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

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

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债务人义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书面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不得作出使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价值发生贬损的行为;

(四)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监督;

(五)全面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组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负债明细、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重组中的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需就预重整方案做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为企业继续营业以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九)本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预重整管理人指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1/2 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共同推荐产生;

(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方式产生。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应符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预重整管理人职责】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召集债权人会议、投资人与债务人会议等;

(五)协调中止执行事宜;

(六)经本院许可后公开遴选审计、评估、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七)在债务人财产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时,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八)向已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债务人的重整及和解意向信息,开展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

(九)与意向投资人、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拟订重组方案;

(十)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申请重整相关的重大信息,定期及时向本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的就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十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并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根据案件情况可向本院提请延长预重整期间的申请;

(十二)本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具体履职要求参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本院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十条【印章账户规定】预重整管理人不单独刊刻预重整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代章方

式履行职责。

预重整案件不开设预重整管理人账户。

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可以该中介机构名义另设由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预重整期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汇入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相关费用支出应遵循控制成本、必要性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原则,在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列入破产费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未继续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根据其工作进度、完成效果等因素,先行由预重整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初步商定后报本院审查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本院决定。报酬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且预重整管理人被指定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报酬不再单独计收。

报酬计取的其他事项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预重整管理人认为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时,应当制作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提交本院审查。

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预重整情况;

(二)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情况;

(三)债务人经营或财务困境形成的原因;

(四)债务人重整价值及可行性;

(五)重组方案以及债权人意见;

(六)预重整管理人已完成的工作摘要;

(七)预重整期间收支情况;

(八)应当披露、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预重整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终止预重整的申请:

(一)已按目标完成意向投资人招募并制作完成重组方案,预重整管理人建议受理重整申请的;

(二)因债务人重要财产面临被处置以及处置的价款即将兑现,导致不受理重整就可能使债务人重整价值严重贬损等紧急情形的;

(三)债务人不配合预重整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工作,或者有未经批准的个别清偿等可能使财产价值贬损的行为,致

使预重整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已对债务人重整价值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五)申请人向本院撤回重整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

第十五条【预重整程序终止】本院应及时审查预重整管理人提出的终止预重整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预重整程序自本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时自然终止,不再另行作出终止预重整程序的决定。

第十六条【重整方案衔接】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可以预重整期间达成的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本院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管理人衔接】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应当征询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是否适合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意见,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一)享有普通债权的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2/3 以上;

(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已知债权人未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采用预重整方式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本指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成中法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一、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

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第三条【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颅脑损伤的精神类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重型颅脑损伤的精神类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的九个月后进行。对于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前两款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院应当进行释明。第四条【鉴定人出庭】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可以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根据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现有鉴定意见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第五条【二审中重新鉴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均同意在二审委托鉴定并直接作出处理的除外。第六条【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诉权问题】交通事故致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行政部门或机构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

四川高院发布审判指导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发布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劳动争议部分) 2011年12月22日,四川高院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及行政赔偿纠纷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下面是劳动争议的两个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案: 廖光文诉劳务公司 【裁判规则】劳动者已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放】中铁二局某公司与自贡天利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天利公司承包某工程并定于2009年5月25日完工。2009年4月,荣县双石镇村民廖光文为该工程做木工。但该工程未在5月25日前完工。6月15日,廖下班途中车祸受伤。廖于是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中铁二局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得到支持,后又向该仲裁委申诉与天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决廖与该公司仅在2009年4月至5月2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廖不服并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其车祸时与天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廖后上诉至自贡市中院。 【法院观点】自贡中院认为,虽合同约定工期至2009年5月25日结束,但廖光文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勤及施工记录等证明工程在6月15日尚未竣工,天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在合同期内竣工,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判定廖与天利公司之间自2009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案: 高勇诉泽仁公司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案件回放】遂宁人高勇于2007年9月到成都泽仁公司做销售,但未签劳动合同。高勇于2010年7月5日离开公司,并于当年8月1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被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泽仁公司认为不合理,诉至青羊区法院。法院一审裁决泽仁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该公司后上诉至成都中院,认为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属惩罚性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属于劳动报酬及该请求未过仲裁时效期系错误。 【法院观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勇自2007年入职以来,泽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高勇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即2010年7月5日起算。因此,高勇于2010年8月13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有效期。泽仁公司应依照《合同法》规定向高勇支付二倍工资。

成都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成都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2018-01-09XX年工作总结及XX年工作计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XX年,民三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和市委、人大、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线,以争创一流为抓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立足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的审判,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活动,以从严管理促规范、审判公开促公正、服务大局促审判、一心为民促和谐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今年全庭共受理各类案件373件(新收271件,旧存102件),审结270件。 其中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受理6件(新收2件,旧存4件),审结1件;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14件【新收246件(比去年少收7件),旧存68件】,审结242件;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53件【新收23件(比去年少收25件),旧存30件】,审结27件。 总结案标的为人民币2.47亿元。 我庭全年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院目标规定为93%),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达90.37%(院目标规定为82.39%),高效结案率达55.74%(院目标规定为30%)。 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占当年上诉案件的14.89%(院目标规定为18%),一审服判率为82.59%(院目标规定为50%),无案件再

审改判。 全年办结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要结果的案件9件,达交办总数的100%;季度结案均衡度为7.75(院目标规定为10),比院目标规定少了2.25个指标;调解结案率达61.85%(院目标规定为30%)。 全面超额完成了院目标规定任务。 全庭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更新司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全庭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将全庭的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建设,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庭干警的司法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自觉树立和落实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现代法治理念,不断推动司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做到为民司法、规范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一)司法为民见真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全庭在审判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庭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契机,确保司法行为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今年,我庭分别收到了三封来自海南、四川、陕西三地的原、被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寄来的感谢信,信中充满了对我庭法官在审理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2020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立案受理 第一条【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条【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提起其他诉讼为前提。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第六条【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

成都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总结及工作

成都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总结及工 作计划 20xx年,民三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和市委、人大、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线,以争创一流为抓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立足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的审判,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活动,以从严管理促规范、审判公开促公正、服务大局促审判、一心为民促和谐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一、更新司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 全庭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将全庭的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建设,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庭干警的司法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自觉树立和落实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现代法治理念,不断推动司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做到为民司法、规范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一)司法为民见真情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全庭在审判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全庭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契机,确保司法行为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今年,我庭分别收到了三封来自海南、四川、

陕西三地的原、被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寄来的感谢信,信中充满了对我庭法官在审理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体现出的专业水平、审判作风的敬佩和感激之情。信中分别写道:“贵院依法、公正、客观的判决,法官严谨、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记忆”;“这份判决书是我在其他省市代理的三、四十起著作权案件中看到的最详备、最有文采、最具说服力的,使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充满信任”;“以前我头脑里没有对法官的印象,但现在我喜欢将懿德益智、刚正不阿这八个字与他们联系在一起;以前我不知道成都法院的门朝哪开,但现在我愿意将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与那里联系在一起。”(二)“能动”审判促双赢 审判具有被动性,但这种被动性并不等于法官只能机械适用法律。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当事人大多缺乏诉讼经验和取证能力等特点,全庭法官将“被动”审判转化为“能动”审判,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在把握纠纷实质的基础上,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正确行使释明权,尽可能将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中解放出来,积极引导双方把重点放到对实质利益的衡量上,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纠纷。强调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又能够快速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既依法保护有序竞争,又保障充分自由竞争。如在审理周云武诉成都润力边坡防护公司“钢绳十字卡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权利人虽有专利权,但生产能力远没侵权人强。如简单依法下判,有可能导致侵权人前期投入所形成的生产、销售能力闲置,而权利人又不能立刻填补市场需求的结果。权衡再三,法官采取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审理该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仅彻底解决了纠纷,而且促成了技术成果的转化。通过“能动”审判,使诉讼的对手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05〕1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51号通知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怍实际,对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业务所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四、当事人就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既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五、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0)103号《关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至三干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六、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受理上述案件,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协调处理。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注:特殊知识知识产权案件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 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 权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为除了上述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 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但不包括外观设 计、驰名商标认定, 商业秘密仅为技术秘 密) 一审 二审 成都市内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成都市外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指定基层法院管 辖一般知识产权 案件(50万以下民 全省特殊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 成都高新区、武侯区、锦 江区、郫都区、天府新区 (500万下),泸州市江阳 区和绵阳高新区 除成都市之外各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知识产 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 全省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 院 按地区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 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 定,商业秘密中除技术 秘密之外的案件 50亿以上的有关著作权、 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 合同纠纷一审

管辖依据: 一、成都市知识产权审判庭受案范围 跨区域受理全省范围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15年6月) 四川省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郫县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车辆被盗物管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成民终字第1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 委托代理人余秦,□□□□□□□□□□□□□□□□□□□□□□□□□□□□□□□□□□□。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A段8-10号。 法定代表人洪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蔚蔚,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宝惠,□□□□□□□□□□□□□□□□□□□□□□□□□。 上诉人李斌与上诉人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华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李斌与妻子余秦购买并居住位于武侯区大华街9号情融苑1栋1单元701号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为洁华公司。2004年9月7日,李斌购买广州本田雅阁车一部,车牌为川AGX487,车价为261 800元,购置税费22 376元。余秦作为业主按月向洁华公司交纳电梯物管费和车位月租费(明确车牌为川AGX487)。2007年9月8日,李斌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购买了当年的车辆保险。2007年11月5日8时许,李斌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红牌楼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07年11月4日晚20时许停放于情融苑2号门外路边的川AGX487车辆于11月5日7时许发现被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对此予以立案侦查。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向李斌支付赔偿132 094.13元。依据李斌所提交的保险理赔单,保险公司的赔偿计算标准为:(新车购置价214 920元-折旧额47 712.24元)×(1-21%免赔率)=132 094.13元。其中免赔率为:(1)未承保不计免赔盗抢险绝对免赔率20%;(2)无机动车行驶证增加免赔1%。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如下证据:其他服务业发票、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款收据、车辆所有权证摘要信息页、照片一组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原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洁华公司应否对李斌的车辆丢失承担责任以及何种责任。2、李斌起诉的损失数额是否适当。分析如下: 一、李斌认为其与洁华公司达成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并生效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达成保管的协议;2、物品所有人已将保管物交由保管人实际控制。从李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洁华公司其他服务业发票显示,李斌向洁华公司缴纳的是“车位月租费”,并无证据证明洁华公司与李斌之间达成了车辆保管的协议。此外,李斌也未举证证明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外的行为是应洁华公司保安的指挥,即李斌未举证证明其将车辆交付洁华公司保管。以上事实表明,李斌、洁华公司双方之间并未达成保管合同关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23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23个。主要包括: 一、刑事审判第一庭 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职能:依法审判刑事一审、二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职能:依法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等。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能:依法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利、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除担保物权纠纷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以外的其他物权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能:依法审判担保物权纠纷、除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范围以外的合同纠纷、除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范围以外的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和企业破产等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职能:依法审判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信用证纠纷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四庭 职能:依法审判房地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八、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依法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59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591号文章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4-01-14 15:03:59 点击次数:598 字号:【小】【中】【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川民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调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调蓉。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负责人范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文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凉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9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的委托代理人张锋,被上诉人农行凉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文斋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15日,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美姑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美姑县支行)与借款人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抵押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和成都市理达皮革厂签订《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种类:中长期;用途:批发市场建设;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月利率:13.5‰;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1 800万元;抵押金额:1 700万元。随后,农行美姑县支行拆借300万元给美姑县信用联社,同时美姑县信用联社自出200万元,共计500万元,分别于1995年9月29日、1995年12月20日分两次通过美姑县信用联社贷给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1996年,农行与信用联社分家后,在1998年3月清理绕规模贷款时,农行美姑县支行按照贷款管理规定和要求,将原300万元拆借资金列入农行贷款管理,同时按照农行、信用联社分家后对信用联社以前年度跨地区拆借资金并入农行大帐的要求,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农行美姑县支行与成都市望江典当行(原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于1998年5月重新补签了500万元《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时间仍确定为原拆借资金时间(即1995年8月15日),抵押人仍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和成都市理达皮革厂。随后,农行美姑县支行于1998年6月垫付美姑县信用联社200万元后,原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所贷的500万元资金全部转由农行美姑县支行管理。2002年9月19日,农行美姑县支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种类:中长期;借款用途:流动资金;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年利率:16.2%;借款担保方式: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在其他事项中载明:1.该贷款属原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1995年8月15日向农行美姑县支行贷款,原借款人现改制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2.本次所签借款合同用于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其效力与原借款合同效力相同。本次所签抵押合同编号为(美)农银抵字(2002)第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

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强化庭审功能,保障诉讼公正,简公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庭前准备亦即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围绕复杂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四部分。

第二条庭前准备的是为复杂案件的开庭审理提供充分的准备,使当事人和法官明确争议的焦点,从而把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集中在焦点问题上来,减少开庭时间与次数,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条主办审判人员进行庭前准备活动的行为性质系一般诉讼行为,不是审理性行为。 第四条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要达到的合理程度应掌握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从程序实体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法官从程序方面作必要的准备,除法律规定外,不介入实体准备。从而达到既使开庭审理具有效率,又使准备程序不拖沓的效果。 第五条庭前准备应掌握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三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的原则。 (二)双方当事人应公开、直接、同时参与庭前准备诉讼活动。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单独阅览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 (三)坚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前准备中不进行实体审理原则。即在此阶段除法律规定外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不对证据进行审查,不对案件定性,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评价适用法律问题。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实体问题交换意见。 (四)坚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的原则。 (五)建立在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诉讼活动中,以当事人进行为主导,以确定争点为主要内容,法官行使指挥权、监督权、阐明权、制裁权、裁定权、决定权的庭前准备程序。

表见代理案--成都中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成民终字第1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聚宝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48号成都天丰实业公司数字大楼6楼60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富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成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刘辉,男。 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菊英,女。 委托代理人任国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媛媛,女。 委托代理人曾祥宏,男。 上诉人四川省聚宝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刘辉、蒋菊英、马媛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8)青羊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富明、苟成东,被上诉人袁刘辉的委托代理人饶杰,被上诉人蒋菊英的委托代理人任国强,被上诉人马媛媛的委托代理人曾祥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9日,蒋菊英、袁刘辉和马媛媛三人成为四川万秭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秭公司)股东,分别持有万秭公司51%、29%及20%的股份,其中蒋菊英为万秭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20日,蒋菊英以袁刘辉、马媛媛及蒋菊英三人(转让方)的名义与聚宝公司(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约定:蒋菊英转让万秭公司6%的股份给受让方,袁刘辉转让万秭公司29%的股份给受让方,马媛媛转让万秭公司20%的股份给受让方,共计转让55%;转让后蒋菊英持有45%的股份,受让方持有55%的股份;第四条约定: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持股份额,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275万元,扣除第三款50万元中转让方占公司45%股份(即22.5万元),受让方应当实际向转让方支付252.5万元。蒋菊英在该协议尾部的“转让方签字(盖章)”处签了蒋菊英、袁刘辉和马媛媛等三人的名字,聚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义也在“受让方签字(盖章)”处签名并加盖聚宝公司公章予以确认。2007年8月21日,万秭公司授权马媛媛向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工商局)申请进行其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股东的变更登记,并向武侯工商局提供了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万秭公司2007年7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一份和署名“袁刘辉”与聚宝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股东会决议载明参加人为蒋菊英、袁刘辉、马媛媛和聚宝公司,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地址进行变更,吸收聚宝公司为公司新股东,免去蒋菊英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袁刘辉公司监事职务,选举徐明义、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第4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二条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 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管理人,晋级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一个级别,该晋级不受名额限制。 (二)优质管理人。连续三年个案考评均在90分以上且年度考评均为优秀的管理人,授予“优质管理人”,直接晋升为一级管理人,且不受一级管理人名额限制。 (三)降级。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该降级不受名额限制;除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外,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末尾的一级管理人、排名倒数两名的二级管理人,降到下一个级别。 (四)淘汰。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除考评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外,当年度考评得分排名末尾的两名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当年度出现三件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管理人,直接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 川高法…2010?79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公正执法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全省法、检、公、司系统开展了以“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的第五届执法理论

研讨活动。自今年4月《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的通知》下发后,法、检、公、司系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论文征集工作进展顺利。本届执法理论研讨会共收到论文775篇(法院系统221篇,检察院系统221篇,公安系统168篇,司法行政系统165篇)。经各单位评委初评、复评和四单位评委交叉评审,共评出一等奖论文8篇,二等奖论文20篇,三等奖论文40篇,优秀奖论文80篇。综合各系统组织报送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确定20家单位获得组织奖。为充分调动广大政法干警开展理论研究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论文作者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省政法干警要以受到表彰的论文作者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为榜样,切实加大执法理论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理论水平,积极转化研究成果,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附: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科技开发区一环路南三段祥和巷6号。 法定代表人:高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硕,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税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意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通顺街区六街坊。 法定代表人:何汉光,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 别管辖的规定 川高法…2008?7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3日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就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群体性纠纷等第一审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中级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六)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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