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垄断执法的质疑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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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反垄断法“跛足前行”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不我待

别再让反垄断法“跛足前行”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不我待

别再让反垄断法“跛足前行”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不我

毛晓飞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6(0)42
【摘要】为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配合供给侧改革大潮,国务院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自己实施的政策与措施进行审查,清理并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

【总页数】2页(P78-79)
【关键词】审查制度;跛足;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联邦卡特尔局;中央政策;公用企业;竞争规则;美国最高法院;价格垄断
【作者】毛晓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9
【相关文献】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不我待 [J], 毛晓飞
2.反垄断法体系之内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J], 张占江;戚剑英;;
3.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路径——以《反垄断法》修订为背景 [J], 颜宝成
4.宁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力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J],
5.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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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引发的争议

“反垄断调查”引发的争议

・ ・ 3
社 文 章 并 引用 业 内专 家 的话 说 ,如 果 反 垄 “ 断之 剑本 身 挥 舞得 乱 无 章 法 , 则 造 成 资本 轻
市 场 的剧 烈 动 荡 ,既损 害 了小 股东 利 益 , 又
财 f 潞遍 暇 务 .嘲家 苍 夺没 打 {秣 . } | 秘 、
惩 辖运 黄 赢 己通过 经营 进 行交 义补 , 对
‘ 垄 断调查 ” ‘ 反 引发 的争议
口 文/ 的过 程 回顾
涉 嫌存 在滥 用市 场支 配地位 的行 为 ,并 拟按 照有线 宽 带接 入 总体 收 入 的 1 1%进 行罚 %- 0 款 。两公 司随后 分别 提交 了 为 自己辩护 的反
馈 意见 书 。
的远 郊农 村 , 户数 量少 , 用 建设 成本 高 , 电信 、
运营商提供服务。这种情况宽带运营商都是 受 害 者 , 大 增 加 了成 本 , 夺 了消 费 者 的 大 剥
选 择 权 。但 是 这 个 板 子 , 能 打在 宽 带 运 营 不 商 的头 上 ,而 是 对 于驻 地 网建 设 的管 理 , 相 关 地 方部 门对 开发 商 的制约 缺失 。
国影 响 力 巨大 的媒 体上 公 布此事 的做 法 ‘ 欠
理” 事 , 一 是此 次所 谓 反垄 断事 件 的起 因 。
21 0 1年 4月 , 改委 价 格 监督 检 查 与 反 发 垄 断 局 向 中 国 电 信 和 中 国联 通 下 达 了 调 查
通知。 21 0 1年 6月 ,发 改 委 通 报 初 步 调 查 结 论 :认定 两 公 司在 相 关 市 场具 有 支 配 地 位 ,
本 次热 点事 件 的有些 问题 有必 要厘 清 。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反垄断问题日益凸显。

垄断行为不仅限制市场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国法律制度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规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了制止垄断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包括禁止价格操纵、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价格操纵价格操纵是垄断行为中的常见手段之一。

法律旨在禁止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设置罚款和监管等措施来制止价格操纵行为。

例如,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同、公告等方式操纵产品和服务价格。

2.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不同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行为。

这些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如价格协议、独家分销协议等。

法律应针对这些协议进行限制,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企业之间的水平垄断协议和竖直垄断协议都是违法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另一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破坏市场竞争。

法律可通过设立监管机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等方式来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到限制和处罚。

二、法律应对反垄断问题的挑战尽管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解决垄断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全球垄断行为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垄断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法律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有效应对全球垄断行为。

2.新经济领域的挑战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行为的出现。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一、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一)《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首先,我们针对当前社会对《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谈一点意见和看法。

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凡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前同样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内容。

在人大审议和通过《反垄断法》这个法律之前,审议稿中曾经也有过关于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字样。

最后出台以后,总则第一条,只是规定了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没有经营者的利益。

因此在有些学员中间产生了疑问,虽然这不是很大的疑问,但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他作为本法的宗旨,而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一个疏忽而是跟《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反垄断他的特点直接相关。

我们说垄断行为由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可实施的垄断行为。

他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竞争,他直接的结果是侵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因此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行为基本上是由企业实施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企业进行的集中,他和其他非经营集中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发生关系,而特别在当企业通过价格联盟或者其他的垄断协议的方式,无论是自袭还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全行业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这个时候实施者是同业的竞争者。

这里很难说损害到其他的竞争者的这种企业的利益。

而所有的这些行为突出的矛盾都在于企业通过实施这种行为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竞争这个过程,法律这里的要点是保护竞争、保护竞争机制。

促进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特点,在这里,没有必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拿出来。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首先,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扭曲,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垄断者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限制供应来获取超额利润,这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还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垄断者总是想方设法限制竞争,以便可以在市场上享有更高的利润。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全面禁止垄断行为是必要的。

其次,垄断行为还会导致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垄断者通过控制市场来获取利润,而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则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如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说,“垄断者的利润是通过压榨消费者和其他企业来获取的,这种行为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

”因此,全面禁止垄断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垄断行为还会对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造成损害。

在垄断者的控制下,消费者往往只能购买到单一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价格往往被人为抬高。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垄断者的行为将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限制了他们的选择和自由。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全面禁止垄断行为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垄断行为是有必要的。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首先,垄断行为并非一概而论,有些垄断行为可能是由于企业的创新和技术优势所致,而非恶意的市场操纵。

禁止这种类型的垄断行为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正如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有些垄断是由于企业的创新和技术优势所致,这种垄断是有益于经济发展的。

”因此,全面禁止垄断行为可能会损害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禁止垄断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今天正式实施被批为“无牙无爪老虎”酝酿了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今天正式在中国实施,但它的实际效益却备受争议,有说法指它只是“无牙、无爪的老虎”,甚至认为它“保护国企,歧视外企”。

这部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宪法”的法律明确提出,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王传辉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说:“《反垄断法》并没有大家想象得这么新,实际上,它里面超过一半的内容早在93年以后就在其他几部法律中出现。

过去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并没有什么成效,你认为今后会有所不同吗?《反垄断法》的出台更多的意义是‘口号性’的,它(在现阶段)不会什么实际的效益。

”王传辉表示,《反垄断法》目前根本“管制”不了大型国企,有如“无牙、无爪的老虎”。

执法机构的地位只是商务部工商局中的一个部门,连部委的级别都达不到,怎么敢去对抗有后台的大型国企?此外,触犯《反垄断法》最多也只是罚款,不像在美国是要负起刑事责任的,罚款对大型企业又算什么?王传辉认为,《反垄断法》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提升执法机构的地位和权力、提升这个部门的官员的专业能力,目前政府部门每月3000多元人民币的薪金,根本吸引不了法律和经济知识兼备的人才、以及加重触犯此法律的刑罚。

《反垄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日前在接受广州《南方都市报》访问时坦言:“《反垄断法》目前最大的不足是过于原则化、过于抽象化,可实施性比较差。

《反垄断法》在很多国家很成熟,依赖专业化的调查和处理、依赖法律和众多的文件,而我们只有57条、8章内容,太原则性了。

中国下一步需要加紧制订相关细则,研究执法经验。

”也是《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之一、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则说:“《反垄断法》里面当然也有一些缺陷。

它的不完善正是我国市场不完善、不成熟的反映。

计划经济的烙印还存在,加上我国中央和地方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博弈,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也会影响这部法律。

反垄断遭质疑未必是坏事

反垄断遭质疑未必是坏事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方面陆续开出巨额罚单,对垄断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这也意味着,中国政府打击垄断的决心和力度空前。

对此,不少外企怀疑中国政府的行动是针对外企。

仅8月份以来,就已有四家外国商业游说团体对中国的反垄断行动公开表示担忧。

美国商会则认为,中国的做法违反了WTO原则,有保护中国产业发展的嫌疑。

作为一项会给垄断企业带来利益损失的行为,受到质疑是必然的。

更何况,中国是在默默承受了多少年、一直没有采取有效行动的情况下起步的,对已经习惯于享受垄断带来的巨大利益的企业和组织来说,当然是不愿接受并竭力反抗了。

对中国来说,毫无疑问应当不受这样的质疑所影响,不要因为有不同声音、有质疑就停止行动,停止对垄断行为的查处。

如果这样,以后要想再查处垄断行为,就真的无从下手、无处发力了。

事实上,如果反垄断调查听不到任何的不同声音与质疑,反而可能不是一件好事,可能存在着巨大风险。

想一想,利益受到影响,却没有任何反映,正常吗?当然是不正常的。

有这样那样的反映,有不同声音、有质疑,才说明此项工作抓到点子上了,抓到关键之处了,让垄断企业感到压力了。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表示质疑和担忧的外国商业游说团,特别是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都没有明确否定这些在华企业存在的垄断行为,而是对反垄断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目的等表示质疑与担忧,担心这样的方式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

一方面,他们认为,中国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完整的法定诉讼程序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诸如告知企业不要对调查者提出质疑和挑战,不要在审讯环节雇佣律师或求助其政府、所属商会等;另一方面,他们指出,中国打击垄断的结果表现为降价,这与反垄断的精神不符合,也浪费了教育市场参与者的机会。

这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如何让反垄断行动成为一次真正的正义行为,不仅要指出垄断企业的错误所在,对垄断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也要注意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合法、信息透明、处罚有据。

既然相关国家的商会、企业要求中方完善调查处理程序、改进调查处理方法、增强透明度,真正与国际接轨,那么,在处罚的尺度和力度方面,是否也可以与国际接轨,向美国等国家靠拢呢?要知道,按照美国反垄断的有效法律,一旦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处罚是相当惊人的。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反思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反思近年来,反垄断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了对商业竞争秩序的重要监管手段。

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践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看到反垄断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也看到反垄断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反垄断法的实践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

第一个方面,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加强执法和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

自2008年起,中国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

这些机构对于国内市场中的价格垄断和垄断协议的处理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例如,反垄断机构曾经对“三聚氰胺事件”中湖南省乳企的价格垄断行为和电信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过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一直在努力推动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配套规范,以便更好地执行和监管反垄断法律。

第二个方面,是反垄断法对于商业市场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反垄断法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例如,反垄断法可以遏制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减轻企业所受到的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

同时,反垄断法的推行也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中国制造”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个方面,则是反垄断法的适应性不足。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执法的透明、公正来消除企业和公众的不信任心理,提高对于反垄断政策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

而对于企业而言,则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垄断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的企业意识,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二、反垄断法的反思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我们也应当不断深化反思,总结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对于市场的理解和应对。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垄断行为的形式和性质也在发生变化。

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不断地对于市场的变化进行了解和掌握,及时调整反垄断政策.此外,反垄断机构在处理垄断案件时也需要考虑垄断行为的社会和经济后果,不仅仅要追求办案数量和效率,更要考虑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义。

试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与完善

职责的合理确 定便是其重要 内容 。 而 忽视公 共利 益 , 地方保护主义 的错误思潮 中跳出来 , 护全社会自 从 维 我国的《 反垄断法》 定 了我国 目前反 垄断法 执法 机构 实行 双层 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他具体承担反垄断任务 的机构也 可以有更好 规 次、 多机构 的执法模式 。国务 院反垄 断委员 会负责 组织 、 调、 协 指导反 的领导 、 协调作用 。
得 , 并处 以罚金 , 至连 罚 甚
调查确认行为人构成违反反 垄断法 的情况下 , 权依 法对违 法者施加 有
金数额也偏小 , 根本达不到威慑 违法行为 的目的。第 4 、7条规 定 : 64 实 行政制裁措施 , 如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 生产经营、 宣布垄 断协 施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 , 以上一 年销售额百 分之一 以上百 议 无效等。 处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实施所达成的垄 断协 议的、 尚未 违反 本法规定实施 集中的 , 可以处五十万元 以下的 罚款。这样 的处罚 力度对 于那 些实 力


1 多头 管 理 、 能 交 叉 、 职
政府规章 , 以利于反 垄断法的实施 , 指导和规 范市场 主体 的竞争行 为的
反垄断工作涉及各行各业 的方方 面面 , 有格局下 , 现 负责反垄断执 权力。具体说来 , 规章制定局应有权依反垄断法制定有 关规则 、 实施细 法的机构主要是商务 部、 国家 工商总局 和国 家发 改 委。实际上 参与 反 则或办法 , 有权发布禁令和 指令。禁令可 以对所有 违反 反垄 断法的行 垄断执法的还不止这 三大部 门, 各个 行业监 管部 门实际也 担负 着本行 为作出 , 包括 禁止达成 垄断协议 、 禁止经营 者集 中、 禁止滥 用市场 支配

关于推进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打通反垄断监管最后一公里的思考

关于推进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打通反垄断监管最后一公里的思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垄断监管也日益增强了其重要性。

在反垄断执法中,推进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打通反垄断监管最后一公里,是当前反垄断工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在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中,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分别拥有一定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中央反垄断机构的资源和能力相对于地方机构更加充足,导致中央机构更多地承担了反垄断执法的重任。

这也意味着反垄断执法的监管能力和力度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为了加强反垄断执法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和协同性,应当推进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实现反垄断执法的“下沉式”管理模式。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下放反垄断执法权限,让地方反垄断机构逐渐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提高监管的层次和水平。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反垄断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此外,在反垄断执法监管最后一公里的打通过程中,需要注重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在大型跨国企业被调查时,地方机构常常需要依赖中央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和资源,这就需要中央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机构,支持地方机构解决问题,提升地方执法的能力。

同时,也需要落实好各项政策和制度,确保反垄断执法监管的规范和公正。

最后,反垄断执法是市场治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构应该加强监管体制的建设,推进反垄断执法权下放,打通反垄断监管最后一公里,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及各级反垄断机构日益强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作用,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反垄断执法监管存在很大差异,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和打通反垄断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已经成为推进反垄断执法的重大瓶颈。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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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抢险一样为民便民。必须让损害政府形象的“天价施救费”闹剧退出历史舞台。
为此,相关部门应抓紧核算相关施救成本,制定出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公
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时 锋)
分 类 考 试 助 力 破 解“ 技 工 荒 ”
阙明坤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将高 考模式分为两类,让有技术 特长、对技能感兴趣的学生 走“技术高考”,对学术研究 感兴趣的走“学术高考”,这 为技能人才成长创造了灵活 畅通的渠道,有利于一部分 动手能力强、适合从事一线 技术工作的技能型学生尽早 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更好 地发展自身的专业技能
特别需要提起的是,《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 第五条、第八条规定,企 业不能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 限定”、“行政授权”和“行政规定”为 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这实际上为反垄断机构制裁受 到各种违背竞争中立制度要求“庇护” 的企业铺平了道路。
首先,我国具有明确的竞争中立制 度目标。竞争中立是自由竞争和公平竞 争的统称,它是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发挥 作用的前提。自由竞争强调,市场主体 的竞争自由一般不应受到限制。而对企 业竞争自由的最大的限制并非源于企业 的反竞争行为,而往往源自政府不合理 的制度安排。例如, 过于繁杂的行政审 批,不合理地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参 与竞争的成本。公平竞争强调,即使为 了弥补市场的局限,政府干预对竞争的 限制也必须不偏不倚,不能限制企业的 竞争能力。
程 硕作(新华社发)
近日,湖南长浏高速“天价施救费”事件再次触痛公众神经。据报道,一辆货
车撞上护栏后,车辆救援站将其拖到 5 公里外的停车场,竟向车主索要施救费 2.7
万余元。确保道路畅通,是各地公共管理服务的范畴。既然是带有政府服务性质的
清障工作,不应该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而应像 120 救治病人、119 救火、市政工程
李国平
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院长
京津冀一体化要用好市场力量
当前,北京、天津、河北分别处于工业化的不同 阶段。基于此,京津冀形成了一个大体系,有服务业 主导的,有加工业主导的,有资源型主导的,可形成 一个总合力。应该鼓励那些符合三地定位的、既有 利于三地转型又有利于当地产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合 理转移,以实现三地产业升级。在此过程中,要最大 限度避免出现“一转就死”的局面。这就要用市场的 力量,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来推动一体化中的 各方合作,使一体化拥有坚实的市场根基。
革;减少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在中国 (上海) 自贸试验区实施负 面清单管理模式。所有这些制度措施本 质上都在于减少政府对经济的不合理干 预、提高市场的开放性,促进自由竞 争,背后的价值尺度正是促进竞争中立 的实现。
《反 垄 断 法》 平 等 适 用 于 各 类 企 业,判断行为违法性的唯一的标准是看 “企业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竞争,又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 为 了 避 免 政 府 行 为 违 背竞争中立要求,《反垄断法》 专门对 行政性垄断作出规定,禁止各类地方保 护主义、划分市场行为,从而平等保护 本地企业与非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这 些规定,为在更广的范围内确保外资企 业与非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 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了 法律保障。
才求贤若渴,一些紧俏工种的高级技师年 薪 在 15 万 元 至 30 万 元 仍 然 存 在 “ 招 工 难”。国家就此提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 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打通从中 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这 将为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 职业教育体系奠定基础。
求木之长,必固其根。高职院校分 类考试将高考模式分为两类,让有技术 特长、对技能感兴趣的学生走“技术高 考 ”, 对 学 术 研 究 感 兴 趣 的 走 “ 学 术 高 考”,这为技能人才成长创造了灵活畅通 的渠道,有利于一部分动手能力强、适 合从事一线技术工作的技能型学生尽早 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更好地发展自身 的专业技能。同时,职业教育自身也需 进一步增强实力,优化专业设置,加强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强化技能培养, 提升社会吸引力,政府要在政策、资 金、拨款、外部环境等方面给予更大力 度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调整人才结构, 培养更多适销对路的技能人才,助力破 解 “ 技 工 荒 ”, 为 打 造 “ 中 国 经 济 升 级 版”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中国竞争中立制度的承诺可 兑现。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就是政府积 极推进竞争中立实现的最有力承诺。中 国 《反垄断法》 的制度设计具有很大的
制度创新空间,为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性 的可兑现的竞争中立承诺路径体系预留 了空间。
在反垄断法实践的最前沿,竞争评 估和竞争倡导被认为是减少政府反竞争 中立要求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措施。我 国 《反垄断法》 第九条赋予反垄断委员 会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竞争评 估报告和拟订竞争政策的权力,实际上 是要求其他任何机构制定影响政策的法 律政策都应该经过其竞争评估、听取其 评估意见。连美国联邦贸易委会前主席 威廉·科瓦西克都无法掩饰对建立竞争评 估、竞争倡导制度“司法辖区”的 许,承认美国在这方面是滞后于转型经 济体的。
综上,我国明确以竞争中立为制度 建构和实施的目标,着重约束政府行 为,确保法律制度安排 (包括反垄断执 法) 系统地落实这一目标。因此,我国 的反垄断执法和制度环境并没有违背竞 争中立的要求,自然不应被质疑。
“杠杆”
“ 买 房 升 值 ”广 告 应 严 格 禁 止
许辉
近日,广州市公布了 《广州市房屋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商 品 房 销 售 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 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房地 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 5 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 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 责任。
6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时评
对反垄断执法的质疑站不住脚
张占江
近段时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 断挥出“重拳”,奥迪、高通、微软等一 批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卷入调查。
在社会普遍叫好的同时,也能听到 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执 法主要针对外资企业,并认为我国的市 场制度和环境有违竞争中立的标准。笔 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
在房价节节攀高、商品房从生活 住 房 演 变 为 商 业 投 资 的 过 程 中 ,“ 私 属 领地,坐拥升值空间”等商品房销售 广告充斥在不少城市黄金广告地段, 吸引眼球,诱惑人心,令一些购房者 将心动化为行动。但当收房后看到的 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产生的期望值落 差较大,带来的往往是购房者与开发 商之间的纠纷与官司。广州明令禁止 开发商鼓吹买房升值等误导、欺骗公 众的行为,这是在购房双方当事人的 民事合同行为之外,强化事前的行政 监管职能,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具 有积极的意义,值得肯定。
招起,再招二本、三本,最后轮到高职, 把本科落榜生留给了高职。
纵观国外,许多国家让年轻人尽早明 晰职业方向,提前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 瑞士有三分之二的年轻人在初中毕业后进 入职业学校,在 《全球竞争力报告》 中, 瑞士多次蝉联榜首。德国有大约一半的高 中生选择了职业教育,而不是直接选择上 大学,这也是德国失业率低的秘诀。
连平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对首套房应适度下调利率
日前,多家大银行对房贷政策的回应“千呼万 唤始出来”,表示依旧积极支持个人住房和房地产 开发的合理信贷需求。住房消费是居民消费的重要 组成部分,同时可以拉动很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房 贷政策松绑着眼于惠民生,住房需求与民生息息相 关,同时有助于调结构,促消费。现在房贷政策主 要是针对前几年房价持续高涨,泡沫不断的情况, 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购房者的融资成本有进一步 降低的空间,尤其是对首套房可以适度下调利率。
目前,我国“学历热”盛行,许多家 庭和学生对本科院校趋之若鹜,对高职院 校心存歧视,由此导致“大学生就业难” 和“技术技能人才荒”的矛盾并存。毋庸 置疑,能把火箭送上天的是人才,能让房 顶不漏水的同样是人才,技能人才是社会 宝贵的人才资源。我国产品与发达国家相 比,生产制造环节还很薄弱,培养具备较 高职业素养,能将先进技术和设计转化为 生产工艺过程并制造出高质量产品的技能 人才,直接关系到经济转型升级。人社部 一项统计显示,我国 2.25 亿第二产业就业 人员中,技能劳动者总量为 1.19 亿人,其 中高技能人才仅约 3117 万人。一些地方 连年出现“技工荒”,企业对“蓝领”人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 《关于深化考试 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 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 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 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这对选拔和培 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无疑是一大利好 消息。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处于“说起 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 尬地位,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支持力 度,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甚至超过本 科生,但是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仍然不是很 强,许多考生和家长将其作为“次优教 育”。
其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 误导、欺骗公众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 务 是 被 严 格 禁 止 的 。 现 行 《广 告 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 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国家工
商 总 局 《房 地 产 广 告 发 布 暂 行 规 定》 明 确 :“ 违 反 本 规 定 发 布 广 告 …… 处 以 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可 见 , 广 州 的 《办法》 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细化,将 处罚上限提高到了 5 万元,更具有震慑 性。处罚开发商鼓吹买房升值等广告 行为,理当成为监管常态,以积极的 行动推动商品房销售健康有序。
其次,中国的竞争中立制度安排系 统合理。制度安排是建构竞争中立制度 的着力点。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健 全,是评价一国制度环境是否满足竞争 中立要求的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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