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加强防治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修造、拆解、打捞作业及从事前述作业过程中进行的污染物接收、洗舱、清舱、燃料油临时储存、供油、围油栏布设等相关活动和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依法对防治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及相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与防治海洋污染管理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制度和操作规程,每

六个月应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条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每六个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作业单位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条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9)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配备与其作业能力和污染风险相适应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船舶污染物监视、接收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应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码头、装卸站及修造、拆解船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向主管机关

申请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营运。

第八条同一海事处辖区或同一作业区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的单位,可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码头、装卸站及修造、拆解船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成立区域联防机构。参加区域联防机构的单位,可集资购置应急设备,以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

区域联防机构委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对应急设备资源进行管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具备《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

第九条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污染物相关作业的有关人员(以下称“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作业单位应制定有关作业安全与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培训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并予以书面记录。

作业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并定期加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条船舶修造、拆解、打捞作业过程中如需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燃料油临时储存、油舱清舱作业的,应选用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和船舶,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

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应落实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防污染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将船舶污染物按规定予以处置。

第三章船舶修造、拆解地点设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新设船舶修造、拆解地点的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出船舶修造、拆解地点设置申请。

对于新设船舶修造、拆解地点,主管机关应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意见。船舶修造、拆解地点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并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新设船舶修造、拆解地点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船舶修造、拆解地点设置申请书

(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地点设置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证明材料(五)海洋主管部门关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新设船舶修造、拆解地点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在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地点设置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报主管机关组织评审,由主管机关出具评审意见。

《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地点设置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设置的修造、拆解地点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状况(二)拟设置的船坞、码头、拆船设施

(三)作业能力,包括拟修造、拆解的船舶吨位、种类和数量

(四)拟采取的修造、拆解工艺

(五)修造、拆解作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措施及预期防治效果

(六)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船舶修造、拆解地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编制《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地点设置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报主管机关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受理船舶修造、拆解地点设置申请后,根据评审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船舶修造、拆解地点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布。

第四章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管理要求

第一节船舶修造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修造船厂”)进行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应当事先向辖区海事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作业申请书;

(二)修造作业计划;

(三)修理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

(四)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五)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

(六)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辖区海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拟进入修造船厂修理的船舶,应在进入修造船厂前如实填写《修理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1),并报送辖区海事处。

修造船厂应在进行船舶修理作业前,根据《修理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上注明的船上污染物数量和分布情况,制定相应的修理作业计划,落实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船舶进入修造船厂前24小时,应按相关规定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修理作业结束并驶离修造船厂后,方可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启封。

船舶在修造船厂修理期间,应将船舶污染物交由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八条修造船厂自行接收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应向主管机关报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备案后方可自行接收。

修造船厂及船舶应按规定要求在每次接收作业结束后将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内。修造船厂应在接收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向船舶出具符合规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向辖区海事处报备。

第十九条修造船厂进行浮船坞沉、起坞作业前,应清理坞内废弃和污染物质,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方案,落实围油栏布设措施,并提前24小时向辖区海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修造船厂对船上可能含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货舱、舱室、柜室和管系进行修理前,应清除其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检测合格,确认满足人员安全进入条件和热工作业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二十一条修造船厂进行船舶舷外拷铲、油漆作业的,应提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前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方案,作业过程中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油漆等污染物落江污染水域。

第二节船舶拆解作业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拆船厂进行水上船舶拆解作业,应当事先向辖区海事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作业申请书;

(二)待拆解船舶的有害材料清单;

(三)已完成的有害材料预清理作业证明材料;

(四)拆船计划;

(五)测爆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有害材料与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八)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辖区海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禁止进行冲滩拆解作业。

第二十三条船舶驶入船舶拆解作业单位(以下称“拆船厂”)之前,应尽可能清除船上残留的货物、燃油和污水,并持有最新的有害材料清单,其中应载明船上各种有害材料的数量和分布位置。

第二十四条拆船厂在拆解作业开始前,应对船东提供的有害材料清单等信息进行核实,根据每艘待拆解船舶有害材料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拆船计划。

拆船计划应包括拆解作业方案、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人员安全进入与热工作业安全程序、有害材料与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拆船厂在拆解作业开始前,应将船上所有有害材料加以确认、标识和最大限度拆除,对船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辖区海事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二十六条拆解作业过程中,拆船厂应确保人员安全进入和热工作业安全条件得以有效落实,严格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作业安全与污染事故。

拆船厂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当日拆解作业情况和次日拆解计划向辖区海事处报备。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海事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拆解作业完毕后,拆船厂应按规定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船舶拆解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并将处置情况报辖区海事处备案。

第三节船舶打捞作业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船舶打捞作业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从事船舶打捞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打捞单位”)应根据拟打捞船舶留存的污染物数量和分布位置,制定详细的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方案,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根据打捞作业污染风险实际情况,主管机关可视情组织对打捞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方案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进行船舶打捞作业,应配置与其作业能力和污染风险相适应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条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方案,采取围油栏围控等预控措施,降低打捞作业的污染风险,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作业动态。

作业结束后,打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各种污染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实施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三十二条主管机关发现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的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备案。

第三十三条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的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船舶”系指正在或曾经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动艇筏、浮动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存储装置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也包括被拆除设备的船舶或被拖船舶。

(二)“修造”系指在船舶修造厂(或设施)内进行的旨在修复船舶部分或全部功能、或改变或增加或减少部分功能,和新建造船舶。

(三)“拆解”系指在拆船设施内进行的旨在回收船舶构件和材料以供再加工和重新使用,并对有害材料及其它材料加以管理的整体或部分拆解船舶的活动,包括与此相关的操作,例如船舶构件与材料的现场贮存与处置等,但不包括在另一设施内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处置作业。

(四)“拆船厂(或设施)”系指用于拆船作业的场所、厂房或设施的确定区域。

(五)“人员安全进入”系指满足下列标准的场所:

1. 空气中的氧含量以及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空气中任何有毒物质在允许浓度内;

3. 当按照指令进行维护时,同作业相关的任何残余物或物质(该项作业经适任人员检测同意)在当前的空气状况下,不会形成有毒物质的失控释放或不安全的可燃性气体浓度。

(六)“热工作业安全”系指满足下列标准的场所:

1. 在使用电弧或气焊设备、切割或燃烧设备或其它类型的明火作业以及加热、碾磨或形成火花的操作时所需的安全和非爆炸条件,包括除气状态;

2. 满足上述“安全进入”要求;

3. 当前的空气状况不会由于热工作业而改变;

4. 相邻的空间已清洁完毕,或已惰化,或已充分地处理以防止火灾的发生或蔓延。

第三十五条主管机关之前有关上海港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捞作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来源:王诗成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0日 点击数:1080 一、德国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一)德国自然社会概况 德国位于中欧西部,面积约为35.7万平方千米,人口约为8 303万(2001年7月的统计)。主要自然资源有铁、煤炭、木材、铜、天然气等,森林面积占陆地面积的31%。德国经济发达,主要工业有采矿、冶金、机械、木材、造船、化工、食品等。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但总理是事实上的政府首脑。议会实行两院制,目前分别有656个和69个议席,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总理和其任命的各个部长在法律的授权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二)德国环境保护特点与立法 德国是欧洲和世界在现代意义上最早开始关注环境问题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末,鉴于当时大气、水体和其他方面的污染都已十分严重,加之一系列有关环境污染危害的研究报告的发表,在德国掀起了从政府到公众、从城市到乡村的广泛的环境热潮,环境法制建设也得到很快发展。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德国就已先后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联邦水管理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等早期的环境法律。之后,随着1976年的《能源节约法》、1980年的《化学品法》、1985年的《原子能控制法》、1987年的《废水纳税法》等法律的制定,到90年代随着一些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立法的颁布,德国的环境法制体系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环境保护作为德国的基本国策,政府采取了如下有效措施:①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国际上有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以及欧盟环保法律,德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各州依据上述法律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②从战略高度增加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公民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免费向公众开放,让公众亲身接受环境保护教育;③采用经济措施保障环境持续发展,即采取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使用者付费的措施;④禁止的原则,即没有通过评价说明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项目禁止建设;⑤完善环境标准,根据国际以及欧盟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联邦德国的环境标准,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⑥环境承受能力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已建立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德国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为联邦海洋与水道局、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联邦环境保护局、联邦自然保护局。其中,联邦海洋与水道局是负责实施海洋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水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洋使用及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和航道使用的协调;负责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负责组织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文地理调查和水文预报;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活动的管理;航运管理;污染海洋环境处罚;海洋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主要是制定各种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及环境标准,具体实施管理的分别为其下属的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局、放射线保护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3个直辖市组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划分是由其基本法规定的,实行立法统一、执法相互监督的原则,即立法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执行分别由州政府和赋予职能的联邦机构执行。在海洋管理上,联邦德国实行分区管理的形式。即离岸12海里内海域由沿海各州政府实施管理,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厦门大学842海洋管理学概论2010年考研初试专业课真题答案解析

厦门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答案解析 科目代码:842 科目名称:海洋管理概论 招生专业:海洋事务 考生须知:答案必须使用墨(蓝)色墨水(圆珠)笔;不得在试卷(草稿)纸上作答; 凡未按规定作答均不予评阅、判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海洋执法管理 【考查重点】: 这是第十章海洋执法管理的考点,本章涉及考点内容不多,历年考试比重不大,但是希望考生引以为重。 【答案解析】: 海洋执法管理是由负有国家海洋管理职能的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依据已有的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原则,针对特定的调整和管理对象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行为。 2.海洋行政行为许可 【考查重点】: 这是第十章海洋执法管理的考点,本章涉及考点内容不多,历年考试比重不大,但是希望考生引以为重。 【答案解析】: 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允许其从事某种海洋活动,采取某种有关海洋行为的许可形式,如海域使用许可、海水养殖许可、海洋倾废许可、外籍非军用船舶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的许可。 3.内海 【考查重点】: 这是第二章海洋立法的考点,因此需要考生重点掌握该章的相关其他名词的概念。并且在理解的基础上,善于运用。 【答案解析】: 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领峡以及其它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叫内水。内海是海水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 4.海岸带区域 【考查重点】: 这是第六章海洋环境管理的考点,该考点是本书的核心考点,因此考生需要重点掌握。 【答案解析】: 海岸带区域可以分为五个主要地带:内陆区——主要通过河流和非点源污染影响海洋;海岸区——包括湿地、沼泽及类似地貌;海岸水域——主要是河口、泻湖和一些浅水区;近 《厦门大学海洋管理概论历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40/77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03月0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GIS在海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GIS在海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摘要; 在海洋环境检测中,往往离不开海洋地理信息系统。海洋环境较陆地更为多变,复杂和难以管理。基于GIS技术搭建的海洋地理信息系统具有较强的智能化程度和丰富的功能,在海洋功能区划分,海岸线规划,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海洋环境的检测与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 GIS 海洋环境科学 地理信息系统 1.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有时又称为“地学信息系统”或“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它是一种特定的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它以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地提供多种空间的和动态的地理信息,并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包括大气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系统。 2.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海岸带资源和环境综合管理的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但它应用于海洋必须在数据结构、系统组成、软件功能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造,使之适应海洋的特点。经改造而适用于海洋的GIS,被称之为海洋地理信息系统(MGIS)或海岸带地理信息系统(CGIS)。 MGIS 与GIS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1 具有三维深度或高度甚至四维时间空间数据处理能力。因为海洋不同于陆地,海洋表面上任意一点的方位除包含陆地上的方位量之外,还应包含深度量或相对于海底的高度量。在海上流动的点,如海面油膜和海岸线的方位,还应包含时间量。这对系统的数据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具有多种数据源数据的集成能力和数据同化能力。沿海观测站、船舶和浮标以及海洋遥感技术即是MGIS的原始数据源,也是数据更新源。特别是海洋遥感技术,可以大范围,长时间,同步地提供数据更新,甚至是在其他观测手段无法工作的恶劣海况下。因此,由于数据的多样化,各类数据在数据标准,精度,分辨率等方面难以统一。所以这需要有较强的数据同化能力。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维护上海港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急清污能力,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沿海一级、沿海二级、港口一级、港口二级。 沿海一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全部水域范围(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杭州湾北岸以及北纬30度40分至北纬33度之间的东海、黄海海域)内提供服务;沿海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内提供服务;港口一级、港口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

管辖的黄浦江水域提供服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等级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污染清除作业服务。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与防治海洋污染管理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六个月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包括污染清除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 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应急反应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现场指挥人员和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还应分别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应急反应方案策划、现场指挥技能和应急反应决策指挥的培训。 第八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每六个月自行开展或参加不少于一次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对自身的污染清除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 第九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充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2013年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水道“3?22”碰撞事故海事案件适用狭水道航行,“耀海”轮船长及香港正副引水无罪释放。至此,一起长达5年、国际广泛关注的跨国海事案件审理宣告终结。“3?22”事故的判决已经被香港高等法院列为判例,成为今后对该航道水上交通事故判决的依据――这是中国海事调查官首次境外安全调查以近乎完美的方式收官。 中乌船舶香港水域碰撞 2008年3月22日21时13分,中国籍散货船“耀海”轮与乌克兰籍供应船“NEFTEGAZ-67”轮在香港大、小磨刀石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耀海”轮船艏部分区域破损;“NEFTEGAZ-67”轮则迅速向右倾覆沉没,船上25人中,7人获救,18人死亡。 “3?22”事故是香港水道多年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了中国和乌克兰政府的高度关注。事故涉及多方重大利益,香港警方启动司法程序,“NEFTEGAZ-67”轮船长、“耀海”轮船长,以及香港正副引水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控制。作为当事船船旗国的中国和乌克兰政府分别指派海事调查官,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在香港海事处的协调下,各自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中国海事局

委托深圳海事局组织力量开展海事调查,这也是我国首次派出调查官赴境外开展安全调查。 在接到中国海事局委托后,2008年3月25日至4月2日,深圳海事局派出调查官赴香港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取证。调查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船东、律师,及时提取了香港天文台气象报告、香港VTC(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记录及“耀海”轮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努力搜集相关书证、物证,为后续事故分析争取主动。 事发水域性质认定有分歧 经过近3个月的仔细分析论证,调查组从能见度、碰撞危险、会遇局面、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最后避免碰撞的时机以及碰撞导致“NEFTEGAZ-67”轮迅速倾覆的原因等方面逐项解析,基本还原事故真相,慎重作出结论:“这是一宗完全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事发水域是航道,‘NEFTEGAZ-67’轮违章航行直接造成碰撞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7月初,应乌克兰调查人员的邀请,受中国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再次组织调查组骨干力量,代表中国海事局赴香港与乌克兰、香港开展三方研讨。尽管各方调查人员在诸如能见度、船员值班等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事发水域性质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这直接

海洋环境管理答案

《海洋环境管理》答案(得分92分) 考生:宋德才本考试时长60 分钟,共30 道题,满分100 分。 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1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环境优先污染物特点的选项是()【2分】A.容易降解B.有生物积累性C.致畸形D.有毒性本题答案: A 第2题对于海洋环境管理,不是按照环境管理空间范围划分的选项是()【2分】A.海岸带环境管理B.河口环境管理C.海港环境管理D.大洋环境管理本题答案:C 第3题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构成,下列不属于五类的是()【2分】A.环境基准B.污染警报标准C.污染物排放标准D.环境保护基础标准本题答案:A 第4题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哪些内容?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分】A.制定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实施方案B.建设项目所在海域和区域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经济活动现状 C.建设项目周围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D.制定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本题答案:A 第5题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下列选项不属于其作用的是()【2分】A.保护海洋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 B.海洋生物单一性的基地 C.保留海洋自然条件的天然“本底”和“原始”风貌D.科学研究的天然现场本题答案: B 第6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环境污染的选项是()【2分】A.水污染B.大气污染C.城市垃圾污染D.土地沙漠化本题答案:D 第7题关于有机化合物对海洋的污染及其危害,其来源主要有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农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其危害不包括下列哪一方面?()【2分】A.易被海洋生物富集B.毒害海洋生物,抑制浮游植物光合作用,生长和繁殖 C.通过食物链,毒害人类D.为海水表层浮游藻类提供营养物质本题答案:D 第8题下列选项,不属于海上倾倒区的选划程序的是()【2分】A.提出倾废申请B.初步审查和组织倾倒区选划 C.组织倾废区环境监测D.审批本题答案:C 第9题在沿岸区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措施方面,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分】A.禁止在岸滩区擅自堆放、弃置或处理固体废弃物B.临时堆放和处理固弃物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只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可临时堆放和处理 C.即使批准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也要按要求建造防护堤主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保证在使用过程中废弃物入海的发生D.被批准的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使用单位可以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废弃物本题答案:D 第10题海洋环境监测的分类,按其实施周期长短和目的性质可分为多种类型,下列选项不属于该种划分的是哪一项?()【2分】A.例行监测B.临时性监测C.应急监测D.测定海洋环境中物理量及其状态的物理监测本题答案:D 多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

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沪海航〔2014〕125号—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 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近年来,上海海事局辖区甚高频电话(VHF)安全通信频道干扰较为严重,VHF06和VHF16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不清,船舶、设施通信不畅是造成多起事故发生的因数之一,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畅通,便利沟通协调,防止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黄浦江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06频道。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东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及附近等其它海区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16频道。 二、使用要求 (一)船舶、设施在上述水域内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在规定的安通信频道(VHF06频道或VHF16频道)上保持值守。仅配置1台VHF的船舶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作频道上向VTS(交管中心)或辖区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将VHF 调至相应的安全通信频道。 (二)安全通信频道仅用于船舶、设施动态通报、协调避让和安全信息播报等与航行、作业和锚泊安全有关的通信。 (三)船舶、设施应遵守通信秩序、避免相互干扰。船舶或设施建立联系后应尽可能将VHF调至其它频道通信,应避免长时间占用安全通信频道;在近距离协调避让和通信时应将VHF调至低功率发射模式。 (四)本通告不免除船舶、设施遵守《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中有关VHF频道值守和报告的其它要求。 (五)本通告自2014年3月28日起实施。

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二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海洋环境与陆上不同,一旦被污染,即使采取措施,其危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因为治理海域污染比治理陆上污染所化费的时间要长,技术上要复杂,难度要大,投资也高,而且还不易收到良好效果。所以保护海洋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这应该说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策略。保护海洋环境不仅需要有正确的海洋开发政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还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尤其是要抓好污染源的管理,这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海洋的自净能力也是一种资源,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海域的自净能力,以利于降低治理“三废”的成本,发展生产,同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入海量,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许多年来,中国在工农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积极治理工业“三废”,大搞技术革新,广泛开展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很大成绩。在广泛地调查研究和积累许多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践证明,这也是搞好海洋环境保护的正确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保护环境,防患于未然的极其重要的措施,也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体现。在安排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时,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正确处理好工业和农业、重工业和轻工业、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城市和农村、生产与生活、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等关系。要把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加强计划性、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力求避免或减少开发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及对环境的影响。在工、农、林、牧、渔、盐、副业、养殖以及其它海洋资源开发的布局上,除注意原料、动力、水源、交通等条件外,还需考虑地质、地形、海洋水文、气象条件以及生物资源的特点,要综合研究,权衡利弊,协调统一,反对各行其是,不能只顾生产,忽视环境保护,既要注意短期的效益,又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可能会带来的长远的影响。不能只顾利用,不顾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是发展社会主义企业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害”与“利”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害”是由生产中的“废”所造成的,“废”与“宝”又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也可以相互转化。促进这个转化的条件,就是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的内容很广,一方面是指资源本身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建立经济、合理的联合企业。只有把治理工业“三废”同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结合起来,才能尽量做到把“三废”中的危害物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许多原来弃之为害的“三废”,把它充分利用起来,大搞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就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达到投资少、收益大、品种多、危害小的合理开发的目的。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每个人和各个方面。只有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人人动手,个个关心,大家齐心协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才能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搞好。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

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当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当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 第九条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作业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主甲板以上的建筑应当统一标识为橙色。 从事含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保险额度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取得环保部门的资质证明;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应当与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理协议。 第十一条在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300总吨以上、适合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海况的沿海航行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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