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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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 改 革委
二 。一 。年五 月 四 日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 施意见的通知
发 改环资 [00 0 2 1 ]8 1号
为贯 彻落 实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循 环经 济促 进法 》 ( 以下简 称 《 环经 济促 进 法》 循 )和 《 国务 院关 于 加 快发 展循环 经 济 的若 干 意见》 ( 国发 [ 0 5 2号 ) 2 0 ]2 ,加 大对 发展 循环 经 济 的投融 资政 策支 持 力度 ,促 进
按照 布局集 中、用地 集 约 、产业 集 聚要求 ,促 进外 商投 资项 目向开发 区集 聚 ,提 高投资 便利 化 ,加 大外 商 投资 促进产 业结 构升 级等 方面 的正 面宣传 和舆 论 引导力 度 ,不 断改善 投资 环境 。 六 、加 强项 目监督 检查 。各 级发 展改 革委 要会 同有 关部 门加 强对 外资 形势 和趋势 分 析 ,关 注热 点 和重
第 6期
要 闻纵 览
・ 3・ 5
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 于做 好外商投资项 目下放核准权 限工作的通知
发 改 外 资 [0 0 1 2 1 ]94号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 步做 好利 用 外 资工 作 的若 干 意见 》 ( 国发 [0 0 2 1]9号 )精神 ,现将 外商 投 资
社会 效益 相统一 。并 对发 展循 环经 济工作 做 出 了全 面部 署
( )发展 循 环经 济需 要建 立投 融 资政 策支 持体 系 。发展 循 环经 济既 要充 分发 挥 市场 机制 的作用 .又 二 要强 调政府 的 主导作 用 ,需要政 府综 合运 用规 划 、投 资 、产业 、价格 、财税 、金 融等政 策措施 ,建 立一个 良性 、面 向市场 、有 利于 循环经 济发 展 的投融 资政 策支持 体 系和环 境 。形成有 效 的激励 机制 .引导 社会 资 金投 向循环 经济 ,有效 解 决发展 循环 经济投 入 不足 的 问题 各 地 区要 把发 展循 环经 济作 为贯彻 落实 科学发 展观 、建设 资源 节约 型和环 境友好 型社会 的 内在 要求 ,作 为调 整经济 结构 、转 变经济 发展 方式 的突破 口和 重 要抓 手 ,增 强 紧迫感 和责 任感 ,建立 健全 投 融资政 策支持 体 系 ,加 快促进 循 环经济 形成 较大规 模 ,实现 经济社 会又好 又快 发展 。同时 .有 关 金融机 构要 抓住 国家 大力发 展循 环经 济 的有利 时机 .充分考 虑循 环经 济 企业 和项 目的特 点 .稳 步有 序开 展促 进循 环经 济发展 的金 融服 务工 作 .努力通 过加 大对循 环经 济 的金融 支 持 .寻求新 的盈 利增 长点 。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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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
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⑦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⑧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 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
发改委第40号令); ⑩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 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 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 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 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 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7〕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 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 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 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 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 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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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 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 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 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 、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国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发改外资[2011]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坚持政企分开原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外部要素审查。

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四、建立项目登记制度。

为甄别本通知第二条的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协调工作,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目录1、区发改局............................................................(2)11、区城管局 (45)2、区住建局............................................................(8)12、区文化局 (54)3、区教育局............................................................(13)13、区卫生局 (60)4、区民政局............................................................(14)14、区计生局 (65)5、区司法局............................................................(18)15、区人防办 (68)6、区财政局............................................................(19)16、区体育局 (69)7、区人社局............................................................(22)17、区档案局 (71)8、区安监局............................................................(30)18、区民宗局 (72)9、区投促局............................................................(34)19、区市场局 (74)10、区环保局............................................................(36)20、区编办 (84)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项)区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5项)区投资促进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6项)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2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发改委下放部分对外投资核准权限


和组 件 ,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的 5 % 0 给予补贴 ;对光伏示范项 目建设的工程安装等其他费用 ,
采 取 定 额 补 贴 ,标 准 暂 定 为 6元 / 。 瓦
三 、削减补贴 原因。2 0 0 9年 ,补贴标准上 限为 2 0元/ , 目前 ,16平方毫米光伏组件 瓦 5 售 价约为 l 2元/ 瓦,据 此计算 , 目前光 电项 目所获补贴上限为 1 2元/ ,下降 4% 瓦 0 。由于近 两年光伏产 品成本的持续 下 降,各 国纷纷削减对光伏项 目的补贴 。2 1 0 0年 l 1月 ,财政部取 消 了总计 5 4兆瓦的项 目补助 。今年 7月 1日起 ,光伏项 目补贴削减 。
C 2
中国宏观经 济分析
210 018


通 知 要 求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全 国继 续 暂 停 受 理 新 的煤 炭 探 矿 权 中请 :( )国 务 院批 一
准 的重 点煤炭 资源开发项 目及 使用 中央地质勘 查基 金开展 的煤炭 资源 预查 、普查和必要 的详 查项 目。( )使用省级财政安排 的地质 勘查专项资金开展的煤炭 资源预 查、普查和必要 的详 二 查项 目, 由省级人 民政府正式来 函商国土资源 部同意的项 目。 三 ) 国家煤炭工业发 展 “ 并 ( 为 十 二五 ”规划 中煤炭 资源 开发项 目配套 的勘 查项 目和大 中型矿 山企业 资源 枯竭的 已设煤炭采矿 权周边及 深部 的不 宜单独 设置采矿权 的零星 分散煤 炭资源勘查项 目,并 由省级人 民政府 正式 来 函商国土资源部 同意的项 目。 二 、加强对煤炭 资源勘 查工作 的监 管,做好煤 炭探 矿权的管理 。如发现有违 规 出让煤炭 探矿权 行为的 ,将依法追究相 关负责人和 工作人员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4
部 门文 件 改 到位 ,并制 定落 实监 控措 施 ;对 存在 严重 威胁
有 关 意见 和建议 。检查 结束 时 ,要 向各 相关 铁路 局 等单 位负 责 同志 反馈 意见 ,对进 一步 做好 铁路 安 全工 作 提 出整改 、完 善 和提 高 的指导 意见 。
效 。大 检查 开始 前 ,各 检查 组要 制定 检查 工 作实
施 方案 。 ( )认 真 总 结报 告 。各 检 查 组 对 检 查 过 程 四 中掌握 的情 况 、发 现 的问题 以及 提 出 的意见 和建
要 切 实落 实属 地监 管 责任 ,加 强对 有关 企业 和 建 设 项 目的安全 监管 ,配合 开展 高速 铁路 安 全大 检
发 展 改革 委 关 于 做 好境 外 投 资项 目
下放 核 准 权 限 工 作 的通 知
发 改外资 ( 0 1 2 5号 2 1]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 列市 、新 疆生 产
建设 兵 团发 展改 革委 ,各 中央管 理企 业 : 为适 应 新形 势下 境外 投 资发 展 的需要 ,经报
部 门文件 外 投资 项 目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改 外 资 发 [ 0 9 1 7 号 )规定 报送 的项 目信 息报 告 范 围 20] 4 9 调整 为 中方投资 额 l亿美元 及 以上 的境外 收 购和
竞标项 目。
发 展改 革部 门应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可 能 发 生 的政 治、 经济 、 法律 风险 进行提 示 。
六 、有 关 要 求
安 全重 大 隐患 的项 目,要 责令立 即停 止 运营 或生
产 建设 。 ( )严 肃作 风 纪律 。各检查 组 要轻车 简 从 , 三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培训课件

工作的通知》规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 竞标项目需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1亿以下的境外收购、境外竞标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 由项目所在地市发展(fāzhǎn)改革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级发展 (fāzhǎn)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页,共三十五页。
27
4 信息报告制度
6
第六页,共三十五页。
2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二)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类型及核准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分为资源开发类项目和非资源开发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 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 资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 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12
第十二页,共三十五页。
2 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管理程序
资源开发类项目核准权限
省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登记
3000万美元
3亿美元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核准权限
省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登记
1000万美元
1亿美元
第十三页,共三十五页。
13
2 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管理程序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培训课件
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管 理
第一页,共三十五页。
1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zhèngcè)
1
体系
第二页,共三十五页。
2
1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体系
构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体系的法律和政策: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2004年本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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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 类境 外投 资项 目, 由国家发 展 改革 委核准 。
二、 有关特殊项 目核准。前往未建 交、 国际制 裁 国家, 受 或前 往发生战争 、 动乱等 国家和地 区的投资项 目, 以及涉及墓础 电信运 营、 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 大规模土地开发 、 干线电网、 闻传 媒等 新 特殊敏感行 业的境 外投资项 目, 不分限额, 由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或 中央管理企 业初 审后报 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 , 由国家发展 改革 或
国 发 和 革 员 文 家 展 改 委 会 件
发 改外资t0 l25号 2 l〕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 目
下 放核 准 权 限 工作 的通 知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 市、 新疆生产建 设兵 团发展 改革
委 , 中央 管理 企 业 : 各 为适 应 新形 势 下境 外 投 资 发展 的需要 , 报 请 国务 院 同意 , 经 现 将 下 放境 外投 资项 目核 准 权 限有关 事项 通知 如 下 : 一、 下放 项 目核 准 权 限。 地 方企 业 实施 的 中方 投 资 额 3亿 美 元 以下 的 资源 开 发 类 、 中方 投 资 额 1亿 美 元 以下 的 非 资 源 开 发 类
( 发改外资((9 17 2 ) 9号) ) X 4 规定报送的项 目信息报告范围调整为
中方投资额 1 美元及 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 目。 亿 七、 赴港澳 台地 区投资。前往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投 资项 目适用本通知; 前往 台湾地 区的投资项 目, 按照国家发 展 改革委 、 商务部和 国台办( 关于 印发< 大陆企业赴 台湾地 区投 资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 改外资[00 26 号 ) ( 2 1 〕6 1 执行。 各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 中央管理 企业应结合实际, 认真做好下 放境外投资项 目核 准权 限的指 导组 织实施工作 , 一步完善境 外 进 投 资项 目管理办法 , 建立健全境 外投 资项 目协调机制和责 任追 究 制度 , 强对各类投 资主体特别是 对设在境外企 业开展境 外投资 加 合作 的管理 , 促进境 外投 资健康 发展。各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应按 照政企分 开的原则 , 积极鼓励有条件 的企 业开展境 外投 资合作 , 落 实企业投 资决策 自主权 , 避免不 同行 业、 区企 业的恶性 竞争 , 地 切
实 防 范投 资风 险 。
附: 地方重大境 外投资项 目核准登记单
( 页无 正文) 此
二 莽 口盛组 口 胆 叮 日 勺
主题词 : 境外投资
项 目 放权
通知
抄送 : 国务院办公厅 , 自治区、 省、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 新获生
产建设兵 团, 国务院有关部 门
附件 :
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 目核准登记单
境 外投 资项 目( 殊项 目除外 ) 由所在省、 特 , 自治 区、 直辖市及 计 划
单 列 市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等 省 级 发展 改革 部 门 ( 以下 简 称 “ 省
级发展 改革 部 门” 核 准 ; ) 中央 管理企 业 实施 的上 述 境 外投 资项
目, 由企 业 自主 决 策 并 报 国 家发 展 改革 委备 案。 中方 投 资 额 3亿 美 元 及 以上 的资 源 开 发 类 、 中方投 资 额 1亿 美 元 及 以上 的 非 资 源
五、 完善 备 案管理 办 法。 中央 管理企 业 的 中方投 资 额 3 刃 万 ( 0
美元以上 至 3亿美元 以下 的资源开发类、 中方投 资额 l 刃 万美元 ( 0
以上至 1 美元 以下 的非资源开发 类境 外投 资项 目的备案办 法, 亿 参照(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办公 厅 关 于境 外投 资项 目备案 证 明的通 知) 发 改办外资[(7 13 ( 2 〕29号) ) X 执行。 六、 调整信息报告 范围。根 据新的境 外投资项 目核准权 限, 将 ( 国家发展 改革 委关 于完善境 外投 资项 目管理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发改境 外登字〔
) 号
_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
改革 委 :
兹收到 关于 .
号 文 ) 现 予 以登 记 。 ,
项 目核 准 文 件
国家发展 改革 委 利用 外资和境 外投 资 司 ( 章) 盖

委审核 后报 国务 院核 准。
三、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在核 准境 外投 资 项 目时, 应按 照( 外投 资项 目核准 暂行 管理 办法) 国家发展 改 境 ( 革委令 第 2 号) 1 第十八条 的要求进行 外部要素审查。境 外投资项 目的市场前景、 经济效益、 资金来源和产 品技术方案等 由企业进行 自主决策 、 自担责任和风 险。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应对境 外投资项
目可 能发 生 的政 治 、 经济 、 法律风 险进 行本通 知第二条 的境 外投 资项
目, 好协 调 工作 , 中方投 资 额 3( 万 美 元 以上 至 3亿 美 元 以 做 对 0) X
下的资源开发类、 中方投资额 1 ) 万美元 以上至 1亿美元 以下的 仪K 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 目, 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在 下发 核准 文件 前, 需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 国家发展 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 的 5个工作 日内出具( 方重大境 外投 资项 目核准登 记单》 地 。经 登记的项 目核准文件是 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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