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课件
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PPT课件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和管辖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起诉条件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 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的证据。
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 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发生的资 金融通行为。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的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 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 范畴。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 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 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 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8日 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 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主讲人:XXX 2015年9月10日
民间借贷讲课课件最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 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贷款,贷款 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高利贷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知识链接:你知道月息几分或一毛是什么意思吗?
在民间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 相当于月利率6%,换算成年利率就是6%×12=72%,1毛 月息为10%,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0%×12=120%。
法官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学员的起诉超出法律规定 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了该学员的诉讼
三、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1、借给什么人 2、借款用途 3、订立书面协议 4、利率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5、避免借贷关系无效
6、担保行为的规定 7、索取款项要及时
谁是称职好法官?
案例资料: 1、2010年4月11日,农民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 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 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 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他吗? 法官判决: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 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 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案中王某的 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区别: 1、募集资金的对象和人数不同
2、资金利率水平及使用时间长短不同
3、借款目的和还款信用不同
三、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如果是你对外放贷,你会注意哪 些事项?
1、谈谈自己或身边人的借贷故事?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专题讲座PPT课件

三、担保合同法律分析 2、担保合同的特征
❖ 从属性
❖ 补充性
责任财产的补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效力的补充
❖ 相对独立性 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和效力的相对独立
汇君律师. 事务所
三、担保合同法律分析 3、担保合同的种类
❖ 保证合同 ❖ 抵押合同 ❖ 质押合同
汇君律师. 事务所
三、担保合同法律分析 3、担保合同的种类
汇君律师. 事务所
四、案例&小结
❖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
公信力 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2.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 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 任?
汇君律师. 事务所
四、案例&小结
❖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 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 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 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 抵押合同
❖ 定义: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 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 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 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质押合同
❖ 定义: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 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 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 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 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普法讲座 民间借贷PPT

借贷的三个小问题
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 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 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 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 的,还是需要承担延迟支付期 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借贷的三个小问题
借款时让借款人打“借条”、“欠 条”、“收条”,三者之间的法律效 力各不相同: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 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 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 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 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三种主体之间的组合:个人与个人之间、 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我国的法律 对这三种组合所持的态度是不同的,接下来着重 对第一种组合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三、个人之间的借贷何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从该条可知,个人之间的借款生效的条件是借款 人收到贷款人的款项时生效。
利息的含义
利息是借贷关系中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的报酬。 也可以看作是货币持有人一段时期内放弃货币流 动性的报酬或放,通常简称为利率,是指贷期满所形成的 利息额与所贷出的本金额的比率。即利率=利息/ 本金*100%.
常见错误
很多借条上写:“月息2分”,这种写法是错误 的,应该写“月利率为本金的2%”。
借款合同的注意事 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催收。对于约定了确定的还款时间 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未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随时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ppt课件

1、起诉条件: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须在起诉时一并提交。 2、债权凭证没有明确债权人:法院也会受 理。 3、原告债权人资格不适格:先受理,之后 裁定驳回起诉。
《规定》逐条分析:第三条
第三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地(司法管辖权)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 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 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2、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贷款纠纷性质不同,归不同法律 调整(私法VS公法),本《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案 件。 3、思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小额
• 民间借 贷合同 无效情 形
• 虚假民 事诉讼
• 民间借 贷利率 与利息
《规定》逐条分析:第一条
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
条文规定
分析
1、民间借贷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 银行、金融公司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 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 行为。
1、民间借贷纠纷,尊重协议管辖; 2、推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相 应法院管辖案件。
《规定》逐条分析:第四条
第四条: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条文规定
分析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 1、保证人是否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首先 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 看保证方式: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 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培训PPT

2020/8/10
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如果在2018年7月20日,潇洒哥向潇洒姐发了一封律师函,要求其还款,那么诉 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 中断,重新开始计算,2018年7月20日2021年7月20日
如果在2021年5月20日,潇洒姐去世,一直到2021年7月20日才确定由其亲姐姐 作为继承人,则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 中止,2018年6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 三人。这里所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2020/8/10
专题二:你不可不知的民间借贷“条子”
借条
欠条
收条
最好方式:借款合同+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需要交付才能使合同生效。 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的部分行为: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 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5、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ppt课件

《规定》逐条分析:第五条
第五条: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时的处理
最高法在制定本《规定》时,侧重于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原则
说明
依法制定解释
制定《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 民诉法、刑诉法
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 作大局
1、2010年,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三十六条” 2、2013年,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推出贷款基础利率率机制 3、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总目标 4、2015年,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
《
难
规
定
》
出
• 官方正名:民间借贷便捷迅速,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台
的
四 个 主
• 待解问题: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紊乱、盲目、无序、隐蔽 ,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
要
原
• 司法层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
因
纷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司法
解决需要统一标准
《规定》的制定原则
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
合同的生效要件:
机构贷款合同生效要件不同:实践合同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VS诺成合同。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 2、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采取
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
民间借贷的担保规则与操作指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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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之.物保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特定财产,
确保债务履行的 担保方式
——抵押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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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工具的比较
抵 押
占有
使用收益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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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1)
不动产
建筑物 农作物、森林、林木 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在建工程 预售商品房 其他不动产权利……
1、格式文本下载; 2、现有法律文本修改完善; 3、审查现有担保方案; 4、担保法律专业咨询; 5、2封免费律师函; 6、担保114普通卡会员; 7、他专项法律业务9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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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年 或
3千元/月
1万元/年 或
1千元/月
内容提要
• 民间借贷的“六条合法线” • 担保方式“3+2” • 担保方案的设计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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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作保
• 我国古代 要求凡借贷必有担保, 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的亲属, 因同居共财的事实
而被强制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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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及高管的连带保证
• 国外银行在贷款给公司时, 往往要求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
对公司债务提供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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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2)
动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动产…… 金钱?
36
第36页/共79页
担保物(3)
无形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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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课件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资金融通行为及其分类。所谓资金融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融资行为。目前的融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融资行为,一种是间接融资行为。 (1)直接融资行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等;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行为。这些融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股权或公司发行债券为媒介,向特定的对象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 (2)间接融资行为就不是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而是以借贷的方式融资,在借贷关系中就涉及到本金与利息的支付问题。这种融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2、对民间借贷概念中“民间”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没有权威的一个解释或说法。一般来讲,之所以定义为“民间借贷”,那么相对应的自然应该有“官方借贷”之说。但目前的法律术语中,只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所谓金融借款,就是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另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所以没有“官方借贷”的说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认为也许是官方本身不直接从事借贷行为,官方的借贷行为一般是间接通过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来进行的。但为了区分银行借贷行为与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借贷行为的区别,故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情形下,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行为来区分,暂时感觉比较合适。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双方必须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另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则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金融借款行为。 2、客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进行融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 3、客观方面体现为一方借进资金,另一方则贷出资金的行为。 4、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行为。所谓实践性行为,就是必须以实际发生资金往来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如果仅有一方出具借条,但另一方并没有实际按借款金额支付资金给对方的行为,则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 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也不排除口头形式。 1、书面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等。 2、口头形式,一般只对金额较小的借贷行为适用。如果金额较大或巨大,则不建议采用口头形式。因为如果以口头形式形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则出借人往往难以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据规则,出借人在缺乏有效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届时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确定 第一、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出借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意味着,谁持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法律首先推定谁就是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如果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能有足够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自然不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人; 第二、民间借贷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不管是否注明了贷款人,出具债权凭证的一方,即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义务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的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里说明一点,在涉及保证人的诉讼中,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进行诉讼,但从最大保护债权的角度来说,建议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因为如果仅选择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则当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的时候,那时如果再来起诉另一个当事人,有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规定驳回起诉。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法院以及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与处理。所以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本人建议追索债权的时候,将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保证身份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条、收条、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署名,并没有注明是“保证人”,则不能作为保证人看待。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其签名的位置来确定:如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则应当视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欠款人,也未注明是出借人或担保人的,则第三人的签名既不享受权利,也无需承担法律义务;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几年来,网贷平台的发展比较迅速,其贷款涉及面比较广泛。原来该种贷款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法律的灰色地带,本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发放贷款的合法性。在网贷平台的借贷关系中,需要注意明确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仅仅提供中介服务的,则其法律地位不属于担保人,故不承担担保责任; (3)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网贷平台的广告、网页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暗示它可以提供担保的,则其行为从合同理论来说,已经构成一种要约,故出借人一旦通过平台放贷,则出借人的行为构成一种承诺。因此,在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故网贷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是依法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3、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形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1)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而未用于企业; (2)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出借人、企业以及股东三类人; (3)出借人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共同被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形内容包括: (1)签订民间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是以企业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3)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4)此种情形下,企业应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将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五、买卖合同能否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规定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时候,其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2、如果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那么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当事人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3、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出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用以偿还债务; 4、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价款,冲抵执行款项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即多出的部分退给借款人,不足的部分,则继续由借款人偿还。 本条理解方面的难点在于: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形下,为何司法解释规定作“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处理?本人揣测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理由的考虑: 第一、为了避免当事人规避《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因为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人不得直接约定将抵押物的权属归出借方所有; 第二、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履行买卖合同,则会导致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抵押物登记制度”形同虚设,规避抵押登记行为大量发生; 第三、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抵押登记物与买卖合同标的物同一的现象,导致本条司法解释发生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法律后果,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第四、如果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肯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履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则还会导致现实中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出现。因为任何一种涉及金钱给付的合同行为,均可以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掩盖其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六、民间借贷行为与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有交叉时,该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