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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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川畜食函[2008]587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87号)各市(州)、县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所属市(州)局,各市(州)局汇总后于2月10日前报送省畜牧食品局生产科教处和兽医兽药处,以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报送。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人类食品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畜禽养殖涉及到环境、资源、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保证畜禽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健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是指针对养殖场的规模、养殖密度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使用:1. 养殖场规模:a. 根据养殖场的土地资源情况,饲养面积不得小于一定的基础要求,以确保畜禽有足够的运动空间。

b. 养殖场规模应与环境敏感区域的距离有一定的间隔,以降低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c. 养殖场应按照养殖动物的实际需求确定规模,以保证养殖动物的生态需求和福利。

2. 养殖密度:a. 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体型、生长发育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以避免过度拥挤引起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问题。

b. 养殖密度要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与环境相适应。

3. 厕所设施:a. 养殖场应建立合格的厕所设施,以保障员工的卫生需求。

b. 厕所应建在合适的地方,距离饲养区域一定距离,避免污染环境。

4. 病害防控:a. 养殖场应建立标准的疫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

b. 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以预防疾病传播。

5. 环境保护:a. 养殖场周边应建立有效的围栏或防护措施,防止养殖动物逃逸或入侵他人农田。

b. 养殖场应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处理养殖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水源保护:a. 养殖场建设应考虑水源保护区划的要求,确保水质安全。

b. 养殖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废水处理设施,减少废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

7. 噪音控制:a. 养殖场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畜禽饲养对周边居民的噪音干扰。

总之,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养殖动物福利和农产品质量,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

制定和遵守养殖场规模标准,有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提高养殖场的可持续性。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地区、环境条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土地面积:畜禽养殖场需要有足够的土地面积来建设养殖用房、圈舍、饲料仓库、污水处理设施等。

土地面积的大小取决于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和养殖方式等因素。

2. 养殖品种和数量:不同畜禽品种养殖的规模也不同,一般按照养殖密度(每亩面积或每立方米容积养殖的数量)来衡量。

3. 环境影响评估: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适当的规模标准,以保证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规模大小还受到养殖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一般来说,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可以选择较大的规模,而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养殖场则应选择适宜的规模。

具体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在选择和建设畜禽养殖场时,应在充分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设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多少头羊的换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多少头羊的换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7〕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管理的牵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禁止养殖区和养殖区的规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推广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实施种养结合,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农业经济、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部门配合农业部门规划禁止养殖区和养殖区,加强规划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搬迁、拆除、关闭和违法搭建养殖场(户)的拆除工作。

(三)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配合农业部门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闭。

做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对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四)国土部门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手续。

(五)水务部门负责制定水源保护区域畜禽禁养的具体方案,配合农业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搬迁、关闭养殖场(户)的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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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 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
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
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
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养殖规模
1、畜禽养殖场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 头以上;
奶牛养殖
场:
常年存栏量为100 头以上;家禽养殖
场:
常年存栏量为 2 万羽以上;肉羊养殖
场:
常年存栏量为500 只以上;肉牛养殖
场:
常年存栏量为100 头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 只以
上。

2、畜禽养殖小区
小区内养殖户为 5 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 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 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 只以上、奶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牛出栏300 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 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
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 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 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 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
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有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

(五)环保设施
1、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

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2、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六)饲养管理
1、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3、同一场和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4、规模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

(第 1 页共 2 页) 1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七)档案材料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饮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定的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 日后施行。

二00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四川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畜禽品种:
养殖数量:
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2页共2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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