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
简论西方权力制约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简论西方权力制约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朱虎陈瑞来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05期[摘要] 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至少是防止缺乏监督的权力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西方国家的权力制约理论也有我们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当前,我们要大力培养宪政精神;规范党政关系,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加快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更好的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关键词] 权力;权利;权力制约;法治;启示权力制约理论是当代西方国家政权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各国政体中都有很好的体现,也是西方国家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控制统治者和检查其权力的问题。
主要是一个制度的问题,即如何设计不同制度防止即便是坏的统治者也不能造成太大的伤害的问题。
对权力进行制约,可以从制度层面上防止一些权力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杜绝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部分人或少数人手中而产生专权现象,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威胁。
一、西方权力制约理论的来源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都有其产生的土壤,而文化土壤却是它们总的根源。
西方权力制约理论即是人们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根据传统的政治思想和刘七以及政治实践的需要而不断地创新与发展而来的,是理性思考的产物。
归纳起来,有如下理论基础:1、性恶论观点马基雅维利是西方第一个将权力问题归结为政治核心问题的思想家,是近代政治学的奠基人。
他就是性恶论的倡导者,并影响了后代的许多政治思想家。
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天生就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本性,如果对权力不加于制约,任何入都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由人所组成的政府也拥有这样的本性,所以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或制约,以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
2、经济人假设理论经济人假设理论从人实际生活的社会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
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政治上亦是如此。
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如果他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很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且尽可能的将自己的这项权力发挥到极限。
简论西方权力制约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简论西方权力制约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宋涵博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8期摘要:西方的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它是西方国家结构建设中的核心要素,通过对西方权力制约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对我们国家建设有益的要素,将这些要素与我们国家的建设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我们国家的发展。
关键词:制约模式;制约理论;启示一、西方权力制约的主要模式(一)以权力制约权力西方许多思想家的思想都曾经涉及到了权力的制约问题,例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它成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同时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基本的思路是,在对国家权利进行合理的分解的基础上,把统一完整的国家权力交由不同的国家分支机构去行使,这些分支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制约牵制关系,从而达到制约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目的。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法律对于权力的制约是各个国家实行法治化的重要过程。
这种模式下,权力的实施范围和民众的基本权利都由法律进行规定。
国家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事前的预警防范和事后的追究惩处,以达到对权力的制约。
用法律来制约权力,强调法律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凸显法律的价值和尊严。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模式着眼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分离为前提,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理论上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模式是最值得倚重的。
首先,它使权力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有助于防范权力者之间形成利益同盟,联手攫取社会利益。
其次,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的象征。
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发达程度,不仅要看它的法律表明的实质权力的最终归属,更要看普通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
最后,它还可以为国家权力确定一个大致的边界。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要理论基础 。现代国家所奉行的主权在 民原则 , 强调人 民是 国 代 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 重要标志 。公开性原则具体表现为监督
就是 家 的主 人 。因 此 , 为 了使 国家 行 政 管 理 体 现 人 民 的 意 志 , 保 障 人 主 体 的公 开 性 和 监 督客 体 的 公 开 性 。 对 于 监 督 客 体 来 说 ,
主性与其政 治制度密切相连 , 这 种民主性不仅保证 了行政监督 体系 的合法 性, 而且 由于 民众的广泛 性而使得行政机关 及其人
员时时刻刻处于监督之中 , 行 政 监 督 因而 效 果 显 著 。
二、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的启示 ( 一) 监督权法治化 。现代社会 的法治理念不是指统治者用
府与社 会 、 政府与 市场之 间设置界线 , 以防政府“ 越位 ” ; 同时 , 对独立 , 与 国家 形 成 相 互 依 赖 而 又 彼 此 制 约 的 关系 。首 先 , 应 当 西方 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有宪政保障。市场经济 的法制 内涵和 培养社会组织相对独立 的 自治能力, 使各社 会体系能真正 实现 民主政 治的宪政 保障就使行政监督成 了必然 , 同时 也把 行政权 自治 。其次 , 社会组织及公 民应逐步形成 具有权力的社会利 益 发展 壮大本 身该有 的权 力 , 从 而 以自身权 力制 约国家权 力监督 纳入到 了法 制化 的轨 道 。圆 所 以, 当代 国家强调 依法行 集 团, 法治化 了, 国家权力对社 政, 一般 都力争把 国家行政权 力监督纳入法制 的轨道 。这包括 力 。只有人 民群众 自身的权 力明确化 、 两层 意思 : 一是有 关行政权 力监督 的一切 问题, 都要逐步 实现 会 和 公 民 的管 理 就 有 了 范 围 , 超 出这 一 范 围 , 国家 就 无 权 干 涉 。
我国大部制下行政权力监督的国外经验借鉴

我国大部制下行政权力监督的国外经验借鉴导读:要在大部门体制下形成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
我们必须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借鉴,我国大部制下行政权力监督的国外经验借鉴。
关键词:行政权力监督,大部制,借鉴一、科学合理地整合大部门是前提要在大部门体制下形成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只有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行政权力得到有效配置,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行政权力监督的方式,形成具有强大功效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
检测,借鉴。
全观西方国家的大部门体制,在长期的政府管理实践探索后,把同类职能的机构整合进一个部门是西方国家的共同点。
如美国1966年将原本分散在商业部、财政部等8个部委的交通管理职能集中,组建了联邦大运输部;英国1964年合并国防部和海陆空三部为新的国防部,1968年合并外交部和联邦事务部为外交和联邦事务部,重组社会安全部和卫生部为卫生和社会安全部,1970年合并住房和地方政府部、公共建筑与工程部、运输部为环境事务部,合并贸易部和技术部为贸易与工业部,将海外发展部并入外交与联邦事务部。
检测,借鉴。
我国政府的大部门体制改革由于刚刚起步,很多条件还不成熟,虽然已经合并了一些部门,但还未能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大部门体制。
检测,借鉴。
在今后的大部门改革中,要在改革允许的条件下,“顺应市场经济与发展型社会的要求,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按照职能特点,将相近职能进一步整合,逐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部门体制,在国际交往中将能更好的与国际接轨”。
为建立起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注重行政权力的分离制衡大部门体制下,部门权力将更加集中,作用范围也更加广泛,这样就容易导致问责更加困难,国家利益部门化风险大。
在西方国家,行政三权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相对分离的,决策机构专司决策,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政策执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监督机构则负责监督事务。
如英国的执行局化改革是成功的典范,其最显著的成效是设立了执行机构,实行了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分开,减少了政府自己决策和自己执行的随意性,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对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启示摘要:在中国,官僚主义,腐败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性问题,如何提高政府绩效与官员的廉洁程度,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西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不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社会问题如此突出的今天,中国政府应该对西方的成果加以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制度听证制度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近年来,在中国各级政府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政府绩效低下,官僚主义,腐败问题严重。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加强监管,借鉴西方行政监察的经验,完善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一、西方的行政监察制度西方国家历来重视政府的效能,它们大都拥有一套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和法律体系来监督政府的运作,其经验和手段都十分成熟。
在这里,仅以新加坡和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为例。
(一)、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的任务被分散在各个部门分别执行,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
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提出“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
美国重视政府效能的评估和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并且已经形成套完整的评估体系。
公职人员受到议会、法院、民众和舆论各方面强有力的监督,因而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等情况较少,工作效率较高。
(1)、政府绩效法案制度美国《1993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指出“联邦项目中的浪费与无效破坏了美国人民对于政府的信心,也削弱了联邦政府充分满足重要公共需求的能力。
由于缺乏充分的项目目标可操作性和关于项目绩效的信息,联邦管理者已严重无力于提高项目的效率和效力。
对项目绩效与结果的不充分关注,严重障碍了国会的政策制定、支出决定和项目审定。
”(2)、行政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美国是行政听证制度规定最完善、使用最多的国家。
西方国家政党监督对我国政党监督的启示

西方国家政党监督对我国政党监督的启示摘要: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受制于不同的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各国政党监督制度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政党监督已日益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成为防止权力专制、预防腐败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对西方政党监督主要内容的阐释,分析我国现行政党监督与西方的差异与不足,结合相关材料探讨西方国家政党监督对我国政党监督的启示。
关键词:西方国家;政党监督;启示政党政治发源于18世纪的英国,随着政党制度不断的完善,政党政治已成为现代政治体制中公共权力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也直接或者间接的掌握或影响着当今许多国家的政权和命运。
本文试图从西方国家政党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着手探索西方国家政党监督制度对我国政党民主监督的启示。
1 西方政党监督的主要内容发源于欧洲的启蒙运动,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了理论上的铺垫。
以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性的探索与论证了“分权制衡”、“三权分立”等理论的合理性,并提出“有限政府”等影响较为深远的思想。
权力监督在西方长期的实际政治实践过程中,确立了一种以公民权利义务和民主法制为主的政治文化,人们较为平和与理性地参与政党监督,这为政党监督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主观环境因素。
西方国家的政党监督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执政党监控公共权力的运作;二是在野党(反对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和抨击。
前者往往通过执政党操纵议会党团以及对政权的掌控来进行,后者往往采用“影子内阁”等形式来进行监督。
1.1 角逐选举选举作为西方政党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议员的入选或者总统竞选的成功代表着国家政权的实际掌控。
执政党与在野党在选举中的角逐,其实质就是政党间的相互监督与政治权力的争夺。
通过竞选取得议会中的多数席位或者夺得总统职位,成为西方政党掌控政权成为执政党的标志。
无论是多党制还是两党制,作为执政党的一方在大选到来之前必然利用自己的执政地位来为下一届选举获胜准备充分的条件。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摘要】现代社会对政府行政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一些经验可以启示我们。
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公民参与与透明化能够增加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行政权力监督与制衡有助于避免腐败和滥用权力;人才培养与管理创新是提高政府行政水平的重要保障;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可以激励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服务公众。
通过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不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给我们指明了方向,为建设更高效、更廉洁的政府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国外, 政府行政效能, 经验启示, 信息化建设, 数字化转型, 公民参与, 透明化, 行政权力监督, 制衡, 人才培养, 管理创新, 绩效评估, 激励机制。
1. 引言1.1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政府行政效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国外一些国家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改善政府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下,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成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
通过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政府职能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民参与和透明化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关键。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的机制建设,增加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行政权力监督和制衡、人才培养和管理创新、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路径。
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人才培养和管理创新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专业化和效率,而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则可以激发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路径和方法,推动政府工作向着更加高效、透明和廉洁的方向迈进。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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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一、德国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主要特点以法制健全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1、坚持依法行政。
在德国,政府及部门行政权力,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否则就是违法,甚至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时还会引发政府危机,导致部门长官辞职、政府倒台。
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为行政机关设定一些权力,但是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制定,是受到社会公众、舆论以及司法机关制约的,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审批项目过多,程序复杂,增加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的问题以及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
为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德国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完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均给予充分注意和全面的预见,尽量压缩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
行政机关执法也是这样,法律对执法的适用范围、程序、方式、要求等都规定得很具体,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没有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
2、优化政府职能及运作。
第一,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及社会的关系。
其基本途径是采取民营化、放松管制以及压缩式管理等,将政府兴办和管理的大部分公共企业交给市场和社会,尽可能地出租和承包原由公共部门承担的社会服务。
第二,合理确定各层政府分工,理顺联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结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组成,实行地方自治。
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下设16个州政府。
州以下的各级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等各级政府。
德国的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
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各自的基本事权范围是明确的,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德国政府根据相关职能对政府部门进行了重组,对政府机构进行合并和撤消,使政府活动更有计划性和协调性。
目前,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精简,一般只设有十到十几个部门。
3、严惩行政权力滥用。
德国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反腐败的法律,主要是《德国刑法典》,其中规定的贿赂罪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
1997年8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
这部法律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实际上是一部修正案法,只是对刑法、法院法、刑事诉讼法、反不当竞争法、违法行为法、公务权利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惩戒条例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了修正案,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人员贿赂罪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等,如把受贿金额定为5欧元就要开除公职。
以公众全面参与为主导,行政权力行使公开化1、保障公民知情权。
在德国,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公民监督的范围很广,所有政府的行为,公民都可以进行监督。
当公民觉得有不公正裁决时,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诉讼。
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知情权。
一是要进行听证;二是政府机构必须保护公民查阅涉及自己利益的有关档案的权利,让百姓了解行政程序和法律依据,了解决策的过程和内容;三是任何行政决定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四是公民有权利索取信息;五是公众参与决策。
所有愿意参加市政议会、顾问委员会的公众都有参与的机会。
公民有权对政府决策进行调查审理。
2、鼓励舆论监督。
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
媒体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
德国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独资和合股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吸引读者,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丑闻和绯闻。
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有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
如前德国总理科尔受贿事件、科隆前市长腐败事件,都是报社记者经过深入挖掘报道的结果。
北德石荷州一个小城的政府,给每个成员发了约100欧元的购物券,此事被揭穿后遭到了公众的谴责,最后该政府被迫集体引咎辞职。
3、发展电子政府。
2000年9月,联邦政府总理施罗德发起了建设“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府的倡议,要求联邦政府到2005年将所有可在网上提供的服务在线提供。
为公民、工商界、学术界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更简便、快速与便宜公共服务。
其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提供与各类机构的合作,实行一般申请程序、办理促进项目、实施采购计划、实施行政监督等。
联邦政府的门户网站连通了所有联邦部门,非常有利人们找到政府机构的网址、地址、联系方式和其他特殊信息。
打开网站,人们不仅可以得知政府首脑的行踪,读到政府要员最新的公开言论,还可以查阅所有的公开文件,可以查阅到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及与该部门有关的法律条文。
以完善机构为重点,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1、议会监督。
德国议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督政府。
为了更加有效地履行这一职能,防止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保障公务活动的公正廉洁,德国建立了请愿申诉委员会,具有比较重要的反贪功能。
议会接受民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请愿申诉后,先由办公室进行分类,对于涉及官员履行职责上的重大问题或比较重要的请愿申诉事宜,交由请愿委员会处理。
请愿委员会有权召见政府代表或有关官员查询情况,认为必要时,有权从有关机关索取核实问题所需的资料,检查其档案文件。
对于轻微案件,请愿申诉委员会可以经集体表决后直接处理,重要案件则交议会全体议员表决。
2、审计机构监督。
德国审计机构分三级,联邦、州和市均设有审计署。
如科隆审计局属市政府部门之一,负责对该市所有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和监督。
业务上属市长直接领导,政治上属议会审计委员会领导。
审计局每6-7年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事业普审一次。
审计工作程序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
审计出来的问题,如涉及市政府各局局长及下属处长,需交市长讨论后,由人事局作出决定开除公职或由法院判处最高10年的监禁,职员不服决定,可以提出起诉。
3、行政和司法机关监督。
在行政机关,警察机关发挥着一定的反贪作用。
德国警察系统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联邦警察机构,一部分是州警察机构。
这两个层级的警察机构分别由联邦内务部和各州内务部领导,它们各自有自己的管辖权限和分工。
但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犯罪案件,它们相互之间配合相当密切。
司法机构内的反腐机构有惩戒法院和检察机关。
惩戒法院主要是对违法失职的公职人员,尤其是贪污腐败的公务员进行监督和惩戒。
检察机关虽附设于普通法院,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司法部指示的约束。
4、专门机构监督。
随着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反腐败任务的加重,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
勃兰登堡州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国家级主检控官、40名检控官,其工作职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
每年由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官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
公务员违纪违规的处理由各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
5、民间机构监督。
作为预防腐败的民间机构,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德国本土。
透明国际把自己的目标定位为致力于增强政府的反腐败的责任,防止国际和国家层面上的腐败,提高公务员反腐败意识,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
透明国际组织还提出了类似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叫做反腐败的“机能整合系统”,认为仅靠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建立一种有效遏制腐败发生的社会机制,通过媒体的力量,借助审计署的监督职责、司法部的反腐败职能,并动员个人和社会组织力量,编织一张反腐败的大网。
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1、公务员管理和教育制度化。
在公务员管理上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德国公务员法》,各州有权力在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州的实际需要,制定对本州政府公务员适用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和细则性法律。
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综合考虑个人的业务能力和品德素质。
公务员录用后,要经常接受公务员守则和廉政等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此外,对晋升高级职务的,要求必须经历6个月的教育培训。
2、公务员操守有明文规定。
一是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
不管是否发生了违法行为,上级机关都要定期对下级部门的全面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每个公务员都要做好准备随时迎接检查。
二是坚持“四个眼睛”原则。
公务员执行公务之后要报告、签字。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单独行动、暗箱操作。
三是限制第二职业。
《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
四是实行定期转换制度。
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转岗,任职期限一般为3年,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立即调离现岗位。
五是颁布行政管理条例来约束公务员行为。
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落实上述措施,各部门内部都有相关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确保这些规定和措施落实。
3、公务员大多具有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
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长期以来德国民众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教化,强调自律与理性。
加之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宗教的影响和历史的因素,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
公务员本身基本做到了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讲究绅士风度、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
二、德国制约监督行政权力对我们的有益启示1、加强法制建设,营造严明规范的法制环境。
一是转变执政理念。
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社会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
二是完善法律体系。
应加快《政务公开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监督法》、《行政程序法》、《新闻法》、《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法律的制定,重典治腐。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
加快行政行为法制化步伐,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收费、公共支出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法定程序。
四是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探索和完善公职人员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
2、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严密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建立现代公共管理模式。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