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章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汨罗市白水镇彩羽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汨罗市白水镇原老粮站内。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汨罗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汨罗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陈庆霞。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60万元;举办者陈庆霞,出资金额6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第九条

.

;

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层次:(一;

)二办学形式:周六、周日及暑假、寒假( 2000 平方间。共计13 间,办公室4 间,卫生间4 (三)办学规模:教室)招生区域:汨罗市白水镇及周边区域。(四组织管理体制第三章

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本学校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一条

;

罢免、增补组织机构内负责人或成员一) (;

)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二;

)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

;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五)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六) (;

)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七)

;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八;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九()

2

.

.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校长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十三条校长以下设立办公室主任、教务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其中校长兼任总务主任

第十四条办公室主任协校长工作,校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办公室主任或者教务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负责人。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各负责人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校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负责人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组织机构内负责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

.

.

第十七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负责人审阅、签名。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负责人可免除责任。

会议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负责人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组织机构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检查组织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组织机构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组织机构会议。

.

.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组织机构负责人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校长、组织机构内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组织机构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负责人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庆霞。(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5

.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