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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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指导性案例说起

论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指导性案例说起
货款的事实。
( ) 二 争议 焦点和存在的 问题 在二审期 间,当事人达 成和解协议 。二审法 院 批准上诉人撤诉后, 义务人 去 未完 全履行和解协议 。 I = 此 时, 院应判决执行一审生效判 决, 法 还是判决执行
和解协议 ?
由于双方不接 受调解 ,四川省眉 山市东坡区人 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如下:在被告收到生效判决 书之 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 货款利息 , 违约金
和解协议达成 的条件是:吴梅不要求纸业公司支付 货款利息 ,只要求返还货款 即可 。2 0 0 9年 1 0月 2 0
日, 纸业公司 申请撤回上诉 , 二审法 院裁定准予撤诉 。
【 稿 日期 】2 1— 0 — 2 收 02 4 5
【 作者简介】王海广, 上海大 学法学 院。
・8 ・ 5
利息,违约金等共计 2 10 1元 。但纸业公司辩称 5 80 )

案情简介及存在 的问题
其与吴梅 已达成和解 协议 ,主张驳 回吴梅 的诉讼请
求。
( ) 一 基本案情 20 0 4年 4月 , 原告吴梅与被 告四川省眉 山西城
法院认为, 和解协议没有经法 院确认 , 不具有强 制执行力; 二审既然 撤诉 , 那么一审判决生效 。 最后 , 法 院判 决纸业公 司按 照一审 判决 向吴梅支付货 款、

从 最 高人 民 法 院一 则 指 导性 案 例 说 起
i海 产
( 上海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 0 4 ) 0 4 4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高人 民法 院发布 的指 导性 案例 —— “ 诉 四 川省眉 山西城 纸 业有 限公 司 买卖合 同纠纷案 ” 区分 最 吴梅 未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双方意识到继续争议可能带来长时间的纷争、高昂的费用以及不确定的结果时,和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一、和解步骤1. 提出和解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主动提出和解请求,以表明自己的诚意。

和解请求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寻求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和解,可以寻求调解机构或者专业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3. 协商达成一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找可以被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实和权益进行深入的交流,并通过妥协和让步来达成一致。

4. 确定和解协议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将和解内容明确地写入和解协议中。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争议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的期限、和解金额等具体事项。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 提交法院确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需将协议提交相关法院进行确认。

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二、注意事项1. 法律咨询与知情在参与和解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和解可能带来的后果。

建议在和解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自己的决策和选择是明智的。

2.自愿与平等原则和解过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

任何一方不应当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下进行协商,并共同决定是否接受和解。

3. 尊重协商机密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秘密,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允许,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和解协议的内容。

4. 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浅议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浅议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浅议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摘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不满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后,来检察机关申诉成为一个重要途径。

但在此阶段,检察机关可否搭建平台,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我国法律并无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有和解基础的案件也尝试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面,笔者对这一近年来实践探索出来的法律监督新方式——“民事检察和解”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检察;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解制度一、民事检察和解概述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终止抗诉审查程序的制度。

(一)民事检察和解的特征1.民事检察和解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检察院民事抗诉审查期间,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之预期尚不确定,再加上检察院主动积极之促成,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使抗诉程序终止,此种和解即称为检察和解。

检察院尚未进行主动和解工作,当事人自行于案外达成和解,此种和解协议如交由检察院备案,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因其同样具有终止抗诉审查之效果,亦可称为检察和解。

2.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分清责任、明确利弊之后引导当事人达成的检察和解产生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已有终审裁决,胜诉方有申请执行的依据,不会轻易放弃判决利益,然而案件或存在错误或瑕疵,或存在当事人拒绝执行,或存在案件虽合法但不合情理之处。

检察机关在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其权衡利弊,使胜诉方舍弃部分判决利益达成和解协议。

3.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实体性处分申诉案件系针对生效裁判,故此时检察和解不是对诉讼前实体权利的再处分,而是对法院裁判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性处分。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蛔I$ys_tem A nd$oei嘶垒垒I』圭垒金三竺!!兰型旦霞鍪翟篓置弓戈设叛囤占之院谰解.利度陈国良摘要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关键词法院调解自愿合法调审分离调解前置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7.0l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所谓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官的主持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入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特征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再审。

(2)调解以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为原则。

(3)法官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

(4)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是同一名(或几名)法官。

(5)调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6)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意义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自身功能,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争议,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二,法院调解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

第三,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和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执⾏过程中当事⼈能否和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执⾏过程中当事⼈能否和解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执⾏过程中当事⼈能否和解1、可以和解。

民事案件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七条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执⾏和解的条件第⼀,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双⽅当事⼈的⾃愿。

如果由于外⼒因素使得当事⼈⼀⽅或双⽅违⼼达成和解协议,必然会损害权利⼈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以后再⼀次提起诉讼⽽消费更多的时间和精⼒。

当事⼈双⽅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符合这⼀条件。

第⼆,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达成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民的利益,否则,⼈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三,当事⼈必须具有诉讼⾏为能⼒。

当事⼈如果没有诉讼⾏为能⼒,应由其为之,其委托代理⼈执⾏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第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程序中,其中⼀⼈与对⽅当事⼈进⾏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效⼒。

选定代表⼈进⾏和解须经当事⼈同意后才能进⾏。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度, 作出 了颇为详尽的规定 。我 国人 民法 院调解 曾被西方人
誉为 “ 东方 经验” 长期 以来 在解 决 纠纷 中发挥 着 重要 的作 ,
人类 的存 在决定 了社会 纠纷 在所难 免 。国家 为 了统治 的有 效性 和社 会的安定性 , 就必须设 置有效 的程 序装置来解 决 纠纷和消除冲突。在 现代 社会 , 诉讼 是公力救济 的主要手 段, 但并不意 味着任何社会 纠纷都 应 由诉讼来加 以解决 。即 使纠纷 已经进入诉讼程 序的范畴 , 也不 一定要用法 院判决 的 形式 来结 案 , 诉讼 和解也不失 为一种好 的方法 。
关键 词 : 诉讼 和 解 ; 法院调 解 ;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9 5 1 1 2 .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8 X(09 0 03 0 17 65 20 )1— 04— 2
视法 院调解 , 民事诉 讼法 》 其 确定 为一 项重 要 的诉讼 制 《 将


诉 讼 和解 的含 义
当事人在法 院受理 案件 之制 度在 民诉 法 中的地位 实难 望其
项背 。在法 院调解颇为盛行之时 , 有人似乎认 为诉讼 中和解 制度 的功能 己为调解 制度 所吸 收 , 需再详 加规定 , 而使 无 从 诉讼 中和解制度 的功 能退 化到仅作 为 当事人撤 诉 的一 种理 由。但诉讼 中和解与法院调解毕竟是两种 不同的诉讼制度 。 诉讼 中和解是双方 当事人 就他们各 自的主张相 互让步并 且 在诉讼上进行相一 致 陈述 的行 为。调解是 人 民法院行使 国 家审判权 的一种职能活动 , 而和解是 当事人双方对 自己的诉
约 ” 乡土社会 不断解 体 , , 调解 所 能适 用 的案件 范 围也在 缩

民事诉讼法和解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和解的名词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双方希望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诉讼的进一步争执与费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通过和解进行解决。

民事诉讼法和解是一种让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诉讼法和解的定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和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和解。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然后由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和解的原则1. 自愿原则:和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法院不得强制当事人和解。

这意味着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和解,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判决。

2. 公平原则:和解协议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对其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确保其公平性。

3. 法律原则: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会对其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评判。

4. 保密原则:和解协议涉及到的事实和机密应保密,除非双方同意或法律规定允许公开。

三、民事诉讼法和解的程序1. 提出和解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表明双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 法院审查:法院会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双方的意愿,并判断和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仲裁或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仲裁或调解程序,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确认: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会对其内容进行确认,并将和解协议纳入判决书中。

5. 判决执行:法院会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并根据判决书执行。

四、民事诉讼法和解的意义和优势1. 快速解决:和解能够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因此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2. 节约成本:诉讼费用和时间是诉讼中的重要因素,通过和解可以避免进一步费用的产生,节约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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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一)
论文摘要
诉讼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把他们对请求的主张互相让步的结果在诉讼上进行一致认可的一种结案方式,它不仅能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同时也符合WTO体制的作法,为我国早日与世界接轨打下基础,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大都规定了和解制度,我国民诉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无论是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诉讼和解中的诉讼中和解更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薄弱环节,仅在《民诉法》第51条予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与此相关的也是有关于撤诉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诉讼中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也不多,似乎诉讼和解制度可有可无,即使不规定和解制度也不会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

中华民族是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民族,和为贵、忍让一直是我们民族几千年来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而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现状恰恰与这种文化历史传统形式有着强烈的反差,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诉讼和解制度特别是诉讼中和解遭此冷落呢?究其原因,法规规范本身的因素和诉讼和解制度上的缺陷无疑是最大理由。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各种纠纷的日益扩张,诉讼中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呈多元化趋势,而仅占诉讼冰山一角的和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判决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故对诉讼中和解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和运用的探索是极为必要的。

因此,本文就以下方面针对和解制度,就此作一初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专家。

诉讼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和解能及时解决纠纷,大量减少诉累,故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大都规定了和解制度。

我国民诉法亦有相关规定,但过于简陋,短短一个条文难以涵盖诉讼中和解的所有内容,从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纠纷也随之增多,导致诉讼中纠纷的解决方式亦呈多元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体现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诉讼中和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裁判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因此,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现特此浅论如下:
一、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概念及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即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一种制度,它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独立解决纠纷的意愿。

具体来说,诉讼中分为两部分,一是诉讼中和解,二是执行中和解。

执行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继续,其功能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执行中的和解,民诉法第211条已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记,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该项制度已颇为完整,无需详细叙述。

而对于诉讼中和解,《民诉法》仅在第51条予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但对于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时间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对该制度的运用缺乏引用规则。

故本文拟针对诉讼中和解的一些问题略加探讨。

二、我国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程序上一般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终结诉讼程序;在实体上,和解协议则重新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

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重新起诉,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存在不少弊端,首先使和解的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也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

1.法律条文简陋。

首先,我国传统民诉国家干预性太强,因此,漠视当事人在实体和诉讼权利上的意思自治。

虽然民诉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给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设定“法律范围”,正是代表国家的法院进行干预
的表现,处分权是当事人所专有的权能,即只有当事人才能请求一定内容的判决、变更主张或取消请求等形式行使这项权能。

法院不能依职权自己去寻找纠纷、主动开始诉讼程序,此即为“不告不理”原则。

不仅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审理对象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来决定,而且当事人也有变更诉讼、诉讼中进行和解等。

当事人能够通过这些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来决定程序的进行,法院原则上必须受这些行为的拘束。

但在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更为强调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依职权处理当事人诉讼事务的主动性,当事人的处分权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因此,民诉法在诉讼中和解制度设计简单。

2.诉讼中和解制度与调解的区别及适用分工不细,透明度不高。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其二,法院调解亦是一种终结诉讼的方式。

我国历来重视法院调解,民诉法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

相比之下,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民诉法中的地位显得“微不足道”。

在法院调解颇为盛行之时,有人似乎认为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功能已调解制度所吸收,无须再详加规定,从而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功能退化到仅作为当事人撤诉的一种理由。

但诉讼中和解和法院调解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

诉讼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陈述的行为。

而所谓调解,指的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者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一系列行为的组合。

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而和解则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活动。

两种制度皆有其存在和适用的空间。

故两者在我国民诉法中的区别及适用空间存在着上述缺陷。

3.诉讼中和解制度的运用范围太窄,表现在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中和解制度具有终结诉讼的功能,也未赋予和解协议内容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对于调解制度的规定则正好相反,因此,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在撤诉后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使其只能重新起诉的考虑,更倾向于用调解的方式来终结诉讼,从而使诉讼中和解的存在和适用空间大为缩小,甚至被调解功能所吸收。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上诉案件中发生的和解问题,采取让当事人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一方撤回上诉后另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按原判决执行;或者要求当事人就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后才可以撤回上诉的做法,诉讼中和解的制度就显得可有可无了。

三、我国诉讼法中和解制度的社会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要求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诉讼制度的多元化无疑可缓解或消除这种矛盾。

随着传统审判制度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日益为人们所熟悉,其功能上的局限性也渐趋明显。

面对审判花钱费时和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方式未必能真正、完全地解决纠纷的缺陷,故此期望诉讼中和解作为弥补这两个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之一,充分发挥其简易迅速和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的社会功能加以解决的作用。

因此,诉讼中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倍受重视。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诉讼中和解的作用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这一本质要素所决定的,与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无论当事人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贯彻的审判不同。

诉讼中和解由于给予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因此可以不必在通过证据的审查逐一认定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辩论解释上花费时间,也可以尽量少花钱请律师来处理复杂的程序问题,当事人能够立即进入系争问题的核心,以求纠纷的圆满解决。

此外,与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普通标准不同,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时,当事人含意的形成基本上以其关于是否有利、是否有理的评价标准为基础,达到的解决方案能够更贴切地反映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

如果诉讼中和解在纠纷的解决成本和解决内容两个方面,都能充分发挥其通过合意来解决纠纷这一固有功能,则可能期望带来判决所无法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从而成为与之并立的另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

2.我国地广人密,民事纠纷的繁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有限的审判机关和四级两审的审级制度,以及单一化的审判制度已不堪收案锐增和存案积压的重负。

司法制度的改革日益呼唤审判模式的变革和纠纷解决制度的多元化。

传统的审判制度花钱费时的弊端已是有目共睹;调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纠纷解决的进程,且渗入了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因素,但该项制度极易被滥用的特点也不容忽视,尤其在当前各级法院大力提倡加快办案进度、压缩存案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重整我国民诉法中的诉讼和解制度,并使之与其他审判制度相辅佐,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固有功能与作用,从而调整并强化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制度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理应提上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改革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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