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例浅谈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例浅谈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例浅谈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第32期正处级进修班(科教文卫)吴献

2005年王光明开办酒楼餐饮业,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全面装修装饰,将此项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大包施工。酒店的装修质量和工程时限事关商机和利润的头等大事,王光明格外关注。2005年3月15日工建筑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打入资金三十万元,根据工程提价,该工程总价为三十四万元,工程期三个月至2005年6月14日,每延期一天赔偿三千元损失。后有两次增加项目,合计工程价款75000.00元。2005年6月27日承包人仍未能完工,发包人便令其停工,并解除合同,尾工由发包人自备人员和材料完成,一年后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一并提出主张十七万元的增项款,法庭审理当中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并主张延期损失赔偿,经法院委托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双方对工程量持有异议。

【一审判决观点及理由】:

对此案的处理先后出现过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建筑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应当给付,至于工程质量异议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提供证据,虽然没有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视为合格;工程延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应经过反诉程序予以解决。本案由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未提出质量不合格及折减工程款的证据,也未提出延交赔偿反诉,应当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款给付的条件即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现在承包方没有经过验收交付,索要工程款的条件不足,应由承包方举证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条件,无不能就此举证,由承包方的诉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对工程延期交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提供证据,由于合同法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规定,发包人有权就工程质量以及延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提出一并折减工程款,从诉讼经济便捷原则出发,发包人无须反诉,只可积极缺辩,本案应合同审理。

一审程序中的法院按第一种意见裁决了此案。

【本人的观点及理由】:

一、对承包人追要工程款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否合并审理问题:本案发包人与承包双方订立的是定额大包合同,承包人对该装饰装修工程实行“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了竣工时间,约定的定额价为34万元;合同订立的当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三十万元工程款,发包人履行了合同的百分之九十多,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组织管理混乱,工程进度迟缓,施工无计划安排,采购同

实际施工无合理安排,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承包人盲目变更装修方案,用料材质低劣,导致工程停工返修,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只承揽过普通家庭内装零活,像发包人如此大规模水、电、暖、卫各项功能并体施工的复杂性酒楼装修业务未曾承揽过,缺乏相关经验;且承包人组织的施工人员并无专业资格,影响施工进度,

承包人还在别处揽活多头应付(承包人注册资金只有五十万元属于建筑三级企业,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同时承包两处工程总价不得超过一百万元)最终导致工程大部分失败。

一审判决只依据工程量鉴定报告对工程价款进行审理并判决,发包人在书面答辩状中明确提出“被告的请求: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未完工、偷工减料、私自变更计划、延期交工违约责任”,一审对提出的工程质量低劣、擅自变更计划以及未完工部分根本没有审理和判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同一合同标的可按当事人的主张而不经反诉一并审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上的抗辩,一审认为不反诉不审理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在未做任何释明而发包人明确提出实质性抗辩的,一审就应当进行审理并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正确认定工程验收程序及延期交工时限的推算问题:

合同约定的交工期限届满后,承包人的工程量还经统计,承包人称工程有增项需相应延长,后来将合同工期顺延(根据增项50000.00元只能延八天时间),到6月20日仍有大量工程未进行,第二次增项可延2.5天,最后交工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依旧不能交工,发包人找到北京美全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承包人是该

公司介绍的)出面,在靳保山以及美全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翟玉杰先生(承包人委托监督管理本合同装修工程人员)分别打电话及各种方式要求承包人尽快交工,2005年7月26日上午8点由靳保山、翟玉杰、发包人、酒店经理赵小荣、李清、杨华、发包人工地负责人汪平、水电负责人魏光强等人现场交验,但承包人迟迟不到,关了手机,验收组靳保山等人从当天一早一直等到下午两点半,仍无法联系到承包人,无奈现场人员共同进行检验,形成记录,表明大量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还有很多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当日向承包人发送了停工通知解除合同。事后发包人又同承包人工程水电负责人魏光强另行签订了合同,由魏光强对存在质量问题和未完工工程进行施工修缮,另有一部分未完工项目和不合格工程由本店员工自行完成。据以上事实,承包人造成迟延交工十九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另行发包补修时间六天,两项共计迟延二十五天,按每日三千元计赔外加修复工程款,承包人应承担81000.00元违约赔偿金;按承包人在合同订立时的项目报价表核对未完工价款计十九项(承包人承认减项明细款41012.00元后认可为30217.00元)应予折减相应的工程款;发包人单位员工自行施工、清场等项目合价4000.00元;经2005年7月26日现场初验质量不合格无法修复的工程十五项;

承包人擅自变更计划且发生偷工减料(报价计划外以不合格材质替充材料);承包

人“多要少用”丢失或挪作其他工地的灯具、瓷砖等折款;工程量鉴定报告中有

争议的增项15233.22元属于承包人擅自施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

式,附随合同订立时的报价与双方签字认可的增项内容是决算的依据,未经共同认可的增项不得做为决算依据,一审判决发包人承担未签项目款缺乏根据,违背合同法基本原则。

三、施工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约定及国标规定的举证责任由承包人负担,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承包人追要工程款的理由和条件不具备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第二条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依据技术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本案中的装修装饰工程涉及验收质量必须执行标准化法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装修装饰施工质量有检测质量、观感质量,有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之分,施工方据此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交验的材料合格证明,施工进度或验收记录,施工实验记录,胶料配合比试验单,有环境质量要求的材料合格证,吊顶、内外墙饰面板(砖)予埋件及粘贴施工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记录,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项目表,但承包人始终不能提供交验用相关证明,无法按期交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内容观感质

量低劣,墙体表面、分格缝、有排水要求的地面坡度,门窗的固定、配件、位置、构造、密封等涂饰工程、细部工程、室内观感,水漕排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工程,而且可以不支付工程款,这是法律原则,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具有质量检查权和不安抗辩权,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以及无法交工情况,发包人及时提出停工解除合同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综上,一审判决持有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未审理发包人的请求属于漏审漏判,对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在承包人无法举用交付合格工程证据的前提下,只审价款不审质量及完工情况对权利人构成不当侵害。

【前沿司法实践相关链接】:

1、原告追索工程款,被告提出质量问题、请求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案件越来越普遍,对于答辩或是反诉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意见是无须经反诉提出,其理由是被告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讼,目的是切实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兼听双方的意见,全面审查案情,分清是非,从而正确处理案件,民事诉讼规定的反诉是被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与反诉都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而反诉的基本属性是诉,意味着新的诉讼法律关系,被告提出工程有质量瑕疵,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数额,是因为原告未履行其义务的抗辩的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了不给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额,而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被告的请求没有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2、发包人要求折减工程款属基本权利之一: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工程,而且可以不支付工程款,这是法律原则。

3、关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认定问题:

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责任问题,原来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例中曾有规定,现在该规定已经被废止,也许是因为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发包方一旦使用就完全免除承包方质量责任,尤其是有些质量缺限明显就是承包方施工不当造成的,不分青红皂白完全都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以后的合同法、建筑法都只是泛泛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的后果或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换句话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未经验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律由发包人承担,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工程质量如果明显是承包施工不当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不公平,现行合同法第279条,建筑法第61条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而没有规定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对于擅自使的的问题,应当明确划分使用于否、使用的方式、时间、范围,使用前是否经过初验及验收的结果等情况。现实中建筑市场的复杂性及管理不及时的问题,往往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程质量事关大局,对此,除了要客观分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真正原因以外,从规范建筑市场大局考虑,从严掌握擅自使用的主客观要件,如同本案中的发包方,其依法要求承包方共同参与验收时,承包方故意不到场参加验收,这种情况下发包方自己先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复,发包方使用的是自备工料修复后的工程,并非擅自使用,承包方应当对使用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4、迟延交工的认定:

根据延期导致的原因分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迟延交付,或因发包人的原则造成的迟延交付,无论那一方的原因,迟延交工责任人都应当应承担责任。

迟延又可分为竣工迟延、中间交工迟延、竣工日期的迟延,司法中对迟延的认定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即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交工日期比较判断,后者迟于前者构成迟延交工,同时对迟延期限和损失赔偿问题,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中间发生增项后迟延的判断,可根据合同总价款除以总工期得出日均工程额,然后根据增项价款与日均工程额套算出具体的工期日,据此核算是否延期及延期日程。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双方在施工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单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异后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造价款的补充。实际工程量多于合同列明清单数量的,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同意的事实,否则视为自身超越工程计划范围施工,工程量变化缺乏变更书面资料,证明增加工程量未经发包人同意认可,属于承包人擅自建设,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关于未经发包方认可的工程增量的性质及处理原则:

在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应当查看双方有没有书面文件的约定,如承包人举不出实际发生工程量变化的证据时,只是提出要求按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诉讼中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清单,列明了工程量涉及所有名称、建材数量,规格等,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清单数量的,由发包人应举证,反之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的,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就属于自身超计划范围施工或者质量未达到要求返工造成工程量变化,不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责任基础,承包人能够证明增加工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如记录文件等出自发包人意思表示的为工程量变量依据。建筑市场中发现承包人“先占位置后”或“低价竞标高价活”的现象,即未经发包人同意,为多得工程款而常常有意增量,甚至包到本工程的同时再谋求下一工程,未找到下期工程的情况下,对本期工程有意延期或增量,事后主张增量价款,对此应当从司法上分清责任。

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徐忠兴2015-12-05 收藏 阅读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则主要分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司法·案例》、《商事审判指导》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本文汲取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案例》刊载的典型案例,梳理、总结出16个相关疑难问题,并以“要旨”、“解析”、“链接”的编排体例,阐释其裁判思路,供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本文为小儿生日所作,是为念。 问题1.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对此所做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解析〕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2013年3月20日),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裁判文书选登”。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目的: 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措施,消除质量缺陷和隐患,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和术语: 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 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4、程序概要:

5、程序细节: 监理工程师/A、B 施工单位/C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D

5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E 总监 总监 /F 、G 施工单位 6、 注解: 注1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 发展变化情况等。 ● 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和措施 ●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6、注解(续): 注2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以一致认为不需要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 分析和论证。 注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结论意见 7、相关文件及表单 A、质量通知单 B、停工令 C、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D、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E、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 F、复工令 G、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某大学管理学院 陈** 1 / 37

一、案例相关背景 二、总承包商项目组织机构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方式 四、项目总承包合同结构分析 五、总承包合同条件分析 六、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管理 七、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要点 九、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一、案例相关背景 1995年底,由我国某公司承建的EPC交钥匙大型石油工程项目:中东某国油田扩建工程两个集油站和256公里的长输管线项目。 这个项目是海湾战争后中东地区当时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面向国际进行公开招标。我国公司经过了近三年的努力,在两国政府配合促进和推动下,终于获得了这项工程的总承包资格。

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约为四亿美元(其中E、P、C大致比例为: E:1.57%、P:64%、C:34%)。项目预付款15%,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10%,从进度款扣除5%的保留金,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每一部分(工程分为三个子项目)约为每天7,000美元,工期为37个月,工程机械完工后另有四个月的试运期,保修期两年。 业主在合同中要求项目所需16种主要设备和材料(如, 大罐气压缩机、外输泵、脱盐器、分离器、段塞埔集气等以及管线所有管材)必须从业主指定的厂商中购买(Vendor List)。

业主聘请美国一家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公司(PMC)全面监督项目的运作。由于业主认为中方缺乏国际大型项目管理经验,中方在合同中承诺雇佣一部分“西方专家”加入项目团队,最多时达到70余人。 按合同规定,项目必须采用西方项目管理方式。为执行本项目,需编制项目管理、设计、采购、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安保、项目控制和合同、施工等9大类共78种程序文件。在项目运行中,必须依据这些文件进行项目管理、控制和运行。业主也依据合同和这些文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控制。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doc

一、工程实例分析 济南某五层砌体结构住宅楼位于小清河旁,平面呈“一”字形,东西长37m,南北宽9m,建筑面积1721m,采用无埋深筏板基础。在建筑场地平整后,先铺C10素混凝土垫层,厚100mm、在其上浇筑C20的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筏板厚300mm,在筏板基础上砌砖墙。当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时,发现东起第五开间中部筏板基础南北向整块横向断裂。经检查,从勘察报告、设计(依据勘察报告)和施工中均找不到原因,而是未处理好地基勘察、基础处理和建筑总平面的关系。对该楼地基土层重新进行勘察,新查明的地基土层和历史变迁如下: (1)表层为杂填土,西半部厚度1.1~2.4m,东半部厚度2.4~5.5m。 (2)第二层为稻壳灰及淤泥层土,其中稻壳灰占70%~80%。淤泥极为弱:孔隙比高达e =2.12~2.60; 液性指数IL=1.57~2.47;天然重度很小,仅为γ=14.3~15.2kN/m3,标准压缩系数a1-2=2.05MPa-1,属于超高压缩性土,厚度2.0~2.9m,分布在场地西半部,杂填土下面。(3)第三层为淤泥层.厚度为1.3~1.5m。此淤泥层也分布在场地西半部,场地东半部无此淤泥软弱土层。 (4)第四层为份土及粉细砂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层厚4~5m,土质良好。 (5)经深入调查得知该场地原为一南北长70m、东西宽40~50m的水塘。附近餐饮业用户用稻壳作燃料后将稻灰倾倒在塘内,不久塘被填平,还曾用作烧砖窑场。该工程开工前半年多方平整场地修建住宅楼。由于该楼西半部置于原水塘内,东半部位于塘外岸上,塘内外土质突变是造成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受力不合理断裂,从而导致上部结构破坏的主要原因。本人参与下曾提供四个处理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将住宅楼五层全部拆至四层,并在四层顶部,加设钢筋混凝土封闭圈梁。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东半部场地土质较好,东部四间仍修复至五层。 方案三,保留住宅楼为五层,自上至下拆除基础开裂这一开间,将一幢楼房分成东、西两幢楼。这样处理后,减小了建筑物的长高比.相对增加建筑物的刚度;并使东西两幢楼可以自由沉降。 方案四,暂缓处理,待进一步沉降观测后,再分析处理。 上述四个方案各有利弊。经多次研究讨论,最后采用卸荷处理方案,即将原设计建造的五层住宅楼,全部拆至四层,即采用方案一。后又进一步卸荷,将住宅楼全部拆成至三层。在该住宅楼已使用多年,观察到该按原来筏板基础断裂的裂缝已经稳定,没有再继续发展。住户已放心,消除了忧虑。但由于这一事故处理,拆除两层楼房,损失建筑面积40%。如不用卸荷处理方案,改用锚杆静压桩加固场地西半部软弱地基,则可在保证住宅楼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住宅楼五层不变。 地基与基础质量,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耐久性影响甚大。基础或地基的质量事故,常常带来地面的塌陷、各种梁的拉裂、墙体开裂、柱子倾斜等。轻则使人对建筑有不安全感,重则影响建筑物的使用,甚至于危及人们的生命。 据有关单位对43起房屋过大不均匀沉降原因调查分析得知,属于设计不周者占21%,属于施工问题者占70%,属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者占9%。由此可见,尽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注意施工质量,则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裂缝,因此,鉴别裂缝、分析裂缝、控制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并对裂缝的产生进行有效的防治,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及正常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荷载引起的裂缝: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结构裂缝一般具有很强的规律性,通过计算分析就可以读出正确的结论。如:矩形楼板板面裂缝成环状,沿框架梁分布,板底裂缝成十字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25日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质量反诉阅读次数:2132 案件简述: 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单位的工期或者质量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此案例介绍给大家,期望能为施工单位预防工期、质量反诉提供参考。 ——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王金发律师 【案情简介】 浙江杭州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04年10月28日与浙江台州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单位冲压厂房等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为5950000元。工程于2004年12月8日开工建设,2005年3月20日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竣工款及质保金1190000元未付,并且提出工期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款。双方一直就工程欠款、工期和质量问题协商未果,从而导致纠纷。 本律师接受施工单位委托,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等准备工作之后,于200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原告施工单位工程款共计1190000元及违约金。200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6.2万元及工程维修费用30万元,并且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屋面漏水及行车梁螺丝松动等工程质量缺陷及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这是一起建设单位同时提出工期、质量反诉的,比较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现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作一简要的阐述。希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的工期、质量反诉能提供一些参考。 【代理意见】 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合同价,双方对欠款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所以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反诉人所提出的工期与质量的反诉请求方面。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工期违约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分析及处理习题集.doc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分析及处理》习题集一、填空题 1.建筑工程质量四要素是指:(技术)、(管理)、(素质)、(社会环境)。 2.二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者。 3.属于受力因素和施工因素的,多以(物理)性缺陷为主。 4.混凝土的微裂中沿骨料和水泥石界面的微裂缝,呈月牙形,两端尖细中间宽粗,称(粘结)裂缝。 5.凝土中最小水泥用量为(300kg/m3) 6.钢材的腐蚀分为(大气腐蚀)、(介质腐蚀)、(应力腐蚀)。 7.一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者。 8.属于材料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多以(化学)性缺陷为主。 9.当梁的截面尺寸很大时,施工缝可留在梁底(与柱交接)处。 10.钢结构的失稳主要发生在(轴压)、(压弯)、和(受弯)构件。 11.一般抹灰层有三层,分别是指(底层)、(中层)、和(面层)。 12.砖砌体中长度小于(25mm)的错缝为通缝,连续(4)皮通缝为不合格。 13.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方案有(全面分层)、(分段分层)和)(斜面分层)。 14.混凝土的初期收缩是由于(水分蒸发)而产生的。

15.拼装后模板间的接缝宽度不大于(2.5mm) 16.基础的沉降由(瞬时)沉降,(固结)沉降和(次固)沉降组成。 17.屋面开裂常见裂缝有(结构)裂缝,(防水层温度)裂缝和(防水层施工)裂缝。 18.抹灰设置垂直度,平整度与厚度的标志为(标筋)。 19.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20.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优先选择(粉煤灰)水泥。 21.钢材的质量取决于(冶炼浇铸)和(轧制)过程式中的质量控制。 22.三级重大事故是死亡(3-9)人,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23.混凝土中最大水灰比不小于(0.6) 24.常见建筑工程中的土体滑动有(深基基础槽的变位滑动)和(滑坡)。 二、名词解释 1.钢材的冷脆:指钢材随温度降低,其逆性和韧性逐渐降低(即钢材逐渐变脆)现象。 2.流砂:土粒失去自重,处于悬浮状态,土的抗剪强度等于零,土粒能随着渗流水的一起流动的现象。 3.泛霜:当焙烧石900℃时,生成氧气钙Ca0和氧气镁Mg0,遇水易消解成风霜状散在砖块表面。 4.潜水:指在地表以下第一个连续分布的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的重力水,由雨水的河水补充给,水位有季节变化。 5.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凡根据当地多年气温资料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 稳定低于5℃时,就应采取冬期施工的技术措施进行混凝土施工。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

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优质参考文档 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一、案例背景一 当事人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 EPC 承包商。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 在20RR 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EPC 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在与中国实业 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6 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 授标函 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RR年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 中国实业公司在EPC 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 350000 吨的化学垃圾 处理厂的建设。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授予EPC合同的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规定: “……此EPC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 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 6 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 此EPC 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 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析及处理(新版)

Enhance the initiative and predictability of work safety, take precautions, and comprehensively solve the problems of work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 析及处理(新版)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析及处理 (新版) 导语: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文档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要现场查看;二要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处理方案;三要进行事故处理。 关键词: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因素 1、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 承重结构材料质量不合格,会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造成结构裂缝,甚至倒塌。例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使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过大的裂缝或产生脆性断裂破坏,水泥安定性不合格造成结构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会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甚至于出现裂缝导致构件或结构破坏;防水材料的质量不良导致渗漏、耐热度差、流淌等质量缺陷。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等等质量问题也都

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人的因素 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理论知识而造成事故的情况也很多。例如: (1)由于对土压力的作用缺少认识,采用不适当的回填基坑方法,而造成基础位移或基础裂缝。 (2)对简支梁和连续梁的基本概念模糊。如某单屋厂房为预制地梁,施工时用预制地梁的钢筋现浇成连续梁,造成地梁在支座处附近出现裂缝。 (3)对预制构件使用和施工时的受力区别认识不清。如预制桩使用时为受压构件,施工中为受弯、压弯、拉弯构件,施工操作稍不注意,就易使桩开裂或折断。其他如柱、屋架都有类似的问题。 (4)对砖砌体在施工中的稳定性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如山墙在大风或脚手架震动下倒塌。 (5)对装配式结构施工中的整体稳定认识不足。如装配多层框架接头混凝土没浇或浇后强度还没达到要求,就施工上层结构而造成事故。 (6)对悬挑结构的倾覆或折断问题缺乏认识。常因拆模过早而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纠纷

【引导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纠纷2000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的锦州道商住楼工程,工期为2000年11月5日至2001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价款为元。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造价为1080元/㎡,按实际面积结算(高架平台按实际施工图另定)。 2001年2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拨款方式和工期。工程于2001年3月15日开工,2001年12月25日竣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甲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开工。2001年8月13日监理公司因三、四层28天抗压强度出现偏差,向甲公司下达停工令。经某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四层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检验,并委托某建工设计院依据检验结果对该工程进行复核验算,结论为满足设计要求。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复工。 2002年10月25日及27日双方对水表及电表进行交接。2002年11月乙公司进住了锦州道商住楼。2003年3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报送结算文件:工程总价款是11911.944㎡×1080元/㎡=元,工程增、减项相抵后减项是385831元,甲供材料折款是1149164.65元,甲方已付款是5818000元,甲方尚应付工程款是5511904.35元。乙公司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甲公司承认在结算文件之外乙公司代甲公司垫付混凝土检验费28410元、水费16431.67元。 2003年6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甲公司对工程申报验收并移交相关文件。2003年6月30日某建工设计院、某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及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评验,结论是该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但此时,双方却就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尚欠工程款的数额、逾期竣工、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 [思考题]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对尚欠工程款数额产生纠纷,乙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多少天呢应该进行核实,且乙公司实际应欠甲公司工程款多少元? 3.甲公司是否逾期竣工,为什么? 4.该工程未经验收,乙公司即接受使用,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划分责任? 5.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建筑各部分相应的保修期时间?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分析 班级:建工1302 姓名:郑建 学号:201330257 组员:郑建蒋磊

第一章绪论 1.1 概述 1.1.1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1.1.2事故的定性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成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1.1.3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1.4事故分类 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 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 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2)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A国的一家业主和B国的一家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就在A国的一座学校的施工建设,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现将合同全文介绍如下合 同日期1983年3月30日地点_____市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1._______市卫生局局长__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2.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_______先生1983年3月20日由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出生地_______国家国籍_______国家总部_______国_______市在A国的通讯地址___________信箱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__学校10000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1983年2月10日被_____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 根据A  ̄国_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一合同内容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____市对_____学校10000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俱、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第纳尔。 兑换美元的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 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 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 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国际工程合同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案例 篇一:国际工程合同案例 第一讲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常识(小时)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 1、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1、1 工程承包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5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7 工程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2、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函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规范(包括专用技术条款) (7)图纸 (8)工程量单 (9)资料表和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结程序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要约(投标书)----承诺(授标函)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工程承包合同失效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具有严重性、复杂性、可变性、多发性和不同程度的可以挽救性的特点 复杂性:发地质勘察不认真、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 盲目套用图纸 在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实际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错误、结构 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差 施工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WZF)、施工质量低劣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未考虑异常天气的影响 业主拖欠工程款等* 可变性:事故随时间、湿度、温度、荷载的变化而变化 发展方向:1、趋于安全稳定;2、发展破坏 可以挽救性:只要做到五正常:正常的勘察、设计、材料、施工、使用,不可能出现很大的事故,仅仅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事故,大多数是完全可以处理的. 不同程度的可以挽救性是指比拆除重建要节省相当的费用与工期* 可以处理的含义:比拆掉重建要节省大量的资金、缩短相当的工期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结果: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限制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安定、人民的生活。 粗放的管理和野蛮施工,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益。 低劣的建筑质量给人民和社会带来无穷的后患。 无序的竞争无法提高建筑队伍的竞争力,在不久的将来无法与国际先进的企业竞争。解决方案: 对目前由于全民素质不高、文化技术水平低下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要善于处理: 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争取设计、监理的支持; 争取业主的谅解; 尽量少返工,争取不返工; 处理方案应尽量照顾施工单位; 处理问题或事故过程中教育有关人员,使其今后决不再发生类似问题或事故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满足结构承载力的原则;满足结构使用要求的原则;处理费用低廉的原则;处理工期短的原则;施工方便的原则;汲取教训的原则;得到提高 的原则。 个别桩承载力不足的处理:当承台下桩数较多时,若仅某桩承载力不够,一般不必补桩,竖向承载力一般可以满足(由设计院复核) 若缺陷桩为中心桩,由设计院复核桩承台抗冲切抗弯,若不满足,加厚桩承台即可若缺陷桩为边桩或角桩,可能引起承台倾斜,不需作任何处理,利用底层墙下地梁即可防止桩承台的倾斜。 济南红庙小学:地基为软饱和土,压缩性很高;应该高重部分建成后过一段时间再建低轻部分;由于社会原因,相邻高重、低轻建筑物必须同时施工,造成低轻建筑物严重开裂;防止办法:1、分期施工;2、若必须同时施工,加大低轻建筑物的整体刚度;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3)完整版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3)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3)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 日期: 19__年__月__日 地点______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____市卫生局局长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____先生(19 年月日由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____(国家) 国籍:_____(国家) 总部:_____(国)_____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______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19 年月 日被_____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析及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析及处理摘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要现场查看;二要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处理方案;三要进行事故处理。 关键词: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因素 1、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 承重结构材料质量不合格,会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造成结构裂缝,甚至倒塌。例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使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过大的裂缝或产生脆性断裂破坏,水泥安定性不合格造成结构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会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甚至于出现裂缝导致构件或结构破坏;防水材料的质量不良导致渗漏、

耐热度差、流淌等质量缺陷。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等等质量 问题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人的因素 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理论知识而造成事故的情况也 很多。例如: (1)由于对土压力的作用缺少认识,采用不适当的回填基坑方法, 而造成基础位移或基础裂缝。 (2)对简支梁和连续梁的基本概念模糊。如某单屋厂房为预制地梁,施工时用预制地梁的钢筋现浇成连续梁,造成地梁在支座处附近出 现裂缝。 (3)对预制构件使用和施工时的受力区别认识不清。如预制桩使用 时为受压构件,施工中为受弯、压弯、拉弯构件,施工操作稍不注意,就易使桩开裂或折断。其他如柱、屋架都有类似的问题。

(4)对砖砌体在施工中的稳定性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如山墙在大 风或脚手架震动下倒塌。 (5)对装配式结构施工中的整体稳定认识不足。如装配多层框架接 头混凝土没浇或浇后强度还没达到要求,就施工上层结构而造成事故。 (6)对悬挑结构的倾覆或折断问题缺乏认识。常因拆模过早而发生 事故。 (7)对模板或支架的受力特点认识不足,造成模板工程结构方案不 合理,安装不当,刚度不够,整体稳定性不好,而造成楼板、顶板、大梁倒塌。 (8)对施工中楼面超载要领不清或根本没有,其主要原因还是对结 构设计理论不太懂,对楼面设计活荷载没有量的认识。因此,构件、材料随意堆放,稍不注意就要出现超载的断裂、倒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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