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_规章制度_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涉及的内容。
一、背景人民调解是指由调解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
它既可以解决民间纠纷,也可以解决行政争议。
人民调解的优点在于速度快、程序简单、费用低、保密性强等。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等。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显得格外重要。
二、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明确调解员的条件、调解程序、调解费用的收取、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接下来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10年颁布的一项文件,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和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这项文件的颁布,对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人民调解程序规定》主要用来规范人民调解的办理程序。
其中包括调解员的任命、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的出席、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形式和签署、调解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项规定实现了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具普遍性和可行性。
3、《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人民调解费用管理办法》则主要规定了调解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调解费的减免和豁免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章制度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人民调解的便捷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
中国的调解制度.doc

中国的调解制度-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2)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Ⅰ、合理合法原则Ⅱ、自愿平等原则Ⅲ、尊重诉权原则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内容

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内容一、引言工伤行政调解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调解,协调解决工伤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调解工作。
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工伤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二、工伤行政调解组织机构1. 设立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伤行政调解工作。
2. 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代表组成。
3. 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三、工伤行政调解工作程序1.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无异议的,可以申请工伤行政调解。
5. 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工伤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解。
6. 调解会议由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当事人应当参加调解会议。
7. 调解会议结束后,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四、工伤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1. 自愿原则: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或者拒绝调解。
2. 合法原则: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3. 公正原则: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 及时原则:工伤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五、工伤行政调解工作的要求1. 工伤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伤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村重大矛盾调解规章制度

村重大矛盾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村庄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重大矛盾是指在村庄中发生的影响较大、引起较大社会关注、难以自行解决而需要集体协商调解的矛盾。
第三条村重大矛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各村民有义务积极参与调解、配合调解。
第四条村级调解委员会为村民调解矛盾提供服务,对于重大矛盾调解给予特殊重视。
第五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妥善处理村庄中的重大矛盾。
第二章村级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村级调解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由村委会指定主任。
第七条村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村庄中的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不成功的矛盾可以上报镇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培训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十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档案,做好调解记录和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当村庄中发生重大矛盾时,当事人可以向村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二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听取双方陈述,了解矛盾的根源。
第十三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四条经过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应当制定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不成功的矛盾,可上报镇级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调解效果评估第十六条村级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已调解的矛盾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方。
第十七条对于成功调解的矛盾,需要跟踪调查其满意度,以便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矛盾,应当深入分析失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调解工作。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于拒绝参与调解、故意破坏调解、不执行调解协议等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村级调解委员会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调解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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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1. 背景介绍调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强调双方协商、和解,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广调解制度,本文制定了以下调解管理和考核规定。
2. 调解管理标准2.1 调解范围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不动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2 调解受理(1)受理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应辖区内的调解案件。
(2)调解申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3)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需提交给法院进行确认,并在调解书上注明生效情况。
2.3 调解程序(1)预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可以与当事人先行进行预调解,鼓励双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
(2)正式调解:若预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员将组织正式调解,争议当事人应当全程参加,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4 调解机构中国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机构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2.5 调解员资格与管理(1)调解员资格: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并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调解员资格证书。
(2)考核机制:调解员应定期接受调解技能培训及考核,要求不合格者进行再教育或淘汰出局。
3. 调解考核标准3.1 调解效率考核(1)案件受理期限: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受理期限,要求调解员按时受理并组织调解。
(2)调解期限:确定一般案件的调解期限,要求调解员高效地推进调解程序,争取早日达成调解协议。
3.2 调解质量考核(1)协议达成率:对调解员达成有效调解协议的数量进行统计和评估,鼓励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2)满意度评价:征求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反馈,评估调解员的工作质量。
3.3 调解技能考核(1)法律知识:对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知识。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1. 引言1.1 概述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代社会。
在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处理民间纠纷和争议的主要方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在法律发展中逐渐形成和完善,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程序。
调解制度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古代调解制度在中国文化中也具有重要的精神内涵,体现了中国传统“和为贵”的价值观念。
在古代社会中,调解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智慧和公正的化身。
通过调解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
在古代社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调解来实现。
早在商代时期,就有调解制度的雏形出现,当时的调解主要由官员或有声望的长者来进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调解制度逐渐完善,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秦汉时期,民事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规范。
当时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协力司”、“职方”等,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这些机构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隋唐宋元明清各个历史时期,民事调解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在宋明清时期,出现了许多以民间仲裁和调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条文和制度,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在调解效率和效果上有着显著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古代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特点古代调解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传统,其程序和特点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智慧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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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以下是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1、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 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 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 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
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3、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三)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1、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
2、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
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3、调解书
(1) 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4、调解不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