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是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都制定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剩菜剩饭、果皮余果、蔬菜残料等有机物质。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产生恶臭、滋生蚊蝇等害虫,并且易于发酵产生有害气体。
因此,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对于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1. 集中收集和处理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设立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和处理设施来统一处理餐厨垃圾。
餐饮企业和居民可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然后由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有机肥料化、沼气发电、厌氧消化等方法,将有机物质转化为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分类投放和利用另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和居民进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利用。
餐饮企业和居民需要将餐厨垃圾分别投放到有机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不同的垃圾桶中。
然后,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有机肥料化或者发酵产生沼气资源。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降低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油烟、废弃食用油、油脂等物质。
废弃食用油脂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污水管道堵塞,甚至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收集和回收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收集和回收利用。
一些地方设立了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站点,餐饮企业和居民可以将废弃食用油脂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废弃食用油脂可以通过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进行处理,生产出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
2. 引导和监督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需要引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和居民的行为。
重庆:餐馆不能临街设灶台

重庆:餐馆不能临街设灶台最近,重庆市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餐饮行业的新规定,其中之一便是餐馆不能临街设灶台。
这一规定引起了业内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这一问题出发,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之策。
问题的背景和原因重庆是一个美食之都,餐饮业是该市的重要产业之一。
根据重庆市餐饮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重庆市餐饮业总数已达到2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60万人,餐饮营业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20%。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重庆市多山、多雨,市内许多餐饮场所为了方便排放烟雾,开放了店铺的后门或临街的窗户,设立临街灶台,因而经常对周边小区或行人造成噪音干扰、环境污染等问题。
据市民反映,夏季时餐馆烟道排气管散发的恶臭味道尤其明显,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重庆市政府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对餐饮业进行规范管理,特别是对灶台设置进行了限制。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重庆市市政府携程发布的《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设餐饮经营场所烟道排烟口应尽量远离住宅区、公共场所和道路,且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尘扰民现象的发生。
另外,该规定明确规定餐饮场所的灶台不得临街设置。
这一规定的实施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
对于已有临街灶台的餐饮场所,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不得再新增临街灶台,否则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者行政处罚。
对餐饮业的影响对于此次规定,餐饮业内普遍反映,这对行业的发展和运营带来了影响。
一些餐饮业主表示,灶台的设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而在限制灶台设置后,整个餐饮场所布局将受到严格的约束,节约空间的难度将加大。
此外,一些从业者也担心,新规将使烹饪过程中的烟尘难以排出,降低了生产效率,增加了使用成本。
而另一方面,未来可能要关停一些不符合环保要求、空间过小或装修老旧的小餐馆,这将对部分小餐馆的经营带来压力。
应对之策在新规定出台后,餐饮业内开始探索新的解决方案。
2024年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2024年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二)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是指对餐饮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定和措施。
在____年,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不断关注和强调,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挑战。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渝府办发〔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日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实施范围与工作目标。
在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下同)的城区范围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具体计划和目标为:1.2017年年底前,试点单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制定和动员部署(主城各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并报市城管委备案),启动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市直机关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7•【字号】渝办发[2008]344号•【施行日期】200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3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配合全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防止废弃食用油脂再次流入餐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等四部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和市领导要求,即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在主城9区开展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牵头部门根据市领导要求,此次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市政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建委、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工商局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协调职责。
二、整治时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整治工作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2月28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整治动员阶段(2008年12月10-24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整治行动方案,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2月20日)。
各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加工、销售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大对黑窝点的查处力度。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2月20-28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开州府办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州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重庆市开州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项工作方案为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赵家街道、白鹤街道、正安街道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覆盖。
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区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设施,源头减量。
按照相关法规和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实现餐厨污水达标排放,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减少餐厨垃圾运输和处理量。
(二)提高能力,加大处理。
充分考虑家庭厨余垃圾的处理,在现有餐厨垃圾处理能力(50吨/日)的基础上,实施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规模200吨/日的二期扩建项目,提高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处理能力。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管理1. 食堂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菜叶、食材残渣等有机废弃物,以及餐具、食品包装材料等非有机垃圾。
2.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机垃圾和非有机垃圾进行分类管理,有机垃圾放入专门的有机垃圾桶中,非有机垃圾放入非有机垃圾桶中。
三、收集和储存1.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理,避免滞留发臭。
2. 餐厨垃圾桶应当放置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洗消毒。
3. 餐厨垃圾暂时存放场所应当保持通风,确保垃圾不会滋生臭味、蚊蝇等有害生物。
四、运输和处理1.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运输,并在运输过程中密封包装,避免二次污染。
2.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处理方式。
五、责任制度1.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2.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垃圾桶和储存设施的卫生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七、奖惩制度1. 对于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批评和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渝府令〔2018〕3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11月16日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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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 号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
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
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三)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四)按规定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确需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办法命令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
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