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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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23〕273 号)要求,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我局承办,为确保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纸质材料审核时间评委会接收纸质材料及审核时间: 2023年8月16日--9月3日(网上状态显示“评委会审核”方可到评委会现场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科学技术局6楼611室(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3号)咨询电话:68868005三、申报材料要求所有上传材料应使用扫描软件做成PDF格式上传,文件名称应与上传材料一致,比如:年度考核表,文件名应为2019-2022年度考核表.pdf。

(一)下列材料通过平台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材料1.以下材料通过平台上传至“上传附件”栏。

(1)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2)非公企业、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申报人员需在郑州市工作且满6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

2.以下材料由单位通过平台上传至“单位上传附件”栏。

(1)任现职以来的《岗位变动审批表》(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或年度考核证明材料(企业人员)。

(二)以下材料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后,携带纸质材料到评委会现场审核,要确保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不一致的无法审核。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情况等相关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制”,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做好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考核认定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申报人须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近5年从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4号)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

二、申报评审流程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符合“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的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

考核认定委员会采取申报人业绩展示答辩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定,主要评议参评人业绩成果的社会贡献度、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在行业发展中的影响力等。

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首页,在职称评审专栏中、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单位和个人账号的创建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的相关要求创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申报条件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

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豫人社办〔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利用,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促进河南民营企业发展是实现河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现代化河南的坚实支撑。

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对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聚焦服务社会经济创新、转型及健康发展,将职称工作作为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抓手,围绕民营企业实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要坚持开拓创新,紧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新业态、新专业、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全面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03号)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全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备案依据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政策进行备案工作。

三、备案程序(一)单位确定计划。

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申报评审计划。

当年无相应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不报备年度评审计划。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3年7月15日—8月1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7月15日—8月15日;(三)评审时间:2023年8月20日—9月28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申报工程师符合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评价标准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按要求正常申报。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和注册单位必须一致。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注册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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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全省各省辖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流程按照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流程执行,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评审,也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评审。

参评人员的职称申报账号由各县区业务部门统一设置。

初级职称的认定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备。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3〕85号)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3.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条件2023年度自主评审的省属高校备案完成的申报评审条件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公示,申报人员可登录查询下载。

省属高校要严格按照备案的申报评审条件组织开展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关于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问题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或者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

符合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三)不占单位结构比例申报的人员,参加我省相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

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0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独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具体工作安排另作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单独组织考核认定,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单列岗位聘任。

(三)关于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政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01号)规定,符合相关倾斜政策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填写河南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备案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四)关于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政策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依据以上政策文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五)关于职称申报的学历问题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按学历破格申报。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相近专业转换职称系列的,不再转评,可按申报专业业绩要求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

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六)关于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问题自由职业者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

自由职业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兜底服务,确保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权益。

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中没有工作单位的,也可通过所在文联协会申报职称。

(七)关于民营企业和工程系列申报职称政策调整问题民营企业无职称人员,可根据学历、年限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中学历和资历条件中涉及“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统一调整为“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八)关于委托评审问题非河南省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河南省高级职称评审,需提交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我省不具有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级职改部门备案后,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三、申报审核流程2023年我省所有级别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

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

依据单位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联系省直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创建单位帐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

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二)个人帐号创建。

用人单位帐号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三)个人帐号登录与申报。

申报人帐号创建后,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询问用人单位,忘记密码可向用人单位申请重置密码,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

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

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申报材料严禁涉密。

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资格审核流程。

各系列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把好资格审查关。

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省辖市人社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保证网上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防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核由省直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并抽查。

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在材料上传完成后,不再接受补充。

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申报审核问题(一)关于省外分公司人员申报问题河南省内注册的公司在省外开设分公司的,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河南省各级别职称评审,也可以经省人社厅职改办委托参加省外评审。

参加我省评审的申报人须上传总公司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规定,博士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初定中级职称,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关于评审类型破格类申报问题通过审核备案的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年限破格)”;学历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学历破格)”;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企业家直通车等非逐级申报高级职称,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一步到位破格)”;转评职称同时伴有学历破格情况的,在“评审类型”选择“转评(学历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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