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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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中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探析

利益相关者视角中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探析

于公司充分的发挥 内部资源和外部力量 , 提高公司 的整体运 作水平 。 另一方面 , 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 的建立强化 了公 司 信息 的纰漏 , 有助于增强公司运作 的透 明度 , 推进公 司治理
的改革和完善 ,促进 公司最大经济成果的取 得。其 次 ,上市
公司治理机制 的建立 ,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 确保 了利益相关者 的切身利益 , 并将这一利益最大化 。 再次 , 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的建立提高了上市公司 的质量水平 , 确保 了公司的科学融资 , 有助于金融业 的健康发展 , 增加 了其盈 利性 。 总之 , 上市公司治理机 制有助于 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 有利于整合公司资源 ,有利于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性 。
( 二 )公 司对利益相 关者重视的必要性
收稿 日期 :2 0 1 3 一l 1 -0 8 基金项 目:安徽省哲 学社会科 学规划项 目 “ 利益相关者
视阈下安徽上市公 司治理机制研究” ( 项 目编号 A HS K1 1 —
1 2 D3 3 1 ) 。
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 的作用及贡献是不容忽视 的, 他
确保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投入、 参与的稳固性。 另一方面 , 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交流平台 , 进行公司与利益相关者 的 沟通、交流等 , 认真分析和考虑这一群体对公 司经营 、发展
在公 司运营 中的利益 。目前 ,我国的利益相 关者对公 司的治 理水平较低 , 利益相 关者参 与上市公 司的治理机制 发展 较薄
弱 。一方面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 司治理 的机会少 ,参与难 。
的意见。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公司 , 赢得上市公司 的价 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
另一方面 , 利 益相 关者 基本不能对 上市公 司的重大 决策造成 影响 。因此 ,利益相 关者在 上市公 司治理 中的重要作 用的实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规定(3篇)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部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四)效率效益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公司内部治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

第五条公司内部治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公司章程;(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董事会会议规则;(四)监事会会议规则;(五)经理层工作规则;(六)内部控制制度;(七)信息披露制度;(八)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九)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报酬或者支付其他形式的报酬作出决议;(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决议;(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制度(3篇)

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成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2)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4. 管理层(1)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管理公司日常事务。

(2)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3)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最高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三、内部控制制度1. 组织结构(1)公司设立内部控制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监督执行。

(2)各部门设立内部控制岗位,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

2. 内部控制原则(1)合规性原则:公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防范经营风险。

(3)责任明确原则: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应明确其职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4)持续改进原则: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3. 内部控制措施(1)财务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

论公司强制债并股——基于债权人双重保护机制的视角

论公司强制债并股——基于债权人双重保护机制的视角
行性规 定 的公 司进 行相应 的处罚 。


强 制 债 并 股 理 论 描 述
有 限 责任公 司 以其独 立 法人人 格 和股 东有 限责 任这 层 面纱 隔断 了其 与股东 之 间在 外部 责任 承
担上 的联 系 ,转 而将 外部 经 营风 险移 至公 司债权 人 ,但 是实 际控 制人 的败 德行 为对 债权 人债 权 的
同法》、《 担保 法》 等保护之 不足 ,不难看 出,强制债 并股有其现 实意 义,即赋 予持有 经营性债 权的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本付 息达到一定期间后 法定享有债权与股权双重权利 、双重 身份 ,债 权人
本 身 同时 是 债 权 人 股 东 ,相 应 地 债 务 公 司 对债 权人 股 东承担 双 重 义 务 直 至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终 止 。 公 司 法
广 东社会 科 学
21 0 1年 第 2期
论 公 司强 机 制 的视 角
范伟 红
[ 提 要 ]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深刻影响,状态依存所有权
理论及其 生发 的相机 治理理论是 其本质 内核 ,不同经营状 态下剩余控 制权 有其应 然归属 ,这 些理 论为 债权人通 过介入公 司治理寻求债 权双重保 护奠定 了法理 基础 。分析现行债权人保 护制度 单纯依 据 《 合
本 文 为 司 法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重 点 项 目 “ 券 市场 投 资 者 利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 ( 目号 证 项
S B O 6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F I0 )
2 46
势 ,不 自主地成 为公 司债 权人 。 本 文 意 欲探 讨 的是具 有 真实 交 易 基 础 的 自主性 融 资性 债 权 ,该 ② 债 权来 源于 公 司外部 如供 货商 、银 行等 ,不 包括 雇员 、消费 者等 非 自主性 债权 。原 因是此类 债权 具 有三个 需 要公 司法 理 论与制 度重视 并 强制 保护 的特 征 :一是 主体 的外部性 ,容易 发生 信息 不对 称 ,知情 权 受到 限制 或知情 成 本过 高 ,订立合 同条款 容易 粗疏 不够 前 瞻具体 等 ;二 是债 权 的资本 性 ,债权 本 身是货 款 、借贷 或 租赁 资本 等经 营 眭债权 ,债 权用 途 明确 ,期 限严 格 ,数额 集 中 ,分 属 债权人 长 短期 经营循 环 中周 转资 本 的重要 构成 成分 ,一 旦不 能如 期 还本付 息 或发 生坏 账 ,就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收稿 日期 :0 1— 6—1 21 0 6
法》 中欠缺 的或不 足的保 护公 司债权人 的制度 , 提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 95 , , 17 一)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 。
l0 l
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这是 极为 不公平 的。 2 2 未规 定公 司债权 人会 议制 度 .
公 司制度 涉及多 个利 益相关 者 , 包括 公 司股东 、
债权人、 雇员、 消费者 、 区、 社 社会公众等 , 公司制度
的设 计要 平衡 各利 益 相关 者 的利 益 , 护 各 利 益相 保
关者。传统公司法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的情况下 , 经营者的 职责就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这被认为是天经地
邬云 霞
(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0 2

要: 作为公 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 司债权人 , 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 , 公 然而在我 国《 公司
法》 中对公 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 , 司法 中更侧重对公 司股 东利益的保护 , 公 为此 , 应从 5个方面对公司
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 具体 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 司治理、 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司董 事对公 司债权 公 公 人承 担信 义 义务 、 司债 权人 派生诉 讼制 度 的建立 、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完善 。 公 公
关键 词 : 司债 权人 ; 司治理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公 公 公
Yu x a n i
( e igP l eh i C l g , e ig10 4 , hn ) B in o tc n o ee B in 0 0 2 C ia j y c l j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
首先,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 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但是,一旦公司经营进入亏损 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由债权人决 定公司是重组还是清算。更进一步,当公司的资产还不足以支付 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的资 产处置作出决定。因此,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 ,应当让债权人和员工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 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 成的。从投入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 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 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 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因此,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 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参与。
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
产品(要素)市场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整体经 济效率十分强大的力量,同时,它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发挥 重要作用。如果一个现代公司无法按竞争性价格销售它的 产品,通常与该公司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有关。它或者是 由于经理人的挥霍浪费,或者是由于缺乏约束经理人行为 的有效机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拙劣的公司业绩会导致 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倒闭。 首先,作为一种公司控制力量,产品(要素)市场竞争总是 在事后(代理问题发生后)发挥作用。相对于其他治理机制 ,作用十分迟缓,以至无法及时挽救很多在公司治理上存 在问题的公司,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尽管产品市场竞争可以降低资本的收益,从而减少 经理入侵吞股东资产的数量,但它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经理 人对竞争性收益的侵占。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以跨国子公司为例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以跨国子公司为例

Forum学术论坛 2012年5月243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以跨国子公司为例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赵俐摘 要:我国作为积极吸引外国投资的东道国,维护我国内的跨国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我国立法的现状,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优秀原则和制度,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包括完善本国立法,规范跨国公司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 法律 制度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5(b)-243-03具有战略全球性特征的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至于有学者这样比喻:“跨国公司的扩展毫无疑问地可与蒸汽机、电力、汽车的发明相媲美,成为现代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

跨国公司关联形式的丰富性决定了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因为跨国公司将不同国家和不同国家的国民纳入到一个充满利益联系与冲突的系统之中,不同的利益追求导致规避法律、侵犯债权人经济利益、损害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诸多制度无法适应。

它们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经济上是紧密联系的经济实体,而在法律上却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各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跨国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不断发生冲突,为实现跨国公司内部共同利益最大化,母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了子公司运营发展方向,为确保母公司利益而牺牲子公司或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在跨国经营中经常会出现,进而不仅是使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有的甚至是严重破坏了当地东道国的社会经济安全。

因此,如何规范跨国公司行为一直以来就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1 理论根源:公司法的“传统奠基石”有限责任使母公司滋生出欺诈性等不法行为来规避法律,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根源于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度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性决定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与投资风险关系,它对公司结构更趋于合理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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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探析
提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构想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以此为出发
点,探索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新模武,提出债权人参与的共同治理的设想,构
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

标签:债权人;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
如果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看做是一个系统体系,那么,在这个体系中,债
权人的自我保护是实现系统功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自我保护,
构成债权人的自治制度。债权人的自治,根据其是否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
分为外部自治和内部自治两种方式。外部自治方式,是指债权人不直接介入债权
公司的内部管理;内部自治方式,又称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直接介入风险产
生的源头。本文主要探讨债权人的内部自治方式即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法律概念的剖析——立足利益相关者理论
目前,支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
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
相关者管理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
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
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
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
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
这个意义讲,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概念。随着各国对一直奉行的“股东至
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国内外学者逐渐注重对利益相关者的考虑,利益相
关者问题成为了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学者刘丹以利息相关者为视
角,从公司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外界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利益影响)来划分,将
公司治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凡公司行为及于自身的,为狭义的公司
治理;凡公司行为及于社会,或外界影响及于公司的,为广义的公司治理。于此,
我们不难得出:广义的公司治理即是公司为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
系,以实现公司法上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学者李维安
亦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研究如何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与制衡,
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则研究如何设计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
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治理”正经历着由狭义到广义范畴的演
变,法学角度的定义更多强调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较经济学界定更关注怎样的
公司治理模式能有助于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价值研究
与股东相比,债权人拥有的自由度小。债权人一旦投资,在公司正常运营中
无权干涉公司的管理,债权人所承受的风险不亚于股东。所以,债权人在公司运
营中以某一角色监督并参与公司治理是绝对必要的。

(一)弥补债权人传统保护方法之不足,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代理成本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三种基本性保护
方法: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的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
之执行。除此三种外,现代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并无其他更多保护。为使自己权益
得以更周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只能另辟途径,即以契约当事人身份寻求民法的
契约保护。但不论是前后哪种保护,都不是积极和强有力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到了职业经理人手
中,在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为防止经理人员滥用
手中职权,损害股东利益,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
街,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公司利润最大化方式行事。但随之而来的是“代理成本”
问题。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为此提供了有效途径,如此
能更有效地形成制衡机制,可以减少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促进公司利益关系和谐,践行法之公平理念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还有更重要的意义是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平衡公司相关利益的需要,是公司进入长期的良性运行的需
要。公司治理只有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实现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和谐,
才能保证公司在稳定的基础上谋发展。其实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
护,以及对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价值追求——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体现。虽然就效率与公平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
的优先性,但公司法追求的效率决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诚如罗尔斯所言,“一
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
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公司法律制度理应把公平理念追求放在重要地位,
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公司的利益关系处
于和谐的状态。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构想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
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本文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
制度设计提出如下立法设想:

(一)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往往十分分散,一般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缺乏保护自己权
利的必要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将原本零散的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这
种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债权人团体,适当地介入到公司治理中,是较为可行的。在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
系国家,表现为公司债券信托制度;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兼采上述两种制
度于一体;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建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来保护公司债券持
有人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规定,证券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对此予以完善,根据该《办法》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
息;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
大变化;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
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范围狭小,由《公司法》或《证券法》做出全面规
定更为可取。

(二)增设银行董事、监事制度
银行董事、监事制度是指公司债权人选派银行作为其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成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参与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活动。银行董事、银行监事应由特别程序选
举产生,其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不宜由法律作强行性规定,可由公
司章程具体规定。

债权人派驻人员进入董事会更能充分保护自己利益。及时监控投入资本的风
险。当然,债权人进入董事会也会给公司治理带来消极因素,因此,债权人担任
董事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监控公司、董事的经营行为,债权人董事不宜过多,
避免给董事会的决策带来消极影响。王保树教授对非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做了抽样
调查,问卷对监事会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设置了五个选项,分别是:列席董事会;
查阅公司账目;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问题做出说明;要求公司会计部门做出报
告;请求注册会计师检查公司财务。抽样结果表明:各类公司监事会获得监督所
必要的信息仍以列席董事会为主要渠道,采用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的比例仍很低,
监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债权人能否通过进入监事会来有效地
参与公司治理,还有待于切实加强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扩大监事会获得
公司经营信息的渠道。

(三)创设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债权人基于公司利益受损或
有可能遭受损失,而公司怠于或不愿提起诉讼。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债权人代表
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要求其停止致害行为或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债权人
派生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司利益从而间接保护债权人利益,更重要的
是加强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层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从而间接赋予了债权
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即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实质是一种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的机制。既然该项制度源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就应该参照股东派生诉
讼对该项制度作以细化。考虑到债权人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应当规定举证责任
倒置,以免将债权人拒之于派生诉讼门外。

结语
从动态上讲,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种机制的运行。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
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做一制度构想,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
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力求能实现公司法上
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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