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盐业专营制度

盐业专营制度盐业专营制度是指国家对盐业进行专门的监管和管理,通过统一生产、流通和销售来保障人民生活的需求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这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制度,旨在有效控制盐的生产和流通,防止盐价的波动和市场的混乱。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调味品,也是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因此,盐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达到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稳定供应和价格适中的目的,国家通过盐业专营制度实现了对盐的全面控制。
盐业专营制度的核心是国家对盐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垄断管理。
国家设立了盐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盐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
盐业企业由国家授权经营,所有的盐都由国家统一生产、包装和标记,再由国家统一销售到各个市场和商家。
这种垄断管理可以确保盐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平衡盐的供需关系,防止盐价的波动和市场的混乱。
由于盐是大众消费品,人们对盐的需求是稳定和持续的,而且盐的生产和加工周期较长。
如果没有专营制度的调控,市场上供需关系不平衡可能导致盐价的剧烈波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稳定性。
通过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国家可以合理控制盐的供应量,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调控来避免市场的过热或低迷。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保障国家的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也是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料。
只有通过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国家才能确保盐的合理供应和价格适中,确保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防止盐泛滥和价格波动,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最后,盐业专营制度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的制度,但也需要注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在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下,国家可以确保盐的质量和供应,保持盐价的稳定和市场的秩序。
然而,也需要防止盐业垄断过于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发展。
只有平衡好盐业专营制度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盐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繁荣。
窦玉平(冀市监唐处〔2021〕13020021000077号)

窦玉平(冀市监唐处〔2021〕1302002100007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唐处〔2021〕13020021000077号【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307795160000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30779528012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07【处罚机关】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唐山市【处罚对象】窦玉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0:02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市监行罚〔2021〕107 号当事人: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住所(住址):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窦*身份证件号码:130*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唐山市路南众太食品商行涉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平粮油店 2021 年5 月 22 日,从唐山市路南众太食品商行购进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长舟加碘精制盐",净含量:20kg(400g×50)/袋,共 5袋;2021 年 5 月 26 日从唐山市路南众太食品商行购进唐山市丰南区第一盐场有限公司生产的“林宏牌加碘盐",净含量:400g×50 袋,共计 40袋。
上述食盐进货总价为 860 元。
2021 年 7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过对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平粮油店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未索取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在该超市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从唐山市路南众太食品商行购进的上述食盐,其中“长舟加碘精制盐",净含量:20kg(400g×50)/袋,共 2 袋,净含量:400g/袋的共 44 袋,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轻工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0.03.02【实施日期】1990.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盐业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O年二月九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三月二日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街道,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价格。
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食盐专营机构负责全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制定全国食盐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区食盐专营机构负责本地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食盐生产、销售、储备等工作。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保证食盐的生产、销售、储备等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三、生产销售管理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执行食盐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生产、销售、储备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质量安全监管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食盐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国家食盐专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盐,依法予以处理。
五、非食用盐管理非食用盐是指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目的的盐类产品。
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非食用盐管理制度,加强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的监管,确保非食用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食盐专营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食盐生产、销售资格。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运政发〔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运政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共计62项,其中取消57项、下放管理层级5项。
现将具体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工作部门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以往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
起生效。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7项)
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项)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附件1
附件2。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食盐,又称餐桌盐,是对人类生存最重要的物质之一,也是烹饪中最常用的调味料。
现在关于盐的政策已经出台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国家放开盐价政策特殊情况可临时价格干预《通知》称,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通知》强调,要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据悉,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食盐价格不会大幅上升有市民担心食盐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别是盐价是否上涨等问题。
对此,广东省盐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冯启明表示:“目前食盐的产能是大于需求的,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上升。
”冯启明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将有利于保障市场的有效需求,预测价格放开后,广东省食盐价格会发生结构性调整,海盐价格会略为上升,井矿盐价格则会明显下跌,盐价总体不会大幅波动。
广东全省城乡的小包装食盐(居民厨房用盐)消费目前稳定在全年40多万吨,加上食品加工企业的用盐量,全省食用盐需求超过100万吨,但广东省属的雷州盐场、徐闻盐场、阳江盐场等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年产总量才十多万吨,缺口较大。
改革前,缺口部分由国家计划安排从省外购进,改革后,省外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可以跨省进入广东市场。
广东虽然是产不敷销,但全国却是产大于销,产能过剩。
因此,改革后,市场供应就更有保障了。
平价盐会否消失?不会“1.6元500克的盐越来越难买了。
”一位市民昨天表示,担心盐价放开后,“平价盐”会彻底消失。
昨天记者走访了华润万家天河北店等超市,发现货架上难觅“平价盐”踪迹。
超市中货架上摆着几种盐,其中最便宜的是250克加碘低钠盐,售价2元,最贵的是250克加碘冰晶盐,售价达到6.5元。
业内表示:“市民无需担心买不到平价盐,价格放开后买平价盐可能更方便。
个体户禁入行业的目录清单和法律依据

个体户禁入行业的目录清单和法律依据哪些行业和项目个体户禁入?最全目录清单、最新法律依据来了!随着放管服改革,近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但也有部分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对生产经营行为有一定许可要求,未允许个体户生产、经营。
1食盐生产、批发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种子质量检验、进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农药生产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级36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20项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12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市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2.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7日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教育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要研究制定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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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
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