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立法法易混淆知识点
立法学知识点总结

立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概述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法律具有立法职能的组织如何制定法律的学科。
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研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般原理和规则的学科。
二、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包括立法的程序、主体和内容等方面。
实质上,立法是国家运用立法权对社会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活动。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定的程序。
一般分为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
立法程序的设计意在保障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
四、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其他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主体的构成和职能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五、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时应遵守的一般规则和规定。
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平等原则、正义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指导。
六、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力量。
法律的效力与立法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执行等方面相关,是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七、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具体文本和立法目的,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立法学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
在学习立法学时,需要结合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研究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的立法实践和国际立法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立法学的理论和方法。
在立法学的研究中,需要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1.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规律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立法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如立法的权威性、普遍性、时效性、权衡性等。
了解和研究这些特点和规律对于深入理解立法活动的意义和方法至关重要。
2. 立法程序的设计和运行立法程序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定的程序。
立法法政治考点

立法法政治考点
立法法是指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的一种总称,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如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程序、权力分配和行使等内容。
立法法政治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指负责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国家的立法机关可能不同,比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美国的国会、英国的议会等。
学生需要了解各国立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机制。
2.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法律从起草、审议到通过的全过程,包括立法的提出、委员会的审议、全体会议的讨论和表决等环节。
学生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立法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要求,比如法案的提交、审议和表决程序等。
3.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时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法制性、合宪性、适用性、自由性等。
学生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要求,比如法律的合宪性和适用性原则等。
4. 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指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运用的一些技术和方法,比如用词技术、修辞技巧、逻辑推理等。
学生需要了解一些立法技术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能够理解和分析法律文本。
5. 立法效力和适用:立法效力和适用是指法律在具体实施中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适用领域、对象和时间等。
学生需要了解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比如法律
的追溯力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等。
以上是立法法政治考点的一些内容,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这些方面的知识。
立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一些立法相关的知识点。
一、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立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的基本概念是指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约束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正义原则、适度原则等。
二、立法的主体和程序立法的主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构,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机关主要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三、立法的分类立法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分为宪法立法、法律立法和行政法规立法。
宪法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立法活动。
法律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一般性法律的立法活动。
行政法规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
此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性质分为刑法立法、民法立法、行政法立法、经济法立法等。
四、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立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稳定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等。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在立法审议环节,通常有多个阶段,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
五、立法的问题与挑战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问题,如立法目的不明确、法律条文不具体、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等。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如信息化对立法的影响、全球化对立法的挑战等。
六、立法的改革与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国都在进行立法改革和发展。
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立法改革的主要途径包括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等。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立法学 整理知识点

立法学整理知识点好嘞,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立法学的知识点:立法学这门学问呀,就像是法律世界的建筑师,它告诉我们怎么搭建起法律的大厦。
咱们先来说说立法的概念。
立法呢,简单来说,就是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干的事儿,得有规矩、有流程。
比如说,国家制定一部新的环境保护法,那可不是一拍脑袋就决定的,得经过反复的调研、讨论、审议,确保这部法律科学合理、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再讲讲立法体制。
这就好比是一个分工明确的大团队,不同的层级和部门都有自己的立法权限。
像咱们国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那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立法程序也是很重要的一块。
这就像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旅程,每一步都有它的意义。
从法律草案的提出,到审议、表决,再到公布,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我给您举个例子,之前参与过一个关于城市交通管理的立法调研,当时各方代表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交通部门的专业人员,有普通市民,大家争论得可激烈了。
有人说要加大对违规停车的处罚力度,有人说要增加公共交通的投入,最后经过反复的讨论和修改,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草案。
还有立法技术,这可关系到法律条文的表达是否清晰准确。
一个好的法律条文,应该是通俗易懂、逻辑严密的。
不能让人看了摸不着头脑,产生歧义。
比如说,关于“盗窃”的定义,就得明确什么样的行为算盗窃,盗窃的金额达到多少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得说得明明白白。
另外,立法监督也是不能忽视的。
这就像是给立法工作安装了一个“监控器”,确保立法活动合法、合理。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立法,就得及时纠正。
总之,立法学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它对于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们生活中的每一项规则,都需要经过精心的设计和严格的把关,才能让大家在有序的环境中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
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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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立法法易混淆知识点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公基法律知识部分易混淆知识点汇总,大家在备考期
间,一定要将练习与知识梳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全面的理解并掌握知识。下面是有关于立
法法易混淆知识点汇总。立法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
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8条(四)到(九)项: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3、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禁止转授权:第10条第3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56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
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
4、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联名、委员长
会议。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名。特别注意常
务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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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
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5、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
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7、注意第28条关于“二审”及“一审”的条件规定,二者的条件有相同一面,亦有差
异。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8、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9、“较大的市”的含义: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0、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不仅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第65条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
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11、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批准。
12、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报批,但
若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是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自治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
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1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
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
2款)。
15、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第88条)。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
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
16、第89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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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17、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
备案,如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