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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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核心内容: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是指对省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择优支持。

申报项目应为原创性、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选题范围紧密结合山东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海洋强省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战略,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

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10%左右的比例进行择优资助,项目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项目资助3万元。

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指结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聚焦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择优遴选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遴选一定数量人选,每人资助40万元,分两年拨付。

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是指对在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科学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生活补贴;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年5万元,在站时间每满1年申领1次,最长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到企业工作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5万元。

三、申报条件1、申请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批准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结进站手续并通过开题答辩。

(2)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博士身份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承担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2、申请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并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由设站单位报省人事厅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二章 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时,省人事厅受理本省范围内(包括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计划。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汇总并提出本省招收博士后方案,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全国博管会办公室下达国家资助招收名额,经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后,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该名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三章 进站
第十条 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报省人事厅,以便划拨经费。与外省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及时将《博士后申请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立项表》各一份报送省人事厅。
第四章 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按现行规定为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师资博士后制度下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

师资博士后制度下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

师资博士后制度下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李成超(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人事处山东·威海264209)摘要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当前我国重点高校培养青年教师的重要路径,随着越来越多的学校实行师资博士后制度,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建构,并对在这一方面取得成功的学校进行经验总结,为其他高校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

本文结合山东大学(威海)对师资博士后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探索,总结了山东大学(威海)的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的构成;对这一体系在青年教师成长、学科提升及学校内涵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系统总结;具体分析了师资博士后机制下青年教师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以期建立常态化机制。

关键词师资博士后制度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中图分类号:G644.8文献标识码:A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实质是青年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同时履行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达到相应标准后正式进入教师队伍。

师资博士后作为高校是有目的、有计划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机制,是我国高校青年教师培养机制的重要创新,是人才储备的基本途径。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采用理论分析法及社会调查法,深入探讨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实质,并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总结其体系架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对师资博士后制度下促进青年教师成长的发展体系提出了比较科学的运行方案。

1师资博士后制度在国内发展现状博士后制度起源于美国,早在1876年美国的霍普金斯大学开始资助博士后研究。

我国博士后制度是由邓小平同志根据李政道先生的提议,于1985年批准设立。

随着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架构,形成了比较具体的管理举措。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博士后制度已成为高层次优秀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制度,博士后已成为重要科技项目的主力军,全面参与到科技创新建设中,促进了我国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为我国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山东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协议书5篇

山东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协议书5篇

山东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协议书5篇篇1甲方:山东大学乙方:XXXX(国籍)根据《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和《山东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展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一、项目名称与目的项目目的:旨在促进山东大学与世界各国在学术、科研和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山东大学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创造有利条件。

二、合作内容与方式1. 学术交流与合作:乙方参与山东大学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讲座、研讨会等,与山东大学的师生进行学术探讨与交流。

2. 科研合作与项目:乙方与山东大学相关学院或科研团队开展科研合作,共同承担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3. 校园文化活动:乙方参与山东大学的校园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艺术展览等,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4. 国际会议参与:乙方根据协议内容,参与由山东大学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展示研究成果,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和科研条件;(2)协助乙方安排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校园文化活动;(3)确保乙方参与的国际会议符合协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遵守山东大学的规章制度,尊重山东大学的学术传统和文化传统;(2)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校园文化活动,展示个人才华和研究成果;(3)为山东大学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贡献力量。

四、经费与待遇1. 经费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包括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校园文化活动的费用。

具体经费数额和使用方式根据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2. 待遇保障:甲方确保乙方的待遇符合协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乙方在山东大学期间享受相应的学术待遇和生活待遇。

五、协议期限与终止1.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协商续签。

山东大学文件

山东大学文件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研字〔2014〕84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的通知各培养单位:《山东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11月19日山东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国家建设人才的需要,做好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一、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具有的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已获硕士学位专业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

(三)申请人近五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条件如下:1.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申请人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2)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至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 篇,且具有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①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3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前2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首位)。

(3)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至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且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①独立出版过学术专著;②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同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鲁人社字〔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现将《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集聚培养,根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发挥其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省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认定、授牌、考核和退出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基地申请备案、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六条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鲁政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的独特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布局、鼓励多元投入、健全服务体系、造就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博士后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人才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充分发挥设站单位作用相结合,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才队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文化强省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博士后站设站总数达到300个,其中科研流动站120个、科研工作站180个;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超过600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到1800人左右。

到2020年,博士后站设站数量、招收人数力争有新的突破。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山大人字…2014‟19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2月26日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学院。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组织全校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交流项目的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等工作,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单位密切协作,实行学校、流动站二级管理。

山东大学博士后进出站程序及工作流程

山东大学博士后进出站程序及工作流程<讨论稿>根据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委进出站程序要求,申请到山东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期满出站者,在通过各流动站考核后,请登陆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站,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步骤如下:一、申请人在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egov/)进行申报,网上提交后同时将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专业(二级学科)名称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bsh@。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电子信件的方式通知流动站网上审核情况。

二、通过流动站网上审核的申请人,将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流动站。

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如下:1、《博士后进站申请表》;2、《专家推荐信》(博士生导师及同行专家各一份);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4、《山东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核表》;5、身份证复印件;6、博士学位复印件;7、工作单位同意脱产证明信;8、综合鉴定表;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申请人还需要提供:9、结婚证复印件;10、山东大学校医院出具的查体合格证明;企业博士后除1-8项外,还需提供:1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1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13、《联合培养协议书》;留学回国人员,除提交1-8、10项外,还需提供:1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外籍博士后需提交1-8、10项。

上述材料师资博士后和学科博士后需提供1式4份,企业博士后1式6份,其中1份需为原件,其他可为复印件。

研究项目涉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规进行。

流动站审批通过后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审核后报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向申请人发放入站通知书。

三、接入站通知后30日内到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符合入住博士后公寓条件的博士后,可在博士后管理网页上下载申请表办理租住手续。

四、进站二个月内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完成开题报告,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构建有利于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养集聚更多更优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资助项目,是指省级择优确定的博士后资助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资助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博士后资助项目的申报及确定、资助经费的预算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公开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博士后资助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参与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博士后资助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二)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三)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四)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二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五条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是指对省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择优支持。

申报项目应为原创性、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选题范围紧密结合山东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海洋强省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战略,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

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10%左右的比例进行择优资助,项目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项目资助3万元。

申请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批准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结进站手续并通过开题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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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人字…2014‟19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2月26日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学院。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组织全校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交流项目的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等工作,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单位密切协作,实行学校、流动站二级管理。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下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

流动站设主任1名,独立设站的学院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流动站所在学院人事秘书或配备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类型:(一)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统招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委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委培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是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博士后”)是指符合我国博士后招收条件,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外籍人员。

(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项目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委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未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各流动站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制定遴选条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校内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企业博士后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

各流动站加大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办理(见附件1)第四章博士后在站管理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应完成开题工作,向流动站做开题报告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统招博士后未曾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流动站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5位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进站一年后,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考核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六条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统招博士后,出站时可申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参照本学科科研型副教授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进行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所在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作为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在站期间,至少每年作一次学术报告。

合作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抑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博士后待遇及科研资助第二十二条统招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在站期间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福利待遇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工资、津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站负责。

第二十四条在站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和山东省博士后基金资助。

学校给予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其中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医院共同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由所在工作站负责,项目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的基金及学校给予的科研资助经费单独立项,经费管理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凭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手续;其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子女可到我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

第二十七条符合博士后公寓入住条件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或山东大学博士后公寓。

第六章博士后出站与退站第二十八条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应在规定期满出站时间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延期申请,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可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做好出站准备。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并向流动站做出站报告,流动站按照《山东大学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考核规定》的要求(见附件5),对出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做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

通过网上审核的人员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出站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流动站审核后提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签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分配介绍信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

出站三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转至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学校将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

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一)考核不合格者;(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纪律行为者;(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七)其他流动站、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予以退站者。

第三十五条已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自退站之日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2.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3.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4.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5.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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