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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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班会行为篇自由与规则ppt课件

主题班会行为篇自由与规则ppt课件
可是,一天,他为了向同学炫耀他的车技, 在路上双手拖把骑着自行车。没想到前方 真好有一个老奶奶要过马路,王潇为了躲 避这个老奶奶,就往外一侧,结果重心不 稳,跌跌撞撞往马路当中行去。
你是王潇的话,这时最想和大家 说什么?
没想到,后面一辆汽车为了躲避他,一头栽进了旁边的草地上。再后 面的车子虽然紧急刹车,可是由于车子较多,车速较快,发生了追尾 事件。一时间,这条路上交通堵塞,幸好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新社会目睹之怪现状
大无概规是矩出不于成标方新立圆异,和规不则拘是小大节部的分扭人曲心的理意在志作体祟现, ,不少遵人守信规奉则不不守仅规是则为才了会受方益便,他甚人至,愚更昧是地对认自为守身规的则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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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 学生
课堂秩序
汲取知识, 学习思考自由
在课堂 乘客 在火车
乘客须知,勿 带易燃易爆物
品上车
安全旅行的自由
在旅
游客
游园须知, 保护名胜
观赏祖国名胜大川美 景的自由
游点
古迹
在书店 顾客
爱护图书,不 折,不撕
阅读,购买自己喜爱 的书籍的自由
课堂小结
遵守规则是为了获得自由,要获得自由,就 必须遵守规则;只有每个人都遵守了规则, 我们才能获得更多的自由;自由要在规则中 拥有。
短文赏析:
规则与自由 刻板可以让我们开心地一连笑上3天,但是,在开心之余,嘲笑之后,我们是

自由的五种表现

自由的五种表现

自由的五种表现:1)儿童拥有从环境中选择吸引自己的事物的自由,对什么有兴趣,可以自由的选择;2)儿童拥有行动上的自由;3)儿童拥有安静不受打扰的自由;4)儿童拥有自己发现问题,相处办法和计策,并自己选择答案的自由;5)儿童拥有凭自己意志将他的发现与人交换及分享的自由。

规则对儿童的意义:保证儿童的自由和尊严;为儿童构建内在安全感;排除了暴力和权力;使儿童了解了自己内在和外在世界,使儿童更清明;使儿童成为自己的主人,不受支配,有尊严感,有成为完整的人的倾向。

“爱和自由”家庭规则:1、不伤害自己2、不伤害他人3、不伤害环境“爱和自由”幼儿园儿童行为规则:1、粗野、粗俗的行为不可以。

2、别人的东西不可以拿,自己的东西归自己所有,并有权利自由支配。

3、从哪里拿的东西请归位到哪里。

4、谁先拿到的谁先使用,后来者请等待。

5、不可以打扰别人。

6、做错事要道歉。

并且学会要求他人道歉。

7、学会拒绝别人,学会说“不”,也可以接受别人说“不”。

处理和沟通过程中,让孩子们感受到了家长的关心和爱,同时还让孩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作为家长,要将问题一步步深入明了,了解孩子行为背后是怎样的含义。

在执行规则时,既不让孩子受到伤害,还让孩子感觉到他得到了认可和接纳。

在处理问题时,孙老师还特意强调其中的一些细节,例如拉着小朋友的手,蹲下揽着孩子的肩,眼睛和孩子平视,语气的温柔和坚定(绝没有责备)。

这些行为,有的是让孩子放松,有的是为了给孩子勇气,每个细节都有它隐藏的含义……我不得不叹服老师们的仔细和用心。

1、粗野、粗俗的行为不可以。

说明:粗野、粗俗的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行为上的,比如打、咬、踢、掐等等;一类是语言上的,语言暗示、控制、威胁、恐吓、侮辱等,让别人做不愿做的事情。

语言敏感期和语言暴力要区分。

语言暴力有个明显特征是带有目的性,就是施暴者会获利。

应对这类问题的步骤:1)询问被威胁人的感受和情绪:例如,“你现在是什么感觉?”“他这么做你觉得舒服吗?”之类;2)告诉威胁人(语言或者行为的实施者)那是在威胁,会让对方害怕、担心(恐惧等等),请看着对方的眼睛,真诚的给她道歉;3)告诉他们,妈妈(老师)爱你们,同时欣赏道歉者的勇气。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学位论文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学位论文

前言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 rea)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就不是犯罪人,对行为人就不能适用刑法。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因此,上述格言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用语可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culpa),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称为责任主义。

”责任主义强调责任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刑罚存在的前提就是必须有责任的存在。

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受惩罚。

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就是没有责任,就不应该受惩罚。

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由于醉酒或者其它自招原因所导致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屡见不鲜,对于这种行为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则无论从国民的情感来说,还是从国家的刑事政策角度来讲都是不能容忍的。

如果对之予以处罚,则又与责任主义原则相冲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出现,对这个两难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回答,但由于其理论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也是观点不一,具有较强的探讨价值。

目录摘要 (1)1. 原因自由行为的涵义 (1)1.1.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1)1.1.1.行为人陷入的精神障碍状态的范围如何界定 (1)1.1.2.原因自由行为主体应否受到限制 (2)1.1.3.如何认识定义一和定义二中的“导致构成要件实现”、“实施构成要件”的表述 (2)1.2.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 (3)1.2.1.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3)1.2.2.实行原因行为时出于故意或过失且主观上有罪过 (4)1.2.3.原因自由行为的原因行为只能由自然人的一个行为构成 (4)2.对不同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进行比较研究 (5)2.1.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及其罪过形式 (5)2.1.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 (6)2.1.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 (7)2.1.3.非自愿性醉酒 (7)2.1.4.病理性醉酒 (7)2.2.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 (8)2.2.1. 毒品所致急性精神病性障碍 (8)2.2.2.自陷性巫术所致精神障碍 (9)3.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完善我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立法 (9)3.1.国外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立法例 (9)3.1.1.德国 (9)3.1.2.意大利 (10)3.1.3.日本 (11)3.2.中国大陆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及检讨 (11)3.2.1.该条规定只提及醉酒而未作具体分类 (11)3.2.2.没有对醉酒等导致精神障碍的可责性作出限制 (11)3.2.3.该条对导致精神障碍的原因只限于醉酒 (12)3.3.我国刑法中增设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意见 (12)3.3.1.对原因自由行为立法设想的两种意见 (12)3.3.2.借鉴瑞士刑法典的立法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模式 (14)结语 (16)注释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20)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的自由与决定性

行为的自由与决定性

行为的自由与决定性每个人都渴望自由,渴望能够自主做出决策,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

在行为的自由中,我们更加明确地感受到决定性的力量,其决定了我们的行动和取向。

但是,行为的自由与决定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探讨这一关系之前,我们需要了解行为自由和决定性的概念及其背后的原理。

行为自由是指个体能够自主选择行动、思考和表达的能力。

它涉及到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掌控力和选择权。

行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源自于个人权利的尊重。

我们期望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念自由地选择行动,而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压制。

然而,行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

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等各种因素约束了我们的行为自由。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价值观的共识。

在行使行为自由的同时,我们需要在道义和法律的边界内行动,考虑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自由的核心是人的意志和选择。

而决定性则指的是一系列因果关系和外部因素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

人类行为的决定性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我们所处的文化、社会环境、个人经历和性格等方面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我们的行为。

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我们在行动中的独立性,使得我们的决策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决定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选择。

正如心理学家所说:“我们可能无法控制外部环境,但我们可以控制对其做出的反应。

”决定性提醒我们要更加理性地思考问题,衡量不同因素的权重,做出正确的选择。

尽管我们受到内外在因素的影响,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意志的力量来抵制负面的影响,选择自己理解为正确的行为道路。

在行为自由与决定性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责任。

我们的行为自由给予了我们做出自主决策的能力,但同时也要求我们承担由我们自己的决定所产生的后果。

责任使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考虑自己的行为如何影响他人和社会。

在行使行为自由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意识到我们所做的选择将对他人产生影响,我们的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伦理和道德准则。

主题班会行为篇《自由与规则》课件

主题班会行为篇《自由与规则》课件

教育意义
通过主题班会,引导学生 正确认识自由与规则的关 系,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和社会责任感。
主题意义
提高学生思想认识
帮助学生认识到自由与规 则的重要性,理解自由与 规则的关系。
培养良好行为习惯
通过主题班会,引导学生 自觉遵守规则,养成良好 的行为习惯。
增强社会责任感
教育学生不仅关注自身利 益,还要尊重他人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
自由与规则的平衡
平衡的必要性
自由和规则之间需要达到平衡状态,以实现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共存。过度的自由 会导致混乱和无序,而过多的规则则可能限制个人权利和创造力。
平衡的实现途径
为了实现自由与规则的平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同时加强公民教育和道德 建设。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既能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又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
平衡的挑战与应对
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与规则的平衡常常面临挑战。例如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容易引 发侵权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应用,同时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03 如何在生活中实 践自由与规则
在学校中的实践
遵守校规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 重师长,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自由的性质
自由是相对的,受到法律、道德和规 则的制约。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能 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否则就违背 了自由的初衷。
规则的必要性
规则的定义
规则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的条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的必要手段。规则可以是法律、道德、行业标准或团体规 定等。
规则的作用
规则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冲突和矛盾,保障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通过遵守规则,可以建立起一个公正、有序的 社会环境。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自由行为的原理是指人类在行动中拥有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进行决策和行动。

它涉及到个体的思考、意愿、选择、行动等多个层面。

自由行为的原理基于人类的自主权。

人类作为有思想、感知和意识的生物,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这种自主权使得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信仰、经验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个体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旅游目的地、活动项目等的喜好和需求做出选择。

自由行为的原理与个体的意愿密切相关。

个体在行动中可以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欲望。

这种意愿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但最终决定权在于个体本身。

在旅游中,个体可能会受到家人、朋友或广告等因素的影响,但最终决定是否选择某个目的地或活动项目还是取决于个体本身对其是否感兴趣或认可。

第三,自由行为的原理基于人类的选择权。

人类在行动中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从多个选项中做出决策。

这种选择权使得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需求、目标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旅游中,个体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旅游目的地、交通方式、住宿方式等。

自由行为的原理还与个体的行动能力相关。

个体在行动中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在旅游中,个体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时间安排、身体条件等因素,以便做出适合自己的旅游计划。

自由行为的原理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人类作为有思想和意识的生物,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这种能力使得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信仰、经验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中需要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欲望。

只有通过自由行为才能真正反映个体内心真实想法。

第三,人类在行动中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从多个选项中做出决策。

这种选择权使得人类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需求、目标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类在行动中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这种能力使得人类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历史上严格说来,并不如预期般受到重视,更有甚者,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学说上便已出现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不具特殊性的看法,直到今天亦然,这类型的想法便是认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只要通过由一般的归责方法(一般过失犯的处理模式)便可应付,无需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建构它的可罚性基础。

标签: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过失归责一、不受重视的过失原因自由行为事实上相较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实践上更具重要性的是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问题,所以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与可罚性理论的适用,对过失犯而言的重要性,不应比故意犯小。

只是一般的过失归责?究竟像是过失致死、过失伤害罪有没有通过原因自由行为说理的必要?包括学者Hor n 在内,德国学界对这个问题发出越来越多的质疑,他们认为相较于故意原因自由行为,这里并不会因为同时存在原则而出现太多说理上的困难,理由在于:1. 由于过失犯中无着手的概念,因此不须去处理自陷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否已经符合未遂品质之问题。

2. 在先行行为与结果行为间的因果关联确定上,也不会像故意原因自由行为中存有这么多的问题。

3. 尤为重要者是,在纯粹的结果犯中,任何一个制造出不容许风险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归责的对象,而不须去顾虑其与结果发生间的时空上的差距。

所以Eser 即认为,在纯粹结果犯的部分,既便不采用原因自由行为做为依据,也有可能对行为人依一般过失归责原则加以处罚。

总之,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在过失的纯粹结果犯类型里遭到最强烈的怀疑,也跟过失犯的成立检验要件及架构有关。

需通过诸如结果原因、行为不法、结果不法等要件的检验后,方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而行为不法是否能够成立,一个不可少的因素便是行为人行为的客观注意违反性。

二、可罚性的质疑和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一样,Hettinger 仍认为构成要件模式无法建立对行为犯的归责,因为「这里的行为不法,明显地被压缩到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落内」,喝酒当然不可能等于驾驶,而法律要求的当然是驾驶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仍须存在。

侵权责任编: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

侵权责任编: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侵权问题也愈加突出。

在此背景下,侵权责任成为了针对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手段,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也成为了法律的重要使命。

但是,在侵权责任中固然有对侵权者的惩罚和查处,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关系,以及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如何厘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侵权责任的社会功能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财产、名誉、荣誉等各种权益。

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规定侵权责任不仅是为了对侵权者的惩戒,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是维护公正社会秩序、弘扬社会正义的必要手段。

同时,侵权责任还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侵权责任的实施也涉及到了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权益保护是其主要的目标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侵权行为受到保障的行为自由的限制,这就导致了罚则的真正意义和对行为自由的影响有必要重新审视。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及救济途径对于侵权责任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救济方式,其中,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它指的是侵权人应支付给受害人的一定金钱。

而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则是使侵权行为不再繁殖并消除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

恢复原状是指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情况下,侵权人应予以恢复原状的义务。

侵权责任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遏制侵权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但是,我们要认识到,侵权责任的实施也涉及到了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及限制对于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范围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一方面,赔偿需真实反映出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范围,适当估算受害人的非经济损失也是有必要的。

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在法律上,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原因:根据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若某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后果,那么该行为即可被认定为该后果的直接原因。

2. 故意或过失:根据行为者的意图或忽略职责导致的行为结果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如果行为者是有意为之或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某个结果发生,那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或过失的结果。

3. 必要性原则:根据行为者无法避免或缓解的情况下的行为选择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如果行为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避免或缓解的情况下采取了特定行为,那么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出于必要性原因。

4. 累积原因:根据行为者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导致某个结果的累积效应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如果某个结果是由于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累积效应所导致的,那么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结果的累积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可能会有不同的原因自由行为认定规则。

这些规则的具体应用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儿童的自由行为不能违反的三个基本规则

儿童的自由行为不能违反的三个基本规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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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吗?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相互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权利法。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之间的私权利,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既然如此,我们在民法中为什么要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对其的诸多民事行为作出限制,这是否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呢?本文将从行为能力、行为自由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对此作出探讨。

关键词:行为能力行为自由意思能力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家庭伦理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属于调整私人之间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性质上,民法是私法、权利本位法、是实体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其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维护私权利,帮助公民实现私权利。

其权利不受侵犯,公民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而不受外界侵犯。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也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是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自由选择,权利主体的自我意志可以成为约束其法律行为的准则,权利主体应对自我意志的选择承担责任。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治,当事人自治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是自由实现的不完主要法律形式。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基本的民事权利,那么他们在不违背民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为什么对其的诸多民事行为的行使进行限制呢?二、行为能力(一)概念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换言之,行为能力是所法律认可的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而法律仅承认具备一定程度的判断力的自然人具备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平等的享有享有权利能力。

自然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是才生效。

换言之,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行为发生法律后果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权利者能够独立的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能力,是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可见,行为能力一是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二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三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二)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亦称 "有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中国民法总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部分行为能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有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的一种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无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因年龄或者严重智力障碍而不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法律行为,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即法律不承认无行为能力人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一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行为自由自由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自主权,是意志的自由。

是对限制的解脱,解放就是自由,自由与限制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对自由具有保障作用。

自由权是社会主体所享有的依法自主决定其意思和行为而不受国家和他人任意干涉的自由的权利,是一项基础性的核心的人权。

行为是指人在主客观因素影响下而产生的外部活动,是一个整体的行动过程;而运动是指人们身体内外部的生理动作,是人们行为过程在身体上的分散分解。

行为具有目的目标,而人们的运动则是接受人们行为目的目标而动作。

就行为目标和动机的关系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意志行为、潜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

行为自由即指当事人以自己的思想和意志自主的做出莫种活动而不受外界干涉的自由。

法律赋予保障主体的自由权利,但是自由权不是无限的,不是任何人的任性。

认为自由就是指社会主体无节制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完全是对自由的一种误解和解读。

“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民谚就很生动的说明了社会主体的言行是有界限的。

实际上包括自由权在内的任何一种法律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

超越了这个边界,不但主体的自由权得不到保障,而且这种滥用自由权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

这点无需赘言。

然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自由的过多的限制是不是对自由权的践踏呢?我国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单方、双方、还是多方,无论是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无效。

诚然,我们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继承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可以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

一、纯获利益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获得利益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为有效法律行为。

例如接受赠与。

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为有效法律行为。

三、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可确定其效力。

四、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

为无效法律行为。

五、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如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

为无效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限制较为严格,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限制相对来说比较宽松。

四、缘何对民事行为限制我们为什么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进行限制呢?这是否是对公民自由权的干涉,是否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是否有悖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呢?法律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其自身判断能力不足可能带来的损害;二是警示相对人要有所注意,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此无需赘言。

其意思能力是指权利主体对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合理认识能力和预测能力。

意思能力是决定行为有效与无效的标准,权利主体有意思能力的,则行为有效;权利主体没有意思能力,则行为有效。

有意思能力的主体,则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的主体,则无行为能力。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尚小,社会经验缺乏,精神健康问题,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其意思能力存在欠缺,所以对其行为能力做出合理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这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利益。

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追认是对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的补充,使交易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更好的体现民法的精神。

因此,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制度并不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而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通过否认其行为的确定效力来保护其利益。

这样的制度,在实践中也有可能或多或少不恰当的成为未成年人参加民事活动的障碍。

目前我国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可以视为努力克服这种障碍的追求在立法上的体现。

我国《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其中有些规定还不够合理,我认为可以做如下调整:首先,关于将周岁作为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与当今的社会生活不想适应,我国小学是以六周岁作为入学年龄(《义务教育法》第11条),已经入学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已经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仍将其视为无行为能力与社会现实不符,是对其行为的一种不合理限制。

因此将六周岁作为区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可能较为合适,符合社会生活现实再次,我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发展差距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参差不齐,东部沿海地区孩子自小就进如幼儿园学习,接受教育早,其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自然是中西部孩子无法比拟的。

全国实行一刀切有些不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状况。

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弹性制度,给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法官更大的裁量权。

最后,在特定的行为范围内,打破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概括的规定,纯获利益的行为,对允许处分的财物的行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行为等确定有效。

而不是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对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是合理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诚然其中也有些不合理,不恰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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