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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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律知识解析(3篇)

案件法律知识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案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案件法律知识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

二、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1.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分为以下几类:(1)故意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

(2)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

(3)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刑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2.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分为以下几类:(1)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2)侵权纠纷: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

(3)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抚养、赡养等。

(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工资待遇等。

对于民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

3.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拘留等。

(2)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撤销等。

(3)行政强制案件:强制拆除、强制扣押等。

(4)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对于行政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办理流程1.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2)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3)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办理案件现行法律规范(3篇)

办理案件现行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国家法治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的关键。

本文将围绕办理案件现行法律规范展开论述,旨在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法明确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民法民法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民法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民事法律依据。

4.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为案件办理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据。

5.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为案件办理提供了诉讼法律依据。

6.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当事人、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为案件办理提供了诉讼法律依据。

7.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为案件办理提供了诉讼法律依据。

三、办理案件的法律程序1. 立案立案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立案程序有所差异。

刑事立案需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民事立案需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立案需符合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2. 侦查侦查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起诉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

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立案条件法律规定(3篇)

刑事立案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活动。

刑事立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阐述刑事立案的法律规定,包括立案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1. 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刑事立案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谁,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主体具有管辖权立案主体具有管辖权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部门或者个人依法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下列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侵犯财产罪;(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4. 立案期限立案期限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部门或者个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是否立案应当作出决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3篇)

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办案法律速查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快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一种工作方法。

以下将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二、侦查阶段1.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与侦查阶段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第五十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其中与侦查阶段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 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侦查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三、起诉阶段1. 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刑法(1)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受理案件法律依据(3篇)

受理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案件受理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法规,为案件受理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依据。

1.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案件受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1.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5.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办理案件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原则。

本文将围绕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办理案件必须遵循宪法原则,如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办理案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定程序进行。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办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具有部门内部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办理案件时,应当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

6.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办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7.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在办理案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办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办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1. 刑事案件(1)刑法: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2)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2. 民事案件(1)民法: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类民事法律法规。

(2)民事诉讼法:办理民事案件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起诉、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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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4、(延长)刑事拘留(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七)项(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5、逮捕(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6、提请批准逮捕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7、移送起诉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8、撤销案件(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项(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9、释放(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呈请扣押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呈请发还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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