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重点
【单选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AAAA(1)分析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第一章引论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的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A、格劳秀斯B、边沁C、奥本海D、卢梭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度C、中国与法国D、中国与菲律宾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B、《巴黎非战公约》C、《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D、《日内瓦公约》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B、《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A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 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第二章国家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A、主权不可分割,但可部分让予B、主权并非国家固有的,而是国际法赋予的C、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7.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 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汇率: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自考国际法复习资料

1.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复习题与答案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3分)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2分)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2分)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分)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分)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分)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2分)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1分)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国际法复习题及答案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3分)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2分)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2分)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分)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分)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分)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2分)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1分)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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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4.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10.《南极条约》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保护环境与资源
(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7.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用尽当地救济: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
7.国际法的渊源:
指国际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
④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⑤国际组织的决议
8.先占:
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①先占的主体是国家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外交保护:国家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引渡:引渡是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庇护:国家对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6.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⑴大会、⑵安全理事会、⑶经济和社会理事会、⑷托管理事会、⑸国际法院、⑹秘书处
简答题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含义):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馆舍
2)对使馆馆舍要加以特别保护
3)接受国不得对馆舍及其设备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空间法中的公约的规定:
1963年外空宣言、1966年外空条约、1979年月球协定
(6)登临权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1)《外空条约》: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在外层空间的使者
2)《营救协定》:(1)宇航员遇到意外与空间物体返还地球的通知:通知发射当局、通知联合国秘书长(2)对宇航员的营救(3)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4)费用负担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大陆架: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15.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登记公约》:凡发射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的空间物体应进行登记(发射未成功、暂时穿越如高空测试火箭导弹不必登记)
4)《月球协定》①月球非军事化。禁止武力威胁、禁止利用月球威胁、禁止在月球存放核武器毁灭性武器、禁止建立军事基地、军事演习。②国际合作与互助③科学研究和探索④环境保护⑤共同继承开发⑥协商制度和平解决争端
18.试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9.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相同的待遇
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产生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建立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公海: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义务
3)和平解决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7)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6)各国权主平等原则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13.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2.论述公海的管辖权:
(1)公海航行和管辖
(2)制止海盗行为
(3)禁止贩运奴隶
(4)禁止贩运毒品
(5)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
名词解释
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⑤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①先占的主体是国家,②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③在主观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占领的意思表示,④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期的继续并安稳的占有,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①侵占国能够长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②这种状况得到被占有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致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22.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