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20134111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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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

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全套表格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全套表格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封面县 (市、区) :乡镇(街道):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类别: □本地□跨市、县、乡镇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卷宗目录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序号: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注:复印件应显示户籍类型及本人信息;此两项复印件由乡镇审核,并签署“用于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认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序号:3申请人承诺书序号:4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年月日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村委会主任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现居住地开。

序号:5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县(市)区社保中心经办人(签字):县(市)区社保中心(加盖公章)年月日社保中心经办人联系电话:社保中心经办人身份证号:社保中心经办人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保中心开。

序号:6未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证明兹有我单位原民办代课教师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未享受离岗退养补助。

特此证明。

学校(联校)负责人(签字):学校(联校)(加盖公章)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县(市)区教育局(加盖公章)年月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身份证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

序号: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兹有我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民,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教人〔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

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2012-12-31 10:20:37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教育厅办公室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了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依据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二、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

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3、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6、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三、有关要求1、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可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的认定办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原民、代、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一按2016年公办教师退休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已超龄者补足退休金)
(2)任教1—15年者(未满15年),自己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后,国家按公办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补缴办法: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其余属个人承担缴费年限)。

(3)未到退休的原民、代幼教师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补偿至法定退休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退休金为止。

(4)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岗的原民、代、幼教师不能再辞退,政治、经济待遇要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真正实行同工同酬。

实际教龄15年以上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直接转正为在编公办教师;15年以上实际教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纳入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予以退休。

1一一15教龄而不满15实际教龄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由国家统一实行定向入编考试(考核),合格者直接转为正式国家在编公办教师,经考核未合格者直接转岗使用。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补缴至15教龄养老保险金后(实际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或继续任教至15实际教龄(视不同情况加自愿而定)。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是指,在我国各地,为了鼓励原民办教师继续从事教育事业,很多地区会对原民办教师提供一定的补贴。

那么,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到底是什么?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原民办教师的身份要求
首先,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原民办教师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被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民办教师,并已经在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工作。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原民办教师才能享受到相关的补贴政策。

二、原民办教师的资质要求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的第二个要求就是原民办教师必须具备中国公民的身份,并持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

此外,还要求原民办教师要在教育工作中表现优秀,取得过相应的荣誉或奖励。

三、原民办教师的服务年限要求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的第三个要求是原民办教师必须在民办学校或机构从
事教育工作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

具体的服务年限要求因地区而异,一般为3
年或以上。

四、原民办教师的薪资要求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的第四个要求是原民办教师的薪资水平必须达到一定
的标准。

不同地区对于原民办教师薪资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对于在民
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原民办教师,其薪资应当是与公立学校相当的。

五、原民办教师的教育对象要求
最后一个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的要求是原民办教师需要在教育机构从事招
收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的工作,才能获得相应的补贴。

总之,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比较严格,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能有
所不同,具体条件还需要根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不过,相比起来,这些要求还是比较合理的,符合相关教育政策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教育工作
的质量。

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否作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否作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否作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原民办代课教师”是个特定的历史称谓,一般是指2000年之前、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并有档案记载的、从事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农民群体。

到2000年底,按照国家政策部署、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其中有的省份有所提前,有的省份延后了2~3年。

在此之后,新兴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及各中小学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原民办代课教师中,多数人通过上学进修毕业再分配、考试或直接转正等形式,成为正式在编公办教师。

也有的进入了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

还有的主动或被动辞退,回村当了村干部或农民。

根据政策,原民办代课教师转正后、或上学再分配继续担任教师的,其过去的任教时间,均作为连续教龄、工龄记入档案。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按照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

过去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包括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只要已认定为连续工龄教龄的,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对待。

这样一来,在编的公办教师退休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已无异议。

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公职人员,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按各地政策被认定为连续工龄或合并计算工龄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也没有异议。

但是,那些主动或被动辞退回村务农、从企、或自由职业者,到龄办退休或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则不能作为视同缴费。

这样的政策规定,并不是否认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和贡献,而是因为教龄(工龄)有中断、并没有连续起来。

当然,国家也有文件要求,各地都在前几年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进行了核实,并根据一定标准、到龄退休时按月或一次性发给困难生活补助,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以上,算是从政策上有了交代。

至于有些原民办代课教师要求把原任教教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因此,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还不能作为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民办教师⼯龄如何计算对于民办教师⼯龄如何计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全民职⼯与全民合同⼯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的不同说法.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就是全民职⼯;经济体制改⾰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的⾃主权,对员⼯实⾏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以后招来的职⼯属全民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计划体制时全民职⼯享有的⼀些待遇,⽬前还给保留.所谓⽼⼈⽼办法,新⼈新办法就是指这些东西.其实区别很⼩,国企的职⼯不少⼈都下岗了,他们都是全民职⼯,其中产业⼯⼈也不少.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年11⽉13⽇(86)教计字179号)的全⽂内容为:“你委鄂教⼈〔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龄计算问题的请⽰收悉。

经商得劳动⼈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才从事教育⼯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为国家正式职⼯或经组织批准进⼊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并继续从事教育⼯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前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2、根据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证”,并在省级教育⾏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3、再参照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的意见(1982年8⽉7⽇劳⼈险函(1982)11号)的规定:“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作的,其⼊学前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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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
指导意见
依据《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13] 号)文件精神,教体局负责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是为原民办教师、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2012年10月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
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组织机构
各乡镇中心校要在乡镇政府成立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丰县教体局人事股,电话:6596172。

四、实施程序
(一)工作部署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政策宣传
各乡镇中心校充分利用乡镇、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中小学校长会、学校教职工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
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三)初审上报
1、本人申请
符合政策人员须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式样,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申请发放养老补贴人员登记表》。

申请人要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学区领导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基本情况(现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学校领导、学区领导、同事及了解申请人经历的其他具有公职身份人员。

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申请人原所在学校要出具任教时间、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证明,当地公安部门要对申请人是否曾刑事犯罪、户籍、年龄认定给予证明,当地计划生育机构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给予证明,乡镇专项领导小组要对申请人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给予证明。

填写要求:1、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经本人签字、按手印);2、签《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

3、提交物证、证
人证言。

2、资格初审
(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人员须持《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下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含本人)、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个人申请材料收齐后,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认定情况统计表》,并编号、录入信息,建立个人档案。

(2)外调查证:认定工作小组分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以组为单位,查证不少于2人,可抽调原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公职人员为小组成员),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位的证明材料,由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核实(见《调查笔录》)。

(3)初审公示:初审结果要在所在乡镇、村、学区(校)公示两周。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以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4)组卷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表》和《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并组卷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卷上报时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整理建档,要求每人两个档案袋,其中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原件,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乡镇中心校公章)。

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组卷时按照《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保证明、任教原始证实材料、证明人证言材料、外调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的先后顺序组卷装订,另外将《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表》和《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散装到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的档案袋中。

同时将《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情况统计表》报教体局备案,电子版发至邮箱:rsg6985@。

截止2012年10月12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和截止2012年10月12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资格初审核实材料分时间分组分别上报。

原民办教师和六十年代初下放公办教师分类汇总上报(所有表格、材料均要求A4纸规格)。

(5)复审上报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上报材料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还要进一步核实取证,确定复审结果后,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学区(校)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6)核准发放
最终认定结果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后,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批准。

教龄补助实际的发放根据规定执行。

五、具体工作要求
1.做好政策宣传。

各乡镇中心校要制定好宣传方案,就本次认定工作的政策办法,通过适当有效的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一位原民办教师都能了解相关政策精神。

2. 规范工作程序。

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程序和标准,把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做细做实,做到工作规范、手续完备、资料真实、认定准确。

3. 严肃工作纪律。

要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县乡两级认定机构都要设置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
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为确保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乡镇中心校认定工作人员对所有的物证、人证、证词负责,凡弄虚作假和徇情舞弊者,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如发现上级档案中有涉及申请人的相反证据时,证明申请人所述经历不实,可直接认定申报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4. 规范档案材料。

全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的相关材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乡镇认定机构对每一位申请人的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组卷,所有物证复印件、证明材料必须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本人申请、承诺书及认定过程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归档组卷,上交教体局长期保存,以便核查。

备注:《指导意见》中相关表册另行发放。

宝丰县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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