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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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5

超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5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编号:2011-007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4月2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公司本届董事会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独立董事陈志刚先生因在外出差,以通讯方式参与本次会议,并委托独立董事孔维民先生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俊丰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展望,董事会审议通过该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相关部分。

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19,962,627.14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996,262.71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09,493,774.95元,本年度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27,460,139.38元。

小云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小云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1766 证券简称:小云科技主办券商:东北证券珠海小云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26日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三B座1708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19年9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展先生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5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议案内容: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用不超过人民币735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毛鑫、杨艳、王强、靳晓旭持有的北京玖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造科技”)100%股权。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毛鑫先生为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内容: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目录《珠海小云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珠海小云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30日。

数码视讯: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金观) 2011-03-28

数码视讯: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金观)
 2011-03-28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我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10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一、2010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201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我应出席会议13次,亲自出席13次。

2010年度,本着忠诚勤勉的原则,我认真审议了董事会的每一项议案,对2010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2010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2010年6月4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利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公司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二) 2010年8月2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设立北京星际无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三) 2010年8月9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四) 2010年11月29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利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北京市博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关于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数码视讯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知春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审计、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

数码科技: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数码科技: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王家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王家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去监事职务后仍在本公司的子公司任职。

王家明先生原定任期自2019年11月6日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即2022年11月5日。

截至本公告日,王家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监事会对王家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由于王家明先生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王家明先生的辞职报告需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在此之前,王家明先生仍将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经审议,一致同意补选李斌博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现任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8月24日附件:李斌博先生,男,中国国籍,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

2008年至2014年历任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会计、成本会计与总账会计;2014年11月至今任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和财务综合管理岗。

李斌博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斌博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01929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2020-12-28

601929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2020-12-28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进行核销,核销金额合计18,380,589.71元,全部转入2020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8,380,589.71元。

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事项。

独立董事:吴国萍王文生董汝幸毛志宏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财务专家:佳创视讯违背基本常识

财务专家:佳创视讯违背基本常识

第49期财务专家:佳创视讯违背基本常识公司董秘:专家说法令人笑掉大牙本刊记者王志球深度分析责任编辑:王博文E -mail:**********************将营业利润等同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既不考虑营业外支出,也不考虑所得税,这种完全违背财务常识、会计规范的事情,虽然令人难以置信,但确确实实发生在一家上市公司身上。

事件的主角是于2011年9月登陆创业板的佳创视讯(300264)。

佳创视讯今年8月斥资2700万元巨资收购天柏宽带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柏技术”)。

从公司在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天柏技术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来看,存在多处瑕疵,令投资者一头雾水。

知名财务分析专家马靖昊告诉记者,佳创视讯的上述财务处理方式完全违背了财务常识和会计规范。

但记旻者在向佳创视讯董秘朱伟询问公司作此财务处理是否旻有依据时,朱伟则表示(违背财务常识)这一说法“令人笑掉大牙”。

收购标的净资产仅142万元8月30日,佳创视讯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的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2700万元收购天柏技术100%的股权,并对其增资1300万元。

同时,该方案获得了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的一致同意。

11月14日,佳创视讯公布了收购进展,“目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出售方已按照协议要求完成目标公司交割前的重组工作,近日书面通知公司(收购方)交割条件已成就满足。

公司将依据协议逐项检验和确认交割条件后,收购事项将进入交割阶段,即出售方将目标公司100%股权出售给收购方。

现双方约定11月16日进行交割。

”天柏技术拥有数字电视技术方面的11项计算机著作权、8项专利、6项在申请专利和2项专有技术,其主营业务由数字电视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 )业务、数字电视双向支撑及应用业务和区域授权服务业务。

业内人士猜测,佳创视讯很可能是看中这些专利技术才不惜重金豪赌。

据佳创视讯提供的资料显示,天柏技术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经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咨询等。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数码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重要内容提示:1、解除限售人数:200人。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520.7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2980.8862万股的1.7630%。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

4、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科技”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20.7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2980.8862万股的1.7630%。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一)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秘办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

2018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8年3月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潘方仁先生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以及在股份购买协议中陈述并声明 其有权承担卖方义务履行的保证责任,不会抵触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 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购买股份实施结果
(一)已获得的批准、授权
1、已获得中国政府部门、中国境内机构或有关人士的批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11月7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发改外资[2003]1736号)和于2004年1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发改外资[2004]154号),就本次购买股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Bermuda
法定股本: 40,000,000 美元、含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1 美元之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代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
鉴于本次购买股份签署的相关协议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 港”)法律,冠捷科技在中国境外设立、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原因,而本所无资格 就有关事宜发表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因此,本法律意见书将适当引用贵公司聘 请的香港律师赵不渝 马国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赵马所”)分别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和于 2004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本法律意见书内所 引述该意见的内容包括于该意见内引述其他法律管辖区内有能力出具意见的人 士所作出的判断。由于篇幅问题,引述时未涉及其假设、前提和/或依据)

华映科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9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FS0005-3号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方维忠律师、吴江成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2011年07月21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0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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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改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同意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 年
度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1亿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并缓解公司面临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杨金观刘剑波何沛中
2011年4月20日
(本页为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沛中刘剑波
杨金观
2011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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