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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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博帕尔药厂异氰酸甲酯毒气泄漏事故分析

印度博帕尔药厂异氰酸甲酯毒气泄漏事故分析

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毒气泄漏事故分析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4年12月4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Bhopal,Indian)的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CH3NCO,,简称MIC)毒气泄漏事故,造成12.5万人中毒,6495人死亡、20万人受伤,5万多人终身受害的让世界震惊的重大事故。

MIC是生产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的中间体。

甲氨基甲酸萘酯是一种杀虫剂。

MIC极不稳定,需要在低温下贮存。

博帕尔的MIC贮存在两个地下冷冻贮槽中,第三个贮槽贮存不合格的MIC。

博帕尔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UCIL)建设过程正处于城市的快速发展时期,80年代因为对杀虫剂的需求减少,UCIL装置关闭。

三个MIC贮槽的进料是用带氮气夹套的不锈钢管从精制塔送来,并用普通管道将其送到甲氨基甲酸萘酯反应器,在反应器上装有安全阀。

不合格的MIC循环至贮槽,含MIC的废物送至放空气体洗涤器(VGS)被中和。

每个MIC贮槽都有温度和压力显示仪表,以及液位指示和报警,如图7-1。

MIC贮槽上装有固定的水监视器和致冷单元。

当VGS中有大量释放时可使用燃烧系统,VGS和燃烧系统的排放高度为15~20m。

1984年6月不再使用贮槽的致冷系统,而且把致冷剂放出。

1984年12月停止生产MIC,而且裁员50 9/5。

1984年12月2日,第二班负责人命令MIC装置的操作工用水清洗管道。

在操作前应该进行隔离,但被忽略了;而且几天前刚进行了检修,加上其他可能性,冲洗水进入了其中一个贮槽。

23时贮槽的压力在正常范围,23时30分操作工发现MIc和污水从MIc贮槽的下游管道流出,O时15分贮槽的压力升至206.84kP孙(30 psi),几分钟后达到379·21kPa(55 psi),即最高极限;当操作工走近贮槽时,他听到了隆隆声并且感受到贮槽的热辐射;在控制室操作工试图启动vGS系统,并通知总指挥;当总指挥到来时命令将装置关闭;水喷淋系统已打开但只能达到15m的高度,MIC的排放高度为33m。

帕博尔化学工业环境污染事件分析报告(合集五篇)

帕博尔化学工业环境污染事件分析报告(合集五篇)

帕博尔化学工业环境污染事件分析报告(合集五篇)第一篇:帕博尔化学工业环境污染事件分析报告帕博尔化学工业环境污染事件分析报告一、事件简介印度博帕尔灾难是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化学意外,影响巨大。

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属下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大灾难造成了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废的人间惨剧。

现在当地居民的患癌率及儿童夭折率,仍然因这灾难远比其他印度城市为高。

由于这次事件,世界各国化学集团改变了拒绝与社区通报的态度,亦加强了安全措施。

这次事件也导致了许多环保人士以及民众,都强烈反对将化工厂设于邻近民居的地区。

事件发生时间:1984年12月3日凌晨地点:印度帕博尔市事件危害:直接致死:2.5万人间接致死:55万人永久残废:20多万人。

当地居民的患癌率及儿童夭折率,仍然因这灾难远比其他印度城市为高。

2009年进行的一项环境检测显示,在当年爆炸工厂的周围依然有明显的化学残留物,这些有毒物质污染了地下水和土壤,导致当地很多人生病。

二、事故原因分析1、相关背景:博帕尔农药厂是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于1969年在印度博帕尔市建起来的,用于生产西维因、滴灭威等农药。

制造这些农药的原料是一种叫做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这种气体只要有极少量短时间停留在空气中,就会使人感到眼睛疼痛,若浓度稍大,就会使人窒息。

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正是用这种毒气杀害过大批关在集中营的犹太人。

在博帕尔农药厂,这种令人毛骨惊然的剧毒化合物被冷却成液态后,贮存在一个地下不锈钢储藏罐里,达45吨之多。

12月2日晚,博帕尔农药厂工人发现异氰酸甲酯的储槽压力上升,午夜零时56分,液态异氰酸甲酯以气态从出现漏缝的保安阀中溢出,并迅速向四周扩散。

毒气的泄漏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虽然农药厂在毒气泄漏后几分钟就关闭了设备,但已有30吨毒气化作浓重的烟雾以5千米/小时的速度迅速四处弥漫,很快就笼罩了25平方公里的地区,数百人在睡梦中就被悄然夺走了性命,几天之内有25000多人毙命。

印度博帕尔泄漏事故分析

印度博帕尔泄漏事故分析

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毒气泄漏事故分析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4年12月4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Bhopal,Indian)的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CH3NCO,,简称MIC)毒气泄漏事故,造成12.5万人中毒,6495人死亡、20万人受伤,5万多人终身受害的让世界震惊的重大事故。

MIC是生产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的中间体。

甲氨基甲酸萘酯是一种杀虫剂。

MIC极不稳定,需要在低温下贮存。

博帕尔的MIC贮存在两个地下冷冻贮槽中,第三个贮槽贮存不合格的MIC。

博帕尔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UCIL)建设过程正处于城市的快速发展时期,80年代因为对杀虫剂的需求减少,UCIL装置关闭。

三个MIC贮槽的进料是用带氮气夹套的不锈钢管从精制塔送来,并用普通管道将其送到甲氨基甲酸萘酯反应器,在反应器上装有安全阀。

不合格的MIC循环至贮槽,含MIC的废物送至放空气体洗涤器(VGS)被中和。

每个MIC贮槽都有温度和压力显示仪表,以及液位指示和报警,如图7-1。

MIC 贮槽上装有固定的水监视器和致冷单元。

当VGS中有大量释放时可使用燃烧系统,VGS和燃烧系统的排放高度为15~20m。

1984年6月不再使用贮槽的致冷系统,而且把致冷剂放出。

1984年12月停止生产MIC,而且裁员50 9/5。

1984年12月2日,第二班负责人命令MIC装置的操作工用水清洗管道。

在操作前应该进行隔离,但被忽略了;而且几天前刚进行了检修,加上其他可能性,冲洗水进入了其中一个贮槽。

23时贮槽的压力在正常范围,23时30分操作工发现MIc 和污水从MIc贮槽的下游管道流出,O时15分贮槽的压力升至206.84kP孙(30 psi),几分钟后达到379·21kPa(55 psi),即最高极限;当操作工走近贮槽时,他听到了隆隆声并且感受到贮槽的热辐射;在控制室操作工试图启动vGS系统,并通知总指挥;当总指挥到来时命令将装置关闭;水喷淋系统已打开但只能达到15m的高度,MIC的排放高度为33m。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博帕尔案件是20世纪最严重的工业灾难之一,发生在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市的联合碳化公司(Union Carbide India Limited,简称UCIL)的一家化工厂发生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毒气泄漏,造成约2.5万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尤其是对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博帕尔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二、博帕尔案件的法律问题1. 环境责任博帕尔案件首先涉及到环境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境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本案中,UCIL作为化工厂的运营者,未能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导致大量毒气泄漏,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

在博帕尔案件中,UCIL 生产的甲基异氰酸酯(MIC)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然而,UCIL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导致事故发生。

3. 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博帕尔案件中的UCIL违反了印度和印度邦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4. 国际责任博帕尔案件还涉及到国际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境内的外国公民,防止其遭受不公正待遇。

在本案中,印度政府未能有效地保护外国公民的权益,尤其是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事故的影响。

三、博帕尔案件的法律影响1.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博帕尔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促使各国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2. 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博帕尔案件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联合国欧洲协议》、《关于防止因使用危险化学品而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国际公约》等。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博帕尔案件是20世纪最严重的工业灾难之一,于1984年12月3日在印度博帕尔市发生。

此次灾难造成了数万人死亡和数十万人受伤,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博帕尔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责任归属以及赔偿问题,以期为类似事件的法律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博帕尔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工业灾难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博帕尔案件进行法律分析:1. 案件背景及事实2. 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 责任归属与赔偿4. 对我国工业安全监管的启示二、案件背景及事实1. 案件背景博帕尔市位于印度中央邦,是一个以化学工业为主的工业城市。

1984年12月3日,位于该市的联合碳化公司(Union Carbide India Limited,简称UCIL)的化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化学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有毒气体泄漏至周围居民区。

此次事故造成了数万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2. 案件事实(1)事故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 设备老化:化工厂的设备老化严重,导致管道破裂、阀门损坏等问题。

② 违规操作: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业。

③ 缺乏应急预案:化工厂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无法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2)事故后果事故发生后,周围居民区遭受了严重的毒害,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此外,事故还造成了环境破坏、经济损失等问题。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博帕尔案件中,UCIL作为化工厂的经营者,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博帕尔案件中,UCIL的违规操作和设备老化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周围居民区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帕事故事故分析

博帕事故事故分析
二事故经过和结果灾难回顾?博帕尔事件被公认是十大人为环境灾害之首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化学工业灾难事故后果之严重为人震惊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多警示印度bhopal事故?1984年12月4日0时56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bhopalindian的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的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ch3nco简称mic毒毒造成126气泄漏事故造成125万人中毒6495人死亡亡20万人受伤5万多人终身受害的让世界震惊的重大事故
• 工厂主要生产羰基杀虫剂: 西维因(胺甲萘); • 最初非常成功 - 印度绿色革命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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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利
Hunan Haili
印度 Bhopal—事故过程
• 1984年12月4日0时56分,美国联合碳化物 公司在印度博帕尔(Bhopal,Indian)的农药厂 发生异氰酸甲酯(CH3NCO,,简称MIC)毒气泄 漏事故,造成12.5万人中毒,6495人死亡,20万 人受伤,5万多人终身受害的让世界震惊的重 大事故。
20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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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利
Hunan Haili
急救处理
• 迅将中毒患者移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严 密观察。必要时供氧。 • 眼及皮肤污染应迅速用流水冲洗。
• 给予对症和支持疗法。如用弱碱液局部雾 化吸入,早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并可用支气管 扩张剂、抗生素等。
湖南海利
Hunan Haili
湖南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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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利
Hunan Haili
一座座房屋完好无损,满街遍野到处是人、畜和飞鸟的 尸体,像是刚刚经历了一场化学武器战争,场景惨不忍 睹。 事故发生后的短短几天之内就造成3000多人死亡, 5万多人双目失明,15万人受到伤害,20多万人受伤需 要治疗。孕妇流产、胎儿畸形、肺功能受损者不计其数。 根据 ILO 2004 年4 月28 日在其网站发布的报告——《28 April, World Day for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Two million work deaths a year: A preventable tragedy》,截至2004年,死亡人数已上升至2万人,成 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当地 现在出生的婴儿畸形发病率非常高,事故的影响至今未 能完全消除。

博帕事故事故分析

博帕事故事故分析

毒理学性质
• 大鼠经口LD50: 51500 ug/kg; 吸入LC50: 6100 ppb/6H; 经 皮LD50: 2780 mg/kg。 • 小鼠经口LD50: 120 mg/kg; 吸入LC50: 12200 ppb/6H; 经 皮LD50: 1820 mg/kg。 • 兔经皮LD50: 220 uL/kg。 • 本品属剧毒类。人体于0.89 mg/m^3下,吸入1~5分钟,4名 受试者均无反应; 4.46 mg/m^3时有3名流泪及鼻刺激; 随 着浓度的增加,眼和呼吸道的刺激症状渐明显; 46.83 mg/m^3时受试者感到刺激性不能忍耐。 •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规定的8h允许暴露极限浓 度是0.047mg/m3
甲胺
光气
O—CNHCH3
CH3N=C=O +
异氰酸甲酯
a-萘酚
胺甲萘
更好的工艺路线
O O—C—CL
OH
+ COCL2 a-萘酚 O O—C—CL + CH3NH2
氯甲酸萘酯
+ HCL 氯甲酸萘酯 O O—CNHCH3 + HCL 氯化氢
光气
甲胺
胺甲萘
氯化氢
印度 Bhopal
-MIC性质
可燃性 毒性 反应性
中央联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农药厂发 生毒气泄漏事故。有近40吨剧毒的甲基异氰酸酯 (MIC) 及其反应物在2小时内排向天空,顺着每小时7.4公里 的西北风,向东南方向扩散,瞬时间毒气弥漫,覆盖 了相当部分市区(约64.7平方公里)。高温且密度大于 空气的 MIC 蒸气,在当时 17℃ 的大气中,迅速凝聚成 毒雾,贴近地面层飘散,许多人在睡梦中就离开了人 世。而更多的人则被毒气熏呛后惊醒,涌上街头,人 们在这骤然降临的灾难面前惊慌失措、晕头转向。博 帕尔市顿时变成了一座恐怖、死亡之城,

重返危机现场—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回顾

重返危机现场—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回顾

重返危机现场—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回顾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该起事故共造成6495人死亡、12.5万人中毒、5万人终身受害。

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博帕尔事件被公认是“十大人为环境灾害”之首,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化学工业灾难,事故后果之严重为人震惊,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多警示,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这起事故。

一、事故背景事故工厂隶属于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合资公司,工厂始建于1969年,从1980年起生产杀虫剂西维因。

投产初期由联合碳化总部委派了一名有良好安全意识和操作经验的雇员担任厂长,并且实现了50万人工时无误工事故的优良安全纪录。

由于政治等各种原因,1980年公司决定由一名印度本地员工接替厂长职务。

新厂长有很好的财务背景,但是对于安全和生产知之甚少。

从1982年起,由于干旱等原因,印度国内市场对于该工厂的产品需求减少,1983年工厂的销售额下降了23%。

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由于市场需求疲软,工厂停产了6个月。

期间,工厂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节约成本,诸如:1、缩短员工的培训时间。

最初的人事政策,要求聘请受过高等教育并获得学位者担任操作员,并为他们提供长达6个月的脱产培训。

为了节约成本,工厂放弃了这一政策,将操作人员的培训时间由6个月减少至15天。

2、减少员工数量。

原本每个班组有1名班组主管、3名领班、12名操作工和2名维修工,后来减至1名领班和6名操作工,不再设班组主管。

3、尽量聘请廉价的承包商(尽管他们缺乏经验)和采用便宜的建造材料。

4、减少对工艺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包括对关键安全设施的维护)。

5、停用冷冻系统。

发生事故的MIC储罐本来有一套冷冻系统,其设计意图是使MIC的储存温度保持在0℃左右;为了节约成本,工厂停用了该冷冻系统。

二、事故经过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维修人员尝试清洗工艺管道上的过滤器。

在用水反向冲洗过滤器之前,正常的作业程序要求关闭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并在“隔离法兰”处安装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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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博帕尔事故分析报告2011/10/24一、博帕尔事故概述(一)事故的发生经过1984年12月2月子夜,博帕尔市郊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一个储气罐的压力在急剧上升。

储气罐里装的四十五吨液态剧毒性异氰酸甲酯,是用来制造农药西维因和涕灭威的原料。

3日零时五十六分,储气罐阀门失灵,罐内的剧毒化学物质漏了出来,以气体的形态迅速向外扩散。

一小时之后,毒气形成的浓重烟雾已笼罩在全市上空。

从农药厂漏出来的毒气越过工厂围墙首先进入毗邻的贫民区,数百居民立刻在睡梦中死去。

火车站附近有不少乞丐怕冷拥挤在一起。

毒气弥漫到那里,几分钟之内,便有十多人丧生,二百多人出现严重中毒症状。

毒气穿过庙宇、商店、街道和湖泊,飘过二十五平方英里的市区。

那天晚上没有风,空中弥漫着大雾,使得毒气以较大的浓度继续缓缓扩散,传播着死亡。

(二)事故的影响据印度官方统计,剧毒气体当即造成4000多人死亡,事件造成死亡总人数约2.5万人,20万人致残,博帕尔地区有约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大部分死者都是因为皮肤挤满液体,导致相当于溺毙的死亡。

另一部分的人则死于心脏病。

这次灾难对老人和儿童的侵害最为严重,因为他们的肺不是太小就是太弱,无法抵抗毒气的侵袭。

许多幸存者永远失明,有些人的鼻腔和支气管收到严重损伤。

(三)事故的审理与判决事件发生后,印度向受害者及死者家属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紧急救济,而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则否认对这起灾难负有责任,说它既不直接拥有也不直接经营这家农药厂。

1985年1月2日,印度决定成立一个最高法院法官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为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争取必要的赔偿。

印度议会通过法令,授权印度政府作为58.3万名要求赔偿损失的受害者的唯一合法代表与美方交涉。

在美国法院以“对在印度发生的事无裁决权”为由拒绝受理此案后,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博帕尔地方法院起诉,控告美国这家公司未在农药厂安装足够的安全装置,导致这次事故,要求赔偿30亿美元。

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也不示弱,不仅不承认对事故负有责任,而且提出反控告,说事故是厂里一名雇员破坏造成的,印度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应分担部分责任。

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对发生在印度的世界最大毒气泄漏案做出终审判决,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被罚处4.7亿美元,作为对这起世界最大工业事故的赔偿。

但此后仅有115亿卢比(1美元约合45印度卢比)赔偿资金到位。

200 4年,印度最高法院再次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付清150亿卢比余款。

2010年6月7日,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地方法院判定8名“毒气泄漏事故直接负责人”有罪,判处其中7人(另1人已经去世)两年有期徒刑。

二、博帕尔事故回顾(一)时代背景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的关注,制定环境的标准高,许多企业把目标转向了环境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

这些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机会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博帕尔惨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二)反思意义博帕尔事故是一个典型的危机事件。

事故的严重性及其所造成的恐慌令全球震惊。

它是一场人类的灾难。

为了纪念在灾难中丧生的受害的人们,并警示农药危害,国际农药组织将每年的12月3日确定为“世界无农药日”(No Pesticide Use Day)(三)事后事故国法律制定印度:1986年出台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

1987年,印度对1948年颁布的《工厂法》做出大幅的修改,引入了高危险性工业必须有效应对其给工人和工厂邻近地区公众造成的风险与危险的规范。

1991年,印度颁布了《大众责任保险法》,此法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危险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当事人一旦使公众受到伤害,须立即提供相应救济。

美国:国会很快制定并通过了《紧急事态和信息知情权法》,美国政府分别制定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和有毒物排放清单,用作对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和披露的监管措施,公众得以了解特定企业每年所报告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情况。

而企业公布自己的环境污染数据以后,许多社团组织开始应用这些数据,动员社区里的人一起来评判公司的行为,促使公司更加负责。

十年之后,人们发现美国的环境污染减少了50%,列入清单的有毒物排放减少了65%。

(四)事故的启示发展生产,发展经济不能以降低安全标准为代价。

在高度工业化的城市,加强公众的安全防护意识。

做好生产工序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厂区及相关社区的防灾教育,配备专门的急救医疗人员和准备相关的救治资料是以防万一的重中之重。

三、博帕尔事故法律启示从博帕尔案来看,不方便法律原则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在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劣势。

中国和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而且都是发达国家高污染低技术产业的转入国。

因此都面临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从博帕尔案我们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刻不容缓。

我们将从国际与国内法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应该如何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一)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这是由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特征所决定的。

一般来说,各国通常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对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行为不加干涉,子公司的行为只是受东道国国家法律的约束。

这必然造成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整体经营、整体决策、责任的各自分担。

母公司也会因此减少对子公司技术与设施等支持和放松对子公司的管理。

这些无疑会增加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也加大了对东道国的威胁;因此我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协商。

(二)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的法律差距我们知道印度博帕尔案如果在美国审判的话将可以为印度人们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但是美国法庭却以“不方便法律”原则把此案拒之门外。

因此,为了减少“不方便法律”原则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我国应当积极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星系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严格责任原则等。

1、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披露制度我国政府应该要求跨国公司公开其环境信息,这样一旦跨国公司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保护我国国家和人民的环境安全。

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在华的子公司履行,还应该要母公司予以必要的配合,因为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是有母公司统一指挥和控制。

通常跨国公司在母国都会严格遵循环境披露制度,但是进入发展中国家后,跨国公司往往会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这一义务。

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严格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科学的具体操规范,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评价标准,促使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这项义务。

2、完善环境标准制度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发达国家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

我国的法律标准相对较低,对外审批也相对宽松,加上一部分地区知识重视GDP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不惜减低对跨国企业的准入标准。

为此,我国要想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就不能拿环境利益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

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各项环境标准制度。

提高对跨国公司的准入要求,保证我国的长远利益。

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印度博帕尔案中的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

它能够把企业生产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化、市场化,而且使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经济上有保证。

其更加积极的因素还体现在:处于经营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在对排污企业进行保险前,必定会对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能力、风险状况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决定环境责任保险的税率,这就与企业的成产成本洗洗相关。

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然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尽可能的采用高新的环保技术降低污染,从而降低保险费率。

所以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义务的,这无疑有利于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跨国公司的责任制度毫无疑问,印度博帕尔一案中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

正因为如此,印度几十万受害者所得到的赔偿才会远远低于他们所受到的伤害。

这些受害人的利益才受到了如此严重的损害。

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强化跨国公司的责任意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较为完整的有限责任制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二是列举规定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不能普遍化,否则其社会作用将会削弱甚至失去。

毕竟,规定例外情形的本意在于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防止该制度遭致滥用。

但是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应该是相对那些污染性强或者危险性高的企业。

理由如下:0.1子公司在权力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和行动所导致的严重的环境灾难,其母公司对所在国及人员负主要的、绝对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坚持子公司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话,就无法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势必造成对受害人极大地不公平。

甚至使有限责任沦为跨国公司逃避债务风险的武器。

0.2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我国的许多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了我国较低的环境标准,转移环境危害、故意输出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和技术。

而且,面对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他们也不能自觉地做到与在母国一样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违法事件也屡屡发生。

已有的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例显示:环境污染造成的伤害往往影响巨大,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设计社会公共利用而且赔偿数额巨大,仅要求跨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对于这类污染大、危险度高的跨国企业我国应该让他们负无限责任。

这样既可以完善整体责任制度既有利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扬长避短,也有利于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主体,必须独立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股东与个人是不同的人格主体。

尽管前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可以成为后者的意志,但却不必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额外的债务风险,(这正是有限责任对经济巨大刺激作用所在,也是其最大的缺陷。

)特别是在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

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完善整体责任制度既有利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扬长避短,也有利于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四、博帕尔事故企业启示(一)民众利益放首位沃伦·安德尔在危机发生的时候直接飞往事故现场显示了公司对整个事故的关心。

公司是有人组成的,忽略对人的关心往往会给一个企业的经营带来极大地损害。

一如沃伦·安德尔时候的转变。

(二)表明公司态度要有发言人来表示公司对事件的态度,告并诉公众公司正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例如一开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就表明已派遣一名医生四名技术人员前往印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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