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现在合称银保监)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山咨询给大家整理了不同口径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内容。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方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强调“控制”关系,基于特定关联方关系出发,受前述主体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而《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控制”关系,还考虑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
2、《股票上市规则》引入“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概念。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参股公司不必然构成其关联方,要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则认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均构成其关联方。
4、《股票上市规则》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对如“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的概念界定更加明确。
5、《企业会计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均主要从控股、重大影响的角度判别,《企业会计准则》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定义的关联方规定较为细致和广泛,同时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重在决策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会计准则》重在财务核算与事后披露,目的是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重在关注关联业务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目的是为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自己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上交所对关联方认定的对比分析

关联自然 人
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 证公字〔2012〕34号 (证监会令第40号 2007年1月30 5号 2012年7月修订)(10.1.1至 日 )[第七十一条(三)] 2011.3)(第七至十一条) 10.1.6)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 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构成关联方。 业,不构成关联 方关系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 、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 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法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2006)》 该企业的母公司;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 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 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2.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3.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4.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 他企业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法人 响的其他企业 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 该企业的子公司 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 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什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企业或个人。
这些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贸易、金融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关系,因此与彼此之间的交易往来会对各自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方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以避免滥用企业所得税制度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发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控股关系:当一家企业拥有另一家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表决权时,这两家企业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控股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关联方间接实现的。
2. 资本关系:当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共同投资或持有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且投资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时(通常是20%以上),这些企业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3. 经营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在生产、销售、技术、采购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彼此之间可以互相影响经济利益的实现,那么它们就会被视为关联方。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明确了控股母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无论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两者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赖的。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涉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需进行特殊处理。
这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受到亲近关系、非市场价格形成和利润移转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为避免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处理方式:1. 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定价,即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企业需依据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等效的价格,确定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类似关联交易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在与非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也要遵循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果这些交易与关联方交易具有类似性,其定价应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3. 关联方征税调整:如发现关联方之间存在利润移转、税基侵蚀等情况,税务机关可进行关联方征税调整,以保障企业所得税的公平性。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一、什么是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1年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因此,为了理解什么是关联交易,我们应当首先界定清楚该定义中“关联人”(或称关联方)的含义然后才有可能弄清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根据该股票上市规则,其中的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a、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b、下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a、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b、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c、本条a、b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
二、关联交易的形式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资产交易资产交易既包括个别实物资产(如具体的设备)买卖、股权及期权的买卖,也包括整个企业之间的购并。
这类交易是关联交易最突出的类型。
因为它涉及的金额多,时间长,业务复杂而且牵连的对象很多。
1、实物资产的买卖这一类交易在关联方之间发生频繁,对利润影响最大。
2000年度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公布年报的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488家上市公司向其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总金额达1217.58亿元。
2、股权转让如1999年上海梅林与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一半,而该公司本年的营业收益为负。
3、公司的转让出售亏损子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是公司转让的主题。
财务会计中的关联交易

财务会计中的关联交易在财务会计中,关联交易指的是发生在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关联交易虽然在业务上具有合法性,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的定义、特点、会计处理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定价等行为。
二、关联交易的特点1. 法律合规性:关联交易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2. 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可能会对企业的资金状况产生影响。
3. 利益转移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可能导致一个企业的利益被损害,另一个企业的利益被增加。
4. 信息不对称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5. 交易定价公正性:关联交易的定价需要公正合理,不能存在价格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确认:确认关联交易发生的事实,包括交易的对象、内容、金额等。
需要有充分的凭证和合同来支持交易确认。
2. 交易计量:对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计量,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原则进行计量,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计价。
3. 交易披露:对关联交易进行适当的披露,向利益相关方展示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影响等。
披露内容要真实准确,以便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评估。
4.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四、关联交易的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审批机构:设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和规定,规范交易的许可条件、审批程序等,避免滥用和操纵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解释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1992 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按规定必须披露交易的办理程序,同时规 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得豁免。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 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公司关联交易内容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提供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的种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最新版)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与规定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3.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4.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与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与该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联方关系通常表现为企业之间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关联方交易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提供资金等。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在判断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控制关系: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被控制和间接被控制。
2.共同控制:指多个方共同对某个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并能够共同控制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重大影响:指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此外,还可以从企业之间的组织结构、经营业务、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披露,以增加信息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企业在披露关联方交易时,应充分披露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目的等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判断和评估。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涉及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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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目录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两者基本一致,但是会计上更注重实质终于形式原则,只要一个企业有可能对另一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它们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 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 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 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作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由第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 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