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90执行.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第十三条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第十四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 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住宅为6000m2;二公共建筑为3000m2.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 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倍.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倍.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四其他特殊情况.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H≤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第五十二条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第五十三条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
内丘扁鹊庙景区规划方案

内丘扁鹊庙景区规划方案简介内丘扁鹊庙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是一处集文化、历史、艺术、旅游、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
扁鹊庙是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全国名胜风景区”。
该规划方案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景区的形象和服务品质,增加景区游客数量,丰富景区游玩项目,提高景区收益等。
规划范围该规划范围总面积约为500亩,包括扁鹊庙景区、天福温泉度假村、辰星广场、紫韵湖景区、南山公园等多个景点。
规划目标1.提升景区整体形象,打造文化艺术交流的高端场所;2.提高景区游客数量,增加游客的回头率和滞留时间;3.丰富景区游玩项目,提高游客参与度;4.引入高端休闲度假项目,提高景区的收益水平。
规划方案文化艺术区在扁鹊庙内,建设一座大型文化艺术交流中心,通过艺术展览、文化交流、演出表演等形式,展示中华文化之美,同时也可作为会议、演出、讲座等高端场所,提高景区整体形象。
休闲旅游区在天福温泉度假村内,新增高端度假项目,如天福温泉度假酒店、SPA、养生馆、儿童乐园等。
同时对度假村进行可持续发展规划,将天福温泉度假村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温泉度假胜地,提高景区的收益水平。
亲子游体验区在辰星广场周边新增一座大型亲子游体验区,包括室内儿童游乐场、户外活动区、主题公园等。
这是一处家庭亲子游的专属地带,可提供亲子游各类产品和活动,包括家庭DIY、科普体验、亲子互动等。
湖畔休闲区在紫韵湖景区和南山公园周边,建设湖畔休闲区。
可提供露营、户外烧烤、骑行等休闲项目,使游客能够在户外大自然中感受到宁静与放松。
后续计划1.加强宣传推广,提高景区知名度,增加游客数量;2.继续引进高端旅游度假项目,提升景区收益水平;3.持续改善景区服务,提升游客满意度;4.探索更多与文化、历史、艺术相关的项目,增加景区新鲜感。
以上是内丘扁鹊庙景区规划方案的内容,我们坚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内丘扁鹊庙景区将以更高的姿态展现在世人眼前。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办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19号)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城市主要街道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空间,反映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水平。
进行城市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是全面提升城市品味,展现现代化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导,以提升城市品味为目标,以沿街店铺门头牌匾、建筑立面包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治理为重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组织、业主落实、社会共享”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对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档次。
二、整治范围此次整治范围为市区十条严管街道(泉北大街、团结大街、中兴大街、新兴大街、钢铁路、冶金路、守敬路、新华路、顺德路、邢州路)和仿古街、红星街、新西街,新世纪广场、火车站广场、清风楼、明月门洞等重点部位。
其中以中兴东大街为重点,先做示范整治。
三、整治目标针对市区市容环境现状,集中优势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以中兴东大街为重点,逐步向十条严管街推进,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不规范现象、多发性违章行为,对影响我市整体形象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景观和秩序全方位综合整治,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突破,达到市容市貌明显改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的效果。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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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10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关于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邢台市关于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城五星”的中心城市总体布局,得到了省政府和专家的认同。
“一城”指中心城区,“五星”指内邱、沙河、任县、南和、皇寺五个卫星城。
为做大做强中心城市,促进“一城五星”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体发展统筹。
要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改变“小马拉大车”的局面、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整合资源,统筹发展;要有计划地进行区划调整,推动“一城五星”健康发展;要运用财税、户籍等政策杠杆,促进产业、人口向“一城五星”聚集,加快“一城五星”城镇化进程;要合理确定“一城五星”战略支撑产业,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科学确定职能分工,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旅游、商业、金融、物流、通讯等服务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实行交通设施统筹。
构筑“一城五星”之间安全、快捷、高效的交通体系,在完善主城区路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邢台周边综合交通、建立大公交网络、打造10分钟交通圈。
在加强邢台周边综合交通上,要逐步建设城区外的环城路、环城公路、环城高速。
环城路是将现有的东环路、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连接构成环城路。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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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16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8日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评审管理机构),协调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市本级投资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按其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市评审管理机构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投资100-500万元(含)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设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邢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邢政呈〔2023〕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邢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全国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健康食品产业重要基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打造京津冀联动中原的现代化重要节点城市、生态宜居太行泉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邢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80.7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72.6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8.7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45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冀建法〔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7日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前,其选址方案应当经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满足下列条件的,选址方案核准机关应予核准:(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已依法审批;(二)项目选址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第七条“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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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邢台市城乡规划局是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
(五)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工作。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其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四级:
(一)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级风景名胜区;
(四)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的两年内,应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广泛征求文物、环保、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按下列规定选择规划设计单位: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二)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风景名胜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建设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三)市级风景名胜区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级风景名胜区报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建设特殊重要的工程项目,如大型水库、缆车索道等,其规模与选址必须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并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九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等。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不得以治理名义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审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