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登记实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立、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登记的效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等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所有权利的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但也提出了例外情况,比如涉及到诉讼、行政处分、担保等事项时,可以由相关机构主动申请登记。
此外,登记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的划分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也在条例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登记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了详细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状况、限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登记方式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但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章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登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登记的有效期,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具有格局清晰、权利确定、保护安全的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完成之日起产生效力,并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不当登录登记信息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撤销、更正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不当登记、不当注销等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行为,相关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并接受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材料要求、费用收取标准等内容。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使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上海房地产交易登记之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上海房地产交易登记之影响
阮骏麒
【期刊名称】《上海房地》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房屋、
土地、草原、林地等部门的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
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阮骏麒
【作者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3
【相关文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一)——登记主体变化对登记实务的影响 [J], 陈亚菁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二)--登记类型和范围变化对登记实务的影响 [J], 陈亚菁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四)——登记受理规定对登记实务的影响 [J], 陈亚菁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六)——信息共享后对登记实务的影
响 [J], 陈亚菁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七)--权证记载要素变化对登记实务的影响 [J], 陈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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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一、前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自2017年3月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二、总则该条例第1-4条总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范围、主体和规范原则。
其中,第1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3条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4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坚持“实名认证、真实登记、精准管理”的原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该条例第5-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职责、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5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成立不动产登记簿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第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负责不动产登记、变更、转移等业务,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1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且人员要求相对比较高;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行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
四、不动产登记流程该条例第17-29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登记、审查和受理、登记和颁证等步骤。
其中,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证书签发前的考核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动产权利证书;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公示和告知,并留置登记补正回执;第2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该条例第30-3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
其中,第3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自不动产登记机关记载之日起发生;第32条规定保护登记当事人的善意,但在不动产登记时,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权属的争议,应当进行公示和告知,并进行考核、审批等程序;第35条规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方式维护不动产权利,并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等措施,保障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总则(上)【编者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 3 月 1 日起实施。
为满足广大读者对于《条例》具体条款和登记实务内容的阅读需求,本刊特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推出“《条例》释义”摘登,并从 2015 年第 2 期起开始连载,逐章逐条对《条例》进行解释。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立法目的《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其中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规范登记行为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的起草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条例》起草的目的,社会各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例如,很多人把不动产登记作为了遏制腐败或者限制房价的主要工具。
但是,我们应当准确认识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才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的直接目的。
虽然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特别是登记信息的准确,可能会对遏制腐败、稳定房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些并不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目的。
二、关于立法依据《条例》最主要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因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土地、房屋、森林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也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在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相同,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2014.12.2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2014-12-23 海天司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指对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用权等权利行为进行登记、确权、保护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是确权。
确权是指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权利与该不动产相对应的登记簿册记载内容相一致,确认其权利人身份、权利性质、范围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是确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确权使得不动产受到有效保护,避免保障不力而导致不动产纷乱、不稳定的局面;同时,确权对于不动产市场调控、完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权益,推动新型城镇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下面,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一些具体的解析。
一、为了何种目的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了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不动产登记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不动产交易有序、公平、公正、透明。
“建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以法律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必将有力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力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对于建设守法合规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组织管理和人员素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公证机构,并统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设施和技术设备,确保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行政和职业道德素质。
2、不动产查验及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核查除了要求核实权利情况等,还要求查验不动产的实际状况,核对不动产基础信息。
对于不动产权利人、权属证明、不动产的审批和备案等,都要进行严格核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条
登记程序(第14-22条)
例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的 体
23-28条)
例 法律责任(第29-32条)
结 构
附则(第33-35条)
实质结构
组织规范 程序规范
形式结构
二
总则
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
细
不动产权利登记
则 的
其他登记
体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例 结
保护和利用
构 法律责任
附则
一
制度顶层设计
制
度
内
容
二 条例及细则立法工作过程
解
读
三
核心制度内容解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 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规章
制 度 顶 规范性文件 层 设 行业标准 计
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确权与 争议调处办法》
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等
10、*证书和证明只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
*证书分为单一版和集成版(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 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要求:抵押、预告、地役权、异议登记发登记证明,其余发证书;
*共有登记可以申请发一本证,也可以申请发多本证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不发证书或证明(天津市核发《核准注销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物权公示方式,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不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
功 (科学把握:调查—确权—登记—调处工作边界) 能 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有双重性,它既是登记机构实施的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指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律规章。
该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 登记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矿产等。
2. 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核准、颁发登记证书等。
3. 登记的内容和效力: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性质、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范围等,并确定登记的效力。
4. 登记的机构和人员: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员、监督检查机构等。
5. 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包括登记费、证书费、查询费等,并制定收费管理规定。
6. 监督和执法:规定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监督管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不动产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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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年11月24日
立
法
工
2014年3月10日
作
2014年8月15日
2
4
过
程
国土资源部
总理签署国务
提交条例送
院第656号令,
审稿
条例正式发布
第一阶段:研究攻关
✓2013年4月之前,开展了系列研究储备工作。
3
✓2013年4月,正式启动专题研究和立法起草。
条
例 立
✓(一)前期准备(2013.4):完成了国家、地方和域外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等资料以及历年不动产登记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汇编工作,并对其进 一步消化吸收。
2 取“抓大放小”的方式,明确重点,对于个别具体内容以授权立
法的形式衔接,为出台细则和办法提供依据,对于申请登记应当
立
提交的材料及其审核要求未过多涉及,留待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
法
细化规定。
的
总
(四)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实质上的统一登
体
记。《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为抓手,力求实现其他三个 统一,达到实质上的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同时,规定了登记代理
2
不
动
产
计
登 记
制
度
设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时间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 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考 虑
制度、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资料目录公示等制度,以方便企业和 群众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制度、到场申请、登记机构 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等制度,方便登记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
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方便群众
办理。
地籍司和
登记中心
提出草案
3
初稿
条例公开征 求意见
条 例
1
2014年7月15日
体 考
有关规定,吸收现行各类登记办法的有关内容,丰富登记的种类 和内容。充分借鉴各地登记实践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对现行法律 亟需修改的一些问题,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条例》中做了
虑
创设性规定,力求立法能够顺应登记实践的新要求。
(三)以宏观制度构架为主,兼顾具体制度内容及操作细节。
《条例》以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为高效利用立法资源,采
一
登
记 工 回
11月24日 条例发布
2月27日 3月30日 簿证统一 权籍调查
8月3日 信息平台
(656号令)(25号文()41号文)(建10设3号通文知)
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法规
不 动 产 规章 登 记 规范性文件 制 度 设 行业标准 计
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暂行 《不动产权属纠纷
条例》
2
不
动
产
计
登 记
制
度
设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原则性 规范)
第9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例外性规范)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12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 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 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
动
产
计
登 记
制
度
设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关于登记效力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 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 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 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
工 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与登记实务
目录
一、《条例》的立法过程 二、《条例》的具体内容
一
1 工作回顾
立
2 制度设计
条
法例
过的基
3 立法过程
程本制
度
4 体例结构
构
架
1
3月1日
不
发放第一本 4月13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动产权证 中编办
8月29日 登记与交易
职责整合意见衔接意见
动
2015年 (50号文)(90号文)
产
统
(一)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核心功能定位,
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为重要方向。尽可能淡化行政管理的
2
色彩,着重突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
立
法
(二)以《物权法》为依据,尊重实践和其他与不动产登记不冲
的 总
突的现行立法。《条例》的起草始终贯穿“包容和创新”理念。 以《物权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制度为指导,在法律术语和具体 制度设计上与《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尊重其他法律的
从2002年12月初次审议,到2007年通过,共 经过5年8审,创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 数之最。
2
不
动
产
计
登 记
制
度
设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
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调处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等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
《不动产登记法》《民法典》(2017)?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
2
不
动
产
计
登 记
制
度
设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物权法的历史 历时十三年的立法:
从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到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 过,前后历时13年。 历经8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