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论文
浅谈过失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

浅谈过失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提要:本文仅就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惑之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过失渎职犯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类罪概念出现,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类型。
从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态度看,滥用职权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则持过失的态度,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本文仅就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惑之解决有所裨益。
所谓过失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主观上的过失,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
笔者认为,过失渎职犯罪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履行特定职责的义务为前提,应当作为,而且能够作为,但行为人却不作为,即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享受不到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
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因此,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实际上也是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在过失渎职犯罪中的具体运用。
刑法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所组成的双层结构,认定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也必须对这两种关系作出判断。
(一)过失渎职犯罪条件关系与原因关系的认定所谓条件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是“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关系。
具体判断方法是,假设没有前实行行为,看是不是还会发生后危害结果。
如果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不会发生,就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但是,如果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仍然会发生,由于存在“即便没有前行为,也会发生后结果”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滥用职权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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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实证研究

即 由 于 行 为 人 渎 职 侵 权 行 为 .无 其 他 行 为 因 素
定 问题 进 行 实 证 分 析 研 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
的 介入 , 接导致 了渎职 侵权 职务犯 罪 结果 的发 生 , 直 也 就 是 说 .行 为 人 渎 职 侵 权 的 行 为 是 发 生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结 果 的 直 接 原 因 。此 类 案 件 在 我 们 所 调 研
、
近 五 年 来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因 果 关 系
呈 现 出 的 主 要 特 点
通 过 合 肥 、 湖 、 南 、 州 、 城 、 鞍 山 等 市 巢 淮 滁 宣 马 检 察 院 研 究 室 分 别 提 供 的数 据 .再 加 上 本 市 的 数 据
的表计 表 明 . 2 0 年至 2 1 自 06 0 1年 6月 份 近 五 年 来 .
【 要 】 过 近 年 来 反 渎 职 侵 权 办 案 实 践 ,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因 果 关 系呈 现 出 渎 职 侵 权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渎 职 摘 透 渎
侵 权 犯 罪 本 身 结 果 的 发 生 较 少 ; 职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另 一 普 通 刑 事 犯 罪案 件 的 发 生 占有 较 大 的 比 例 ; 职 侵 权 渎 渎
禁 闭 , 上 手 铐 后 吊 上 一 铁 架 上 , 导 致 张 姓 犯 人 因 戴 后 吊过 长而休 克死 亡 的严 重后果 。
上 述 七 个 地 市 共 立 案 查 办 各 类 渎 职 侵 权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共 3 2件 5 8人 ; 其 中 滥 用 职 权 类 案 件 1 3 件 9 0 3 1 9人 ; 忽 职 守 类 案 件 1 2件 2 6人 ; 私 舞 弊 类 6 玩 7 0 徇
浅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浅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解决对策论文摘要对渎职侵权职务行为和危害后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效认定是对渎职侵权行为归责的关键条件。
就当前来看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都是“若无A就无B”这种必要条件分析框架,然而由于其固有的缺陷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渎职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自十九世纪以来,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就一直受到法律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且争议不断。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除了和特定职务密切相关,职权关系错综复杂难以厘清外,还经常会以多因一果或者一因多果的多种情况发生,因果关系也较为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对渎职侵权职务行为和危害后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做出合理、正确的认定就成为始终困扰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而强化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原因(一)介入因素影响下的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就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情况来说,传统的刑法学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重大的突破,体系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基本已经可以解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问题,但是之后不少学者将西方的一些“条件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引进来,才导致了理论界之后的重大争议,加大了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因果关系的难度,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在混论理论指导下的无所适从。
比如,在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行认定时,我们要是采用必然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条件说来进行认定时,通常情况下得出的结果会较为一致,但是如果存在其他因素介入后,那么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时,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滥用职权罪论文侦查方法论文

滥用职权罪论文侦查方法论文滥用职权罪论文侦查方法论文: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和侦查方法及策略初探[摘要]滥用职权罪是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侦查的主要罪名之一,它的犯罪构成如何,相关的侦查方法又有哪些,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构成;侦查方法;策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正确分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把握和运用好侦查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方法、策略,对做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追求或放任态度。
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从而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终稿2)

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院系:网络教育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写作批次:原创承诺书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若本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___ ______日期:2012年月日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目录】【目录】 (2)一、我国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 (3)1、行政职权的概述 (3)2、行政职权滥用的定义 (3)(1) 滥用行政职权是一种腐败的行为 (3)(2) 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表现 (3)3、滥用行政职权的危害 (4)二、我国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4)1、行政职权在使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 (4)(2)职权不合法使用问题 (4)(3)行政指导存在“黑箱操作”现象 (5)2、对于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5)三、防范行政职权滥用的措施 (5)1、防范行政职权滥用所应采取的措施 (5)(1)扩大司法审查滥用职权的范围 (5)(2)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依法治权 (6)(3 )建立参照先例制度 (6)(4 )改革相关体质确保司法审判独立 (7)(5)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制度 (7)(6) 增加人民监督和社会舆论影响 (7)四、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摘要行政职权滥用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进入世纪年代以来,行政职权滥用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和相关因素的影响,引发了职务犯罪范围扩大、案值剧增、层级升高、窝案串案频发的严重态势。
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之认定

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之认定当前,在国家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的认定成了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的突出问题。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比较困难。
标签: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引言目前,渎职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比较难。
一、我国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1.客观实在性首先,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主观上是否认识为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建立在案件客观事实之上的。
因此司法实务中,只考虑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时,案件所包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绝对的。
2.法定性刑法的制定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目的。
因此刑法强化了特定行为人的特殊行为所产生的特定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
某些现实中很明显,哲学上很清楚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可以被弱化甚至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而某些生活中不明显,哲学认定模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可以得到强化。
3.条件性一方面,同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渎职类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
行为人的渎职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直接作用于危害结果,而要与其他介入因素相结合才会产生危害结果。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要求其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即担负法律所规定的特殊职责或者特定义务。
其行为表现为对职责的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
二、我国当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1.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过于严格在我国,现行不论是偶然因果关系还是必然因果关系,都只着重探讨了事实上因果关系如何存在,没有为承担刑事责任到什么程度制定一个裁量标准,自然也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比如司法机关在裁决时通常采取的依据“该渎职行为表现为一种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不一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作为的状态下,结果一定不会发生。
”从此出发,我们只能确定事件上的因果联系,却不能明确行为人应当为此种联系负担责任到何种程度。
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论文

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论文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过错形态的分析(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过错形态的争议不少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这是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所决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滥用职权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玩忽职守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也有学者在分析“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出,该罪的主观罪过是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聚合的复合罪过。
这种观点,是目前的主要观点。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因为不能仅以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来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而应以行为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结果的主观心态来确定,而且食品监管渎职上的过失责任本质上属于监督过失责任。
笔者赞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而这须综合从罪名确定的一般原则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体系地位中得到确证。
(二)罪名确定的一般原则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过错形态首先,我国《刑法》只有在第14、15条中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罪过形式。
换言之,我国刑法的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过失犯罪,而没有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复合罪过形式”。
其次,同一罪名的行为必须是相同的罪质的行为,而不同罪质的行为必须分散成不同的罪名,这是确定罪名的基本原则。
“在同一个罪名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属于故意,就是属于过失,而不能是模棱两可的。
”因此“,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虽然同属于《刑法》第397条,却因罪过形式的不同而分属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最后,《刑法》第15条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如果确定某一行为为过失犯罪,就会在法条中予以明确指出,以区分故意犯罪行为,如过失决水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或者该罪行本就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综上,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复合罪过,更不可能既可以是故意犯罪,又可以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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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
摘要:要确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首先就要认定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滥用职权犯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定罪处罚毫无争议,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时,是否可以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相当复杂,若不正确处理,就会导致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或者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滥用职权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一般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偶然的因果关系,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偶然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有其他介入因素介入进去产生的危害后果。
从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来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要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在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这是法定结果要件,是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时,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危害行为已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
被引起的关系。
分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表现为危害行为直接地作用于客体或对象,直接地造成危害后果的产生,直接原因只有一个,没有其他因素对危害后果起作用,例如,在某县政府拆迁过程中,万某具有负责征地及对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在此期间,万某接收被补偿当事人都贿赂后,违反政府制定补偿条件和补偿数额,对不该补偿的进行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此滥用职权案例中,万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必然引起了国家经济的损失,危害行为与国家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好判断,不存在争议。
偶然的因果关系存在于多因一果的现象中,某一危害后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包括介入因素)造成的,由于介入因素的影响,增加了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难度。
王某系某交警队车管科科长,2007年7月,在未经考试合格的情况下,违规为杨某办理了摩托车驾驶证,2008年3月,杨
某在驾车过程中交通肇事致周某死亡。
在此案例中,王某的违规办证是危害行为,杨某交通肇事是介入因素,出现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王某的危害行为与周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王某的危害行为与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王某是否犯滥用职权罪?当滥用职权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介入因素出现时,判断因果关系就不是一目了然,存在争议。
在滥用职权犯罪中,危害结果多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是专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对滥用职权犯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应按以下的判断标准和顺序进行判断,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以条件说进行判断。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行为就是后者结果的原因。
案例中,没有王某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行为,就没有杨某驾驶摩托车上路的行为,也就没有杨某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其次,对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判断。
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负刑事责任还需要行为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的主观罪过。
案例中,王某应该认识到自己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但王某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滥用职权犯罪构成对主观罪过的要求。
再次,对介入因素进行判断。
在直接因果关系中不存在介入因
素,就不用考虑对介入因素进行判断的问题,在存在介入因素的间接因果关系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的出现时正常的还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的?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反。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正常,关键是判断介入因素是否能被大多数人所预见,能预见则是正常的,反之则反。
案例中,王某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行为是先前行为,杨某驾车肇事是介入因素,众所周知,没有经过驾驶考试,驾驶技术一般是不合格的,使用不合格的驾驶技术驾车,一般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杨某驾车肇事的行为是能被大多数人所预见的,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是不能驾车上路行驶的,如果没有王某违规办证的行为,就没有杨某驾车肇事的介入因素,杨某的驾车肇事行为是从属于王某的违规办证行为。
所以王某的滥用职权违规办证行为与杨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