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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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xx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人及xxxx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xx殡仪馆在场人员:xx,xx被鉴定人:xx,男,43岁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xx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

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xxxx医院住院病历(322243):xx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

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

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

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

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

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BL02)、《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NYSJ-JS-BL03),《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NYSJ-JS-BL04)进行检验。

法医鉴定书范文(标准版)

法医鉴定书范文(标准版)

法医鉴定书范文
申请人:张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公司工作
住址:_________________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
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
__________路公交车行至__________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
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__________医院住院三十
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
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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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由:强奸(中止)被鉴定人: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送检日期:2004年6月28日鉴定内容:1、死亡原因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鉴定专家:徐英含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鉴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2、既往鉴定文书;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

法医鉴定书(通用8篇)

法医鉴定书(通用8篇)

法医鉴定书(通用8篇)法医鉴定书篇1委托单位及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本院民一庭_____________委托及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案由: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委托鉴定项目:_________________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________病历资料及_____线片鉴定方式:_________________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_案情摘要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___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_____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法医鉴定书。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去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

原告诉称:_________________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

被告辩称:_________________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一、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卫生院_____线片(N0:_____________)报告单:_________________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延)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000号一、绪论(一)委托单位:××市公安局××分局。

(二)送检人:×××、×××。

(三)受理日期:20××年×月×日。

(四)案情摘要:据××××××记载,××××××××××××××××××××××××××××,××××××××××××××××××××,×××××××××。

(五)检验对象:(含检验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信息)例:×××,男/女,××岁,身份证号码:××××××××××××××××××,住××省××市××区××路××号。

(六)送检材料:1、案卷材料×册;2、×××诊疗病历复印件×份;3、医院影像片×张。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雨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

因涉嫌犯强奸罪,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0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

伤情鉴定申请书

伤情鉴定申请书

伤情鉴定申请书伤情鉴定申请书1申请人:___,身份证号:___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__年__月到__医院做脚趾整形美容手术时,因医院方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致使申请人的'两脚趾被截除,现申请法医对申请人的上述伤害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此致_________法院申请人:______ __年__月__日伤情鉴定申请书2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三合村七组,联系电话XXXXXX。

本人于XX_年XX月XX日16:30左右,在XXX工作过程中,本人XXXXXXXXX(受伤经过)。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第一时间将本人送进XXX康复医院急诊入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足重物砸伤术后第4、5趾不全离断,第3趾甲粗隆骨折,第五跖骨头骨折。

现已出院,正在进行恢复锻炼。

现本人需要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望办理为谢!此致敬礼! 申请人:XX年XX月XX日伤情鉴定申请书3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公安局依法对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下午六点钟。

申请人与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

但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劝说之下,无奈去同学__家喝酒。

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同学家出来之后,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后经____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__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__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

在__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__年____月____日,我被转往____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

司法鉴定报告书

司法鉴定报告书

司法鉴定报告书
鉴定机构:XXX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对象:XXX案件
鉴定结论:
经过认真的鉴定和分析,我中心认为:
1.死者XXX确实死于后颈部刺伤所致异常出血;
2. 凶器为尖锐刀具;
3. 凶手身高约1.75米,体重约60公斤。

鉴定依据:
1. 受害人XXX的尸检报告,证明死者确实死于后颈部刺伤所致异常出血;
2. 现场勘查发现大量血迹和凶器,经鉴定凶器为尖锐刀具;
3.目击证人的描述和其他证据支持凶手身高约1.75米,体重约60公斤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
综合以上所述,我中心认为死者XXX是被凶手以尖锐刀具进行的后颈部刺伤而致死,凶手身高约1.75米,体重约60公斤。

鉴定人员:
XXX
XXX
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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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由:强奸(中止)被鉴定人: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鉴定专家:徐英含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鉴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2、既往鉴定文书;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

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04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及相关事宜会。

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

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了中山医科大学制作的病理切片等材料、雨湖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黄静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

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文证材料审查概要1、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 潭公法检字第204号):尸表检验:2003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状擦痕伤。

2003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

左腘窝部见5 × 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窝部见6 × 7 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

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

取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及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及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 × 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 × 1.5 ×0.3cm大小附壁血栓。

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口处有一2.8 × 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

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 × 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

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病理检验(湘潭市二医院0013号病理学报告概要):1、请查询既往有无风湿病史,不排除风湿性心脏病;2、符合主动脉粥硬化(早期)。

3、考虑慢性肺淤血;4、其余各脏器除淤血外未见明显病变。

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2、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04号):2003-2-25:送检现场床边地上提取搓成团的卫生纸3张,尸体检验时提取阴道口分泌物和阴道拭子,要求检验精斑。

检验结论:所送检的卫生纸其中一张检出精斑。

3、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概要([2003]长公刑化字第059号):2003-3-10:经检验,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

4、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2003年3月19日7:43时检验: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

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 1.3 ×0.4cm表皮剥脱、色红。

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 3.2cm 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

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

左髌骨下方见 1.9 × 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 × 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 × 0.8cm~2 × 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 × 1.2cm、1.7 × 1.2cm、1.2 × 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0.2cm 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 × 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 ×0.5cm 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 × 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 × 0.5cm~2.5 × 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

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湘潭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3cm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

另3坨肺组织共6.5×5×3cm,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3.5cm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

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着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

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2003-3-25: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均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死者黄静所留。

6、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0号):2003-6-8:1、根据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3、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7、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9号):2003-6-11 将死者黄静胃组织、胃内容及肝组织送检,要求作常见安眠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检验。

采用气相色谱、气质联用分析,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8、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03]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概要:审查意见: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概要(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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