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xxxx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16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16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差不多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 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爱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样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样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储备、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http://www。
whfdc。
gov。
cn/ 2007年12月21日08:50 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芜政〔2007〕70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于 2007 年6 月 25 日经市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7日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机制,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资金.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其所属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集中归集,主管部门核算到户、按季结息、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物业(含住宅商品房、拆迁安置小区住宅房、集资建房、政府统建的移民建镇安居房、房改房等)、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持续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撑。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交存和建设单位交存两部分。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规定的交存标准,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物业维修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机构等按照规定缴纳的用于维修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资金。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经济、安全、可行的原则,不得进行挪用、私分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缴纳管理第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由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第七条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具体缴纳方式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计划,按照预算进行。
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部位的维修、设备设施的更新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监督制度,对物业专项维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物业专项维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充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建设厅、财政厅[2009]21号)、《南充市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实施办法》(南府办函[2009]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拆迁还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市辖三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同面积所构成的部位。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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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或住户缴纳的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和管理小区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费用。
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小区或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种可供参考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缴纳维修资金的方式
1. 业主每月按照个人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和公摊面积比例缴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小区内明确公示。
2. 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或多年的维修资金,但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3. 租户按照楼盘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楼盘管理方商定并明确写明于租赁合同中。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例如电梯、照明系统、供水系统、消防系统等。
2. 维修资金还可以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维护、安保设施的更新、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等。
3.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房屋的装修、改建、翻新等私人用途。
三、维修资金的管理
1. 维修资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2. 每年度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报告,向小区业主公示,确保公众知晓。
3. 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用于设备维护和相关设施的保养和更新。
4.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财务收支以及支出的具体项目,小区业主有权进行监督和调查。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作出解释和汇报。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
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和合同要求。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使用证明。
3. 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方式,对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相关责任方给予解决。
五、维修资金管理的违规行为处理
1.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或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催缴,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2. 对于挪用、私分或滥用维修资金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滥用资金。
3. 对于维护维修资金管理秩序的举报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综上所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小区维护设施设备的正常
运行和提升居住环境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合法、公正、透明。
同时,业主也应树立维
修资金的正确使用观念,共同维护好小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质量。
注意:本文仅为示例文章,实际进行维修资金管理时,还需要考虑
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约定。
据此示例文稿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