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上海松江区尚文武术专业学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1、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处分

第七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1、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张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者,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校纪处分:

1、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4、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做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菜票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