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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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第二章合同的审核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1. 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2. 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 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 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 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第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第三章合同的审批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 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 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 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 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第二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六)违反《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各校区的对外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行延伸管理第二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执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 万元以下)的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 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第四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第五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第七条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四)管理合同专用章;(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第九条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八)监督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第十二条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第十三条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第十六条各审查单位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第十七条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第十九条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名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第二十条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 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一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第二十八条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励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第三十条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第三十二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三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目的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合同的原则学校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订立的程序(一)提出合同订立意向,明确合同主体、内容、目的等;(二)进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四)校长或者其授权人的签署;(五)合同的送达和对方的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五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学校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履行合同的监督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解除等。

第十条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结算、赔偿等。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保密协议第十三条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九章不可抗力第十五条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的处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学校合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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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续签合同应按照合同审签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承办部门需及时将合同原件和审签表送学 校党政办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包括进场、施工、交货、验收、结算和售后服务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否完毕,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 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 题为准。
第十五条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严格执 行。
第七条 拟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结算方式、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 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约时间、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内容,条款 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规范,具有可履行性。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规定开展的采购项目,拟订的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方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 ****** 学校党
附件:《 ****** 学校合同审签表》
****** 学校合同审签表同类别 合同主要事项 合同履行期限 承办部门 合同对方单位 合同签订时间 承办部门意见
财务科意见 其他相关 部门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合同管理制度学校

合同管理制度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各直属单位及其他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利益。

2. 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3. 效率原则:提高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效率。

4. 安全原则: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合同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确保合同对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2. 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3. 起草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或院系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4. 审核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或院系负责人审核合同文本。

5. 批准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或院系负责人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6. 签订合同:合同双方签订合同。

第五条学校合同签订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清晰、表达准确。

2. 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合同签订手续完备。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六条学校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3. 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学校合同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变更协议。

2. 经合同承办部门或院系负责人审核。

3. 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4. 重新签订变更后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八条学校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解除协议。

2. 经合同承办部门或院系负责人审核。

3. 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4. 通知合同对方,解除合同。

第五章合同管理责任第九条学校合同管理责任:1. 合同承办部门或院系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负责。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2)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2)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一、引言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流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管理框架,提高学校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合同管理流程 1. 合同签订 1.1 合同需求确认: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合同需求,并填写合同需求确认表,包括合同类型、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

1.2 合同起草:学校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合同草案,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责任。 1.3 合同谈判:学校代表与合作伙伴进行合同谈判,就合同条款进行讨论和协商。

1.4 合同审批: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批,包括合同金额、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1.5 合同签订:经过谈判和审批的合同草案由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 2. 合同履行 2.1 合同执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

2.2 合同变更:如有必要修改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进行变更手续。

2.3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需按照合同终止流程进行处理,包括结算款项、交接工作等。

3. 合同管理 3.1 合同备案:学校法务部门负责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建立合同档案,确保合同的存档和查阅。

3.2 合同监督: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3.3 合同评估: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合同的效果、合作伙伴的绩效等方面的评估。

3.4 合同风险管理:学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合同风险。

四、合同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1.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合同需求的提出、合同签订的谈判和审批,以及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捐赠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签订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签订单位应编制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合同文本经签订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合法;(三)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四)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公开、透明;(五)合同履行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合同,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并报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签订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签订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履行进度;(二)合同履行质量;(三)合同履行成本;(四)合同履行风险。

第十二条签订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或终止,应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签订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情况及时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各类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合同签订应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誉状况、履约能力等,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第六条学校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进行,无范本或范本不适用的情况下,应由法律顾问审核。

第七条学校合同签订前,应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合同,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

第八条学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条学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变更,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学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二条学校合同变更或终止,应遵循法定程序,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合同变更或终止,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合同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学校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附件、履行情况记录、变更和终止通知等。

第十九条学校合同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学校_合同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部门、各学院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平性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四)效益性原则:合同签订应当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

(五)安全性原则:合同签订应当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需求提出:各部门、各学院提出合同需求,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二)合同起草:由合同起草人根据需求起草合同文本,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合同审核:合同起草人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四)合同签订:合同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二)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签订方保存。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合同结算,结清款项。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条款有遗漏或错误,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修正。

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一)合同履行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原则1.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诚信性原则。

2.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3.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节约、高效、便捷原则。

三、合同管理职责1.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工作。

2.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合同签订、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 学校教职工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积极配合、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标的、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审核。

2. 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

3. 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五、合同履行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合同变更与终止1. 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 合同终止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管理部门应协助双方办理终止手续。

七、合同纠纷处理1. 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签订:
1.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等重要条款,并在合同正本和副本上分别签字盖章;
2. 未成年学生签订合同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出具授权书,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合同履行:
1.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履行,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三、合同管理:
1. 学校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确保合同正本和副本存档完整;
2.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合同解释:
1. 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途径。

以上为我校合同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希望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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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级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为方便有效的管理合同,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校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三)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四)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的合同。 (五)涉外合同。 (六)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七)融资(贷款)合同。 (八)标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九)标的物金额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十)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学校各业务职能部门作为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业务。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对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订立;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和归档;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总结;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具体界定以及协调学校其他部门共同管理学 校合同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 第九条业务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或行业有合同格式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没有标准合同格式示范文本的,各职能部门可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正本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合同承办履行部门等部门留存,副本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号,根据需要分发。 第三章合同的立项、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四条凡列入年度预算或不涉及资金使用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合同立项。凡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立项后,由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照示范文本格式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学校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学校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 见。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制度,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六条业务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合同谈判后,需要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会审制度并建立《合同审批表》。在订立合同前,应按照会签制度的要求,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限经济类合同)、监察处、审计处进行审查; (二)重大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限经济类合同)、监察处、审计处、法律顾问等共同审查; (三)各审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要及时上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定。 第十八条有关审查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利益把好关。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等进行审查。 (二)财务处。审查经济类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三)监察处。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审计处。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五)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管校领导。对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重大合同,签署意见。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呈校长审定。 (七)合同签订人。校长或校长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是否用印的意见。 第十九条业务承办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 (二)对方资信情况说明。 (三)专家对重大合同的论证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审核意见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审核意见,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部门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对合同文本条款及出具有关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每位审查人员应当对做出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明确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合同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业务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代办。 第二十三条合同通过审查的,由业务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呈送有关领导签署。重大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 学校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校长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只有符合合同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才能加盖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用印后保管人应当立即收回,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止他人滥用;如果发生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现象,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 第二十五条合同订立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正本写初审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保存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当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业务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合同执行的责任。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与对方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核程序。 对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解除合同的,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学校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需要签章确认的,应当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业务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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