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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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范例:一、概述为维护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正常传播和使用秩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采集、制作、编辑、发布、传播等环节。

三、管理原则1、严格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责任。

2、法制管理:依法管理,保持政策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3、科学管理:根据科学规律和客观事实,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实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和服务创新相互促进。

4、透明管理:充分公开政策、制度与管理要求,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调管理的透明度、公开度和公正性。

四、管理措施1、主管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管理下的全国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2、管理制度: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新闻信息采集、制作、编辑、发布、传播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管理措施。

并定期检查修订完善,确保新闻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有序。

3、准入管理: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实力,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

4、新闻编辑出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对新闻信息出版的,应当遵守出版规定,保证信息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特别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地披露真相。

5、安全监管: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止网络信息泄露、篡改、破坏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工作制度,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____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____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____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____%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____%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网络新闻资讯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促进健康良好的信息传播。

一、信息采集与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信息采集与发布的管理。

在实施信息采集时,应当优先选择来源可靠、内容权威的新闻机构。

对于涉及敏感话题的新闻报道,应当进行多方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针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社交媒体等用户生成内容的监管,设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删除虚假信息,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追责。

同时,应当积极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禁止未经用户授权,任意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获取。

三、版权保护与内容审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保护新闻行业的创作积极性。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审核。

禁止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恶俗等违法违规内容,保障网络新闻信息的健康有序传播。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追责并删除相关内容。

四、社会责任与舆论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递正能量。

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专项基金,支持社会公益项目和新闻教育。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有害内容。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遵守国家规定的新闻传播原则。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编辑部门,配备专业编辑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和编发工作。

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传播风险和危机事件。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新闻从业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编造虚假新闻或传播不实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者应当尊重事实,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不得进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守执法部门的指令,不得散布谣言、煽动暴力或制造社会恐慌。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者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设置审核机制,及时清理违法有害信息,保障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保护用户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合规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社交媒体平台、自媒体作者等。

1.3 定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用户提供新闻、资讯、评论、观点等信息的活动。

1.4 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二、服务内容2.1 用户权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用户权益,严禁发布虚假、低俗、诱导性、恶意攻击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健康、绿色、积极向上。

2.2 内容审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核。

存在违法违规、造谣传谣等问题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或纠正,维护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3 版权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信息不得发布,已获得授权的信息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三、责任和义务3.1 自律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

3.2 报备登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登记,确保自身合法经营、正常运营。

3.3 公共安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信息传播的安全性,预防网络攻击,保护用户和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机制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有权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国家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最新细则。

那么这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我收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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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新闻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制度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管理,确保所提供的新闻信息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不得提供含有暴力、色情、赌博、反动、恐怖主义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新闻素养和网络安全意识,不得从事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投诉举报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制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新闻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二)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五)坚持公众效益优先的社会效益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相应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者登载、发布、转载新闻信息,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业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者转载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者登载的新闻信息的业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以互联网协议(IP)交换、移动互联网通信协议等网络传播技术为手段,通过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传播平台服务业务。

第五条中央网信办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工作:(一)主要新闻网站的许可;(二)主要新闻网站开设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许可;(三)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全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工作:(一)本行政区域内新闻网站的许可;(二)本行政区域内新闻网站开设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许可;(三)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许可。

申请许可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所在地等;(三)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四)主要负责人情况;(五)编辑记者和网络管理员数量和专业背景情况;(六)资信证明和申请日前6个月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情况;(七)主要栏目开办计划;(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和栏目范围;(十)申请日之前1年内在本领域内的违法违规及不良从业记录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效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六条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名称、标识和章程;(二)有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三)有必要的资金、工作场所、技术设备和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名称、标识和章程;(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四)必要的资金、工作场所、技术设备和人员证明;(五)健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三)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超出范围或者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上设置明显的广告标识,并链接到广告监管部门的举报网站,自觉抵制违法广告。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发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信息;(二)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他人的信息;(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四)利用互联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宗教制度,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模范及其事迹等信息;(五)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在自己的电脑或者网络上安装、使用、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

四、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行政部门应当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网站,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信用档案,记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诚信和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罚:(一)超出范围或者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上设置明显的广告标识并链接到广告监管部门的举报网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附则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发布已经成为企业、组织和个人宣传自身形象、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发布行为,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传播,制定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信息发布原则1、合法性: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道德规范。

2、真实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欺骗用户。

3、适宜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平台要求,不得包含违法、低俗、虚假等内容。

4、责任性:发布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发布管理1、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合法、真实、适宜。

2、建立信息发布记录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记录,以备查证。

3、建立信息发布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4、对违反信息发布原则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三、信息发布形式1、信息发布可以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2、信息发布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确保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3、信息发布应当注重版面设计,确保信息的视觉效果和吸引力。

四、信息发布责任1、组织或个人发布信息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

2、对于发布的信息,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不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或个人,平台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之,制定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传播。

组织或个人在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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