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断某个事实或情况的各种信息、材料和数据。
在法律、科学、医学、历史等领域,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指被提出来用于支持或反驳一个案件的主张,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和真相。
一、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指直接表明某一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或材料。
2.间接证据:指通过推断或逻辑推理得出某一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或材料。
3.物证:指可以看到、摸到、闻到等可以感知到的物品,如武器、珠宝等。
4.文书证据:指书面文件和记录,如合同、账单等。
5.人证:指目击者对事件发生过程进行口述陈述。
二、证据收集与保全1.收集方法:包括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两种方式。
调查取证主要针对人员调查和文书资料调查;现场勘查主要针对物品痕迹和场所环境进行勘验检验。
2.保全措施:包括封存物品、采样鉴定等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审查方法:包括鉴定、认定和辨认等方式,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运用方式:包括证明、反驳和推论等方式,以支持或反驳案件中的主张。
四、证据的价值及其限制1.价值: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推断、证明作用。
2.限制:证据存在着不完全性、不准确性等问题,受到人为因素和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影响。
因此,在使用证据时需要考虑其局限性和可信度。
五、结语综上所述,证据是在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了解证据的种类、收集与保全方法、审查与运用方式以及价值及其限制对于理解法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注意保全可能成为未来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物品或信息。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1、证据的种类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敏差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
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其中一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裂拿灶事实中的一些情节或片断。
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一些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
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
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肆扮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1、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2)物清没证。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分类和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进行了法定分类,即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直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证据、犯罪工具等。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例如,被害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印刷品、手写文书、电子文书等。
例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书证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资料。
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法定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证据的种类

• 六、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刑事案件的事实方面 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 和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一)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
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 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子侵害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向公安 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既包括公诉案件 被害人的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作为自 诉人的被害人的陈述。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和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俗称“口供”。
• (二)辨认笔录 • 辨认笔录是指对辨认的全过程和辨认结果所
作的记录。
• (三)侦查实验笔录 •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了确定对案件侦
查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 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而参照案件原 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再现的一种侦 查活动。
•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证明案件真实
• 一、物证
•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 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 二、书证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
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 文件和其他物品。
• 三、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 四、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分
刑事证据的种类
• 证据种类指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 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以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证据在法律和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论断或假设。
不同的领域和学科会使用不同类型的证据来进行论证和推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种类,并提供注意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观点的证据。
它可以是目击者的陈述、录像录音、书面文件等。
在使用直接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
此外,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核实,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直接观察到的事实。
它可以是一系列相关事件或现象的推导,也可以是基于已知事实和原理的逻辑推理。
在使用间接证据时,需要明确推理的逻辑关系和前提条件,并确保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通过对大量样本的观察和测量得出的结论。
它可以用来描述和分析某种现象的普遍规律和趋势。
在使用统计数据时,需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和数量是否足够,统计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数据的解释和引用是否准确和恰当。
四、科学实验科学实验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可以通过控制变量和观察结果,来验证或推翻某个假设或理论。
科学实验需要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和操作步骤,确保实验结果可重复和可靠。
在使用科学实验结果时,需要明确实验条件和限制,并进行科学解释和分析。
五、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指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某个问题或观点的评价和判断。
专家意见可以提供权威和可靠的信息,但也需要考虑专家的背景和立场,以及其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和广泛认可。
在引用专家意见时,需要明确专家的身份和权威性,并进行合理解释和引用。
六、历史文献历史文献是对过去事件和现象的记录和描述,它可以用来了解历史事实和推断历史趋势。
历史文献可以是书籍、档案、文献资料等,需要注意文献的来源和可信度,以及对文献的解读和分析是否准确和全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 勘查笔录、物证等。
传来证据
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复 印件、复制品等。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
实物证据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
肯定性证据与否定性证据
肯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否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02
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能够证明民事争议案件事实的各种资 料。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 见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收集时应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审查判断时需确认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 明力。
传来证据
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 等。收集时应关注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审查 判断时需评估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 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 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 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各类
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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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三性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含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特征:(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分类:(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
(3)按书证的来源: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
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特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
分类:物证可分为物品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
例:房屋、车辆痕迹、交通肇事中被撞击物体表面附着的车辆油漆、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等均为物证上。
行政机关在调取物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即电子证据)概念: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特征: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便利高效性等。
分类:按表现形式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
行政机关在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规则:(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概念: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特征:(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2)证人不可替代。
(3)证人证言受证人本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限制。
证人的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适格性)(1)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
(2)证人是能向行政机关陈述其的了解的情况的人。
(3)一般情况下,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
行政机关在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则: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陈述。
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
特征:(1)真实性较强。
(2)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
当事人自认:自认是指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认的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行政机关收集当事人陈述的规则(1)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等内容。
(2)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当事人核对。
6、鉴定结论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特征:(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资料分析研究所作的判断;(2)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3)鉴定结论裁定的是事实是拟制事实;(4)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
行政机关收集鉴定结论的规则:行政机关在提取的鉴定结论或委托鉴定的结论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3、封样检测鉴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封样上签名,对可以备份的检材,应当备份。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概念: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特征:(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对勘验、现场检查的客观记载。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制作方法多种多样。
(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行政机关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规则1、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得事后补作。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签名。
8、域外证据、外文证据、涉密证据不做探讨取证规则取证规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一)取证规则的概念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1、取证时限要求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三)证据登记保全规则证据登记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全的方式,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认证规则认证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一)证据裁判主义规则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办案机关最终认定的是“法律上的事实”而非“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其主要表现如下:1、未经质证的证据;2、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4、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5、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材料;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9、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10、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11、被申请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复议、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12、被申请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复议、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申请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5、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16、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主要表现形式: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
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五)认知与推定规则认知是证据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指办案机关以宣告的形式直接认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消除当事人无谓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