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社区干部报酬激励机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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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

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

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包府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

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居委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负责协调社区事务和服务居民。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居委会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与优化。

一、人员考核1. 定期考核: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居委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考核的内容可以包括工作态度、履职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

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

2. 管理评估:居委会领导应对下属人员进行管理评估,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困难和需求,以便针对性地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 绩效奖励: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可以通过发放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方式进行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激励机制1. 建立激励机制: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让员工感受到努力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激励可以是物质性的奖励,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认可和尊重。

2. 提供培训机会:为员工提供不断学习和进步的机会,开展各类培训和培养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为社区服务。

3. 维护员工权益: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只有员工感受到尊重和关爱,才能更好地为社区工作。

总结: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居委会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定期考核、管理评估和绩效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提供培训机会和维护员工权益,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相信在这样的机制下,社区居委会的发展将更加顺利,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愿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为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
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组成。

基本工
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
作表现进行考核,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三、薪酬管理程序
1. 确定薪酬标准: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工作内容和工作经
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2. 绩效考核: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工资的发
放比例。

3. 工资发放:按照工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发放工资。

四、薪酬管理的原则
1. 公平公正:薪酬应当公平合理,符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2. 激励导向:通过薪酬激励,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透明公开: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工作者的监督。

五、薪酬管理责任
1.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薪酬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2.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薪酬管理制度,保证薪酬的公平公正。

3. 社区工作者协会应当积极维护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权益,推动薪酬管理的规范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区工作者协会另行制定。

以上是关于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符合岗位管理特点,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化建设方向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的统一,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政策延续,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二)注重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三)注重履职激励,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绩效;(四)注重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略有差异。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办法第三条、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任职期间享受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

工资外收入水平按人均420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同时,根据各居民区的基层党建、维稳、服务群众等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项奖励经费。

专项奖励按人均20000元/年的水平核定经费总量,由各社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后发放。

(二)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可由社区(街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全民事业编制相应等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同等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采用原收入加补差的形式享受。

(三)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执行。

第四条、居委会成员、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

工资外收入水平按工作人员各等级和档次绩效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

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社区奖惩制度机制方案模板

社区奖惩制度机制方案模板

社区奖惩制度机制方案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秩序,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奖惩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惩分明,激励居民和工作人员积极投身社区建设。

二、奖励机制第四条奖励对象1. 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和谐,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居民。

2. 社区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服务社区居民,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奖励方式1. 社区居民:给予精神鼓励,如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必要时给予物质奖励,如奖品、奖金等。

2. 社区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如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必要时给予物质奖励,如奖品、奖金等;并根据工作表现,提供晋升、培训等机会。

第六条奖励条件1. 社区居民:(1)积极参与社区组织举办的活动,为社区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

(2)见义勇为,弘扬正能量,为社区安全、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3)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帮助邻里,表现突出的。

(4)其他为社区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行为。

2. 社区工作人员:(1)认真履行职责,服务态度好,受到居民广泛好评的。

(2)在工作中创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取得显著成绩的。

(3)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行为。

三、惩罚机制第七条惩罚对象1. 社区居民:违反社区规定,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居民。

2. 社区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社区形象和声誉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惩罚方式1. 社区居民:(1)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行政处罚。

(2)限制参与社区活动,取消荣誉称号等。

(3)对于严重违反社区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社区工作人员:(1)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行政处罚。

(2)暂停工作,进行反省整改。

(3)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社区形象和声誉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桂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办发〔2008〕13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提高补贴标准,努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

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实绩奖励+绩效补贴”构成。

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绩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绩效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基本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财政渠道对“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

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积金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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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社区干部报酬激励机制通知
根据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机制,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

根据文件要求,县财政承担村干部基本报酬部分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新增部分用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

根据上年底核定的基本报酬基数,对村干部报酬按现行标准增长10%,增长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自年8月1日起实行。

各乡镇场要认真核算增长后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审批表》及《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加盖党组织公章,经过村、乡两级审核和公示,于8月10日前上报县委村建办。

2、规范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参照村级标准执行(详见《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干部工作报酬建立激励机制的意见》,发号)。

各有关乡镇要对社区干部职数、任职情况、基本报酬标准进行认真计算、确定,报酬标准参照当地村干部水平,由乡镇、社区自行制定。

各有关乡镇要认真组织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社区干部审批表》,经过村“两委”联系会审核、乡镇党委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核,村务公开栏、乡镇党委公开栏、县党建网公开栏“三审核三公示”程序,核定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基数,并连同《领取
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以及社区干部本人的信用社帐户一并于8月10日前报县委村建办。

3、村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30%进行补助,村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村正职的7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933.9元)×5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社区干部正职的70%进行补助。

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

县财政补助之外的资金,由乡镇场在村(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社区)集体资金中解决,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乡镇统筹解决。

年终由县财政局与乡镇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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