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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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买卖合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规定

2024年买卖合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买卖合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产品质量1.3 瑕疵1.4 退货1.5 维修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2.1 产品规格与描述2.2 产品检验2.3 质量保证期限第三条:瑕疵产品处理3.1 买方发现瑕疵的义务3.2 买方通知卖方的义务3.3 卖方处理瑕疵产品的义务第四条:退货流程4.1 退货条件4.2 退货流程4.3 退货商品的处理第五条:维修服务5.1 维修条件5.2 维修流程5.3 维修费用第六条:责任限制6.1 产品责任6.2 合同限制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第八条:法律适用8.1 适用法律第九条:合同变更9.1 变更条件9.2 变更通知第十条:合同解除10.1 解除条件10.2 解除通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定义11.2 违约后果第十二条:隐私保护12.1 个人信息保护12.2 数据安全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义务13.2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完整协议14.1 取代先前协议14.2 修改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产品符合其预定用途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结构、功能、性能、安全等。

1.3 瑕疵瑕疵是指产品存在的不符合其预定用途的缺陷,包括产品本身制造缺陷、产品损坏或不当使用造成的缺陷。

1.4 退货退货是指甲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将产品退回乙方,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的行为。

1.5 维修维修是指乙方对存在瑕疵的产品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状态。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2.1 产品规格与描述产品规格与描述详见附件一《产品规格书》。

2.2 产品检验乙方应在产品交付甲方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3 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自产品交付甲方之日起一年。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探析:1. 瑕疵的分类:- 质量瑕疵:指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通常使用目的的质量标准。

- 权利瑕疵:指卖方出售的商品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未解除的抵押权等权利负担。

2. 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 瑕疵存在:商品或服务在交付时存在瑕疵。

- 瑕疵未被买方知晓: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存在的瑕疵,若未告知,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 修理、更换:卖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存在瑕疵的商品。

- 减价:若修理或更换无法实现或成本过高,买方有权要求减价。

- 退货:在特定条件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4.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法定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有明确的瑕疵发现期限。

- 约定期限: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买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瑕疵商品,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 瑕疵由买方造成:若瑕疵由买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买方原因造成,卖方不承担责任。

6. 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瑕疵担保责任侧重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而违约责任则涉及合同的全面履行。

7.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卖方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8. 瑕疵担保责任的证明:- 买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存在瑕疵,以及瑕疵在交付时已经存在。

9. 瑕疵担保责任的国际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国际贸易中需特别注意适用法律。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包括瑕疵的定义、责任范围、期限、免除条件等,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篇1商品购销合同(涉及质量问题)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供货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购货方):[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描述甲方向乙方销售以下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二、质量标准1. 甲方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如双方对商品质量约定不明确,则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准;如无国家相关标准,则以行业标准为准。

3. 甲方需提供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4. 乙方可在收货时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甲方退换货。

三、质量保证1. 甲方保证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质量应满足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

2. 如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 甲方在得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若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四、验收与复检1.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XX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2. 若乙方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可在验收后XX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甲方应积极配合。

3. 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复检结果显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售后服务1. 甲方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确保乙方在商品使用过程中得到满意的体验。

2. 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维修、退换货、技术咨询等。

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售后服务请求后XX小时内响应,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服务。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所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赔偿损失等。

2.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受到第三方索赔或处罚,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3. 若乙方无故拒收商品或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瑕疵履行的救济规则

买卖合同中瑕疵履行的救济规则

买卖合同中瑕疵履行的救济规则
1. 嘿,要是卖方交的货物有小毛病,咱买方就可以要求减价呀!比如说你买个手机,有点小划痕,那价格不就得少点嘛!
2. 哇塞,要是瑕疵严重影响使用,咱完全可以要求退货啊!就像你买了双鞋,穿上根本没法走路,那还不赶紧退掉!
3. 哎呀,卖方要是故意隐瞒瑕疵,那咱可不能善罢甘休,可以找他赔偿损失呢!好比对方卖车时故意不讲车子出过事故,这得多坑人啊,不得让他赔偿啊!
4. 嘿呀,要是部分货物有瑕疵,咱可以要求卖方更换那有问题的部分呀!比如买了套家具,其中一个椅子有瑕疵,那就让卖方换个好椅子来嘛!
5. 哇哦,如果因为瑕疵导致其他损失,咱也能要求卖方承担呢!像买的电器有问题导致家里电路出故障了,这维修费用卖方得负责呀!
6. 哈哈,要是卖方不处理瑕疵问题,咱买方就有权自己处理然后让卖方出钱呀!就好比你买的空调滴水,卖方不管,你找人来修,钱得卖方出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买卖合同中遇到瑕疵履行,咱买方有很多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不能吃哑巴亏,得积极行动起来!。

买卖合同质量瑕疵赔偿规定

买卖合同质量瑕疵赔偿规定

买卖合同质量瑕疵赔偿规定买卖合同质量瑕疵赔偿规定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有出售商品的需要,并且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出售的商品,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商品明细甲方向乙方出售的商品为:_____________,商品数量为:____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_。

二、质量标准甲方保证出售的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存在瑕疵。

三、交付方式1.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商品总价的10%。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商品总价的10%。

四、验收标准1.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并验收,如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

3.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处理或未处理好,乙方有权退货或合理减少商品的购买价格。

五、质量瑕疵赔偿1.如果商品存在质量瑕疵,乙方有权按照以下规定向甲方提出责任追究:(1) 如果商品存在轻微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商品价值的10%作为补偿;(2)如果商品存在较严重瑕疵,乙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者要求甲方赔偿商品价值的20%作为补偿。

2.如果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上述责任,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货物,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条款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瑕疵产品买卖合同模板

瑕疵产品买卖合同模板

瑕疵产品买卖合同模板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瑕疵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产品描述1.1 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以下瑕疵产品: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瑕疵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瑕疵产品的详细描述和瑕疵情况说明。

第二条产品质量保证2.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瑕疵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2 甲方应保证产品在交付时的瑕疵情况与描述相符。

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双方约定的瑕疵产品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3.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总价的____%作为定金。

3.3 余款应在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将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4.2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____天内完成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风险转移5.1 产品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产品或产品与描述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零二四年度买卖合同中产品瑕疵责任认定3篇

二零二四年度买卖合同中产品瑕疵责任认定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二零二四年度买卖合同中产品瑕疵责任认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订立依据及背景1.1 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1.2 合同订立的经济背景2. 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2.1 卖方的基本情况2.2 买方的基本情况2.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产品瑕疵责任认定原则3.1 瑕疵责任的定义3.2 瑕疵责任的认定标准3.3 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4. 产品瑕疵的类型及认定4.1 产品瑕疵的类型划分4.2 各类产品瑕疵的认定标准4.3 产品瑕疵的鉴定程序5. 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5.1 质量保证期内的瑕疵责任5.2 质量保证期外的瑕疵责任5.3 瑕疵责任的赔偿范围6. 产品瑕疵的解决方式6.1 瑕疵产品的处理6.2 退货、换货及维修6.3 瑕疵产品责任的追偿7. 产品瑕疵责任的相关证据7.1 产品瑕疵的证据收集7.2 产品瑕疵证据的认定7.3 产品瑕疵证据的保管8. 产品瑕疵责任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地点9. 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9.3 合同解除条件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定义10.2 违约责任的承担10.3 违约责任的赔偿11.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1.1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11.2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11.3 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项12. 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程序12.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3. 合同的生效日期及履行期限13.1 合同生效日期13.2 合同履行期限13.3 合同履行地点14.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订立依据及背景1.1 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1.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1.1.2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合同订立的经济背景1.2.1 本合同双方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为促进产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达成本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篇1产品购销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1. 甲方购买乙方的产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产品规格、数量详见附件清单。

3. 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产品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明确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中。

二、交货及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货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新的交货时间。

2. 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理。

3. 产品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执行。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等。

具体售后服务内容、标准、期限等详见附件或补充协议。

3. 若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应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

3. 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双方其他违约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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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瑕疵处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

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容: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

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④关于验货地点,一般而言,验货地点是在标的物的交付地.但是也允许当事人对验货地点作出特别约定. ⑤关于验货费用,如果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合格的,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①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自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②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这是与各国的立法相一致的。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它包括两个时间-发现瑕疵所需时间和进行瑕疵通知所需时间。

区分瑕疵的不同情况,对于表面瑕疵,即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的生活经验就能发现的瑕疵,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时即应通知;如一时不能通知的,在能够通知时应立即通知;另外对于属于包装好的标的物,需要开包后才能发现表现瑕疵,买受人对开包后发现数量或者表现质量瑕疵的,应在开包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无论如何,买受人间隔较长时间才通知的,视为怠于通知。

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而对于内在瑕疵或者隐蔽瑕疵,即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才能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这可以结合“怠于通知”进行理解,即一般要求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应当立即通知出卖人,但是如买受人一时不能为相关通知的,在能为通知时应当立即通知;如果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放任不管,不以为意,相隔较长一段时间才为通知的,可以视为怠于通知。

③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

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此条规定的2年期间,一般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即无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是否短少、质量是否存在瑕疵,经过2年后,买受人即丧失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也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相一致的。

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瑕疵的主张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的原因是,现代经济流转速度快、数量大,不应使买卖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纯为买受人利益而设定的,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应对买受人的权利作一定的限制。

④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我们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⑤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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