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合集下载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举证责任的概念是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从不同的概念说出发,构筑起不同的举证责任理论体系。

当前对举证责任概念比较通行的观点为"双重含义说"。

该说认为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上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行为责任;二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论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但只有结果责任才能真正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而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属性(一)作为诉讼裁判机制的举证责任制度诉讼证明过程和裁判机制概括地讲就是:当事人及公诉人提起诉讼,围绕实体法上的请求,就案件事实提出主张,提供证据,并对证据和事实进行论证。

通过这一系列诉讼行为,大多数案件的事实得到证明,少数案件的事实得不到证明。

从诉讼证明的要求来说,案件事实的结果只能有两种情况:得到证明(真)和得到否定(伪),两者必居其一,不允许所谓的“真伪不明”的第三种状态存在。

“法官总是只能将一事实主张作为真实或不真实来对待,从来不能作为有疑问来对待”。

因此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真伪不明拟定为“真”或“伪”。

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因为真伪不明对诉讼案件的判决是一种妨碍,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将这种状态设定为“真”或“伪”。

现代诉讼以证据裁判主义作为裁决案件的基础。

这一原理要求任何案件判决的做出,都必须有适当和足够的证据。

然而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在诉讼中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现象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在早期的诉讼制度中,裁判者或依人格的优劣以定胜负,或对不提出证据者作不利判决,也出现过回避裁判的现象。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依然残存着依宣誓制度以断是非的现象。

后来,人们发展了举证责任的理论,法官依据举证责任的规范,将某一事实主张作为真实或不真实来对待,判决某一方当事人败诉。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在咱们聊举证责任之前,先来个小故事。

有一天,小明跟小红打赌,看谁能吃完一碗超级辣的面。

结果,小红痛痛快快地赢了,吃得那叫一个利索。

可小明不服,心里嘀咕:你一定是作弊了!于是,他开始满世界地找证据,想证明小红有暗藏的“秘密武器”。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开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得谁来证明谁的观点。

小明想证明小红吃面是用“特制技巧”,那他就得负责把证据拿出来,像拍电影似的,把所有证据摆上桌。

要是小明一直说小红不行,但又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哎呀,那小红可就赢得心服口服了。

这就像打牌,谁出了牌,谁就得有底气。

小明如果只会“空口无凭”,那他就得老老实实地认栽。

我们再说说这责任的分配,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有些事情,责任自然就落到某个人头上,比如打官司的时候,通常是原告得先把证据拿出来。

要不然,法官可就像看电影时不看预告片,直接让你去看结果。

原告要是没有把证据呈现出来,法官可就不会主动帮你打点子。

这就像在班里发言,老师想听你说的,不会主动问你的意见,你得自己举手。

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你要证明某个事情是对的,但对方一上来就反驳,那这时候可能责任就会倒过去。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绳子拉来拉去,谁有力气谁就能占上风。

这个时候,反驳方得有些“真凭实据”,要不然就很容易被对方打回原形。

再说说举证的要求。

这就像做菜,要有好材料才能做出美味的佳肴。

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来个“胡萝卜加大葱”的神奇组合。

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得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随便便。

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看到一件看起来不错,但摸上去却像是在逗你玩,那你肯定不会买。

举证也是这个道理,证据要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咱们再看看举证责任的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推定”。

这就像你家里的猫,总是能在你回家前准时出现在门口,搞得你总觉得它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法律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些事情很明显,反方反而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责任分配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问题,它涉及到公平、法治、公正和人道主义等多个方面,在各种场合的行为、情况中都必须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和纠纷。

因此,证明责任分配是关键性的工作,它不仅可以明确责任方向和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弘扬社会的公正价值。

一、责任分配的定义及意义责任分配是指对一个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做出相关责任的判断、认定及分配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促使民众的信任、尊重和满意,减少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激励社会成员按照规则行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责任分配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安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高治理效率,减少经济成本;维护公平公正,推动社会和谐;激发社会消极因素,不断创新发展。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明一个人或一组人对事件的责任程度、结果,以便继续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常见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包括:1. 事实调查法:通过对事故、事件的现场勘查、目击证人的询问、资料研究、技术分析等方法来证实责任的成因和性质。

2. 证据比对法:通过搜集有关事件的相关证据,比较、确认证据在正反两方面的差异,在推理的过程中,确定简单事实和基本考虑,判断责任的合理程度。

3. 承担后果法:通过对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关系的初始判断,因果逻辑性的推理,寻求相关方的安全原则和权利利益的发生关系,进行合理的承担责任的分配方案。

以上三种证明责任的方法都要求能够达到如下目的:理智、公正、事实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问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例如:1. 证据不足:在证明责任时,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清晰的定性,这时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打击等方式搜集、加强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2.类比论证:在证明责任时,可能会出现类比论证现象,就是将不同的案例与参考进行比较,得出结论,这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思路和证据,切勿生搬硬套。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山东胜路律师事务所徐乐德一、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质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采纳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可导出一系列诉讼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规则是被告人沉默权(我国立法未采纳)和遇疑问有利被告的规则。

我国刑诉法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采纳说明我国立法者承认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用尽法律许可的手段后,仍然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不能查明,即承认“悬案现象”(又称真伪不明)。

同时我国刑诉法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为“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既然“悬案现象“是刑事案件在诉讼中存在的客观实在,那么我们来看一看民事诉讼中是否承认“悬案现象”及在这种情况是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

提起证明责任,我们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我国权威学者的解释该条为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

就是说无论原告、被告、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

①依据这一学理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悬案现象(假定双方主张同一事实,而法院直到审判结束都无法查明该事实,即法院认为该事实为真或为假的概率各为百分之五十),出现时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②,依我个人理解,这种证明标准类似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那么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遇悬案现象时会不自觉地适用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即“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从而判决原告败诉。

在民事案件中适用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在民事案件中简单适用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实际上混淆了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目的。

在刑事立法中,主权者考虑犯罪是社会上极端的个别的现象,主权者认为其绝大多数臣民是善良的,而不会走上犯罪道路,首先控方应假定被告人(或嫌疑人)是良民,而不是罪犯,如果要证明被告人(嫌疑人)有罪,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性决定的,我想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思想起源。

而民事立法目的在于确立主体在私法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立法的核心与精髓是确定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因而在民事诉讼中,遇悬案现象时,简单地推定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与立法目的是相悖的。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不可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本文试图论述在民事案件诉讼中,“遇疑问”应按什么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①柴发帮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335页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一词英文是“burden of proof”或者“onus of proof”。

其中“burden”和“onus”是负担的意思,“proof”是证明的意思。

除证明责任,在我国还有译成“举证责任”或“立证责任”,在我国的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同义的。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从词义上容易使人简单地认为,提供证据的责任,不能准确反映burden of proof的内含,因此本文采用了“证明责任”的提法。

研究证明责任理论,首先遇到的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必须回答的问题,即如何准确界定“证明责任”的含义?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诉讼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如英美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令人信服的责任①,德日学者则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

罗马法对证明责任问题,规定了两大原则,一是原告应负举证责任,二是主张者负担举证的义务,否认者不负举证的义务②。

在古罗马时期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显然是指具体诉讼中的证据提供责任。

即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含“令人信服的责任”及“提供证据的责任”,前者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庭审理事实的人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关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凡提出某种要求,控诉或申请的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某种事实的人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具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在正式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判前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令人信服的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两者是不同的,彼此独立的概念,不仅内涵不同,而且承担责任的情形,证明程度的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不同的③我国证据法学教科书认为,证明责任包含四方面的内涵。

第一、主张责任。

当事人的主张是法院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证明”,没有诉讼主张,也就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提供证据责任,这项责任的内容是向法庭提出证据。

(有时需要提出证据线索,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中,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不属于提供证据的责任。

而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第三、说服责任。

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的确信的证据的责任。

第四、不利后果负担的责任。

证明责任最终表现为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足够的证据,则承担证明责任的这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其他不利的后果的责任,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以诉讼中不同阶段为线索而提出的证明责任的涵义④。

当代德国证明法学界对证明责任进行了细致地研究,德国的证明法学虽然在证明责任概念的理解上不尽完全一致。

但概括地说他们将证明责任首先进行了学理上的分类,然后,针对每一类证明责任概念进行界定,最后使人们对证明责任的涵义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

具体地说,德国证明法学理论,将证明责任划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和具体证明责任、抽象证明责任两组概念,同时指出这两组概念在某些角度考察时还存在着交叉。

所谓主观证明责任它要回答的问题是,那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举证,在民事诉讼开始阶段或每一次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几乎都会涉及到这一问题。

所谓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如果当诉讼中的一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也即在法官自己对事实主张存在或不存在始终不清楚的条件下,由何方负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①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②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第145页③叶自强前揭书第137…138页④卞建林前揭书第325…327页至于抽象证明责任和具体证明责任的区别,指的是前提是不是在具体诉讼中,如果人们抛开具体的诉讼程序,就一个要件事实发问,由谁负担在诉讼中对要件事实举证,那么这就是抽象的证明责任,如果把目光对准具体的诉讼,当法官已获得的事实信息,并且形成了暂时的心证,然后人们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那一种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指的是就是具体证明责任①。

(二)、证明责任的法律属性关于证明责任的法律属性问题,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议,主要有权利说败诉危险负担学及义务。

败诉危险负担说是大陆法系学者之通说,在我国处于多数说的地位。

败诉危险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不是权利亦非义务而是指不主张,不举证时将致败诉,如不想败诉就负举证。

(三)悬案现象体现了客观证明责任存在的价值。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承认悬案现象是客观存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后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不难看出,我国的立法者意识到可能“事实不清”,而且还认识到不能一律要求法院查明事实,而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那么,如果最终还是无法查清事实,法院该怎样判决呢?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或办法,另外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185条关于再审的规定来看,我国民诉法实际也承认悬案现象。

客观证明责任正是基于悬案现象在诉讼中是不可避免的这一客观事实而产生的,或者说悬案现象是客观证明责任理论存在的基础。

客观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法院的法官用尽了法律所允许的所有办法,而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应如何分配(即败诉)。

三、证明责任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种观点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使原告对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②。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叶自强认为,如果法院经过证据调查表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其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获得确定,则不产生待证事实是否不明的现象,从而不发生发生法院无法适应法律进行裁判的情形。

但是如果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由于缺乏,无法使待证事实之存否问题明确的证据,就会在诉讼上发生事实存否不明的现象,……在事实存否不明场合,谁应遭受败诉的判决?这种法律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③。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得表达均不完整。

通过笔者对证明责任的辨析,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所说证明责任实际是一种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败诉,也即通常意义的证明责任。

而第二种观点他所指的证明责任是指客观证明责任,即法官对事实问题认定存疑时对证明责任得分配。

从本文第二部分对证明责任含义的界定,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应当包括主观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四、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重要学说自古罗马对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规定了两大原则一来,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学说可谓学说林立,但归结起来可有两种方法。

其一,专就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内容进行研究,至于①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13页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331页③叶子强著〈〈民事证据研究〉〉第142-143页待证事实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处于何种地位则不予考虑,凡是符合其一定性质内容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就该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

这种方法被称为要件事实分类说。

其二,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依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依据不同价值标准进行分类,凡是属于某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种研究方法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①。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伯格所创立的这一学说,在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享有几十年的盛誉,虽曾遇到挑战,但他的通说地位至今仍未动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