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容:
1. 生产加工环境管理:
- 小作坊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并保持清洁。
- 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洗手台、消毒设备等,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清洁。
- 小作坊必须定期检测生产环境,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2. 原料采购和管理:
- 小作坊必须从合法、具有合格证书的供应商采购原料,并保留相应的采购记录。
- 小作坊应对进货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3. 生产加工工艺管理:
- 小作坊应制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并确保操作人员按照流程进行生产。
- 小作坊应定期检查和监控生产过程,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产品质量管理:
- 小作坊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和验证的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 小作坊应保留产品样品和相应的记录,并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5. 食品安全管理:
- 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生产计划,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 小作坊应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 员工培训和管理:
- 小作坊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 小作坊应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员工的责任和行为准则等。
7. 质量跟踪和溯源:
- 小作坊应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和溯源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小作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以确保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同时,小作坊还需与相关监管部门合作,接受监管和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规模相对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常是由个体户或小型企业经营。
由于小作坊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小作坊的运营。
一、生产场所管理1.小作坊必须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污和垃圾处理设施。
2.生产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无异味、无害虫。
二、原辅料管理1.小作坊必须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料,禁止使用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
2.原辅料必须进行检验和贮存,确保其安全性和新鲜度。
三、设备设施管理1.小作坊必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严禁混用。
四、人员管理1.小作坊必须配备熟悉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专职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2.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抽烟、饮食和吐痰。
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1.小作坊必须依据规范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验证的新工艺。
六、卫生监测管理1.小作坊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监测,包括对生产环境、原辅料和成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指标的检测。
2.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七、质量控制管理1.小作坊必须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每一批次的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追查,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及时处置和销毁。
八、包装储存和销售管理1.小作坊必须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可追溯管理。
2.成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销售前必须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和标识,禁止销售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以上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小作坊管理制度模板

小作坊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作坊全体员工,旨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员工权益。
2.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本作坊的管理制度。
二、员工管理1. 员工入职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
2.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
3. 实行考勤制度,记录员工出勤情况,迟到、早退、旷工等按制度处理。
三、安全生产1. 制定安全生产规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2. 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
3. 员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四、质量管理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 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生产。
3. 对成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五、环境卫生1. 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定期清理垃圾,维护环境卫生。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规定分类处理。
3. 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清洁,防止污染产品。
六、财务管理1.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账目,防止财务漏洞。
七、采购与库存管理1. 制定采购计划,合理控制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2. 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供应商。
3.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八、销售与售后服务1. 建立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
2. 对销售团队进行培训,提高销售技巧和服务意识。
3. 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客户反馈,解决客户问题。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适应具体小作坊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小作坊规章制度上墙

小作坊规章制度上墙第一条主要任务小作坊是一个以生产加工为主要任务的工作场所,旨在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工作时间1. 小作坊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8:00至晚6:00,中午休息1个小时。
2. 加班时间需提前向负责人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三条工作纪律1. 严禁擅自离岗,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2. 不得擅自私用公共物品,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3.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无关工作,如需私人用品,应在休息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处理。
4. 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领导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1. 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裸露手部和头部。
2. 操作机器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事故。
3.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不得私自修理。
4. 严禁在工作区域吸烟、喧哗等行为,以免影响工作秩序。
第五条卫生环境1. 工作区域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确保工作间环境整洁卫生。
2. 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于有卫生隐患的地方及时整改。
3. 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清理,保证环境卫生。
第六条其他规定1. 不得私自带宠物进入工作区域。
2. 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3. 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等。
2. 严重违纪者将取消其工作资格,永不录用。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修订1. 小作坊的规章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2. 对于新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需提前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听取意见后正式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经小作坊所有工作人员讨论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化工厂原料小作坊管理制度

化工厂原料小作坊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化工厂原料小作坊的管理工作,确保原料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原料小作坊的运营和管理活动。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原料管理小组,负责原料小作坊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原料管理小组下设质量监控、仓储物流、采购供应等职能岗位。
三、原料采购与验收1. 原料采购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供应稳定”的原则。
2. 建立严格的原料验收程序,确保所有原料符合生产要求。
四、原料存储管理1. 原料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原料积压和过期。
2. 定期对原料存储区进行清洁和检查,确保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五、原料使用与监控1. 建立原料使用记录,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原料种类、数量和时间。
2. 对原料使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原料的正确使用和质量控制。
六、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原料小作坊的安全生产。
2.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原料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七、员工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原料管理小组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2. 实施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的员工进行处罚。
八、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1. 制定原料小作坊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爆炸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
九、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原料小作坊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检查结果,不断优化和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原料质量。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原料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过原料管理小组审议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确保所有制度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本着"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作坊"整治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对本辖区内肉制品、糕点、豆腐制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限域销售管理,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只能在本区域内销售.第四条县(区)局对本辖区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必备条件,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限域销售审查通则》(见附件)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小作坊纳入"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由县(区)局定期公告并上报地局备案.第五条凡是限域销售的小作坊,其产品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委托批批出厂检验,产品不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厂销售.第六条小作坊企业产品限域销售的范围由县(区)局审查验收,地区局审批核准.凡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按无证处理.第七条限域销售的小作坊由县(区)局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请地局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本区域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县(区)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附件3); (二)辖区内社区、街道、乡、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为小作坊切产品只在本区域销售,并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六)企业向社会的质量承诺; (七)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县(区)局存档并报地局审查备案. 第九条限域销售小作坊评定审查工作要求: (一)县(区)质监局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上报地局审批. (二)现场核查: 1、由县(区)局负责食品质量专职人员和辖区责任人进行核查,必要的话,可派观察员参与审查,但不参与核查结论. 2、核查组由2至3人组成; 3、承担现场核查任务的审查人员,由县(区)局审核批准.食品质量专职人员为审查组长. 第十条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起实施附件:2 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限域销售审查通则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条环境卫生要求.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应有独立完整的"两库"、"一间",既:成品库、原料库、生产车间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第三条生产资源要求.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基本生产设施、设备、原料.第四条原辅材料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回收变质食品生产食品.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同时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第五条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较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有效控制,以满足当天需求量生产,防止剩余食品出现变质发霉导致事物中毒事故.第六条产品要求.必须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按规定期限送样检验,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三级备案制度.第七条人员要求小作坊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生产员应当基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第八条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要加附标,提醒消费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第九条贮运要求.小作坊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基本相适应,运输食品所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并满足产品的特性要求.第十条质量管理要求.小作坊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基本质量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用量及配料表要上墙公示,要建立进货、生产、销售台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能追踪溯源.附件3 小作坊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企业详细地址县(区) 街乡(镇) 村产品名称(类别)日产量(分类)销售范围县(区) 街乡(镇) 村审查内容年月日(盖章) 县区局审查结论年月日(盖章)地局核准年月日(盖章)注:审查内容按审查通则逐条对照审查一式三份(企业、县局、地局).基层局半年审查一次并上报地局核准(7月1日和12月30日).。
卫生室小作坊管理制度
卫生室小作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室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卫生室小作坊是指在卫生室内进行小规模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小作坊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四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品质,防止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骗消费者、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食品安全检查。
第八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实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责任。
第九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保持生产场所卫生整洁,防止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业的食品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食品生产的计划、组织、生产技术、管理、监测和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保证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流程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过程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
第二十条卫生室小作坊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和检测制度,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严格监控和检测。
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
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它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一)许可依据;(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3(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它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精选8篇)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精选8篇)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第1篇一、按照食品卫生法,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保证食品原料新鲜。
二、食品加工做到先洗后切,冰冻的肉、禽、水产品在常温下要彻底解冻。
三、食品做到分池清洗,荤菜食品不能放在蔬菜池中清洗,清洁厨房用具的水池必须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
四、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厨房容器和用具(刀、砧板、湓、筐、抹布等)均做好生熟标记,不得混用。
每天使用后洗刷干净,用前消毒。
五、炊事员要钻研烹调技术,主动听取教师、保育员及幼儿对伙食、点心的意见,根据幼儿的特点做到切菜细致,注意花色品种及色香、味和营养元素的调配,增强幼儿的食欲,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营养。
六、加工食品必须加热充分,大块食品的中心温度需达70°c以上,防止外热里生。
七、幼儿的菜不能烧的太硬或太生。
夏天做到(饭、菜、汤、茶)”四冷“,冬天做到(饭、菜、汤、茶)“四热”,保证幼儿吃饱、吃好。
八、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备餐间前不超过2小时。
九、保持厨房清洁、整齐、干净、如有杂物应及时清理。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第2篇一、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食品生产经营的餐厅、水吧、外卖点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责(一)本公司所有公园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二)公园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园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1、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生,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应当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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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冀州市人民政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包括餐饮类食品摊贩和非餐饮类食品摊贩。 2
本办法所称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畜牧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 3
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条〔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或设施。
(三)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
(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生产经营场所20米内无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
(七)食品添加剂应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安全的 4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十二条〔登记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停业、歇业、恢复生产手续。
第十三条〔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
(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以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以上记录保存期限一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随附带标签,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健康要求〕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6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证照张挂〕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且人证相符。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动物的头、蹄、内脏生产加工的食品。
(七)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七条〔规划管理〕市政府城管局应当统筹规划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逐步推动食品摊贩的集中化管理,保障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范要求〕餐饮类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摊点应当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 8
品卫生条件;使用的餐具必须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因条件限制,操作场所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生产、消毒的一次性餐具或消毒密封后的餐具。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熟制冷藏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分开存放;
(六)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
(九)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十九条〔规范要求〕非餐饮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 9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四)购进食品应当保留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七)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二十条〔经营申请〕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向市城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场地。
市城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政府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10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