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法 院来行使 , 即最 高法院 不但有解 释和适 用宪 法的权 力 , 而且有 的机 关行使 , 一般称之 为专 门机 关审查 模式 , 称凯尔森 模式、 又 欧 依照 它所 解释 的宪法来 审查立法 、 行政和其他 国家机关 的行为 以 洲模 式 。 这种 审查模 式具体 又分 为两种 : 以法 国为代表 的宪法 即 及下级法 院 的判 决是否有效 的权力 , 以对上述机 关 的行 为或 下 委员 会模 式和 以德 国为代表 的宪法法 院模式 。 可
具有 终局 性 。
二、 国外 的违 宪审查 制度 模 式
最 后 , 用美 国模 式要具 备 以下条 件的 : 一, 要采 第 存在一 部刚
性宪法; 第二, 解释规则必须非常明确; 第三, 社会存在着司法信
违宪 审查制度 在宪法领域 内经过 了两百多 年的研究和 实践 , 赖 , 官具 有崇 高的地位和 声 誉 。只 有完 全具 备了这三 个条件 , 法
时进行 ; , 第三 如果没 有遇到 具体的诉讼 案件 , 院不 能主动对某 法 项 立法 或政府 的某个 行 为进行 审查 ,也不 能 以假设 的事 实为根
第 四, 宪审查机 关 不仅有权 对 审查客体进 行审 查, 违 而且 有 据 , 法律法 令进 行预 防性 的审查 。同时 , 院的判 决只是 对 当 对 法 权对 违宪行为 作 出进一步 处 罚。 即违 宪审 查具有排 他性 , 其结 论 事人 有法 律效力 , 而并 没有普 遍适用 性 。
美 国司法审查模 式 的理 论起源于 自然法的 思想, 发展于 制约 有 宪法 之修 改 , 法律经 宪法委 员会 认 为含有宪 法之修 改者 , 移送
式 的分权制 度 , 由宪法 的特 性和 司法机 关的特性 决定 。 法虽 国民议会 重加 讨论 。15 年 第五 共和 国的宪法 把宪法 委员会 置 还 宪 ”98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s r
21 第 8 0 0年 期
论我 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陶 庭 谱 周 爱 军
(. 川 大 学 , 川 成 都 6 0 0 ; . 西 财 经 大 学 , 西 南 昌 3 0 0 ) 1四 四 1002 江 江 3 0 0
理 论 价 值 , 且 具 有 非 凡 的现 实 意 义 。 而
我 国 正 在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国 《 法 》《 法 我 宪 、立
2 我 国违 宪 审查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2 1 违 宪 审 查 的 对 象 问题 .
1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现 状
由 常 委 会 工 作 机 构 研 究 办 理 。我 国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问 题 在 法 》 违 宪 、 法 的 情 况 都 做 了 规 定 , 现 实 中仍 然 有 许 多 于 : 是 还 不 完 善 , 对 违 但 一 比如 没 有 规 定 审 查 的 期 限 和 审 查 后 可 能 违 宪 的 法 规 存 在 。 在 人 权 和 民 生 越 来 越 来 得 到 关 注 的 今 产 生 的法 律 责 任 , 是 在 实 践 中 , 来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后 审 查 二 本 天 , 何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仅 具 有 重 大 的 权 未 被 真 正 行 使 过 。 如 不
摘
要 : 宪 审查 制 度 是 随 着 宪 法 的发 展 而 产 生 的一 种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 我 国 违 完 审 查 制 度 的 实 施 存 在 一 系列 的 制 度 违 在
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11级经管法张晓宇1111932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张晓宇11级经管法1111932【摘要】违宪审查具有巩固宪法至上地位的重要功能,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并未被真正的激活过。
从“孙志刚事件”到“强制拆迁”,涉嫌违宪的行政法规比比皆是。
本文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切入,试图以个例解读我国当前违宪审查制度,并提出对未来违宪审查制度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拆迁条例,违宪审查一、引言——“拆迁”大事记1、2007年3月,重庆旧城改造中现最牛钉子户,公众开始关注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
2、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遇强制拆迁。
女户主潘蓉称当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
面对强拆队伍,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终是螳臂挡车,无济于事。
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3、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唐福珍为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后因救治无效死亡。
4、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等五教授将一份名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材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他们提出,2001年颁布、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
舆论对此普遍持支持态度。
国务院法制办迅速作出回应,公开表示,将废除拆迁制度,另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2011年,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
二、矛盾根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内在冲突(一)冲突在哪?在09年上海这起拆迁纠纷中,有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迁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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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违 宪审查的制 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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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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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涉及一 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 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和根
重 , 影 响我 国宪 法 实施Biblioteka 的 一个 重 要 原 因 。 是
制度。这一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 其缺 陷主要 表现在 , 宪法条款的全部 含义通常是由法 官来确 定的, 使宪法 内容充满法官 的主观 随意性。 正 如美国一个前首席法官所言:我们 受治于宪法, “ 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 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 由此可见, ”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因法官的主观随意
( ) 三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 员会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即设立专 门的宪法法 院或宪 法
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 具体可分为以德 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和 以法 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两种。 与普通法 院不 同, 宪法法 院 或宪法委员会不审理普通的民、 刑事诉讼案件, 而是 以解 决宪法争议
据。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根本宪法制度 , 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为选择适合 我 国 国情的 违 宪审查 制度提 出 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宪 法监督 违 宪审 查 宪法法 院
中 图分 类号 : 900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2 -2 10 -5 220 )50 70
( ) 二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即违宪审查权 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行 使, 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过程 中, 就作为该
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谢 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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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和违法,合宪和合法,是相对应的概 念,合法里的法不包括宪法,合法里的最 高标准是法律,是合乎法律的简称。
孙志刚案件是一个违法问题而不是违宪问 题,是收留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该提 起的是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
孙志刚案子能够启发或者引起人们对我 们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的注意,意义 非常重大,虽然这个案子不合格,但是启
制。
所谓违宪审查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 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 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 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 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 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是监督宪法实施。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主要有三种模式
回到“孙志刚事件”
✓ 违宪审查制度从1954年以来宪法就做了 规定,但是至今一例也没有;
✓ 南方周末报把这个案子称为中国违宪审 查第一悬案。这个说法比较过分,是南 方周末不太了解情况,在这个案子之前, 中国已经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了。
案件一:公务员退休年龄案
我国规定,公务员男的退休是60岁,女的是 55岁,四川有个城市的一个副市长,她向全 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审查公务员条例关于 退休年龄的规定,认为女的55岁退休是对女 性的歧视。全国人大没有给他答复,原因是 大家认识不一样,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是优 待妇女,而不是歧视妇女,但是另外一部分 人认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
案件四:高考录取平等权案
青岛三考生在2000年的时候,就教育部的高 考录取标准不平等问题,到最高法院去告教 育部,由于教育部规定的名额问题,北京和 山东录取的分数线完全不一样,北京学生比 外地学生可能要少一百分,同样的分数在山 东可能连大学都上不了,在北京可能上重点 大学,那么大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为什么有这个差别呢?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的构建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 了全 国人大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 监督权 , 却没有 明确规定其违宪审查机构的地位 。况且 , 国人大及 全 常委会 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效果也不理想 。全 国人大法工委和 国务院 “
法 制 局 在 草 拟 《 政 处 罚法 》的 过 程 中 进 行 过 特 别 调 查 , 果 令 人 深 现 。既然立法 权属 于议会 , 行 结 议会在 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 可 思 。对 北京 、 津 、 海 、 东 、 I 辽 宁 、 天 上 广 四Jl 、 宁夏 七 个 省 、 、 市 自治 区颁
立法机关审查制 , 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 权力 ,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议会至上 ” 国 和“ 家一切权力 属于人 民” 原则 。按照这种理论 , 议会 由人 民选举 的代表 组成 , 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主权 , 中立法权是主权的一个最重要 的表 其 以制定规范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 那么议会即立法机关就应 当 有监 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违宪审查就必然属于议会的职权 范 围。 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也有一些奉行议会至 上原则的资本主义 国家。 从理论上讲 , 立法机关审查制有利于人 民意 志的统一贯彻 , 有利于集思广益 , 保障违宪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也 有利 于保障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在宪政实践 中, 这种体制有 弊端 ,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 : 1立法机关事务繁多 , () 精力有限, 不利于违 宪审查 的专门化进 行, 导致审查不力或无人问津 ;2 立法机关审查 的 () 结果 常常不 具有司法强制力, 因而效力有限。
值 。宪法 的生命在 于运用 , 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 使宪法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立 法机 关行 使 违 宪审 查权
上任的国务卿詹姆斯・ 麦迪逊一案 , 开
创 了人 类历史 上违 宪审 查的 先河 。此
由立法机关实施 违宪 审查的体 制始于英国。 英国奉行 “ 议会至上 ” 的 原则,奠定了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的基础 。虽 然英 国至今 仍然 实行这 一
后, 有关案例不断出现 , 违宪审查制度 随之确立并逐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的< 宪法 》 < 、 立法法 》 中已有
翻 人大建设
26 0 年第5 总 9期) 0 期( 第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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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嬲
。 :
年的苏俄宪法。然而 , 在社会主义国 家的宪政 实践 中 ,包括 前苏联等 国 家, 并未见该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随 着这些国家政治社会体制 的巨变 , 这
关 审 查行 政 规 章 的 合 宪 性 的
“ 自我
出几 点思考 :
一
审查 ” 方式 , 普通 法国家极 力反对 是 的“ 自己做 自己的法官” 的行为。 二、 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虽然规
、
成 立专 门的违 宪审查机构 。 在
违宪审查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家 , 虽然审查的范围、程序等差异较大 , 但 其违宪审查的机构都独立于立法机关,
旦国家权 力被滥 用 ,就应该及 时纠
正。因此 ,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 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 的机制 , 对违 宪
行 为 进 行 审查和 纠 正 。
法委 员会 只能在法案生效之前进 行
昭
— —
鞲
普 通 法 院行使 违 宪审查 权
效性。 违宪审查的启动者只能是法 四、
定 的政府 官员 ,普通 公 民无 权提 交对 法案 的审查请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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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履行违宪审查职能时,一般设立专责机构,由专门人员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再次,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违宪问题时,往往会组织一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法律、宪法方面的专门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决议。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进行听证,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的结果,一旦形成决议并公之于众,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将被撤销或修订,不符合宪法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违宪的司法解释将被修订或废止。
违宪审查的结果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有助于保障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法
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目前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
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其他形式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
监管。
此外,违宪审查的程序和决策过程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确
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权
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逐条审查,可以
有效防止违宪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法律法规和宪法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我国法治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