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俭明_配价语法理论
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

作者: 郑定欧
出版物刊名: 中国语文
页码: 402-402页
主题词: 配价语法研究;现代汉语;配价理论;汉语语法研究;自然语言处理;确定原则;形容词;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新成果
摘要: <正> 本书是讨论汉语配价语法的专题性论文集,共收论文12篇。
论文从配价语法理论,汉语配价的确定原则,汉语名词、形容词、动词和汉语特殊结构的配价分析,以及汉语配价成分本身特点等不同侧面,对汉语语法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反映了近年来运用配价理论进行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些新成果,读者可以从中窥见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全貌。
陆俭明先生在为本书写的'序'中指出,在国外语言学中,配价理论不仅已深入到各主要语言的语法研究之中,而且已深入到语法教学领域,从事人工智能和自然语言处理的学者也对这。
陆俭明: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之认知理论与语言认知分析

企望发生的事情: (2)a.差一点及格了(没及格) b.差一点中奖了(没中奖) c.差一点赶上了(没赶上) • (形式肯定,意义否定)
≠a.差一点没及格(及格了) ≠b.差一点没中奖(中奖了) ≠c.差一点没赶上(赶上了) (形式否定,意义肯定)
例二 “大+时间名词”
• (一)汉语中能进入“大+时间名词(的)”的格 式的时间名词
例三,根据认知上的“完形结构”对不同句式的平行现象作 出概括解释。
• 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中的一个句式就可以看作是语言上的一个“完 形”,即一个整体结构。只有把握句式的整体意义,才能解释许多靠 划分词类不能解释的语法现象,也就是说与其说句式的整体意义取决 于组成部分的意义,不如说组成部分的意义取决于句式的整体意义。 例如汉语“在”字句和“给”字句的区别。 • 顺序原则 • 包容原则 • 相邻原则 • 数量原则 • 认知语言学认为,上述四个原则在意义领域和句子结构的形式领域同 时起作用,或者说在意义域起作用的原则也“投射”到形式域,这就 是常说的语言结构的“象似性”,这种解释当然是一种十分概括的解 释,而且也不能说这不是一种“语法规则”
例二、根据认知上的”有界/无界“对不同词类表现的平行 现象作出概括解释
• ”有界“和”无界“的对立也是人类一般认知机制的一部分,是人类 最基本的认知体验和认知概念之一。认知语言学认为,既然人的语言 能力是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的一部分,认知上这种”有界“和”无界 “的对立当然也就会在语言结构中有所反映。下面分别说说名词、动 词、形容词在”有界“和”无界“上的对立。 • 名词,事物”有界“和”无界“的对立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名词有可 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的对立,修饰名词的量词有个体量词和非个体量 词的对立。 • 动词,”有界“的动作在时间轴上有一个起始点和一个终止点,例如” (把鱼)盛碗里“代表的动作,开始盛是动作的起点,鱼到碗里是动 作的终点。相反”盛(鱼)“代表的动作没有一个内在的终止点,因 而是”无界“的。 • 形容词,汉语里性质形容词代表的形状在程度上是”无界"的,例如 “白”,而状态形容词代表的形状在程度上是“有界”的,例如“雪 白” • 根据有界和“无界”分对立,就可以统一解释例(18)和数量词有关 的语法现象。
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摘要编排版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第三版)陆俭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北京目录绪论0.1 关于语言0.2 关于汉语0.3 语法到底是指什么?0.4 语法和语音、语义0.5 关于语法单位0.6 三组重要的概念0.7句法结构中的两种结构关系第一章词类研究第一节汉语词类研究1.1 汉语词类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个老大难问题1.2 关于划分词类的依据1.3 怎样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汉语词分类?1.4 各家词类数目多少简析1.5 关于词的兼类问题1.6 汉语词类划分中难处理的问题第二章汉语句法分析第二节层次分析法2.1 句子成分分析法及其局限2.2 句法构造的层次性2.3 关于层次分析法2.4 运用层次分析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5 层次分析法的作用2.6 层次分析法的局限第三节变换分析法3.1 层次分析法的局限和变换分析的产生3.2 关于“变换”这个概念3.3 变换分析的客观依据3.4 变换分析的基本精神和所遵守的原则3.5 变换分析的作用3.6 变换分析的局限第四节语义特征分析法4.1 变换分析的局限与语义特征分析的产生4.2 关于语义特征4.3 关于“名词[主语]+动词+名词1+给+名词2”句式4.4 关于“动词+了+时量+了”句法格式4.5 关于“v有……”格式4.6 关于“形容词+ (一)点儿!”祈使句式4.7 关于“名词语+了”句法格式4.8 关于语义特征分析第五节配价分析法5.1 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及配价语法分析5.2 “喝啤酒助学生”和“喝啤酒的方式”在语法上有区别吗?5.3 “VP+的”这种“的”字结构的指称和歧义问题5.4 “放了一只鸽子”和“飞了一只鸽子”在语法上有区别吗?5.5 形容词都能受“对……”这一介词结构修饰吗?5.6 介词结构“对……”能作什么样的名词的定语?5.7 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 第六节语义指向分析6.1 为什么“只吃了一个面包”里的“一”有时能省略,有时不能省略?6.2 语义指向和语义指向分析6.3 是不是每个句法成分都有语义指向的问题?6.4 对于句法成分的语义指向需考虑哪些问题?6.5 对被指向的成分是否会有某些特殊的要求?6.6 “究竞”在句中为什么有时能移位,有时不能移位?6.7 “吃了他三个苹果”到底该看作单宾结构还是双宾结构?6.8 语义指向分析的作用第三章范畴研究第七节汉语语义范畴研究7.1 汉语句法研究中所要关注的语义问题7.2 汉语中的数量短语和数量范畴7.3 数量范畴对汉语句法的制约作用7.4 领属范畴对汉语句法的制约作用7.5 自主范畴对汉语句法的制约作用第四章汉语虚词研究第八节汉语虚词研究8.1 关于虚词用法的研究8.2 关于虚词意义的研究8.3 研究虚词意义的基本方法——比较分析8.4 虚词研究中的语义背景分析第五章形式学派与功能学派第九节形式学派的研究思路9.1 形式学派内的主要派别9.2 美国结构主义形式学派的语言研究9.3 关于切分、语言单位同一性的认定、分类9.4 再说层次分折9.5 两种描写模型9.6 乔姆斯基形式学派的研究思路9.7 乔姆斯基的思想观点9.8 乔姆斯基理论与汉语研究9.9 用乔姆斯基理论重新分析“NP+的+VP”这一名词性结构第十节功能学派的研究思路10.1 功能学派的兴起及其渊源10.2 功能学派面面观10.3 关于主语和谓语、主位和述位、话题和陈述10.4 “我不知道她不在家”和“我不希望她不在家”10.5 关于“汉语式话题句”10.6 汉语和英语在“东西”“南北”说法上的差异10.7 汉语和英语在回答是非问句时用“是”和用“不”的差异10.8 对双宾结构的再认识第六章汉语语法应用研究第十一节中文信息处理中的语法研究11.1 关于中文信息处理11.2 中文信息处理中的“字处理”11.3 中文信息处理中的“词处理”11.4 中文信息处理中的“句处理”11.5 基于规则的“句处理”策略11.6 基于统计的“句处理”策略11.7 实现中文信息句处理的策略第十二节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语法研究12.1 对外汉语教学是国家的、民族的事业12.2 语法教学的定位问题12.3 语法教学教什么?.12.4 语法教学怎么教?12.5 要加强对外汉语教学的基础性研究第十三节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语法研究13.1 关于中小学的语文教学13.2 语文教学改革肋当务之急——树立新的教学理念13.3 语文课中讲授语法知识的目的13.4 语文课中需要讲授哪些语法知识?13.5 语文课中怎样讲授语法知识?13.6 针对语文教学的语法研究结束语——应有的研究素质索引后记绪论“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课,是在同学们先前学过的“语言学概论”和“现代汉语”两门基础课程的有关语法知识的基础上所开设的一门专题性的选修课程。
配价语法简评

配价语法简评配价语法与汉语研究雅言谷主摘要:配价语法自诞生以来对语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配价的来源谈起,对配价语法在汉语中的发展略作回顾,重点分析配价语法的理论基础,讨论价的确定,评述配价理论的贡献和应用范围,也指出了该理论的一些可能的不足。
关键词:配价语义价句法价心理框架论元结构0.引言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配价语法成为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到今天汉语配价语法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发展迅猛。
本文对配价语法在汉语中的发展进行简单梳理,重点讨论配价语法的贡献和不做,文章也涉及到价的确定问题,下面首先从配价语法的来源说起。
1.配价语法的来源一般认为,配价语法最早是由法国语言学家吕西安泰尼耶尔创立的,但荷兰语言学家格罗特(A.W. de Groot)早在1949年的《结构句法》一书中就使用了配价这一概念,而且还描述了建立在配价概念基础上的句法体系。
因受荷兰语之限,鲜为人知,倒是泰尼耶尔的配价语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泰尼耶尔在《结构句法基础》一书中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从属关系语法和配价语法,其中配价语法研究动词支配其他类词的属性。
(张叶红2004)“配价”一词源于拉丁语(Valentia),意为“力量”。
在19世纪,这一术语广泛应用于逻辑学中,后来演化为化学术语,指一种元素的一个原子与氢原子化合或被氢原子置换时氢原子的数目。
在19世纪40年代,“配价”进入语言学领域,泰尼耶尔把语法中的动词与化学中的元素进行比较,从而引进了把动词与一定数目参与者结合能力联系起来的“配价”思想。
(张叶红2004)时至今日,配价已不仅是动词的专属,名词、形容词也都有配价问题,后文详述。
2.汉语配价语法研究概览之所以说概览,一来与配价有关的研究成果浩繁,无法通过只言片语解说清楚;二来,本文重点不在全面的综述。
尹钟宏(2002)对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做了综述,指出汉语配价研究离不开老一辈学者的奠基工作,如马建忠在《马氏文通》中提出“起词”、“止词”的概念,发现了动词和其他从属名词之间的结构和意义联系。
_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语法教学.陆俭明

语言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3期“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语法教学陆俭明提要 本文就以下三个问题用实例作了论述与说明:(1)语法教学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定位问题;(2)“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语法教学应着重教什么”的问题;(3)“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语法教学该怎么教”的问题。
文章最后强调指出,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需要进行语法教学,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语法教学应放在什么地位,具体应该教些什么,具体应该怎么教,大家的看法就不是很一致。
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语法教学的定位问题所谓语法教学的定位问题,是说语法教学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应放在什么地位。
这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语法教学在整个对外汉语教学中应放在什么地位;二是在对外汉语教学的不同教学阶段中语法教学应放在什么地位。
我们认为,语法教学,从总的方面说,是很重要,因为通过语法教学可以使学生能准确地理解、准确地表达,尽量减少表达(包括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中的语法毛病。
不过,语法对学生来说,既可以看作是一项基本要求,也可以看作是一项高标准的要求。
为什么呢?学生学了汉语,说出来的话,写出来的句子,要基本符合汉语语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语法对学生来说是个基本要求。
要求外国学生学了汉语后,在说话、写文章方面能达到“文从字顺”,而且对所出现的语法毛病能自己发现,加以改正,并知道为什么错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语法对学生来说又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
毋庸置疑,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语法教学是不可缺的。
问题是应该怎么给它定位。
对外汉语教学,从教学内容上说,现在一般认为要包括这样五个方面:语音教学、文字教学、词汇教学、语法教学和文化教学。
语音教学和文字教学,属于基础教学,其中语音教学是要解决学生听、说的问题,文字教学是要解决学生读、写的问题。
词汇教学,应属于重点教学内容,特别是在初级阶段;一个外国学生要学好汉语,重要的是要掌握大量的词汇,要有足够的词汇量,因此词汇教学应该是个重点,可惜现在大家对它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本文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举行的“国际中文教学学术会议”(T he I nternational Co nference on Chinese Lang uage T eaching and Learning,Columbia U niversity,1999.10.15-17)上宣读。
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综述

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综述【摘要】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配价语法引起了国内汉语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研究如雨后春笋。
本文通过综述近四十年国内外学者对配价语法的研究,梳理了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的“中国化”进程,厘清了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的概念、性质、方法、原则和分类,并为未来的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方向。
【关键词】配价语法;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方向一、配价语法简介配价语法又称依存语法,其思想最早来源于法国语言学家特斯尼耶尔的从属关系语法理论。
1953年,特斯尼耶尔在《结构句法概要》中,第一次提出配价概念[1]。
1959年,《结构句法基础》出版后,立即引起了世界语言学界研究“配价语法”的热潮。
20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是国外研究配价语法的主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特斯尼耶尔的配价思想被众多学者逐渐发展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艾尔本、赫尔比希、邦茨欧等学者相继发表文章,指出配价语法研究的是以动词为核心的句法结构,动词在整个句子中具有绝对性的支配能力,其他句子成分依存于动词并受其支配[2]。
这一概念为广大学者所赞同,并逐渐引起了中国配价学者的关注。
二、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一)配价语法的“中国化”进程国内汉语学界公认的研究配价语法的开山之作当属朱德熙于1978年发表的文章——《“的”字结构和判断句》,该文论述了“的”字结构产生歧义的原因,并提出了著名的“歧义指数理论”,拉开了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序幕。
20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是我国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初创与探索阶段。
这一时期,张烈材等人译介大量的国外配价语法研究论著,国内学者也纷纷投身到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的研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有学者指出,现代汉语名词和形容词亦有配价能力。
20世纪九十年代至21世纪初是我国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发展与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国内学者对配价语法研究产生了极大的热情,学界对配价语法的研究如雨后春笋。
学者们主要针对现代汉语的配价性质、配价方法展开了大量研究。
汉语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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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张 伟 配价语法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创立的,70年代末由朱德熙先生引入我国。“配价语法理论”创立之初是为了研究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属于不同语义角色的名词性成分。后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运用此理论来研究形容词、名词。例如,在汉语中“放了一只鸽子”与“飞了一只鸽子”词类序列、内部构造层次都相同,但前者可以改为被动句“一只鸽子被我放了”,后者则不能改为“一只鸽子被我飞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放”是二价动词,可以支配两个配价成分“我”和“鸽子”“飞”是一价动词,只能支配一个配价成分“鸽子”。前者可看作是主语省略句,后者则可看成是主语后置句。①汉语中可以说“他对我很热情”,不能说“他对我很热”;可以说“他有思想”“他有意见”“他对此有意见”,不能说“他对此有思想”等等。这些现象都可以运用配价理论来解释:“热情”“意见”分别是二价形容词、名词,“热”“思想”则分别是一价形容词、名词。正因为配价理论对某些语法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所以在引入我国后,很快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诸多学者如张国宪、杨宁、邵敬敏、袁毓林、沈阳等都对配价语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如1995年、1998年两届研讨会的召开,三部论文集以及一部专著②的出版等等。这段时期对汉语配价语法的研究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呈现出研究对象广泛化、研究角度多样化、研究方法精密化的趋势。总之,配价语法受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上世纪末语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1999年以来,语法学界对配价语法的探讨又出现了新的研究视点,如更注重与汉语的实际相结合,开始对二十多年的研究进行反思等等。为了使条理清晰,本文从配价语法的理论研究、具体研究、应用研究及反思研究四个方面综述1999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展示其发展的最新动向。 一、理论研究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以后,就配价的性质问题、配价的确立问题以及配价的类别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最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近年来,这些问题仍然是讨论的焦点。 1.配价的性质问题 汉语界对配价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配价属于句法范畴,以朱德熙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认为配价属于语义范畴,以廖秋忠、张国宪等为代表;还有一种认为配价属于句法和语义的范畴,以吴为章等为代表。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邵敬敏认为“价”应该区分为“语义价”和“句法向”,袁毓林提出了配价层级的思想,将“价”分为联、项、位、元四个层次。 近几年对于配价性质问题的讨论趋向平和,没有提出什么新的看法,大多是在原有研究基础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总体而言,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配价属于语义范畴。范晓一直持此观点,他认为配价是放在语义平面的,动词的配价是根据动词在语义结构中的语义功能(即动词为核心组成的动核结构中动词联系强制性语义成分的功能)分出的类。 (2)配价属于语法范畴。杨宁(2000)认为配价是一个词项或词汇次类特有的基于意义的语法要求。他认为语义配价的基本前提不符合语言事实,且会导致语义描写和形式描写脱节。 但是,这两种观点不是截然对立的,语义范畴并不排斥对形式的研究,语法范畴也并不否认意义的重要性。人们对配价性质的看法虽然存在分歧,但普遍认识到,配价研究应同时兼顾句法和语义两方面,舍弃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 2.配价的确定问题 如何确定配价,一直是配价语法理论讨论的焦点问题。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经过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许多学者,如吴为章、沈阳、邵敬敏、袁毓林等都提出过确定配价的依据。其实早在1995年,陆俭明就认为在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这个问题上“许多学者都曾发表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提出了各有特点的方法,虽不一致,但有共识:确定配价应该以语义分析为基础,同时得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③这一共识无疑指明了确立配价的方向和总体原则。 近年来仍有不少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词汇意义能否用来确定配价。张亚军(1999)认为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可以从一个词的词汇意义中抽象出该词的配价结构,词的语义结构包括常量和变量两部分,变量的数量就是词的语义配价数。鲁川(2000)也认为谓词的词汇意义决定谓词的配价。吴为章(2000)则认为仅仅依赖词汇意义来确定“价”是不准确的,因为对于一个词语,不仅要描写它与其他词语可能的语义联系,还应当描写它与其他词语实际的搭配能力。王明华(2001)明确表示单纯从词汇意义来考察“价”有诸多不足。因为不同语言词典对同一类词的解释不一样,同一词典对同一类词的解释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有些词意义相同但配价结构却不同。 基于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周红(2002)提出了一种兼顾形式和意义的方法,即在具体动词的词汇意义的基础之上确立“理想化认知模式”,由此模式来指派动词的格角色,再根据句法同现限制来判断格角色是否实现为配价成分。这里的“理想化认知模式”是在词汇意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 词汇意义对于确定配价来说,确实是一条比较方便又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从字典上的解释来看,同一类词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况且,词汇意义并不能决定词的用法。所以,词汇意义可用来作为确定配价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2)在何种句式中确定配价成分。吴为章(2000)在讨论如何确立“价”时提到了“简单句确认原则”。范晓(2000)则将定价的形式标准规定为:静态的主谓结构中动词所联系着的强制性句法成分的数目。周红(2002)则认为要用理想的静态句确定动词的配价,排除语用的影响。鲁川(2000)也强调在“基干句模”中确定谓词的配价。马莉(2003)综合了“词义”与“短句”两项原则,认为:只在动词的一个义项里,通过考察最基础的核心句,只要是最小的主谓结构中根据语义必不可少的成分,都可以被确认为配价成分。他们都主张在最简单的句子中确定配价。李剑冲(2001)则持相对立的观点,他提出的确定动元的几项原则中,认为应选取与谓词同现成分最多的配价形式(句法结构)来提取配价指数或在补足了所有动核牵涉者的情况下确定配价,不能在最简单的句法结构中提取配价指数。 (3)新的确定方法。杨宁(2000)在谈到参与者和价语的界定时,认为只能按照范畴化的典型途径来界定,提出了测试价语的6种方法。郭曙纶(2003)提出了“逻辑配价”的概念。所谓“逻辑配价”是指从逻辑语义的角度来考察动词的配价问题,即动词的逻辑语义配价。他将动词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价动词,即自动词(动作不涉及客体)只有施事论元;第二类是二价动词,即他动词(动作涉及客体),有施事和受事两个论元。其它的论元都是别的动词或介词的论元。所以他所认为的“价”实际上只有两个,即施事和受事。陆元媛(2002)认为:谓词语义决定了论元的数目、论元的语义角色和分布位置,进而在句子结构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在句子结构中,只要是谓词联系着的强制性成分,不论是有标记还是无标记的名物性成分,也不论该论元做何种句子成分,都是该谓词的论元。 此段时期的理论研究更多与汉语实际相结合,如认识到配价成分与句法位置没有对应关系,主宾语位置上的成分不一定是配价成分,其他位置上的成分也可能是配价成分。区分必有成分、可有成分和自由说明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能由语义角色来确定配价成分。“价”在数量上有限制,词有定价,不是离句无价等等。这些认识都是脱离了纯粹照搬国外理论,着眼于汉语实际特点而得出来的。 配价语法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创立的,70年代末由朱德熙先生引入我国。“配价语法理论”创立之初是为了研究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属于不同语义角色的名词性成分。后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运用此理论来研究形容词、名词。例如,在汉语中“放了一只鸽子”与“飞了一只鸽子”词类序列、内部构造层次都相同,但前者可以改为被动句“一只鸽子被我放了”,后者则不能改为“一只鸽子被我飞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放”是二价动词,可以�
中外语言学史之 配价语法

“配价语法”等于“依存语法” 吗?
依存语法( dependency grammar) 配价语法( valence grammar) 国内学者有三种看法:
配价语法是依存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陆俭明、王宗炎、金立鑫、刘海涛
配价语法等于依存语法
《大辞海》(
语言学卷) 《新编英汉语言学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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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主要内容
(3)语义配价
语义配价:是指充当补足语(行动元)的词语在 语义上是否与动词相容 语义配价在不同语言中往往有不同的特点
汉语:“喝汤”
德语:
*“喝汤”
* “吃汤” “吃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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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韩万衡: 《德语配价语法》,商务印书馆,1994 冯志伟: 《机器翻译研究》,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 冯志伟: 《从属关系语法对机器翻译研究的作用》,《外语 学刊》,1998年,第1期 冯志伟: 《自然语言的计算机处理》,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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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U· Engel)
舒马赫(H· Schumacher)
托依拜特(W· Teubert)
13.2.2主要内容
(1)逻辑配价
句法的组合过程中,词汇的意义提供了决定性 的前提 用“空位”表示词义所具有的关系 在词义的基础上产生的“空位”就是“价”, 某个单词的词义含有的空位数就是该词的价数 逻辑配价:由词义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配价。 在不同的语言中,同一个概念所表示的逻辑配 价的价数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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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配价分析的实际应用陆俭明零、引言一提到配价理论、配价分析,有的老师还可能压根儿不知道;有的老师虽然知道,但总觉得那是语法学家用的术语,我们从事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用不上。
其实不然。
譬如说,如果有学生问: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大家可能会很快作出回答:那是因为“老师”和“教师”意思不一样呗。
那学生可能又要问:“导师”和“老师”的意思也不一样,那为什么“他是王刚的导师”、“他是王刚的老师”又都能说呢?可见这里边并不只是“意思不一样”的问题,这里边还有些微妙的问题。
要解释、回答上面学生所说的现象与问题,就用得上配价分析的理论与方法。
本文就想通过实例来说明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在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中也有用。
在具体论述之前,还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
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
大家在中学里都学过化学。
化学里在讲元素时,都讲列“价”(英文valence,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的问题。
语法研究中的“配价”就是从化学中借用来的,就是借用的化学中“价”的概念。
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数目间的比例关系。
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
如水分子式(H20)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的原子价是二价。
最早把化学中的“价”明确引入语法研究中的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 Tesnè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特斯尼埃)。
①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是为了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种不同性质的名词性词语NP。
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不同性质的NP的数目。
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即支配)几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几价动词。
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性质的NP,那它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三价动词。
试以汉语动词为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按上述配价理论,可分为四类:A 不强制要求与某种性质的NP关联的,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记为V0。
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
例如:地震、刮风、下雨、下雪……B 强制要求与一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
例如:病、醉、休息、咳嗽、游泳……C 强制要求与两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
例如:爱、采、参观、讨论、改良……D 强制要求与三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
例如:给、送、告诉、退还、赔偿……有人可能要问:“地震”、“下雨”也总跟某个名词一起出现的,例如:(1)唐山地震了。
(2)昨天地震了。
(3)北京终于下雨了。
(4)今天下雪了。
怎么能说它们是零价动词呢?须知能跟“地震”、“下雨”一起出现的名词只限于表示处所或时间的名词,而这些名词性词语跟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也都能一起出现,因为任何行为动作的发生或进行总是伴随着时间与处所的。
所以,凡表示行为动作的时间、处所的名词性词语一般不计算在动词的价之内。
动词有配价的问题,后来人们发现,形容词、名词也有配价的问题(详下)。
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形容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名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我们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或简称为“配价分析”;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为“配价理论”。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怎么运用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来解释答一些语法现象和语法问题。
二、“VP+的”这种“的”字结构为什么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VP是指动词性词语,“VP+的”是指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结构助词“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
关于“的”字结构,大家都很熟悉了。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的”字结构从语法性质上说,它相当于一个名词,而就用法看,又有点儿像代词。
譬如说“红的”,它不是只用来指称某一种事物,而是可以用来指称任何具有红颜色的事物——或衣服,或圆珠笔,或铅笔,或帽子,或花儿,等等。
“VP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
例如:“吃羊肉的”、“我吃的”就没有歧义,前者只能指称“吃”的施事,后指只能指称“吃”的受事。
可是“吃的”就有歧义。
请看:(1)你们谁要吃冰激凌?吃的1举手。
(2)你等着,我去买点儿吃的2。
例(1)里的“吃的1”是指称“吃”的施事,例(2)里的“吃的2”是指称“吃”的受事。
为什么“吃羊肉的”、“我吃的”没有歧义,而“吃的”就有歧义?怎么来解释这种现象?大家所知道的层次分析、变换分析、语义特征分析、语义指向分析等都没法来解释、回答这个问题。
而配价分析能解释、回答这个问题。
原来“VP+的”形成的“的”字结构会不会产生歧义,就决定于以下两点:(一)VP中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
(二)V的配价成分在VP中出现的个数。
以上(一)、(二)两点都跟动词的配价有关。
这两点要综合起来看。
具体如下:1 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十的”,如“地震的”、“下雨的”等,根本就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
2 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P十的”,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1所关联的那个NP,即V1的施事。
由于V1只能关联一种性质的NP(施事或主体),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歧义。
例如:(3)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4)已经蔫了的是蔷薇花。
例(3)里“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一价动词“游泳”的施事,也只能指称“游泳”的施事。
例(4)里“已经蔫了的”这个“的”字结构在句中作主语,指称一价动词“蔫”的主体,也只能指称“蔫”的主体。
所以“V1P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没有歧义。
3 由二价动词V2构成的“V2P+的”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种性质的NP都不在V2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有歧义。
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它关联两种性质的NP,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
在“今天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参观”所关联的两种性质的NP一个也没有出现。
因此,“今天参观的”,在指称事物时,会产生歧义。
例如:(5)今天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施事](6)今天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受事]如果V2所关联的某一种性质的NP在V2P中出现,而由于V2应关联两种性质的NP,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指称事物(指称另一性质的NP),但不会有歧义。
例如:(7)今天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
[“今天参观展览会的”做主语,指称“参观”的施事] 上例由于“参观”关联的一种性质的NP(受事)已在V2P中出现,所以它指称另一种性质的NP(施事),没有歧义。
再如:(8)张三今天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张三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受事]上例由于“参观”关联的一种性质的NP(施事)已在V2P中出现,所以它指称另一种性质的NP(受事),没有歧义。
4 由三价动词V3构成的“V3P+的”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种性质的NP都不在V3P中出现,或者在V3P中只出现其中一种性质的NP,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都可以指称事物,而且都会有歧义。
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
试以“不给的”(三价动词“给”关联的三种性质的NP都没在V3P中出现)为例:(9) 不给的举手。
[“不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10)“张平,你给不给他钱?”“张平,我是不给的。
”[“不给的”作“是”的宾语,指称“给”的与事](11)别的都可以给,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不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3P中出现,另两种性质的NP没有在V3P中出现)为例:(12)我给的是张经理。
[“我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13)我给的是些衣服。
[“我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水在V3P中出现,另两巾性质的NP未在V3P中出现)为例:(14)给学校的只有周敏一个人。
[“缩学校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周敏](15)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给学校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3P中出现,另两种性质的NP未在V3P中出现)为例:(16)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17)给鸡蛋的不是我。
[“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如果V3关联的两种性质的NP在V3P中出现,而由于V3关联三种性质的NP,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指称事物(指称另一种性质的NP),但不会有歧义。
例如:.(18)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我给张三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19)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给张三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20)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我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三、为什么“吃的东西”可以说成“吃的”,“吃的方法”不能说成“吃的”?这也跟动词的配价有关,也只有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才容易说清楚。
现在我们把“吃的东西”、“吃的方法”这类偏正结构都记为:VP十的+NP΄VP代表作定语的动词性词语(严格说,作定语的是“VP+的”)NP΄΄代表作中心语的NP。
如果NP΄是VP中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中心语NP΄可以省去;如果作中心语的NP’不是VP中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中心语NP’,就不可以省去。
试比较:(1) 开车的人=开车的开车的技术≠开车的(2)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3)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4)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他吃的时候≠他吃的例(1)~(4),左边的例子,作中心语的名词都分别是前面动词的配价成分;例(1)、(2)里的“人”和“学校”分别是动词“开”和“扩大”的施事,例(3)、(4)里的“干部”和“苹果”分别是动词“拥护”和“吃”的受事,所以在一定的上下文里作中心语的名词可以省去不说;而右边的例子,作中心语的名词“技术”、“问题”、“原因”、“时候”都分别不是前面动词“开”、“扩大”、“拥护”、“吃”的配价成分,所以在任何上下文里都不能省去。
四、形容词都能受“对……”这一个介词结构修饰吗?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例如:(1) 对顾客很热情。
(2) 对学生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