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知悉乘客携带毒品能否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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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高级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考试题(一)

高级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考试题(一)

高级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考试题(-)姓名: ____________ 年级: 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总共20题,共20分)1.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刘某,在与朋友律师王某聊天时,知悉其最近代理的一起涉及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庭审信息。

于是,刘某将所知悉的案件庭审信息,发布在本人的新浪微博上,造成案件庭审信息广泛传播、10余家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刘某的行为构成()。

(1分)A披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B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C侵犯商业秘密罪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错误的是()。

(1分)A刘某将100克海洛因藏在车内欲运往外地。

在途中被民警发现车内藏有毒品后,掏出匕首抗拒抓捕, 将民警刺成重伤。

对刘某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B朱某合法经营药厂,未办理许可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生产药物。

如其未及时补办许可证, 则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C某县民政局干部谭某将海洛因冒充头痛粉诱骗李某吸食。

谭某的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情形D高某托王某为其购买10克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

王某帮高某购买后又原价卖给高某。

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徐某系某邪教组织骨干成员,为宣扬邪教、扩大影响,徐某组织教众数十人至当地广场,向围观群众煽动、鼓吹免除纳税义务、囤富于民的观点。

徐某的行为构成()。

(1分)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B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D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4.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妇女甲从四川带至河南,为防止甲逃跑,扣留了甲的身份证。

盾不顾甲反对,强行将其卖给男子乙。

对唐某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

(1分)A拐卖妇女罪B非法拘禁罪C强迫交易罪D诈骗罪5.下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o (1分)A夏某事先与朱某商量,由朱某负责将夏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中B张某负责招募刘某等人冒充电信公司职工拨打虚假客服电话C王某明知谢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谢某D李某得知彭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获利较多,便以市面价2倍的价格向彭菜出售手机充值卡,帮助其套现6.甲是某社会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舅舅乙经营的水泥厂排放有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某的委托,现指派成绍军担任冯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贩卖毒品罪(一)关于本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1、被告冯某在本案中并无收购或者出售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对收购和出售的行为并不知情。

通过查阅侦查机关对各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本辩护人看出各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陈述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讯问笔录:(1)赵某某:“某年某月中旬的一天,我与东哥、三哥、周某某等人商量好再一次从云南购买毒品”(赵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赵某某:“东哥和三哥负责出钱,我负责联系购买,周某某和冯某负责运输”(赵某某第二次讯问笔录);(3)周某某:“我给冯某说只要他与我一起去云南带毒品过来,我会分给他好处”(周某某第1次讯问第7页);(4)“问:包某某和冯某是否知道那笔钱的用途周某某:他们二人均不知情,我是和‘海哥’单线联系的”(周某某第4次讯问笔录);(5)“问:此次运输毒品的毒品你是否知道有多少?用了多少钱到云南购买?冯某:我不知道运输了多少毒品,也不知道用多少钱到云南购买”。

同时,根据卷宗材料及被告赵某某、周某某、冯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显示:关于“被告赵某某代被告冯某保管运输毒品好处费,并让被告将该笔好处费作为入股资金”的事实,被告赵某某是单独跟被告冯某说该入股事情的,被告周某某和冯某不同意该入股提议,且冯某回答赵某某“因为缺钱,所以下次一起把好处费拿给我”。

2、被告冯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达到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贩卖的是毒品;(3)体现为以有偿转让为目的或者为了获利而非法收购;(4)行为人的获利行为应当与该贩卖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1、2006年5月1日晚23时许,一辆出租车经过重庆渝中区大坪检查站。

当执勤的特警总队民警高×、刘×等上前查看时,发现坐在前排的男乘客神色慌张,当即拦下检查。

面对检查,该男子称,他叫李×,但没带身份证。

“对不起!请您次下车接受检查”。

于是,民警告知,李×非法携带毒品,将人和毒品、钱一起移交禁毒民警处理。

(请对巡逻执勤民警的盘查进行评析)答:1、符合盘查主题。

2、确定盘查对象。

3、身份可疑。

4、经告知进行盘查。

5、民警应先盘查后检查。

6、李×携带的有可能是赃物符合继续盘问的条件。

7、符合盘查民警安全防范的要求。

8、应将李×带入公安机关,进行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对其进行继续盘问。

2、赤峰市郊区派出所某年8月17日一早接到一名青年妇女(化名:吴英)报案称:昨晚他被同村迟贵强奸。

吴英一气之下报案,后来面对事实,迟贵和吴英都称他们是情人关系,给的钱是赠与。

(试分析案件是强奸、通奸还是卖淫嫖娼?为什么?)答:属于通奸,一是无金钱交易,二是属于自愿。

3、李明与王辉同是一个印染厂的工友,二人平时关系一般。

2002年7月,在一次工会上组织的青年工人联谊晚会上,二人喝了几瓶啤酒。

,随后以“违法行为是醉酒后行为失控为,可以从轻处罚”为由,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裁决。

(1、什么是追究时效?法律对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2、B区公安分局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3、公安机关能否干涉已经“私了”的纠纷?对此案该如何处理?)答:1、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法犯罪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2、B区公安局的处理不正确。

一是追究时效已过。

二是已醉酒失控为由无法立依据。

3、公安机关不能干涉已经私了的纠纷。

对此案不予立案。

4、邵某(出生于1984年8月5日)自幼游手好闲、偷摸成性。

在14岁之前盗窃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各类财物总计约25000余元。

民航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起飞前,旅客李某将一件行李托运。

航班起飞后,李某发现行李丢失。

经过调查,航空公司承认行李丢失,但认为行李丢失是由于机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

民航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航空公司支付李某行李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李某将行李托运给航空公司,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2)航空公司承认行李丢失,但认为行李丢失是由于机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

(3)民航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托运行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托运行李的实际价值、旅客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3. 责任认定(1)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旅客的托运行李。

(2)航空公司承认行李丢失,但认为行李丢失是由于机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

然而,根据民航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未妥善保管旅客托运行李,导致行李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旅客的托运行李。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承认行李丢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所致。

因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应支付行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航空公司应支付旅客行李的实际价值、旅客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应支付李某行李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3. 航空公司应加强行李管理航空公司应加强行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机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别(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乘坐火车从广州至深圳,因其携带1包可疑物品(黑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77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

经鉴定,可疑物品中检出海洛因;犯罪嫌疑人赵某对其携带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关于携带毒品的目的,其在侦查阶段供称是运输,在审查批捕环节翻供,辩称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

赵某归案后,经检验其尿样呈阳性,证明赵某确系吸毒人员。

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

检察机关审查后,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意见分歧】对于本案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赵某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不能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律师评析】深圳资深刑事律师马成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

毒品犯罪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法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分工上刑五庭负责毒品犯罪的调研问题。

我们今年九月份在大连市召开了一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座谈会。

会后准备出一个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

目前已经准备差不多了,估计今年底或者明年初会下放,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纪要中的一部分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

这里面主要想讲四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第二个是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当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第三是为他人代购代买毒品和居间介绍毒品的问题;第四是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定罪问题。

(一)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1.对这个选择性罪名的理解先讲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

这四个罪名它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347条当中,应该说这四个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用得最多的,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另外有一个非法持有罪,其他的罪名用得就比较少。

这四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对于选择性的罪名如何定罪问题最高法院有过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差异的。

从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报送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法院在定罪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需要定几个罪名的只定一个罪。

比如贩卖又运输的,应该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只定一个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

也有漏定错定的,这里面我想讲这么几个小问题,一个是对同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把握它是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97刑法之前,那时是按主要的行为来定罪,就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贩卖毒品而又运输毒品的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这时他的运输行为已经被贩卖行为所吸收。

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南宁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同一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并有相应确凿证据证明的,应该按照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那这个时候就是有几个行为定几个罪。

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意见书

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意见书作者:李毅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2期[基本案情]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庆、罗某二人共谋出资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海洛因运输回重庆贩卖,由张某庆负责去缅甸找毒品上家购买海洛因并运回重庆,由罗某负责在重庆销售。

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庆安排其前妻被告人瞿某驾驶面包车在前开路探查,被告人张某庆与其侄子张某元驾驶另一小车携带毒品海洛因一块(约350克)尾随其后,由瞿某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毒品检查站的情况。

次日,张某庆、张某元将上述毒品运至重庆市垫江县并交给罗某,罗某给了张某庆人民币5万元,用于出资再次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待毒品贩卖后再行分赃。

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庆到云南省景洪市以59万元(其中张某庆出毒资54万元、罗某出毒资5万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4块及一小袋海洛因运回重庆贩卖。

同年8月17日,张某庆将上述毒品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至重庆市途中,安排瞿某驾车在前面探路,为掩人耳目,另安排四名小孩(张某庆和瞿某的两个女儿以及张某元的两个孩子)同座该车,并由瞿某负责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毒品检查站的情况,张某庆、张某元驾驶车辆携带上述毒品紧跟其后。

2013年8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庆等人行驶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刺桐关高速路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场从张某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疑似海洛因14块及一小袋,净重4968克。

经鉴定,从张某庆处查获的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7%。

[庭审焦点]本案两次毒品行为的定性?罗某对第二次和张某庆以贩卖为目的出资购买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该次犯罪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瞿某辩称自己主观不明知张某庆是在从事毒品犯罪,也没有实际接触过毒品,因此不构成犯罪。

[公诉意见书]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四被告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勘查和鉴定材料,出示了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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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知悉乘客携带毒品能否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作者:顾明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1期
[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河北省霸州市开出租车。

犯罪嫌疑人姜某与赵某曾在一起吸毒后成为朋友,此后姜某经常用赵某的车。

2014年9月1日,姜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高某商议将10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天津的杨某。

9日11日晚,姜某、高某携带毒品以20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的出租车去天津,但并未告知赵某此行的真正目的。

行车途中,姜某、高某在车上一起“溜冰”,并且明确告知赵某去天津的目的是贩卖毒品,赵某得知该情况下依然将二人送至目的地。

姜某、高某下车后以150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杨某后被布控的民警抓获,毒品毒资均被查获,赵某亦被民警控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赵某虽然事前并不知道姜某二人携带毒品去天津贩卖,但其在运输途中知悉后仍然将二人运送到目的地,事后也没有采取报警措施,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看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赵某在行车途中知悉乘客贩卖毒品的目的,其采取合法行为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在当时的情势下赵某报警或者拒载的可能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本案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依约定将姜某二人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不能推导出赵某具有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以赵某知悉姜某二人去天津的真实目的为界限,本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赵某显然不构成犯罪,后一阶段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分析。

依据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三阶层理论来分析本案,赵某的行为仅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这个条件,因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同时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具备有责性的阻却事由。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来看,赵某的行为仅具有违法性。

首先,当运输的约定正在合法有效履行的过程中,姜某二人向赵某透漏去天津贩卖毒品的目的,赵某虽在供述中否认自己知情,但姜某二人均证实在途中将真实情况告知赵某,同时姜某二人在车上吸毒并且与杨某对交易地点的多次电话联系等情节也印证了姜某二人的说法。

双方是朋友关系,且赵某已经收取了对方200元钱,需要将二人依约定运送至目的地,赵某并未获取车费以外的利益。

因此,赵某虽途中知情,但并不具有帮助姜某二人运送毒品的犯罪故意。

其次,在客观行为方面赵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实施了运送毒品的行为,使毒品从河北省霸州市到天津产生了位置上的移
动,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赵某之行为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合法事由,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从有责性条件来看,在当时的情势下无法期待赵某做出适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有责性是指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的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有责性需要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方面的判断。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但刑法许多条文却蕴含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和精神,如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以20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的出租车从河北省霸州市到天津市河西区,赵某没有获得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且姜某二人证实开始并未告知赵某去天津的真实目的,只是说“去天津办点事”,故在行车前赵某确实不知姜某二人贩卖毒品的目的。

赵某在行车途中得知姜某二人去天津贩卖毒品,此种情势下赵某面临三种选择,拒载、报警或者按照约定运送二人到达目的地。

而毒品犯罪分子通常携带枪支等凶器,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赵某做出前两种选择,其人身财产可能会面临极大的威胁。

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行为人以放弃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而达到抓捕犯罪分子的目的。

因此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赵某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姜某二人下车后与杨某进行毒品交易,赵某没有报警,此不作为属于知情不举,也难以认定其构成毒品相关犯罪。

综上所述,赵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学硕士[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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