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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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法律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合同的概念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2.1 双方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

2.2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合法性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4 自由协商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受非法干预。

2.5 相对性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

各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综上所述,合同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4.1 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能力: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简述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简述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简述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最近又仔细研究了下仓储合同这个东西,有了新发现。

让我想想这个仓储合同的特征啊。

先说说这个仓储合同啊,它首先是一种诺成合同。

啥是诺成合同呢,就是只要双方达成了仓储保管的合意,这合同就成立了,不像有的合同还得实际交付个啥才能成立。

就好比两个人说好互相帮忙保管东西,只要说好了,这事儿就这么定下了,不用真的把东西先搬过去才算。

这就是诺成合同的特点,感觉还挺方便的呢。

还有呢,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

这里我一开始还有点疑惑,后来才明白,啥叫双务呢,就是保管人得提供仓储的服务,他要负责保管仓储物,而存货人呢,得支付这个仓储费。

就像是住酒店,酒店要给客人提供房间保管客人的东西,客人就得支付房费一样的道理。

我还发现仓储合同里保管人的义务挺特殊的。

他得有专业的保管能力。

比如说要保管一堆水果,那保管人得知道怎么保持这个水果的新鲜度,合适的温度湿度这些都是要掌握的。

这就好像你去托管宠物,托管的地方要懂宠物的习性才能把宠物照顾好。

不过我也有不太确定的地方,就是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偿性。

我想大多数仓储合同是要给钱的,就是有偿的,毕竟保管人付出了劳动。

但有没有无偿的情况呢?我觉得可能有吧,就像熟人之间帮忙存个东西,可能不好意思要钱。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好像这种又不完全符合仓储合同的情况,这里就有点混乱了。

还有个特别明显的特征就是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行为。

这个我开始看错了,我以为是这个仓储的货物呢,结果仔细一看不是的,是保管人对货物进行保管的这个行为。

这让我很惊讶呢,就好像你去请人打扫房间,合同的重点不是房子或者打扫工具,而是打扫这个行为。

总之啊,仓储合同的这些法律特征,有比较清晰的,也有还让人有点困惑的地方,但研究起来真的很有趣呢。

再从别的方面看看,关于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体现。

比如说保管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保管好仓储物,造成了损失,那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也算这个合同法律特征的一方面。

简述合同的特点范文

简述合同的特点范文

简述合同的特点范文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是约定将来实施其中一种行动的一种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以下是合同的特点的详细论述。

1.自愿性和平等性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自愿性和平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即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有平等的协商地位,并能够自由决定是否签署合同和合同的内容。

合同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强制力的干扰,并且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履行合同的约定。

2.约束力一旦签署合同并认可合同的内容,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中明确的条款和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约束力使得当事人可以信任对方履行其承诺,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自身的权益。

3.内容明确合同应该具备明确的内容和准确的表达方式。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对合同的执行有清晰的认识。

合同中应该包含必要的细节信息,如价格、数量、服务质量等等。

4.合法性合同具有合法性的特征,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将是无效的。

5.有偿性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涉及到对价(报酬)。

当事人在协商中确定合同的报酬,以作为对所承担义务的交换。

这个相互交换的义务可以是货物、金钱、服务或其他资源的形式。

6.信任合同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对彼此的信任基础上。

当事人期望对方能够诚实守信并按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并为双方提供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7.可变性合同可以是灵活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变更机制。

当发生意外情况或者需要进行一些调整时,合同可以通过修订或补充协议进行修改。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上是合同的主要特点。

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约束力强大的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解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合同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自愿原则有以下内容:1、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在合同法中。

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5、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具有以下内容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对合同理解的法律规定(3篇)

对合同理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核心在于调整合同关系,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以下将对合同理解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特征(1)平等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协商性: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2)明确表示合同的主要内容;(3)明确表示要约人愿意承担要约的法律后果。

2. 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明确表示同意要约;(2)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3)与要约内容一致。

3. 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程序主要包括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四个阶段。

(1)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要约。

(3)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4)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依法生效。

三、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有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限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限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限制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效劳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依据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那么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那么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着、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5.请谈谈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6.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3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7.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8.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9.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10.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1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1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13.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1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15.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16.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17.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8.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19.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20.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21.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2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3.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2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仓储合同是指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与仓储人之间就货物的存储、保管、保险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 货物的存储和保管责任,仓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仓储人对货
物进行存储和保管,因此合同应明确规定仓储人对货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货物的安全、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责任。

2. 保险责任,仓储合同中通常也包括货物的保险责任,即在货
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时,仓储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保险赔偿
的问题。

3. 货物的提取和交付,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提取方式和时间,以及货物交付的方式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4. 合同的期限和解除,合同应规定存储期限,以及在合同期间
如发生违约等情况时的解除方式和责任等相关条款。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
解决的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和约定等。

以上是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
户的具体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仓储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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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

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

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
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

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
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

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

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

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

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

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合同的条款
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

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①根据法律规定。

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

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

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

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

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

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

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

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

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
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

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

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

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
不能生效。

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

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

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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