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
广东白云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白云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加强管理,保障研究机构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和撤销第二条 科研机构设置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紧贴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有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三)有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中、青年学术团队。
(四)具有较好的相关学科基础和较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
(五)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可适当放宽设置的条件。
第三条 科研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研究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有科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四条 科研机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成立科研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意义,研究领域及方向,中长期目标,现有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学术带头人和人才培养计划,机构类型和管理体制等。
(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送科研处。
(三)科研处接到申请书及论证报告后,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科研机构进行论证。
(四)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发文成立。
申请省部(厅)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科研机构(一)两年没有研究课题和经费来源,不能保证持续开展科学研究。
(二)四年内没有水平较高、意义较大的科研成果。
(三)由于人员变动,科研机构已没有学科带头人或骨干研究人员,且短期内又不能组织起结构较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三章 体制和运行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置和学校批准设置两种类型。
由国家、省部(厅)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按下达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科研机构是推动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的重要组织,对于提升国家科技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科研机构,提高其效能和质量,制定一套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就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科研机构的规范管理提供参考。
一、科研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根据需求和资源配置合理进行规划,统筹考虑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需要。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做到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的独特优势。
科研机构的职能包括科学研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创新成果推广等。
科研机构应依托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技术,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
二、科研机构的组织架构科研机构的组织架构应具有科学合理性和灵活性,确保科研工作的高效开展。
科研机构的组织架构一般由领导机构、科研部门、行政部门等组成。
领导机构是科研机构的核心,负责科研机构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领导机构应包括机构领导班子和科研顾问委员会等成员,以确保科研机构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研部门负责具体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工作,包括课题组、实验室等。
科研部门应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分工明确的科研团队,以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部门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
行政部门应确保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是科研机构的核心任务之一,科研项目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
科研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原则。
科研项目的立项应根据科学和技术发展需求,经过严格的评审和论证程序。
科研项目的立项目标和任务应明确,研究方法和进度计划应合理可行。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科研计划进行,研究人员应按照任务书进行研究和实验。
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应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研项目的结题应按照科研成果的要求进行,结题报告应详细反映项目的研究过程、成果和影响。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管理,促使我校科技工作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科技工作改革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的力量和优势,形成团队,参与竞争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形成在全国相关学科领域能代表我校科研水平、并能逐步进入国家队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他们中的优秀者将是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和条件第三条科研机构设置校内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院级科研机构两个层次;根据研究内容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联办科研机构类。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和开发研究,承担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开发、专利为主。
3、联办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单位与校外单位为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重要合作科学研究与开发,校外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以在全国占有一定优势的学科为基础,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经济建设、学科前沿、社会发展等国家目标服务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年均三大检索文章25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其年均到校经费300万元;三大检索文章10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学校机构设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
1。
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指依托兰州理工大学建立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2.校级科研机构指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简称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以及经兰州理工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检测服务中心等。
3.本办法科研机构不含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学院认定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第三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为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指在依托学院统筹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权,学校给予固定编制并设立特聘岗位,科研任务单列的科研机构。
非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学校不设固定编制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工程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多学科结合,科研与育人并举,与产业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向行业,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知识、新方法、新产品,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面向社会开放、流动和联合,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基地。
以人文社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是:建成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中心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理论提升、科研带动”工作,打造科研平台,充分发挥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潜能,有效整合、利用、优化现有的科研资源,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活动,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项目攻关,成果转化的稳定与宽松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进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将重点地设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机构或基地。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地区共建、联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面向社会,并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有关方面科研任务,使之成为我校知识创新、技术革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成为我校专业建设、技术研发和创特色、树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第四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目前主要设立一些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
研究人员主要由目前的在岗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决定适时成立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五条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不给编制只给牌子和一定运行费用的机构。
第六条建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本专业领域科研任务的能力。
机构人员原则上要求曾承担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3、科研团队结构比较合理。
为了保证较高的学术性、开放性与稳定性,科研机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五人。
应注意重点吸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作为科研机构成员。
4、研究的领域,应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院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自身的优势、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1、申办科研机构,首先必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成立。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快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增强科研实力,加强人才培养,产生一批有影响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我校科学研究的基础、力量、优势和特点,重点建立一批相对稳定而又独具特色的研究机构,以促进专业内涵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
研究机构可命名为“XXX研究所”、“XXX研究基地”或“XXX协同研究中心”,并鼓励以合作企业或产品冠名。
第二条科研机构分校、院(部)两级,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院(部)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申请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以专业为基础申报,也可跨专业联合申报。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已进行较长时期的系统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优势,具有中长期发展目标。
3、有一支力量较为雄厚,结构合理,吃苦耐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的研究队伍。
每位研究人员原则上只能归属一个科研机构。
4、有学术造诣较高,富有开拓精神,能承担具体研究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研究带头人。
5、研究团队具有一项以上相关研究方向在研省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在研横向课题,同时在近三年至少发表一篇cssci级别以上收录的论文。
6、有较好的仪器设备条件或物质基础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经常开展各类学术交流。
7、优先支持校企联合申报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1、填报《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书》,说明科研机构人员组成及拟聘任的所长(中心主任),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研究方向和任务、人才培养规划、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等。
2、经相关研究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研究中心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3、经学校校务会审核通过,由校长批准,在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负责制,所长(中心主任)候选人由本机构研究人员推荐,校长聘任。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
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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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理论提升、科研带动”工作,打造
科研平台,充分发挥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潜能,有效整合、利用、优化现有的科研资源,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活动,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项目攻关,成果转化的稳定与宽松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进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将重点地设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机构或基地。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地
区共建、联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面向社会,并适应社会需要,积极
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有关方面科研任务,使之成为
我校知识创新、技术革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成为我校专业建设、技术研发和创特色、树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目前主要设立一些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
研究人员主要由目前的在岗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决定适时成立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五条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不给编制只给牌子和一定运行费用的机构。
第六条建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本专业领域科研任务的能力。
机构人员原则上要求曾承担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3、科研团队结构比较合理。
为了保证较高的学术性、开放性与稳定性,科研机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五人。
应注意重点
吸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作为科研机构成员。
4、研究的领域,应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院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自身的优势、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
1、申办科研机构,首先必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xxx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成立。
2、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须另行提供合办协议(最好
经过公证),说明合办机构的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以及合办各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归口
二级学院领导;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其中一个学院
代管。
与校外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负责总体规划、检查等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科研处负责定期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工作。
第十条经学校同意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和信息等资源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为这些研究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工作目标的制定。
2、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工作进行组织。
3、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
4、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5、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兼职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
6、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7、筹集、管理和批准使用经费。
8、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做好学术梯队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审批的科研机构的主任或所长由申报者提名,校长聘任。
受聘者任期为三年。
在任职期间需外出半年以上者,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告并推荐临时负责人。
第十三条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可以“xxx学院* * 研究所(中心或室)”的名义进行学术活动和依法开展科技开发活动。
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单位为科研机构提供如下条件与政策:
1、科研机构人员可优先享受进修、学术交流的机会。
2、优先推荐参加湖北省、孝感市重点产业创新团队的评审。
3、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科研机构各类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4、学校为每一科研机构提供3000元/年的活动经费。
5、对在外争取到科研项目的研究机构,学校为其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是一个动态稳定的研究基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每年检查一次;三年考核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每年需填写《xxx学院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表》,每年1月15日前上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表给学校科研处。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的评估与考核办法是:
1、按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科研机构在考核期内的成果总分和人均得分。
2、累计在考核期内争取到的且由科研机构中人员主持的项目数。
3、考核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内涵另文制定。
4、考核与评估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考核等次。
5、对评为优秀者加增1000元/年的活动费,对评为不合格者,则取消或扣减当年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评估以本科研机构人员的科研任务与成果为
内容,非本机构在编人员的科研任务与成果不得纳入评估范围。
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上一级部门或学会设立在我校的科研机构,
可享受以上优惠条件。
但机构负责人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表示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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