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贵州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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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一、报名(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2‟106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

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参加高考的违纪作弊记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记录等进行全面复查。

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

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艺术美术类招生简章(省外)

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艺术美术类招生简章(省外)

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艺术美术类招生简章(省外) 贵州民族大学创建于1951年5月17日,隶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

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高校。

经过62年的实践和建设,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以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为主要学科,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并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设有21个学院,77个普通本科专业,36个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点,1个专业硕士学位点, 1个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人才博士培养项目,1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项目;有6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8个省级示范性本科专业;建立了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省级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3个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1个省级人才培养基地;4个省级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有9门省级精品课程。

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代码:10672。

一、招生专业1.音乐学(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含音乐学普修、民族音乐学)2.音乐表演(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含声乐、器乐、作曲技术与作曲理论)3.音乐表演(民族特色表演)(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4.舞蹈学(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5.舞蹈表演(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6.美术学(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含中国画、油画、版画)7.产品设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8. 动画(文理兼招学制四年学费待定)9.视觉传达设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0.环境设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1.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2.产品设计(民族民间美术技能)(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3.书法学(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4.广播电视编导(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5. 音乐表演(空中乘务) (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6.数字媒体艺术(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学费待定)17.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独立学院)2014年开设环境设计、动画、音乐学(体育舞蹈)本科专业,文理兼招,学制四年, 学费待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13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3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附件: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3月7日附件: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201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招生考试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2013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65万人。

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一)报名(沪教委学〔2012〕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67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1.15•【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一九九一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1991年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并组织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成人招生机构。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按有关规定切实予以落实。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二)编制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协调并审核、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六)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黑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黑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导语】©⽆忧考⽹⾼考频道从⿊龙江省招⽣考试信息港了解到,《⿊龙江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作规定》已公布,具体如下: 为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招⽣⼯作,根据教育部《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作规定》(教学〔2021〕1号)和有关⽂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 (3)⾝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龙江省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考⽣报名资格审查⼯作规定》(⿊教规〔2019〕10号)⽂件相关规定。

2.下列⼈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校在校⽣,或已被普通⾼校录取并保留⼊学资格的学⽣; (2)⾼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 (3)在⾼级中等教育阶段⾮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校招⽣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校单独组织的招⽣考试,以下简称⾼考)的应届毕业⽣;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员; (5)不符合《⿊龙江省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考⽣报名资格审查⼯作规定》(⿊教规〔2019〕10号)有关要求的⼈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等按《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等学校招⽣报名⼯作的通知》(⿊招考发〔2020〕93号)执⾏。

⼆、考⽣档案 4.考⽣电⼦档案是⾼校录取新⽣的主要依据。

考⽣电⼦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成绩信息、⾼中学业⽔平考试(⾼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综合素质的材料、考⽣参加⾼校招⽣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电⼦档案须与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致。

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出台

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出台

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出台根据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2007年招生考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⑶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06]45号)执行。

4.艺术、体育类文化考试报名办法与文理科相同,专业报名办法见《关于印发<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招委[2006]20号)和《关于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07]5号)及艺术、体育专业《考试简章》,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艺术或体育类。

二、考生电子档案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市、县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

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市、县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黑龙江: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黑龙江: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户籍、学籍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6]5号《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

6、考生报考档案由县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等。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

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由各市、县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共同实施,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九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九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苏教[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九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09〕8号)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市招生办公室,市区各有关学校:《二○○九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九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二○○九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2009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以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为目标任务,将推进中招改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改革创新。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学〔2007〕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2009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招生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段教育优质多元发展。

二、招生原则1.合理制定高中招生计划,促进普职健康协调发展。

普通高中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指标体系》(苏教评〔2003〕1号)的规定,分别依据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古城区初中毕业生数制定招生计划,根据市区各普通高中校星级和规模确定招生数,普职比控制在1:1左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内政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国家和区域人才培养战略,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坚持公平公正。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增加学生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2024年广西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已发布

2024年广西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已发布2024年广西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方案近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了《广西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对我区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类设置和招生录取办法等进行调整。

2024年全区艺术统考报名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2024年全区艺术统考报名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同时进行,符合我区高考报名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报名预计于2023年10月中下旬开始。

高校艺术校考报名时间由各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文化课考试科目采取“3+1+2”模式2021年我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4年起高考采取“3+1+2”模式,届时我区艺术类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也将按照“3+1+2”模式,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高校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24年6月初。

部分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艺术类专业包括“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专业”和“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专业”。

其中,“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专业”包括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艺术类专业,不再进行专业能力考试,直接依据考生统一高考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全区艺术统考科类设置有所调整“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专业”考试分为全区艺术统考和高校艺术校考两种类型。

我区2024年全区艺术统考的科类,由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广播影视编导类、航空服务类调整为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戏曲类等7个科类。

其中生源极少的戏曲类等专业通过省级联考、校际联考等方式实施。

全区艺术统考考试时间为2023年12月初。

志愿填报实行院校专业组模式2024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志愿填报实行院校专业组模式、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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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一、报名(一)贵州省2012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工作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0日进行。

符合贵州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的考生,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并现场摄像,领取《贵州省2012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

仅报考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也必须办理上述报名手续。

(二)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考生报名时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130元。

(三)各市(州、地)招生办要认真汇总、校验本地区考生的报名信息,会同本地区招生监察办刻制报名信息光盘一式两份并密封,于2011年12月13日前分别报省招生考试院信息处和保密监察室。

二、专业考试(一)考生须持身份证和《贵州省2012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到省内、省外设置考点的院校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

(二)省内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及分值美术类统考: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100分;舞蹈类统考:形体测试120分、模仿100分、舞蹈表演80分;师范类音乐:专业主科240分、视唱练耳60分;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专业主科240分、视唱练耳60分;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形象气质90分,风度举止及动作反应100分,普通话及才艺展示110分;表演专业:形体及气质120分、朗诵及演唱90分、即兴表演及特长展示90分;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基本乐理及和声100分,歌曲写作及旋律写作120分,视唱练耳及乐器演奏80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⑴面试:编导创意,考官提问100分;⑵笔试:观看视频,撰写材料分析和编写故事200分。

贵州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自备文章朗诵与指定稿件播读120分、形体测试130分、命题即兴评述50分;贵州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形象展示及才艺表演150分、自我介绍及朗读指定稿件100分、回答问题(即兴评述)50分;以上各专业考试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可查看各校年度招生简章。

(三)省内考点设置全省共设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和贵州民族学院三个考点。

贵州大学考点承办全省舞蹈专业统考,本校的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贵州财经学院音乐学和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表演(空中乘务方向)的专业考试;贵州师范大学考点承办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全省师范类音乐、本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音乐学(航空及高级综合服务管理方向)的专业考试;贵州民族学院考点承办本校的音乐学、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和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美术学(书法方向)、音乐表演(芦笙方向)的专业考试。

(四)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的要求: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13所参照院校(以下简称13所参照院校),可在我省设置考点。

2、其他省外本科院校(含教育部批准可跨省设置考点的7所独立学院)拟在我省设点考试,须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书面承诺2012年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15人、经院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学校招生简章及专业考试实施管理办法,经我院审核同意,可按指定地点设置考点。

设点院校派出组织校考的人员必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熟悉专业考试业务(其中应有1名纪检人员参加),考试过程要全程摄像,考试结束后要刻制光盘报考点单位留存备查。

3、根据教育部要求,省外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和专科层次学校不能跨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和专科层次学校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或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并明确写入学校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

(五)加强命题工作管理。

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命题、制卷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封闭管理。

其他艺术类专业由各考点院校组织,考点院校须严格按规定做好命题、试卷制作及保密保管工作。

参与命题、审题及试卷保管等工作人员要与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

(六)考官、评卷教师的选聘。

省招生考试院在全省本科院校范围内抽选思想品德好、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教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专业考试、未担任本专业高考辅导班教学的教师,按专业类别建立考官、评卷教师库,从库中按要求抽取考官、评卷教师担任专业考试评分工作。

原则上面试科目考官小组由5人组成,考点院校考官3人,外校考官2人。

若个别艺术类专业评卷教师(考官)数量不足需外聘,须经考点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所聘人员名单应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外聘人员须符合考官选聘条件。

(七)评卷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

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要“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

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等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舞蹈、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面试科目须由5人组成的考官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考试重要过程要有视频录像,重要环节要有文字记录,考生专业考试试卷(含视频录像)须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查阅。

(八)省内考点院校要在专业考试结束后,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刻制专业考试成绩光盘一式四份,交省招生考试院(三份)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份)留存。

我省将于2012年1月20日前公布全省艺术各专业类别的合格分数线,并公示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成绩分段表等信息,考生可登陆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信息平台(http://)查询专业考试成绩。

(九)获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户籍所在的县级招生办办理高考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未获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只能办理高考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

(十)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

省外院校须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由主管部门核准的本校招生简章,省内院校招生简章须经省教育厅核准,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

(十一)省外招生院校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未经备案的考生,我省不认可其艺术类考生资格。

(十二)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要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各相关考点的专业考试;省内初中五年制的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由省内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

三、文化考试(一)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艺兼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文)和文科综合,艺兼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和理科综合。

(二)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初中五年制的考生参加省内各市(州、地)组织的中考文化考试。

四、划线(一)按照教育部规定美术类专业本科招生,考生专业成绩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

其他各艺术类(含美术专科)合格生源与招生计划原则上按4:1以内的比例安排。

(二)按照教育部艺术类本、专科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规定,结合我省招生计划、考生文化成绩及生源实际情况,划出艺术类各专业各批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三)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13所参照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分数线和专业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我院备案。

上述院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原则上要达到我省划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五、填报志愿(一)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2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艺术院校(系、科)专业招生计划及贵州省高考填报志愿的规定,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地填报志愿。

(二)参加全省美术、舞蹈类统考的合格考生可填报省内任何招生院校相应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及专业;参加全省师范类音乐考试的合格考生可填报全省师范类音乐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专业考试成绩的省外院校及专业;参加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填报参加专业考试的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专业考试成绩的其他院校及专业。

(三)报考面向全国招生不做分省计划的省外院校,考生按所获得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填报志愿。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填报志愿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六、录取(一)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艺术类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13所参照院校及“211”工程大学)、艺术类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艺术类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类专科(高职)。

(二)省内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是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在我院的投档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择优录取。

(三)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可实行三种模式,即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一是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二是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三是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招生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

未公布或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招生简章,我院不予认可。

在我省无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录取,我院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通知其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于2012年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我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

(四)各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五)录取中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要求,做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六)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只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文化成绩加分;2.省内艺术各类专业考试成绩前三名、但文化考试成绩未上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文化成绩可降20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七)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处罚艺术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专业考试中舞弊和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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