区域原则上不能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地段;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和支路;
(六)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七)人行道宽度小于3.5米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的路段。

第六条临时停车场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免费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

第七条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我市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项整治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勘验、确定后,由市公安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按规划确定的临时停车点进行设点划线,设置明确的停车标志。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时限,及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具体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有偿使用方案,组织对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拍卖。

第十条市物价局制定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取得临时停车经营权的单位办理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收费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

并凭《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申请设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许可;并到市物价局办理临时停车收费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是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其他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停车管理,看护人员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上岗。

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十三条市公安局依法对临时停车场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正常,市公安、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每年至少应对车辆临时停放路段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临时停车场的调整方案,并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程序,重新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要,公安部门可对临时停车场地路段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公安局有权依法调整或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十七条由于临时停车场的调整,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经营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本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在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在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拒绝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不在指定区域违章停放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处理。

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市公安局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违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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