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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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7]48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7〕480号)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所列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省内各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

(二)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辽农机〔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规范实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大力推广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24年8月16日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

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辽财采函〔20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各供应商: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应商入库条件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入库方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供应商入库无须提交纸质资料。

省财政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库,实行“一地入库,全省通用”。

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拟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电子注册。

三、供应商入库程序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注册”,选择“供应商注册”进行电子注册,具体程序如下:(一)开通供应商账号。

供应商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供应商基本信息。

供应商账号开通后,应及时完善供应商类型、银行账户、证照等基本信息。

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核对登记注册在大连地区或省外的供应商信息;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对登记注册在当地的供应商信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财库〔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一)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

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

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辽财采〔2006〕69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监督,并将对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及公示。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将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辽财采〔2007〕46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7〕464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制止不正当交易活动,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建立本级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公告。

第三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将供应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供应商。

当事供应商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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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激光加工与热处理实验室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LNZC20190401144)投诉案作出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沈阳凯艾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66-1号7-5-1
法定代表人:潘庆满
被投诉人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被投诉人2: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2520室
相关供应商:沈阳容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83号(2-17-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3: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厂家授权;投诉事项2:成交产品不满足参数要求;投诉事项4: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厂家实施方案。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4;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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