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彭宇案(推荐文档)
法律程序著名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程序著名案例。
该案起源于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救助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却被老人家属误认为是故意撞人,随后将彭宇告上法庭。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涉及法律程序、道德伦理、社会诚信等多个方面。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人突然倒地。
彭宇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彭宇一直陪伴在老人身边。
随后,老人家属赶到现场,误认为是彭宇撞倒了老人,并将彭宇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彭宇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彭宇撞人的视频证据,但彭宇否认指控,并提供了自己的证人证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撞人,判决彭宇胜诉。
3. 二审、再审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撞人,维持原判。
随后,原告方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4. 社会影响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法律程序、道德伦理、社会诚信等方面的讨论。
许多人认为,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如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证人证言可信度难以判断等。
同时,该案也引发了人们对社会诚信的担忧,认为彭宇案可能助长不诚信行为。
三、案件评析1. 法律程序问题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的视频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不足以证明彭宇撞人,但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并未得到充分证实。
其次,证人证言可信度难以判断。
在彭宇案中,原告方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
2. 道德伦理问题彭宇案引发了关于道德伦理的讨论。
一方面,彭宇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值得提倡;另一方面,老人家属的行为则违背了道德伦理,将责任归咎于无辜者。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寿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宇,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近年关于争议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南京彭宇案2012年,南京市民彭宇因车祸受伤,其亲属起诉肇事司机索赔。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却反诉司机索赔。
此案引发了公众对于道德与法律的争议。
1. 案件背景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导致其受伤。
事后,彭宇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却反诉司机索赔,称其被撞后司机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其伤势加重。
2. 社会反响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方面,公众认为彭宇在遭遇车祸后,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救助,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彭宇反诉司机索赔有失道德,是对肇事司机的诬告。
3. 法学争议法学界对此案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彭宇有权依法维权,包括索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彭宇在反诉司机索赔的过程中,有失道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江苏南京“校园贷”事件2016年,江苏南京某高校学生因参与“校园贷”活动,陷入巨额债务。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校园贷”的广泛关注。
1. 案件背景该高校学生小王因急需用钱,参与了“校园贷”活动。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小王发现自己陷入了巨额债务。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王被迫以自杀威胁家人偿还债务。
2. 社会反响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校园贷”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公众认为“校园贷”存在诸多问题,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学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3. 法学争议法学界对此事件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管,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参与非法借贷。
三、杭州“地铁玩手机事件”2017年,杭州一名男子在地铁上玩手机,被列车员制止。
男子不服,与列车员发生争执,引发社会争议。
1. 案件背景该男子在地铁上玩手机,被列车员制止。
男子认为地铁车厢内允许玩手机,与列车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男子情绪激动,甚至试图抢夺列车员手中的执法记录仪。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彭宇案——精选推荐

彭宇案彭宇案彭宇案也称为南京彭宇案。
事件发⽣于2006年11⽉20⽇早晨。
按照后来的报道,事情经过为,⼀位⽼⼈(徐寿兰)在南京市⽔西门⼴场的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但是⽼⼈却被⼈碰撞导致摔倒,⼀名刚下车的男⼦叫做彭宇,便去扶起⽼⼈,但是却被⽼⼈称作为肇事者。
最后双⽅在⿎楼区法院打官司,这起事件的主⼈公就是⼀位⽼⼈,和⼀位年轻⼩伙。
彭宇案现在虽然已经宣判,但是在法院与媒体,还有群众舆论的多⽅⾯影响下,就彭宇有没有被冤枉⼀事,已经成为了⾄今仍然在国内影响深远的罗⽣门事件。
在此案中,案件关键点多,群众的关注点也多,以下为⼀审判决书(⽚段):根据⽇常⽣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的外⼒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原因情形,但双⽅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情形。
⼈被外⼒撞倒后,⼀般⾸先会确定外⼒来源、辨认相撞之⼈,如果相撞之⼈逃逸,作为被撞倒之⼈的第⼀反应是呼救并请⼈帮忙阻⽌。
本案事发地点在⼈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的过程⾮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认,其是第⼀个下车之⼈,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不仅仅是好⼼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中可以看到,就有没有撞⼈这个问题,仍然以推理为主,却没有实质证据,彭宇有没有撞⼈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但是突然有了结果。
并且劣势似乎是彭宇,彭宇瞬间得到⼤众的声援,⼤多数⼈都逐渐开始认为彭宇被冤枉。
也有⼈抛开案⼦不谈,论证了证据与法庭的关系等等,⼀个⼈在下车当时⼏秒内的A和B⽅案先扶⼈与先追⼈,认为法庭据此选择来判决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失偏颇的。
彭宇案件

[标签:标题]篇一: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末模拟法庭剧本

彭宇案模拟法庭剧本审判长:书记员: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证人:法警: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人员起立,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长就坐后,让众人坐下)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开庭审理】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我叫徐寿兰,女,1942年8月9日生,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安宁街12号。
我委托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我叫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我委托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式东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诉被告彭宇人身侵权纠纷一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审判长:原告,你听清了吗?审判长:被告,你听清楚了吗?审判长: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彭宇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彭宇被答辩人:XX原告因 XX老太诉我撞倒XX老太造成损伤并要求赔偿一案,答辩如下:1、原告认为是我从车上下来后撞倒XX老太的。
我从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上诉人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
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
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有视频为证),显然,不可能是和我相撞造成的。
2、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我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但我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
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我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
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我下车的车门,到了我的右手边。
如果我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
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
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我撞的。
3、从常理来说,如果是我撞倒的,当我上去搀扶时,XX老太应该很生气的质问我为什么走路这么不小心,而且会有所反应,当我要离去时也应该会理直气壮的质问我这事还没有完。
但是当时XX老太并没有生气,我也本来要离去的,只是XX老太恳求我说她儿子没空而让我去帮忙的,当我帮忙后她也是连声感谢。
只是到了医院后她儿子到来时才突然改口,这其中必有猫腻。
试问,如果真是我撞得,为什么之前她语气那么客气那么感谢呢?4、XX老太儿子身为警察,在这种人身伤害比较严重的案子应该直接报警,让警察来调查取证,而他并没有这么做。
而派出所也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并且出具责任认定书,但派出所没有按规则办事。
5、XX老太当时送往医院前态度和蔼客气,并且也有许多证人证明当时XX老太并没有说过我是撞人者,而且在医院时,见到她儿子并没有过多言语突然说:“就是他撞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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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无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如此,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对此,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孙芮,审判员许洁、蒋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艳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
大约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和身体上的巨大损伤。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询问笔录》电子文档一份,来源于南京市城中派出所2、《医疗清单》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3、《医院诊断书》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代理人:请求事项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判决原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我方当事人乘坐一辆83路公交车至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下车,从后门下车时,看见原告摔倒在地,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原告,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当时还有证人陈二春与我方当事人一起扶起原告,后来证人陈二春用手机给原告家人打电话,等待原告家人过来将原告送往医院。
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
只是原告儿子到来并到了医院后,原告突然改口说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
因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共识,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当事人正当利益,还我方当事人清白。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证人陈二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正义的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质证阶段】审判长:下面对支持这部分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本案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注;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如下证据:1、由处理事故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一份,其内容表明被告当事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2、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关于原告徐寿兰在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清单和伤残鉴定书这两份证据,我方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一份证据,即由南京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电子文档笔录持有异议,1、电子文档笔录上显示的制作时间是2006年11月12号,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
而事故是在当天报案的,笔录为何不是当天完成。
2此份证据的来源不合法。
首先,提供电子文档笔录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所长对此份证据的来源屡次说谎,其称自己找了6次也没有找到当天的报案笔录,不过他自己却用手机将那份笔录拍了下来。
其次,当被追问到是用谁的手机拍的时,其谎言再次被揭穿,卢所长承认这些照片是原告的儿子拍下的,因原告儿子也是公安人员,他就把原告儿子手机扣下,并一再保证这些照片一直保存在他这里。
问题在于原告儿子是如何接触到这份笔录的,为什么还能从容不迫的拍照,当时保管笔录的警察即使不在屋,那么其他同事呢?此外,既然原告的儿子是偷拍而被发现,那么把拍摄的内容直接删除就可以了,为何要扣押手机,扣押手机是出于什么理由,是否出具了相关手续。
这部手机现在在哪,为什么没有和本案卷宗一起丢失?3、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复制品而无原件核实的复制品,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别的证据能证明复制品属实,否则,证据的形式就不合法。
因此,我放对由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儿子拍下的这份笔录持有异议,我方对此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人:我方无物证审判长: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被告代理人:有。
我方要求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
审判长:本庭准许。
传证人陈二春到庭。
(法警带人)审判长: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被告关系?证人:我叫陈二春,男,今年50岁,南京市鼓楼区京华图书馆馆长。
住南京市鼓楼区红棉小区。
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没有?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证人陈二春,本案徐寿兰诉彭宇人身侵权一案发生时,你是否在现场目睹发生经过?证人:是,我当是因为在案发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所以看到的。
审判长: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
证人: 2006 年11月20日上午,我与本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当时她站在我右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
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本案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就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沿着候车站台下面的机动车道跑向第二辆83路公交车。
当时,总共有三、四个人是一起跑过去的。
后来我就看到本案原告倒在地上,一个年轻人,也就是本案被告从车上下来,并走了几步上前去扶原告起来。
当时,我没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轻人(彭宇)走过去扶她,我也赶过去扶原告,后来我用手机给原告家人打电话,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
后来原告的儿子赶到之后,我就离开了。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原告代理人:需要。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原告与被告相撞?证人;没有。
原告代理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被告代理人:需要。
被告代理人:你看见被告撞倒原告了吗?证人;没有,当我看见原告时,她已跌在地上,一个年轻人,也就是本案被告就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她。
我也跟着过去帮忙。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扶他起来时,有没有说什麽话?证人;我上去帮忙扶她时,她不停地对我和被告说谢谢。
被告代理人:在原告的儿子来了之后,原告的态度有否转变?证人;没有,还说不会连累我们,说我和被告都是好人。
被告代理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 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证人:属实。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以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